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發展歷程,理事成員,組織章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
組織機構
協會結構如圖所示
發展歷程
登山歷史業績輝煌
1955年,現代登山運動來到中國。由許競、師秀、周正、楊德源幾名中國隊員與蘇聯登山運動員聯合組成帕米爾登山隊,成功地登上了帕米爾高原海拔6673米的團結峰和海拔6780米的十月峰。中國登山運動員第一次登上高海拔的山峰,這奏響了中國現代登山運動的序曲,也標誌著中國現代登山運動的誕生。
1956年,中華全國總工會在北京舉辦了登山訓練班,培養出中國早期的一批登山運動員,並組成中國的第一支登山隊。當年4月25日,由隊長史占春率領的32人登上了海拔3767米的秦嶺主峰太白山,從此拉開了中國現代登山運動的序幕。
1957年5—6月,由29名登山運動員組成的中華全國總工會登山隊正式攀登海拔7556米的貢嘎山,並於6月13日6名隊員成功登頂。這是我國第一次獨立組隊和首次獨立登頂的海拔7500米以上高峰。這一成功不僅創造了中國現代登山運動史上的新紀錄,還超過了當時蘇聯和東歐國家的登山最好成績,同時也標誌著中國現代登山運動進入了新的發展時期——邁進了世界先進水平。
1958年6月,中國登山協會正式成立。
1959年7月,中國男女混合慕士塔格峰登山隊,創造了登山隊(33人)集體安全登上海拔7500米以上高峰人數最多的世界紀錄,其中8名女隊員打破了當時世界女子登高記錄。
1960年5月25日,中國登山隊的王富洲、屈銀華、貢布3名隊員成功地實現人類首次從北坡登頂珠峰。誕生僅5年的中國登山隊,完成從北坡成功登頂世界第一高峰的創舉,為中國現代登山運動揭開了光輝的一頁,從此,中國登山隊跨入世界強隊行列。
1964年5月2日,有10名登山隊員一舉成功登頂地球上最後一座8000米以上的處女峰——希夏邦馬峰,再次展現了中國現代登山運動的發展水平和實力。
1975年5月25日,中國登山隊的8名男隊員和女隊員潘多登頂珠峰成功。潘多同時成為世界上從北坡登上珠峰的第一位女性。登山隊員們還在珠峰頂峰豎起測量標桿,為不久後準確地測量當時世界公認的珠峰高度(8848.13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979年9月經國務院批准,從1980年起我國對外開放包括珠穆朗瑪峰在內的8座山峰,開展接待外國人自費來華登山和登山旅遊的業務。開放外國人來華登山,促進了中國登山界和世界登山界的各種交流,加強了與各國人民和運動員之間的了解和友誼,同時與世界各國的登山組織建立起密切的友好關係,引進了先進的登山技術和裝備,對促進和發展我國現代登山運動有積極意義。
1988年 5月5日,從珠峰南坡登頂的中國和尼泊爾運動員,與北坡登頂的日本運動員的雙手在世界之巔緊緊地握在了一起,實現了珠峰頂峰會師的人類偉大創舉。這次登山活動誕生了多項人類攀登珠峰新紀錄:首次南北雙向跨越珠峰;首次在珠峰頂峰南北兩側運動員會師;首次在頂峰進行電視現場直播;首次在珠峰上空航拍登山場景;單日登頂人數12人;中國運動員次仁多吉在頂峰停留90分鐘;中國運動員大次仁成為第一個從南坡登頂珠峰的中國人。
在1988年中、日、尼三國雙跨珠峰成功之後,中國登山協會李致新、王勇峰同志經過11年的不懈努力,於1999年5月22日登上了大洋洲最高峰——查亞峰之巔,從而完成了“挑戰世界七大洲最高峰”的漫長曆程,他們也因此成為第一批完成此壯舉的中國人。
2008年5月8日上午9時17分,中國登山隊肩負黨和人民的重託,克服重重困難,排除各種干擾,成功登頂珠穆朗瑪峰,首次實現了奧運火炬珠峰傳遞,讓鮮艷的五星紅旗、國際奧委會五環旗和北京奧運會會旗在世界之巔飄揚。北京奧運火炬珠峰傳遞成功,開創了中國現代登山運動的新篇章。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胡錦濤同志對登山運動員“不畏艱險、頑強拼搏、團結協助、勇攀高峰”的奮鬥精神給予了積極的肯定。
民眾性登山健身運動蓬勃發展
20世紀90年代,民間登山運動開始崛起,登山不再是專業登山運動員的專利,民眾性登山健身運動蓬勃發展,登山運動中也逐漸派生出了一些新興項目,如攀岩、山地戶外運動、滑雪登山和拓展等。
中國登山協會聯合各省、區、市登山協會,順應社會需求,因勢利導,依靠各級體育部門,運用市場、社會力量,開拓創新,在全國範圍形成了廣泛的登山戶外運動熱。特別是近幾年,積極回響體育總局開展“全民健身與奧運同行”活動的號召,通過組織開展各種大型民眾性登山戶外活動,如新年登高、民眾登山健身大會、露營大會等品牌活動,推動民眾登山健身運動的發展,積極為大眾健身服務。
新興項目走向成熟
1987年中國登山協會派教練出國學習,回國後在北京懷柔大水裕景區的天然岩壁上舉行了第一次全國性的攀岩比賽,這標誌著攀岩運動正式引入中國。
1990年第一次人工場地攀岩賽在北京懷柔國家登山隊訓練基地舉行;1993年第一屆全國攀岩錦標賽在吉林長春舉行;1993年我國首次在吉林長春承辦了亞洲攀岩錦標賽;1995年攀岩被原國家體委列為正式的比賽項目。
1997年在北京舉行的“郎酒杯”全國攀岩邀請賽,通過成功的商業化運作,獲得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雙豐收,從此我國的攀岩賽事組織進入了商業化運作階段,並日趨成熟。
2009年7月,第十屆世界攀岩錦標賽在青海西寧的成功舉行,標誌著我國的賽事組織和管理能力已達到了國際一流水平。
2000年,中國登山協會成立戶外運動部。2000年8月22日-24日在吉林第一次自己設計組織並主辦了“長白參杯全國大學生登山越野挑戰賽”,開創了國內自主舉辦山地戶外運動比賽的先河。
2002年,首次召開全國戶外運動俱樂部大會。隨著專業俱樂部的大量湧現,山地戶外運動的內容也越來越多樣化,專業化,形成了以露營、野外生存、山地穿越、戶外拓展等為主要內容的山地戶外運動。
2005年4月,國家體育總局將山地戶外運動列為正式開展的體育項目,標誌著山地戶外運動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
隨著多年的積累,武隆山地戶外挑戰賽、百色樂業山地戶外挑戰賽等都已成為在國內外均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品牌賽事。
加大力度培養人才
