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通知,辦法,
通知
財政部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修訂印發《全國綜合性體育運動會定額補助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5〕3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體育局:
根據《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要求,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全國綜合性體育運動會的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修訂了《全國綜合性體育運動會定額補助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全國綜合性體育運動會定額補助辦法
財政部 國家體育總局
2015年9月14日
辦法
全國綜合性體育運動會定額補助辦法
一、為加強全國綜合性體育運動會預算管理,根據《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制定本辦法。
二、全國綜合性體育運動會是指經國務院批准的,由國家體育總局主辦,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自願承辦的全國運動會、全國青年運動會和全國冬季運動會。
三、按照“共同舉辦、共同負擔、地方自籌為主、中央定額補助為輔”的原則,全國綜合性體育運動會所需經費預算主要由承辦運動會的地方人民政府自籌,中央財政在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中分別給予一次性定額補助。
四、中央財政定額補助標準:一般公共預算中安排全國運動會9000萬元,全國青年運動會4000萬元,全國冬季運動會2500萬元;政府性基金預算(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按照不低於一般公共預算定額補助標準的二分之一安排補助資金。
五、中央財政定額補助資金主要用於運動會舉辦經費和場地維修經費等,場館設施建設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負擔,中央財政不予補助。
六、以後年度除國家政策調整或有特殊情況外,中央財政定額補助標準不再提高。各地應據此並結合自身財力和籌資能力,確定是否申請舉辦全國綜合性體育運動會。
七、中央財政定額補助資金由財政部核定下達承辦地省級人民政府財政廳(局),由財政廳(局)撥付運動會組織委員會。
八、全國綜合性體育運動會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全國綜合性體育運動會財務管理辦法》要求,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送財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備案。
九、本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負責解釋。
十、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體育總局關於核定全國綜合性體育運動會定額補助標準的通知》(財教〔2003〕10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