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

《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是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進一步加強對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管理,推動國家體育產業基地規範、健康、高質量發展,發揮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聚集效應、規模效應、區域輻射效應以及對全國體育產業發展的引領示範作用,助力體育強國建設,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構建新發展格局、擴內需促消費貢獻體育力量,制定的辦法。

2023年7月17日,體育總局發布《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體育總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行政部門,有關司、局,有關直屬單位,有關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進一步加強對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管理,助力體育強國建設,體育總局修訂了《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體育總局
2023年7月1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進一步加強對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管理,推動國家體育產業基地規範、健康、高質量發展,發揮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聚集效應、規模效應、區域輻射效應以及對全國體育產業發展的引領示範作用,助力體育強國建設,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構建新發展格局、擴內需促消費貢獻體育力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體育產業基地,是指經國家體育總局命名或認定的在體育產業發展方面具備相當基礎、規模和特色的地區,在體育產業重點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和較強競爭力的單位或機構,以及在體育產業特定領域成績顯著、具備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活動或項目的總稱。
第三條 國家體育產業基地包括三種類型:一是以重視體育產業發展的地區(縣或縣域集群、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為單位,命名為“(地區名稱)國家體育產業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二是以體育產業重點領域的優秀企業或組織機構為單位,認定為“國家體育產業示範單位”(以下簡稱“示範單位”);三是以持續運營的優秀體育產業活動或項目為單位,認定為“國家體育產業示範項目”(以下簡稱“示範項目”)。
第四條 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命名、認定堅持統籌兼顧、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嚴格準入、優中選優,動態管理、有進有出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示範有效期為5年,到期後自動撤銷,如有意願延期須按程式重新申報。
第六條 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經濟司負責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命名、認定工作,並給予巨觀指導。
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器材裝備中心(以下簡稱“裝備中心”)承擔國家體育產業基地評審、考核和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
省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組織申報、材料審核、指導支持和日常監管等工作。
第二章 申報
第七條 申報示範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豐富的體育資源,體育產業聚集效應明顯、特色鮮明,體育產業增加值占本地區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高於本省(區、市)的平均水平;
(二)有較好的基礎設施、健全的服務體系,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具備培育龍頭體育企業和孵化“專精特新”體育企業的條件;
(三)有清晰的發展思路,規劃切實可行,中長期發展目標明確;
(四)當地政府將體育產業作為重點扶持產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政府工作報告,建立政府多部門合作的體育產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
第八條 申報示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體育產業的重點領域成效顯著,特色鮮明,優勢突出,在本領域內的業績及經驗具有示範意義;
(二)持續安全經營3年以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
(三)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較強的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開拓能力,發展趨勢良好;
(四)有清晰的發展思路,規劃切實可行,中長期發展目標明確;
(五)中國大陸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九條 申報示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影響範圍廣、參與者眾多,特色鮮明,優勢突出,在體育產業特定領域具有示範意義;
(二)項目持續安全運營3年以上(或活動每年至少舉辦1屆,且連續舉辦3年以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
(三)項目運營及管理制度健全,發展趨勢良好;
(四)由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運營管理。
第十條 申報示範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體育產業示範基地申報表;
(二)本地區體育產業發展的基本情況;
(三)示範基地發展規劃;
(四)地方政府對本地區體育產業發展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五)本地區體育產業安全管理和風險防控制度;
(六)所在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推薦材料及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申報示範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體育產業示範單位申請表;
(二)單位基本情況和有關證明檔案(包含單位資質信用以及體育業務經營狀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方面);
(三)單位在體育產業領域的發展規劃;
(四)安全管理和風險防控制度;
(五)所在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推薦材料及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 申報示範項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體育產業示範項目申請表;
(二)項目基本情況和有關證明檔案(包含項目運營機構的資質信用、項目運營狀況、項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方面);
(三)項目發展規劃;
(四)安全管理和風險防控制度;
(五)所在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推薦材料及審核意見。
第十三條 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申報程式如下:
(一)啟動申報。國家體育總局每年印發通知,啟動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申報工作。