為了滿足社會對登山運動專門人才的需要,及廣大戶外運動愛好者對專業知識的學習需求,中國登山協會自1999年開始展開培訓工作,並於2005年成立培訓部,專門負責登山及相關運動(高山探險、山地戶外運動、攀岩、拓展)的等級培訓認證和技術培訓工作。
自1999年培訓開辦以來,共舉辦各類培訓班311期(截止2012年12月),累計參加人數6938人次,共有4204人獲得了由中國登山協會頒發的“登山及相關運動專業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證書。截止目前,參加我們培訓的學員已經遍及全國22個省、直轄市,學員遍及全國包括港澳台同胞,其中也不乏來自國外的學員。
攀岩指導員培訓是首個開展的從業資格培訓,從2001年開辦至今,共舉辦各級別培訓52期,培養初、中級攀岩指導員1125人,為我國攀岩運動的普及推廣培養了基礎人才。2013年5月1日,《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將正式實施,攀岩作為國家公布的第一批高危項目將走向職業技能鑑定的道路,實現向職業培訓的正式轉軌。
2003年,首次舉辦初級戶外指導員培訓班以來,課程逐步完善,為我國培養了2000餘名戶外領隊,這支力量的逐步壯大,對規範我國戶外俱樂部活動開展、控制安全 、正確引導戶外運動朝著“安全、科學、環保”的方向發展起了決定性作用。
從1999年至今,每年冬季我協會都會在北京山區和四川雙橋溝舉辦攀冰技術培訓班,該班也是協會系統開展培訓的首個課程。為學員逐步走進雪山、攀登高山搭建了良好的交流平台。
2003年10月,全國首期初級高山嚮導培訓班在四川田海子山拉開帷幕,高山培訓從此走向規範化。高山培訓開辦至今,累計培養了287名學員,這些學員現在大都活躍在我國高山探險運動的前沿,很多做了高山嚮導和領隊,為我國高山探險事業的發展培養了一批優秀技術人才。
2006年舉辦了為期兩年的高級登山人才培訓班(CMDI)。培訓班的形式是全脫產式,學員以新疆、青海、四川和貴州等西部地區為主,聘請了法國的國際高山嚮導授課,主要為西部地區登山戶外運動發展培養人才,畢業後的學員在自己的崗位上均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此外,為適應新形勢,中國登山協會不斷推出新課程以滿足事業發展需要,相繼開展了攀岩裁判員、攀岩定線員、戶外裁判員、救援志願者及全國高校教師攀岩、戶外培訓班。
2009年、2011年、2012年,中國登山協會與國家體育總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共同舉辦了三期 “國家職業資格戶外教師”培訓和一期“國家職業資格攀岩教師”培訓班。截至2012年,全國共有65位戶外教師以及16位攀岩教師獲得國家職業資格認證,正在其崗位上為我國戶外、攀岩運動的健康發展貢獻力量,他們也將為我國戶外培訓事業的專業化發展發揮巨大作用。
理事成員
名譽主席 | 張萬年 | 中央軍委原副主席 |
| 熱 地 | 全國人大原副委員長 |
顧 問 | 王寶良 | 國家體育總局原紀檢組長 |
| 胡家燕(女) | 國家體育總局原黨組副書記、副局長、紀檢組長 |
| 吳 齊 | 國家體育總局原紀檢組長 |
| 王富洲 | 中國登山協會原主席 |
主 席 | 李致新 | 登山中心主任 |
副主席 | 續 川 | 登山中心黨委書記、副主任 |
| 王勇峰 | 登山中心副主任 |
| 梁 純 | 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副主任 |
| 張 弛 | 彩票中心黨委書記 |
| 胡神奇 | 上海東亞(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
| 徐大義 | 山東省體育總會副主席 |
| 蔣顯倫 | 四川省體育局副局長 |
| 尼瑪次仁 | 西藏自治區體育局副局長 |
| 楊 培(女) | 青海省體育局副局長 |
| 李光明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體育局黨組書記 |
| 紀高尚 | 青島市體育局局長、黨委書記 |
特邀副主席 | 黃怒波 | 北京中坤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
| 王 石 | 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 蘇柏德 | 北京奧索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長 |
| 陳瑞典 | 聖弗萊(福建)戶外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長 |
| 畢寶貴 | 國家氣象中心主任 |
| 劉新宇 | 中共重慶市武隆縣委員會書記 |
| 王 鋼 | 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秘書長助理 |
秘書長 | 張志堅 | 登山中心戶外運動部主任 |
司 庫 | 周錦琳(女) | 登山中心辦公室主任 |
副秘書長 | 丁祥華 | 登山中心攀岩攀冰部主任 |
| 李豪傑 | 登山中心對外交流部主任 |
| 羅 申 | 登山中心高山探險部主任 |
| 馬欣祥 | 登山中心培訓部主任 |
| 邢立明 | 國家登山訓練基地主任 |
| 張明興 | 西藏登山運動管理中心主任、 西藏自治區登山協會秘書長 |
| 劉興海 | 青海省登山運動管理中心主任、 青海省登山協會秘書長 |
| 陳忠良 | 新疆登山運動管理中心副書記、主任 |
| 何怡元 | 四川省甘孜州文化體育和廣播影視局調研員, 四川省登山戶外運動協會常務主席、秘書長 |
委員 | 楊文祥 | 登山中心經營開發部主任 |
| 楊建國 | 登山中心辦公室副主任 |
| 馬洪濤(女) | 登山中心辦公室副主任 |
| 薛 雲 | 登山中心戶外運動部副主任 |
| 彭愛琴(女) | 登山中心戶外運動部副主任 |
| 厲國偉 | 登山中心對外交流部副主任 |
| 次 落 | 登山中心高山探險部副主任 |
| 何鳳祥 | 登山中心訓練基地副主任 |
| 李文茂 | 登山中心新項部主任 |
| 金俊喜 | 登山中心高級教練 |
| 趙 雷 | 登山中心攀岩教練 |
| 董京華 | 國家登山訓練基地主任助理 |
| 柯慶峰 | 《山野》雜誌社總經理 |
| 顏納新 | 北京市體育局青少處處長 |
