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工作人員紀律規定,是國建頒布的管理運動會紀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工作人員紀律規定
- 編號:體監字〔2000〕001號
- 機構:全國綜合性運動會
- 時間:2000年5月18日
規定出台,規定內容,
規定出台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工作人員紀律規定
規定內容
(體監字〔2000〕001號2000年5月18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各項工作的監督,維護各項紀律,規範和約束工作人員的行為,確保運動會文明、廉潔、高效、有序地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全國綜合性運動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運動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運動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冬季運動會、全國體育大會。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工作人員包括:參加運動會籌備和競賽期間的工作人員,以及教練員、裁判員、代表團工作人員等。
第四條 要廉潔奉公,忠於職守,嚴禁利用職權和以運動會名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務活動中收受"紅包"、禮金,以及各種有價證券、各種信用卡和貴重禮品;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禮物饋贈;
(三)接受他方單位為本人或者家屬提供國內和出國(境)旅遊的一切費用;
(四)收受或索取贊助、回扣、佣金等錢物據為己有;
(五)以虛報、謊報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個人和小團體利益。
第五條 要嚴格遵守運動會各項競賽規定和紀律,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強迫、指使、誘導、欺騙、指導和默許運動員服用違禁藥物:
(二)為運動員服用而研製、配製、試用、銷售、有償或無償提供違禁藥物;
(三)在執行違禁藥物檢查、監測任務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或其他瀆職行為:
(四)裁判員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和職業道德,有意偏袒一方,執裁不公;
(五)明(暗)示、收買、干擾裁判員,使裁判員不能公正執行競賽規定和規則;
(六)在運動員資格上弄虛作假,以大打小,冒名頂替;策劃、唆使、慫恿運動員罷賽、打罵和不尊重裁判員等,或發現運動員有上述行為不予制止的。
第六條 要自覺遵守財務管理的各項規定。嚴禁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用公款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二)無償占有公物不還或私自調換占為己有;
(三)各部、5室、委員會擅自私分預算內或預算外的資金、物品:
(四)為逃避財務審計監督而私自設立"小金庫"。
第七條 要發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無私奉獻的精神。嚴禁講排場、比闊氣、鋪張浪費、揮霍公款。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參與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舞廳、夜總會等高消費娛樂活動;
(二)提供或參與帶有色情服務性質(包括"三陪"、異性按摩等)的活動;
(三)借用各種名義,用公款旅遊;
(四)借運動會名義,擅自用公款招待宴請與運動會工作無關的人員;
(五)以工作需要為名,擅自用公款購買行動電話等通訊工具或其他物品供個人使用o
第八條 嚴格執行《關於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的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按規定應土交的禮品-一律交運動會組委會辦公室統一登記保管。
第九條 對違犯上述規定的工作人員,由運動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組委會監察部依照黨紀條 規和國家有關法規、條 例、規定調查處理。
第十條 對違犯規定情節較輕,並主動講清情況,認真檢查錯誤的工作人員,可從輕或免於追究黨紀、政紀責任;對情節嚴重或造成惡劣影響的,由運動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組委會監察部提出追究黨紀、政紀處分的建議,按照人事管轄權,屬地方管理的工作人員,交當地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屬國家體育總局管理的工作人員,交總局紀檢組、監察局處理;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凡經運動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轉交各機關、單位對違紀人員追究黨紀、政紀處分的,均應將處理結果報國家體育總局紀檢組、監察局備案。
第十一條 運動會組委會各部、室、委員會根據實際制定的規章、制度、辦法等規定,經組委會批准,工作人員應一律遵守,若有違犯,將追究當事人的違紀責任。
第十二條 組委會各部、室、委員會,各代表團的領導對本部門和本代表團工作人員執行紀律的情況負有督察責任,如所管轄的工作人員違反紀律,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將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 全國性單項競賽活動或非全國性單項比賽活動,由主辦的各項目管理中心和承辦的省、區、市體育部門,參照本規定製定相應的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體育總局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