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機構,第三章 場館,第四章 運動會規模,第五章 競賽組織,第六章 體育文化活動,第七章 服務保障,第八章 反興奮劑,第九章 新聞宣傳,第十章 市場開發,第十一章 監督和處罰,第十二章 附則,
簡介
為提高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組織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和標準化水平,體育總局研究制定了《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組織管理辦法》。2017年2月3日印發。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組織工作,加強指導、管理、監督力度,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組織運動會要以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為引領,堅持綠色、共享、開放、廉潔辦賽的基本原則,充分發揮運動會在推動“健康中國”建設,促進我國競技體育、民眾體育、體育文化和體育產業發展等方面的綜合功能與多元價值。
第四條 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應當全面落實運動會組織工作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加強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將其作為政治思想建設、組織制度建設、紀律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建立並完善廉潔辦賽的機制和制度,嚴格執行黨紀黨規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實現風清氣正的辦賽目標。
第五條 主辦單位根據體育事業發展需要,確定運動會總體目標和主要規劃。承辦單位在主辦單位的指導下,具體負責運動會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 運動會組織工作應當遵循運動會規律,以運動員為中心,節儉高效、惠民利民、管理科學、標準規範、程式嚴謹,注重遺產規劃。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運動會組織過程中的工作和活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運動會應當設定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紀委會)和各項目競賽委員會(以下簡稱競委會)等組織機構。
承辦單位根據場館布局和工作需要確定是否成立賽區組委會,並向主辦單位備案。
第九條 承辦單位應當於運動會開幕前24個月成立組委會和紀委會,於開幕前18個月成立各項目競委會。
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成立的,承辦單位應當與主辦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條 各組織機構由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人員共同組成。
第十一條 組委會根據組織工作需要,設定內部機構,確定工作人員職責、崗位和數量。
第三章 場館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應當提供符合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或全國單項體育協會技術標準和規則要求的比賽和訓練場館。
第十三條 鼓勵承辦單位採用對現有場館維修、改造、擴建,不同項目共用場館等方式,提高場館使用效益。
確需新建場館的,應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總體規劃相結合,並充分考慮綠色環保和賽后綜合利用。
提倡建設臨時性場館和設施。
第十四條 經主辦單位同意,承辦單位可以將不具備辦賽條件的項目比賽安排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行。
第十五條 組委會應當以競賽為核心,合理規劃和確定場館內外功能空間以及人員和車輛流線。
第四章 運動會規模
第十六條 運動會每4年舉辦一屆。
全國運動會、全國冬季運動會和全國青年運動會會期(包括開閉幕式)原則上分別不超過13天、11天和10天。
運動會舉辦日期由主辦單位根據承辦單位的地理位置、氣候特點和比賽項目設定等綜合因素統籌確定。
第十七條 主辦單位根據體育事業發展和奧運會比賽項目調整情況,確定、調整運動會項目設定。
運動會同期舉辦民眾喜聞樂見、普及程度高的體育項目比賽,鼓勵民眾參賽,實現全社會參與、全人群共享的發展目標。
主辦單位於運動會開幕前36個月確定本屆運動會項目設定,包括大項、分項和小項。
第十八條 全國運動會主要以省、自治區、直轄市、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國人民解放軍為參賽單位。
第十九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行業體育協會,經主辦單位同意,可以組成代表團參加全國運動會:
(一)有專門的體育管理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
(二)有專業運動隊建制和一定數量的教練員、運動員編制;
(三)有運動隊訓練基地和教學、科研設施;
(四)有運動隊年度專項訓練經費;
(五)參加全國單項體育協會舉辦的年度全國比賽;
(六)有3個項目(分項)或12名運動員參加全國運動會資格賽。
第二十條 全國冬季運動會主要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國人民解放軍,或省、自治區所轄市(地、州、盟)、直轄市所轄區(縣)、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轄師級單位以及行業體育協會為參賽單位。
第二十一條 全國青年運動會主要以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轄區(縣)、
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轄師級單位以及符合主辦單位規定條件的市(地、州、盟)級單位為參賽單位。
全國青年運動會參賽單位報名報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推動競技體育和民眾體育全面發展,鼓勵企業、俱樂部等參加運動會。
第二十三條 運動會參賽單位應當按照《全國運動員註冊與交流管理辦法》和當屆運動會代表資格規定,組成參賽代表團。
第二十四條 參賽代表團運動員由相應體育項目資格賽成績確定。
主辦單位於運動會開幕前12個月審定並公布資格賽舉辦方式和錄取人數。
第二十五條 參賽代表團官員人數不超過運動員人數的40%。
第五章 競賽組織
第二十六條 主辦單位根據項目設定、競賽辦法和場館條件等因素,確定競賽日程。
各項目比賽原則上在開幕式和閉幕式之間舉行。
第二十七條 主辦單位制定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審定並公布各項目競賽規程。
第二十八條 運動會比賽和訓練器材應當符合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或全國單項體育協會標準。
鼓勵承辦單位通過市場開發、借用或租用等方式配置器材。
第二十九條 組委會應當根據項目特點,科學、統籌安排參賽運動隊訓練。
第三十條 組委會應當在運動會開幕前,適時在運動會比賽場館舉行測試,檢測場館設施設備和人員水平。
舉辦測試賽的,可以單獨舉辦,也可以與全國性或區域性比賽結合舉行。
第三十一條 主辦單位根據《
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全國體育競賽裁判員選派與監督工作管理辦法(試行)》以及各項目相關規定,公平、公正、公開地選派裁判員參與運動會執裁。
在符合競賽規程規則和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優先安排承辦單位本地或鄰近地區裁判員參與執裁。
第三十二條 主辦單位應當健全臨場仲裁機制,規範仲裁委員會人員資質,完善工作制度,公平、公正、高效解決比賽爭議。
第三十三條 體育競賽前3名頒發獎牌,舉行頒獎儀式。獎牌分為金牌、銀牌、銅牌,只頒發給運動員。
頒獎儀式應當莊重、簡樸,體現儀式感。
第三十四條 運動會使用的競賽規程、秩序冊和成績冊等出版物應當體現指導性、專業性、規範性,語言精練、格式統一,紙質版和電子版相結合,節約開支。
第六章 體育文化活動
第三十五條 開閉幕式應當遵循隆重、熱烈、節儉的原則,控制成本,突出體育文化特色。
開幕式文藝表演不超過50分鐘,閉幕式文藝表演不超過40分鐘。控制聲光電的使用,不燃放大型煙花焰火,突出體育主題和全民健身活動展示。
開閉幕式總體方案由承辦單位提出建議方案,報主辦單位審定。
第三十六條 組委會應當嚴格控制火炬傳遞規模、時間和路線。點火儀式和火炬傳遞在承辦單位當地舉行。火炬傳遞活動採取實體與網路相結合,傳遞活動從簡進行。
第三十七條 組委會應當根據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開展火炬手選拔工作。火炬手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影響力,以承辦單位為主。
第三十八條 組委會應當在運動會組織過程中積極開展主題突出、形式多樣的全民健身活動,營造全民健身氛圍,弘揚體育精神,倡導積極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推動民眾性體育工作深入開展。
第七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九條 組委會應當充分利用現有住宿條件和設施,或通過市場化方式安排參賽代表團、裁判員、媒體人員等住宿,並為以上人員提供餐飲和交通服務。
第四十條 運動會安全保衛工作應當以人為本,措施得當,反應迅速,保障運動會平安進行。減少對訓練比賽和城市生產生活的影響。
第四十一條 運動會實行身份註冊制度。組委會應當合理確定身份註冊卡通行許可權,保障各類人員履職需要。
第四十二條 組委會應當選擇具有資質的醫院作為運動會指定醫院,並在場館和住地等場所提供專業、及時、高效的醫療服務。
第四十三條 運動會信息系統工作應當遵循必需、必要、實用原則。承辦單位負責信息系統建設工作,滿足賽時基本運行需求。
第四十四條 承辦單位應當為註冊人員在開閉幕式和比賽場館預留座席,為運動員觀看非本項目比賽以及青少年觀賽預留門票。