| 王 洪 | 天津市體育工作大隊大隊長 |
| 孫文良 | 河北省體育局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
| 尹永京 | 山西省體育局群體處副調研員 |
| 施李明 | 內蒙古自治區體育局副局長 |
| 楊 靜(女) | 遼寧省體育總會副秘書長 |
| 錢海波 | 吉林省社會體育管理中心主任 |
| 祁躍東 | 黑龍江省體育競賽管理中心主任 |
| 祁 偉 | 上海東亞體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
| 劉 陶 | 江蘇省社會體育管理中心主任 |
| 夏明晶 | 安徽省體育中心黨總支書記 |
| 吳安勝 | 福建省體育局群體處副調研員 |
| 夏守國 | 江西省體育局監察室主任 |
| 林偉寧(女) | 山東省體育總會秘書處副調研員 |
| 許洪波 | 河南省社會體育管理中心一部主任 |
| 王文忠 | 湖北省社會體育管理中心書記 |
| 周光正 | 湖南省社會體育指導中心主任 |
| 黃金權 | 廣西社會體育運動發展中心主任 |
| 朱望群 | 海南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群體處調研員 |
| 白維明 | 重慶市社會體育指導中心主任 |
| 許建峰 | 雲南省社會體育指導中心主任 |
| 趙 軍(女) | 陝西省體育局群體處處長 |
| 劉 升 | 甘肅省體育總會副秘書長 |
| 李軍國 | 寧夏駿利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
| 付衛東 | 大連市體育總會秘書長 |
| 戴大為 | 青島天泰房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 張 煉(女) | 寧波市體育局機關婦委會副主任 |
| 余萬影 | 廈門市社會體育指導中心主任 |
| 馬 嘯 | 深圳市登山戶外運動協會秘書長 |
| 李 寧 | 北京大學體育教研部主任 |
| 張 健 | 北京體育大學社會體育系主任 |
| 楊絳梅(女) |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體育部主任 |
| 董 范 |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體育部主任 |
| 朱江華 | 東華大學體育部副主任 |
| 國 偉 | 貴陽醫學院運動與健康學院院長 |
| 呂 海 | 江西套用技術職業學院軍體部副主任 |
| 李小平 | 山東體育學院體育運動學校攀岩隊主教練 |
| 姜曉天 | 瀋陽體育學院戶外運動教研室副教授 |
| 次仁桑珠 | 西藏聖山登山探險服務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 章超慧(女) | 北京三夫戶外運動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
| 李 偉 | 天津達泰體育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總經理 |
| 吳 濤 | 內蒙古奇域文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法人 |
| 喬 浩 | 遼寧鐵嶺市登山戶外運動協會主席 |
| 陳 堅 | 浙江省寧海縣體育發展中心幹部 |
| 繆純傑 | 溫州市登山協會主席兼秘書長 |
| 楊 華 | 武漢市體育總會秘書處科長 |
| 代新華 | 武漢市穿山豹體育休閒運動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
| 張 凌 | 長沙市凌鷹戶外運動有限公司總經理 |
| 謝 軍 | 廣東天涯體育運動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 |
| 廖 予 | 重慶市武隆縣國際戶外運動公開賽辦公室主任 |
| 李 亮 | 成都頂點戶外運動有限公司法人 |
| 寧 華 | 貴州起點戶外運動俱樂部總經理 |
| 羅 彪 | 烏魯木齊凱途高山戶外運動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 |
| 計生波 | 寧波市體育中心副主任 |
| 忻雪明 | 寧波大自然戶外俱樂部理事長 |
| 王利全 | 澳利牌體育器材有限公司總經理 |
| 陳嘉泰 | 聖弗萊(福建)戶外用品有限公司總經理 |
| 劉文輝 | 廈門安攀運動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 |
| 郭一民 | 四川藍劍飲品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
| 王 斌 | 四川藍劍飲品集團有限公司執行總經理 |
| 陳 錚 | 陝西體育旅遊公司總經理 |
| 金飛豹 | 昆明金飛豹企業行銷策劃有限公司法人及總經理 |
| 溫建全 | 廣州市登極旅行運品有限公司總經理 |
| 曹 俊 | 凱樂石品牌市場總監 |
| 王 忠 | 重慶中體體育設施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 |
| ANTOING RICHARD | ENTRE PRISES 執行總裁 |
榮譽委員 | 貢 布 | 中國登山協會原副主席 |
| 袁 楊( 女) | 中國登山協會原副主席 |
| 屈銀華 | 國際體育旅遊公司退休幹部 |
| 劉連滿 | 哈爾濱電機廠退休幹部 |
| 洛桑達瓦 | 中國登山協會原副主席 |
| 高謀興 | 西藏自治區體育局登山中心原主任 |
| 王鳳桐 | 中國登山協會原副主席 |
| 劉大義 | 中國登山協會原副主席 |
| 汪鐵銘 | 中國登山協會原副主席 |
| 顏金安 | 中國登山協會原副主席 |
| 張江援 | 中國登山協會原副主席 |
| 林志偉(女) | 中國登山協會原副主席 |
| 於良璞 | 中國登山協會原秘書長 |
| 李舒平 | 中國登山協會原司庫 |
| 陳尚仁 | 中國登山協會原副秘書長 |
| 營道水 | 中國登山協會原副秘書長 |
| 王玉勤( 女) | 中國登山協會原常務委員 |
| 楊世濤 | 中國登山協會原常務委員 |
| 馬永林 | 中國登山協會原常務委員 |
