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

《甘肅省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是為貫徹落實《體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全民健身和體育消費推動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43號),加強甘肅省體育產業基地(以下簡稱體育產業基地)管理,推動體育產業基地規範、健康、高質量發展,依據《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試行)》(體經字〔2011〕466號)制定的辦法。由甘肅省體育局於2023年6月15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15日
  • 發布單位:甘肅省體育局
  • 發文字號:甘體規〔2023〕3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甘肅省體育局關於印發《甘肅省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甘體規〔2023〕3號
各市、州體育(文體廣電和旅遊)局,蘭州新區教體局,局直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
    《甘肅省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經省體育局會議審定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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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15日           

辦法全文

甘肅省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體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全民健身和體育消費推動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43號),加強甘肅省體育產業基地(以下簡稱體育產業基地)管理,推動體育產業基地規範、健康、高質量發展,依據《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試行)》(體經字〔2011〕46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體育產業基地是指:經甘肅省體育局(以下簡稱省體育局)命名認定的,以發展體育產業為導向的,在體育產業發展方面具備相當基礎、規模和特色的地區、單位、機構、項目或活動。
第三條 體育產業基地包括三種類型:一是以重視體育產業發展的地區(縣或縣域集群、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為單位,命名為“(地區名稱)甘肅省體育產業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二是以體育產業重點領域的優秀企業或組織機構為單位,認定為“甘肅省體育產業示範單位”(以下簡稱“示範單位”);三是以持續運營的優秀體育產業活動或項目為單位,認定為“甘肅省體育產業示範項目”(以下簡稱“示範項目”)。
第四條 甘肅省體育產業基地的命名認定按照有利於創新體育產業發展模式、全面帶動體育產業跨越式發展的原則,注重發揮資源優勢,兼顧區域分布,合理布局,合理定位。
第五條 體育產業基地原則上每兩年申報、評選一次,被命名認定為省級體育產業基地的,將被列為國家體育產業基地推薦預備項目。
第六條 省體育局政策法規處負責全省體育產業基地的命名認定工作,對其給予巨觀指導。
省體育局體育場館設施設備管理中心承擔體育產業基地評審、考核和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
市(州)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內體育產業基地的組織申報、材料審核、指導支持和日常監管等工作。
第七條 省體育局對認定的體育產業基地予以授牌,並在新聞宣傳、信息服務、市場拓展和政策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擇優推薦省級體育產業基地爭創國家體育產業基地。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示範基地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當地政府重視體育產業發展,將體育產業作為重點扶持產業列入經濟社會發展整體規劃,配套政策措施具體得當;
(二)該地區體育資源豐富,體育產業集聚效應明顯,有相當的體育產業基礎和規模,產業門類較為齊全,對本地區、周邊地區及全省體育產業發展具有帶動作用;
(三)該地區體育產業基地建設與發展思路清晰,規劃切實可行,發展目標明確,發展前景良好;
(四)該地區體育產業發展環境較為優越,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產業特色比較明顯,服務體系基本健全,具備培育大型骨幹體育企業和孵化中、小型體育企業的條件;
(五)遵紀守法,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第九條 申報示範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發展體育產業方面成績顯著,優勢突出,對本行業或行業上下游發展具有較強的示範和帶動作用;
(二)所提供的體育服務或生產的體育產品能夠面向市場、面向民眾,具有較強的生產能力和較大的市場份額;且持續安全生產經營三年以上;
(三)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具有相當的品牌影響力和社會知名度,社會公益形象良好,遵紀守法;
(四)具有較強的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開拓能力,管理團隊堅強有力,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成長性強、發展趨勢良好;
(五)發展思路清晰,規劃切實可行,發展目標明確,措施具體得當;
(六)中國大陸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十條 申報示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持續安全運營時間三年以上,有較高關注度、活躍度,影響範圍廣、參與者眾多、可持續性強、特色鮮明、優勢突出,對全省體育產業發展有較大貢獻,在體育產業特定領域中具有示範引領作用;