預留座席和門票的具體數量根據場館可用座席數由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協商確定。
第四十五條 組委會應當廣泛動員社會各界志願參與、服務和保障運動會組織工作,合理安排運動會志願者招募、培訓、保障和激勵計畫。
第四十六條 組委會應當嚴格控制邀請境內外貴賓觀摩的規模和規格。根據工作需要,合理確定活動日程。
第四十七條 運動會期間組委會不舉行歡迎宴會和答謝宴會,不舉行與運動會無關的論壇、慶典、展覽和研討會等活動。嚴禁公款宴請,嚴禁發放紀念品和禮品。
第四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於運動會結束後6個月內將組織運動會的所有檔案、音視頻、實物等資料物品移交主辦單位。
當屆運動會承辦單位應當積極與下屆運動會承辦單位分享運動會舉辦經驗。
第八章 反興奮劑
第五十條 組委會根據項目特點和競賽日程,制定興奮劑檢查計畫,開展興奮劑檢查和反興奮劑宣傳教育。
第五十一條 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應當共同開展食源和藥源性興奮劑綜合治理工作。承辦單位要充分利用當地食品藥品監管工作資源和渠道,保證比賽期間各類註冊人員食品安全和當地藥品銷售的規範性。
第九章 新聞宣傳
第五十二條 新聞宣傳堅持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遵循新聞規律,圍繞各類重大活動和賽事節點逐漸升溫,展現運動會的綜合功能與作用。
第五十三條 組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新聞發布機制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傳播運動會信息。
第五十四條 組委會根據宣傳報導工作需要,科學合理確定參與運動會報導的新聞媒體和記者數量。
第五十五條 組委會根據媒體需求,依託現有條件,確定媒體服務標準和內容,為其工作提供便利。
第五十六條 運動會會徽、吉祥物、主題口號等由承辦單位經徵集後提出建議方案,報主辦單位審定。
第十章 市場開發
第五十七條 運動會市場開發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可以授權組委會進行當屆運動會的市場開發,並對此項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承辦單位確定後6個月內,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協商確定運動會市場開發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五十八條 組委會應當健全制度,規範使用運動會名稱、會徽、吉祥物、主題口號等標識。
組委會可以通過商標註冊、著作權登記、專利申請、特殊標識登記等手段加強對運動會標識的保護。
第五十九條 鼓勵整合市場資源,通過贊助、特許經營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為運動會組織工作提供資金、技術和服務支持。
組委會應當注重贊助企業投資回報,防範隱性市場行銷,維護贊助企業權益。
第六十條 組委會應當保證運動會比賽和活動在電視、廣播、網路媒體等進行播出和報導。
第六十一條 門票銷售體現公開、公正、惠民原則,銷售門票應當占場館座席總數的45%以上。
門票價格應當充分考慮承辦單位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民生活消費水平。
第十一章 監督和處罰
第六十二條 紀委會對組委會和競委會人員廉潔自律及參賽代表團賽風賽紀和反興奮劑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問責。
第六十三條 組委會執行預算制度,直接用於運動會組織運行的經費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四條 組委會加強紀檢監察監督,重點對運動會組織過程中高風險領域和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違規違法行為。
第六十五條 組委會加強全面審計監督,採取內部審計和專項審計相結合的方式,對經濟活動和財務管理的合法性、真實性、效益性進行全過程的審計和監督。
第六十六條 違反黨規黨紀、賽風賽紀、反興奮劑及其他違規違法行為的,依規依法進行追責和處罰。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主辦單位邀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
台灣省參加運動會的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條 其他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舉辦的綜合性運動會,組織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九條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技術指南》是本辦法的具體規範和標準,主辦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進行修訂。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