組織章程
第一條
中國登山協會簡稱"中國登協"。英文譯名為"CHINESE MOUNTAINEERING ASSOCIATION",縮寫為"CMA"。
第二條
中國登山協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民眾體育社團,是由熱愛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集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專業性民眾組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團體會員,是代表中國參加國際登山聯合會(UIAA)及相關國際組織的唯一合法組織。
第三條
中國登協的宗旨:遵守中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指導和推動中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發展;團結全體會員,提高中國的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水平;促進中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與國外同行的交流;建立中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統一規範並督促其落實;增強國民素質,促進全民健身。
第四條
中國登山協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和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登協會址及其辦公機構設在北京市。
第六條
中國登協的業務範圍
一、 負責建立全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統一規範,並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管理。
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為:
(一) 登山運動:海拔超過3500米的登山探險運動。
(二) 登山運動的相關運動:由登山運動派生出來的,或與登山運動有一定關聯的體育運動。包括:
⒈各種自然、人工岩壁、冰壁的攀登;
⒉相關的戶外運動,包括山區健行,峽谷運動,野外生存,洞穴探險等;
⒊蹦極運動,拓展運動,民眾登山運動;
⒋由協會及其會員組織的與登山有關的各種比賽、活動。
二、 負責研究和制定全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發展規劃、計畫和法規建設。
三、 負責建立全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救援章程和組織、行業規範,並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管理。
四、 協調和指導全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開展,並促進其規範化;大力發展俱樂部。
五、 研究、制定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競賽規程和規則。審批、組織國際性、全國性和跨地區的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項目的競賽、審定運動成績。
六、 負責組建和管理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國家隊及國家集訓隊。
七、 負責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難度、技術等級的評定。
八、 負責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定線員、社會體育指導員、高山嚮導、聯絡官等技術人員的培訓、註冊、技術等級評定及資格認證。九、 負責對外開放山峰的統一管理,審定來華境外登山隊的登高成績,頒發"登頂證明書"、"登高證明書"。
十、 負責組織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項目的場地、裝備、器材的科學研究和研製開發,積極與國際接軌,制定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器材質量標準及技術使用規範,並監督其實施。
十一、 開展國際交流,負責組織、參加國際相關比賽;發展與境外友好協會和組織間的往來和交流。
十二、 開展與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有關的經營和有償服務,為中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發展籌集資金,增強自我發展的活力。
第七條
中國登協實行會員制,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行業體協、解放軍、武警部隊的從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組織;各地(市)、縣、大專院校、中國小校的從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組織;具有一定規模的各登山俱樂部、戶外運動俱樂部、攀岩攀冰俱樂部、蹦極俱樂部、拓展俱樂部等社會團體,可申請成為中國登山協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登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中國登協的章程,熱愛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
二、 有參加中國登山協會的意願。
三、 具有一定的從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經歷(具備一項):
