戶外運動員註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

是為加強戶外運動員的管理,保證我國戶外運動比賽的正常有序進行,根據國家體育總局相關規定,制定的管理辦法。觸犯刑律的運動員,自動取消其註冊資格。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國家體育總局登山運動管理中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正文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運動員的管理,保證我國戶外運動比賽的正常有序進行,根據國家體育總局相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國家體育總局登山運動管理中心是全國戶外運動員註冊和交流的主管單位。
第三條 戶外運動員的註冊與交流應本著自願、公開、合法、有序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戶外運動員所屬的法人代表負責為運動員進行註冊。每年進行一次。
第五條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為戶外運動員年度註冊時間。逾期不予辦理。
第六條 戶外運動員本人應與所代表的法人單位簽定代表資格協定書(由中國登山協會統一印製)。時間為一年。
第七條 辦理註冊的戶外運動員所屬法人單位須填寫報送戶外運動員代表資格協定書和交流協定書(由中國登山協會統一印製),並提供運動員兩張二寸照片和每人20元的註冊工本費。
第八條 國家體育總局登山運動管理中心自收到註冊申請表10個工作日內,為運動員辦好註冊,同時發放註冊證。
第九條 國家體育總局登山運動管理中心在每年度註冊期結束後10天內,將本年度運動員註冊名單以檔案形式向全國公布。
第十條 戶外運動員參加國家體育總局登山運動管理中心和中國登山協會主辦的比賽,應代表所屬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
第十一條 戶外運動員參加全國比賽,應出示註冊證。沒有註冊證的運動員不能參加比賽。
第十二條 戶外運動員註冊一年進行一次。戶外運動員在一個註冊年度內只能代表其所屬的法人單位,不能代表其它單位。
第十三條 一個註冊年度結束,戶外運動員可以進行交流,交流採取自願的原則。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給予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註冊資格一年直至取消其註冊資格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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