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委關於《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申辦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家體委關於《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申辦辦法(試行)》的通知在1994.09.08由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體委關於《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申辦辦法(試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94.09.08
  • 實施時間:1994.09.08
文檔簡介,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申辦辦法(試行),

文檔簡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總參軍訓部、總政文化部,各行業體協,各省、自治區會城市、計畫單列城市、特區城市體委:
現將《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申辦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全國城市運動會的申辦工作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全運會的申辦工作執行日期另行通知。
申請承辦第四屆全國城市運動會的單位請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按本辦法向國家體委正式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辦報告。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申辦辦法(試行)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運動會(下稱全運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運動會(下稱城運會)是由國家體委主辦,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承辦的全國最高層次的綜合性運動會。舉辦全運會和城運會對於提高我國體育運動技術水平,推動民眾體育運動的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申辦辦法是為適應國際國內體育競賽的發展需要,是全面貫徹體育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申辦辦法是確定綜合性運動會申辦程式、明確主辦者與承辦者的主要責任、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準則。
第三條 申請和舉辦全運會與城運會要根據本地實際,量力而行,應本著實事求是、勤儉效能的原則,體現改革精神,廣開思路,面向市場,依靠社會,減少國家的投入,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 全運會和城運會的競賽周期均為四年,城運會一般在全運會前兩年舉行。具體會期的選定要結合承辦者的實際,本著有利於出成績、出人才的原則進行安排。
(一)全運會的會期包括開、閉幕式不少於十天,不超出十五天,並不晚於十月上旬(北方)或十一月上旬(南方)結束。
(二)城運會的會期包括開、閉幕式不少於八天,不超出十二天,並不晚於十月上旬(北方)或十一月上旬(南方)結束。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具有申請承辦全運會和城運會的權利和義務。各省、自治區省會城市、計畫單列市和特區城市經所在省、自治區政府同意,可獨立承辦城運會。全運會和城運會的參加單位也可申請協助承辦全運會和城運會的部分項目。
第六條 申辦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當地黨政部門支持舉辦運動會。
(二)當地政府可靠的財政保證。
(三)安定的社會環境和良好的社會秩序。
(四)為參加者及有關人員、新聞記者等提供良好的食宿、交通等接待條件和工作條件的保障。
(五)符合國際或國內技術標準的競賽場地設施和器材。
(六)舉辦形式可採用分散與集中相結合,一般應有80%以上的項目集中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舉辦,中心城市不易舉辦的項目可以分散到鄰近的城市舉行,個別項目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放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原則上要求有50%以上的項目和開、閉幕式須集中在一個中心城市。
(七)具備較高的競賽組織管理水平。
(八)具有符合競賽需要的電子計算機、郵電通訊、電視轉播等技術條件保障。
第七條 獲得承辦權者可享有運動會標誌專利權、廣告宣傳權、競賽規程規定的權利及在舉辦運動會期間所獲得的經濟效益的權利。
第八條 申辦工作的程式和要求
申辦工作的程式包括申請、考察、民主協商和確定公布承辦單位四個階段。各階段工作的內容和要求如下:
(一)申請
1、國家體委根據本辦法向各地寄發詢問信,介紹運動會的基本情況,了解申辦意向,申辦者根據申辦工作的總體要求向國家體委提交書面申請和申辦報告。
2、申辦全運會的單位向國家體委提交的書面申請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同意並簽署意見;申辦城運會的城市向國家體委提交的書面申請須由本級政府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和政府同意並簽署意見。
3、申辦單位須於全運會或城運會舉辦前七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國家體委提出書面申請,並於前六年的七月一日前向國家體委提交申辦報告。
4、申辦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辦單位概況。主要內容為:申辦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徵;經濟;社會治安;申辦中心城市;氣象條件;環境;安全保衛;醫療衛生系統。
(2)競賽基本條件。主要內容為:現有設施,修繕、改建或擴建設施情況;各項目安排構想,場地設施,器材設備,辦公、會議及其他用房;場地安保,通道,席位;住宿,交通,醫療,興奮劑檢查。
(3)接待條件。主要內容為:對參加大會各代表團、裁判員、工作人員、記者、國內外來賓的接待工作方案,包括能提供或免費提供的食宿、交通等條件。
(4)電子計算機、郵電通訊、電視轉播的保障。主要內容為:數據處理系統的技術設施(數據處理中心及分中心),計算機信息系統;城市電訊現狀及發展計畫;新聞媒介,新聞中心位置、提供用房、技術服務設施。
(5)籌資計畫、經費來源、經費保障。
(6)舉辦和參加體育競賽的經驗及組織管理水平。
(二)考察
考察工作是在申辦單位提交申辦報告後,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體委有關部門及有關單位代表組成考察委員會,根據申辦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對申辦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在充分考察、審核的基礎上,提交考察報告。
(三)民主協商
在一定範圍內(舉行申辦協商會議)由申辦單位介紹申辦情況或宣讀申辦報告,由考察委員會介紹考察情況或公布考察報告,實行公開、公平競爭。經過民主協商提出初步意見和方案。
(四)確定公布
確定承辦單位實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民主協商基礎上,由國家體委綜合研究,初步確定承辦單位。上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承辦單位。一般在運動會舉辦前五年公布承辦單位。
第九條 國家體委對各單位申辦報告的內容在正式公布前予以保密。
第十條 其它全國綜合性體育競賽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委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