(一) 組織或參加過一次以上的攀登3500米以上高山的活動;
(二) 組織或參加過二次以上的登山運動的相關運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團體會員:
⒈向當地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獲批准;
⒉在當地民政部門或工商部門註冊登記;
⒊在中國登山協會備案;
⒋收到中國登山協會統一印製的會員證後,即成為中國登山協會團體會員。
二、 個人會員:
⒈向中國登山協會團體會員單位提出申請,並附個人從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簡歷;
⒉中國登山協會團體會員單位批准註冊後,頒發由中國登山協會統一印製的會員證,即成為中國登山協會團體會員單位的個人會員。
⒊中國登山協會團體會員單位的個人會員,同時也是中國登山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有參加中國登山協會及其團體會員單位舉辦的活動、培訓、比賽的權利。
三、 有獲得中國登山協會及其團體會員單位服務的優先權。
四、 有對中國登山協會及其團體會員單位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五、 團體會員有為登山運動及相關運動的愛好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權利。
六、 團體會員有管理和指導該轄區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權利。
七、 經中國登山協會及有關部門批准,團體會員有舉辦該地區、本系統內的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比賽和活動的權利。
八、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中國登山協會章程,執行中國登山協會及其團體會員的決議。
二、 自覺維護中國登山協會及其團體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中國登山協會及其團體會員單位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如期交納會費。
五、 向中國登山協會及其團體會員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的資料。
六、 積極開展和參加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努力提高運動技術水平。
七、 積極發展會員,並為其作好服務工作。
八、 積極宣傳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普及有關知識和技術技能,提倡科學指導,反對盲目行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一、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批准入會單位,交回會員證書,在不損害中國登山協會及其會員單位的利益和名譽的前提下,自由退會。
二、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不參加中國登山協會及其團體會員單位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 觸犯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罰。
二、 嚴重違反中國登山協會章程及其有關規定。
三、 給中國登山協會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
四、 被當地民政部門取締或被當地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中國登山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修改中國登山協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委員。
三、 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中國登山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中國登山協會委員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中國登山協會會員的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決定名譽主席、顧問、榮譽委員等榮譽職務人員的聘任。
九、 指導各團體會員(單位)、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審議各專業委員會起草的管理辦法、技術等級標準、規劃等。
十二、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中國登山協會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不超過委員人數的1/3),常務委員會由委員會選舉產生,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中國登山協會委員會的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 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中國登山協會委員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中國登山協會委員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任期5年。