(二)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
(三)項目運營機構管理機制健全,規範管理,遵紀守法;
(四)中國大陸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章 申報程式
第十一條 市(州、蘭州新區)體育行政部門組織本區域內體育產業基地的申報工作。擬申報的地區、單位和機構(或主辦方、所有權方)等按要求提供材料,經市(州、蘭州新區)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後匯總報省體育局。
省屬單位直接向省體育局申報。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示範基地
1.示範基地申報表;
2.該地區體育產業總體發展情況和體育產業單位名錄、基本情況;
3.該地區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與發展規劃;
4.該地方政府對本地區體育產業發展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5.市(州、蘭州新區)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推薦意見;
6.該地區體育產業安全管理和風險防控制度;
7.能夠證明本地區體育產業發展成果及本辦法第二章所需基本條件的檔案或材料。
(二)示範單位
1.示範單位申報表;
2.單位基本情況介紹和有關證明檔案(包含單位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複印件、單位資質信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方面);
3.單位體育產業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4.開戶銀行提供的資信證明;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1年的企業年度審計報告;
6.市(州、蘭州新區)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推薦意見;
7.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的推薦函;
8.安全管理和風險防控制度;
9.能夠證明本單位體育產業發展成果及本辦法第二章所需基本條件的檔案或材料。
(三)示範項目
1.示範項目申報表;
2.項目基本情況介紹和有關證明檔案(包括項目許可舉辦的審批材料、項目運營機構的資質信用、項目運營狀況、項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方面);
3.項目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4.市(州、蘭州新區)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推薦意見;
5.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的推薦函;
6.安全管理和風險防控制度;
7.能夠證明本項目發展成果及本辦法第二章所需基本條件的檔案或材料。
第十三條 申報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當年及下一次申報資格。
第四章 評審與命名認定
第十四條 體育產業基地的評審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統籌規劃、兼顧均衡、合理布局、突出特色的原則,依照透明、規範、嚴謹的程式進行。
第十五條 省體育局體育場館設施設備管理中心負責開展評審的組織工作。評審採取書面評審、現場評估和綜合評議等形式,省體育局體育場館設施設備管理中心根據專家評審組提出的評審意見,研究、審核擬命名認定的體育產業基地名單,報省體育局核定批准。
第十六條 省體育局核定後,在省體育局官方網站和相關媒體上公示體育產業基地核定結果,公示時間為七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省體育局以正式檔案形式命名認定產業基地。
第五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八條 省體育局加強對體育產業基地建設工作的指導和督查;不定期組織體育產業基地單位相互交流經驗、觀摩學習和人員培訓,促進共同發展。
第十九條 省體育局體育場館設施設備管理中心負責基地的日常指導和服務工作,加強對體育產業基地的組織、引導、規劃、協調和服務。體育產業基地所在的市、縣級體育行政部門應明確內設機構職責,加強對體育產業基地的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條 體育產業基地應於每年2月底前經市(州、蘭州新區)體育行政部門審核,以書面形式向省體育局體育場館設施設備管理中心報送上一年度發展狀況。涉及示範基地、單位、項目發展的重大基礎信息變動、年度發展規劃變更、重大改革措施等事項應及時向省體育局體育場館設施設備管理中心報告。
第二十一條 體育產業基地建立退出機制,實行動態考評管理,每三年組織一次複審。省體育局體育場館設施設備管理中心採用工作總結、定期和不定期抽檢巡查方式,結合複審意見,對各體育產業基地的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全面評估,定期通報評估結果。根據複審意見和評估結果,經省體育局核定,對考核優秀、貢獻突出的產業基地予以表彰;對存在問題的產業基地,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達標的,撤銷產業基地稱號,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二十二條 體育產業基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省體育局體育場館設施設備管理中心提議,省體育局撤銷其產業基地稱號:
(一)提供虛假材料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體育產業基地資格的;
(二)所生產的體育用品和提供的體育服務及其他企業行為對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無特殊原因停止建設或經營1年以上的;
(五)經營方向、主營業務等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申報條件的;
(六)其他應當取消資格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甘肅省體育局。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甘肅省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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