(二)組織申報。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按照通知要求,組織本區域內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申報工作。擬申報示範基地的所在地人民政府、示範單位的申請單位、示範項目的項目運營機構(或主辦方、所有權方)按要求向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提交申報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三)審核報送。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規範性、完整性組織審核,對經審核認定符合申報條件的,出具審核意見(包括合法性審查、安全生產隱患審查等),隨同申報材料一併推薦報送。
第三章 評審與命名認定
第十四條 國家體育總局負責制定評審方案和評分細則,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照透明、規範、嚴謹的程式組織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評審工作。
第十五條 裝備中心負責評審的組織實施工作,組建評審工作組和專家評審組,評審程式如下:
(一)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將不符合申報條件、缺失申報材料、申報主體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予以淘汰。
(二)書面評審。專家評審組依據申報條件,按照評分細則,從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發展規劃、示範效應等維度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打分,提出建議入圍名單。
(三)現場評估。專家評審組結合書面評審和工作實際提出現場評估名單,進行現場評估,出具現場評估意見。
(四)綜合評議。結合書面評審和現場評估的結果,評審工作組提出擬命名示範基地、擬認定示範單位和示範項目建議名單,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
第十六條 國家體育總局核定後,將擬命名示範基地、擬認定示範單位和示範項目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國家體育總局發布公告,正式命名示範基地、認定示範單位和示範項目。
第四章 示範與支持
第十八條 國家體育產業基地應承擔引領帶動體育產業發展的責任和義務。
示範基地應發揮政府多部門合作的體育產業發展工作協調機製作用,建立體育產業服務平台,持續最佳化市場環境。
示範單位應加強技術、產品、經營模式等方面的創新,提升品牌影響力。
示範項目應發揮項目運營優勢,不斷擴大項目的影響力和綜合效益。
第十九條 國家體育產業基地應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作,建立政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加速體育產業人才培養。
第二十條 國家體育總局將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發展納入體育產業發展規劃,加強政策引導,完善聯繫服務機制,在信息服務、人才培養、資源對接、品牌推廣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和機構,為本區域內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發展提供各類政策支持,加大資源導入力度,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第五章 管理與考核
第二十二條 國家體育總局建立和完善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動態管理機制,加強考核管理,通過年度考核和抽檢巡查兩種方式進行考核監督。年度考核和抽檢巡查由裝備中心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本區域內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日常監管,並做好日常監管記錄。
第二十四條 國家體育產業基地應於每年第一季度提交上一年度發展報告,並經由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報送。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同時報送政策支持、資源導入、日常監管等工作情況。年度考核結果的評定以發展報告作為主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裝備中心每年選取不同類型的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組織實地巡查,並評定巡查結果。被抽查產業基地應按要求報送有關情況,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對發生下列情況的示範基地,國家體育總局將予以警示:
(一)基地管理機制、發展規劃、支持政策等落實不到位的;
(二)基地安全管理和風險防控制度落實不到位的;
(三)基地發展主要經濟指標連續兩年低於所在省(區、市)平均水平的;
(四)未按本辦法要求提交年度發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
(五)年度考核和抽檢巡查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條 對發生下列情況的示範單位,國家體育總局將予以警示:
(一)所提供的產品、服務或單位行為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因管理不當連續兩年虧損或其他財務狀況異常的;
(三)安全管理和風險防控制度落實不到位的;
(四)未按本辦法要求提交年度發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
(五)年度考核和抽檢巡查不合格的。
第二十八條 對發生下列情況的示範項目,國家體育總局將予以警示:
(一)所提供的產品、服務或運營機構的行為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因管理不當連續兩年未正常運營或虧損的;
(三)安全管理和風險防控制度落實不到位的;
(四)未按本辦法要求提交年度報告和相關材料的;
(五)年度考核和抽檢巡查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條 受到警示的國家體育產業基地應在1個月內報送整改措施和完成時間,限期整改。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國家體育總局將撤銷其國家體育產業基地資格,且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一)提供虛假信息或進行虛假宣傳,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二)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四)無特殊原因停止建設或經營1年以上的;
(五)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六)有本辦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條規定行為,受到警示且不整改或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到位的;
(七)規劃、經營方向、主營業務等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申報條件的;
(八)其他應當取消資格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對到期自動撤銷和因本辦法第三十條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國家體育產業基地,國家體育總局發布公告予以明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國家體育總局命名、認定的所有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由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經濟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試行)》(體經字〔2011〕466號)、《體育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體育產業基地建設工作的通知》(體經字〔2016〕183號)、《國家體育產業基地考核評估工作方案》(體經字〔2021〕65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