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中國登山協會委員會主席或常務副主席為中國登山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中國登山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中國登山協會委員會主席或常務副主席行使以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中國登山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中國登山協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表決。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新聞宣傳有關事宜及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為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動員全社會力量支持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發展,中國登山協會設定名譽主席、顧問和榮譽委員。名譽主席、顧問和榮譽委員等人員可應邀參加會員代表大會及其他中國登山協會舉行的大型活動,參加與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有關問題的討論,但無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中國登山協會下設競賽委員會、宣傳推廣委員會、登山探險委員會、相關運動委員會、國際交流工作委員會、醫學及救援工作委員會、場地裝備器材監督管理委員會、理論科技研究委員會。其職責分別為:
一、 競賽委員會:
⒈研究制定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競技類項目的競賽制度、規程、規則及處罰條例。
⒉研究制定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競技類項目的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定線員的技術等級標準。
⒊對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競技類項目的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定線員進行培訓、註冊及技術等級評定。
⒋組織各類比賽。
⒌協助、指導各團體會員單位舉辦的有關競賽。
⒍裁決各類競賽中出現的爭議,執行處罰。
⒎對選拔、訓練、管理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競技類項目的國家隊或國家集訓隊提出建議。
二、 宣傳推廣委員會:
⒈研究制定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宣傳推廣工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⒉建立全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宣傳推廣網路,大力宣傳和推廣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
⒊對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宣傳推廣對象進行研究和審查,並將結果及時報中國登山協會。
⒋對中國登山協會在一定時期內的宣傳推廣工作重點及對象向中國登山協會提出建議。
⒌對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宣傳推廣責任人進行培訓、考評和定級。
⒍協助、指導各團體會員單位的宣傳推廣工作。
⒎有關宣傳推廣工作的其它事宜。
三、 登山探險委員會:
⒈研究、修訂登山探險運動的管理辦法。
⒉負責中國登山探險運動資源調查,研究制定中國適合登山探險運動的山峰類型及難度等級標準,並對中國重要山峰進行類型和難度評定。
⒊對不同類型和難度山峰的攀登技術方法和應準備的技術措施提出指導性意見。
⒋制定、修改登山探險運動的運動員、教練員、高山嚮導的技術等級標準。
⒌對登山探險運動的運動員、教練員、高山嚮導進行培訓、註冊和技術等級評定。
⒍組織各類登山探險活動。
⒎協助、指導各團體會員單位組織的登山活動。
⒏對選拔、訓練、管理登山探險運動的國家隊提出建議。
四、 相關運動委員會:
⒈研究制定相關運動的管理辦法。
⒉厘定相關運動的範疇、項目、類型、難度、技術等級標準。
⒊對相關運動的社會體育指導員進行培訓、註冊和技術等級評定。
⒋確定相關運動的活動規範,包括組織規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範等。
⒌組織各類相關運動的活動。
⒍協助、指導各團體會員單位組織的相關運動的活動。
五、 國際交流工作委員會:
⒈制定修改外國人自費來華登山管理規定。
⒉研究制定中國登山協會對外交流的發展規劃。
⒊了解國際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發展動態,並及時向中國登山協會提出工作建議。
⒋對中外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合作事宜向中國登山協會提出建議。
⒌負責國外來華從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團隊、個人的接洽和管理。
⒍對負責接待國外來華從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團隊、個人的聯絡官進行培訓和管理。
六、 醫學及救援工作委員會:
⒈研究制定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緊急情況救援工作管理辦法。
⒉建立全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緊急情況救援工作支持網路,成立全國各地方救援分支機構。
⒊負責組織、協調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緊急情況的救援工作。
⒋研究確立避免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出現危險的預防措施及出現緊急情況後的應對手段。
⒌組織培訓救援工作技術人員。
⒍研究、規範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中的預防、醫療、急救的醫學技術手段和組織工作。
⒎興奮劑檢查工作。
七、 場地裝備器材監督管理委員會:
⒈研究制定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場地裝備器材監督管理辦法。
⒉建立健全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場地裝備器材質量監督技術指標體系。
⒊建立全國各級各地方開展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場地裝備器材監督管理體系。
⒋負責大型活動和比賽的場地裝備器材質量審核。
⒌積極研製適合中國國情的、新型的場地裝備器材。
⒍積極引進和向社會推薦質量優秀的場地裝備器材。
八、 理論科技研究委員會:
⒈研究中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理論和實際意義,尤其是在全民健身和促進國民素質方面的積極意義。
⒉研究中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
⒊研究和介紹國際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發展狀況、新理論和新技術。
⒋研究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技術問題。
⒌研究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產業化問題。
⒍研究在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進行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問題。
⒎研究在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進行過程中的科學考察問題。
第三十二條
中國登山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 國內外組織、企業及個人捐贈。
三、 國家體育總局撥款。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中國登山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中國登山協會經費僅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進行分配。
第三十五條
中國登山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中國登山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中國登山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應該將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中國登山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國家民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中國登山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中國登山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對中國登山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中國登山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報國家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三條
中國登山協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四條 中國登山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中國登山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家體育總局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中國登山協會經國家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中國登山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體育總局和國家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規定用於發展與中國登山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八條
中國登山協會的會徽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其圖案為排成山峰形狀的英文縮寫字?quot;"CMA"。
第四十九條
中國登山協會的會徽、會旗由中國登山協會統一製作,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複製、使用。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2年1月1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登山協會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