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

《濮陽市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已經濮陽市政府同意,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月24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24日
  • 發布單位: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適用範圍。為規範全市體育賽事活動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25號)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濮陽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體育賽事活動,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各類體育賽事活動的統稱。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均可依法組織和舉辦體育賽事活動。
第二條 賽事活動名稱。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應當與舉辦區域、賽事內容、行業領域、參與人群、活動規模等相一致,並與他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名稱有實質性區別;不得使用宗教含義的文字,不得含有欺騙或者可能造成誤解的文字,不得侵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濮陽”“濮陽市”“全市”等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辭彙,僅限於中共濮陽市委、濮陽市人民政府、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市相關部門、市體育總會、全市性單項及行業體育協會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一律不得使用。各縣(區)的相關單位舉辦或承辦體育賽事活動可以使用本區域名稱。未經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中共濮陽市委、濮陽市人民政府、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含內設機構)、市體育總會作為賽事活動的參與單位。
第三條 賽事活動目錄。各級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體育賽事活動的信息收集工作,制定年度體育賽事活動服務指導目錄,加強賽前研判、賽中指導、賽後評估。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建立《濮陽市品牌體育賽事名錄庫》,並於每年第四季度向社會公布下年度擬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服務指導目錄》。
第四條 賽事活動規劃。統籌規劃各類體育賽事活動,不斷完善賽事項目布局,積極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支持並培育全國BMX自由式(濮陽基地)積分賽、中國(濮陽)BMX自由式全國公開賽等城市特色鮮明、市場活躍度高、產業帶動力強、在國內外具有影響力的自主品牌體育賽事活動,弘揚體育文化、宣傳活力濮陽城市品牌。
堅持全人群、全年齡、全學段、全區域、全周期覆蓋原則,把職工體育、學生(青少年)體育、極限運動、全民健身、老年人健身納入全市運動會,定期舉辦全市職工運動會、學生(青年)運動會、極限運動會、全民健身大會、老年人健身大會,並將其做為全市運動會的積分賽,制定積分管理辦法,建立賽事成績資料庫,形成全運會賽事平台體系。
重點發展以6個全民健身活動(迎春健跑活動、金秋健步活動、工間健身活動、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達標測驗活動、優秀社會體育指導員進社區〔農村〕活動、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6個綜合性運動會(全市運動會、市學生〔青年〕運動會、市職工運動會、市全民健身大會、市老年人健身大會、市極限運動大會),9個單項品牌賽事(龍舟賽、馬拉松、市長杯系列賽、足球系列賽、籃球系列賽、桌球系列賽、健身氣功大賽、太極拳大賽、廣場舞大賽)為代表的全民健身“669”品牌賽事活動。
第五條 賽事活動引進。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為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創造條件,支持引進、舉辦重大體育賽事活動並提供服務保障。鼓勵單位、組織或個人依法引進、舉辦與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國際性、全國性和省級體育賽事活動。定期申請舉辦中國極限運動大會,積極申請舉辦小輪車世界盃賽,桌球、重競技、極限運動等優勢項目的單項全國錦標賽、總決賽、公開賽等高水平賽事,提升體育賽事活動品質和城市影響力。
第六條 賽事活動收益。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標誌、舉辦權、賽事轉播權和其他無形資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可以依法通過招商代理服務、出讓冠名權、出售門票、接受贊助、賽事轉播和收取報名費等方式獲取體育賽事活動收益。
未經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或者相關權利人同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場所內開展商業活動、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商業廣告。
由體育彩票公益金資助為主開展的體育賽事活動,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協辦單位應當將“中國體育彩票”(或體育彩票子品牌)作為活動冠名,對體育彩票進行公益宣傳。
第七條 賽事活動信息。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應當在開賽30日前,通過體育賽事活動所在地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官網或新聞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布賽事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協辦單位、參賽條件及獎懲辦法等基本信息,發布競賽規程。因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等特殊原因確需變更賽事活動基本信息或者取消賽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應當在開賽7日前向社會發布變更公告,並做好後續工作。
第八條 信息公報。創建和完善體育賽事活動品質指標體系,對體育賽事活動的關注度、專業度、貢獻度、風險性等開展評估。定期發布濮陽市年度《體育場地統計信息公報》《體育產業統計信息公報》《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信息公報》。
第二章 體育賽事活動分類
第九條 國際性體育賽事
(一)A類賽事:由體育總局主辦或共同主辦的重要國際體育賽事活動;由國際體育組織主辦的國際綜合性運動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亞洲錦標賽、亞洲杯賽;涉及奧運會、亞運會資格或積分的賽事;由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主辦的跨省(區、市)組織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區域等特殊領域的國際體育賽事。
(二)B類賽事:由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主辦,或與地方共同主辦但由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主導的國際體育賽事。
(三)C類賽事:由地方自行主辦,或與體育總局相關單位、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共同主辦但由地方主導的國際體育賽事。
(四)其他商業性、民眾性國際體育賽事活動。
第十條 全國性體育賽事
(一)由體育總局以及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的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包括全國運動會、全國冬季運動會、全國青年運動會等。
(二)由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主辦的全國性單項體育賽事。
(三)由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主辦的涉及國家安全、政治、軍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項目賽事:即健身氣功、航空體育、登山等運動項目的全國性和跨省(區、市)的體育賽事。
(四)由全國性行業體育協會主辦的相關體育賽事。
第十一條 全省性體育賽事
(一)由省人民政府主辦的全省綜合性運動會。
(二)由省體育局(含項目管理中心)主辦或者與省政府其他部門聯合主辦的全省性單項體育賽事。
(三)由省體育總會,單項、行業體育協會以及其他社會力量主辦的全省性體育賽事。
第十二條 全市性體育賽事
(一)由市人民政府主辦的全市綜合性運動會。
(二)由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含項目管理中心)主辦或者與市相關部門聯合主辦的全市性單項體育賽事。
(三)由市相關部門,市體育總會,單項、行業體育協會以及其他社會力量主辦的全市性體育賽事。
第十三條 縣(區)級體育賽事
(一)由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主辦的綜合性運動會。
(二)由縣(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體育中心、項目管理中心主辦或者與縣(區)相關部門聯合主辦的單項體育賽事。
(三)由縣(區)相關部門,縣(區)體育總會,單項、行業體育協會以及其他社會力量主辦的體育賽事。
第三章 申辦、審批和備案
第十四條 國際性體育賽事。濮陽市任何組織、單位或個人自行舉辦,或與上級體育部門和單位(指: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省體育局相關單位或全省性單項體育協會)共同舉辦但由地方主導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報有外事審批權的管理機關審批,並向體育總局備案。其他商業性、民眾性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參加以上體育賽事活動的外國人員,需要向其出具來華邀請函、接待通知的,按照“誰審批,誰邀請”的原則辦理。
第十五條 市級以上國內體育賽事。濮陽市任何組織、單位或個人申辦全國、全省綜合性運動會,國家、省相關體育項目管理單位、單項體育協會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按照主辦單位規定執行。需要配套市財政資金的,須經市政府同意後申辦;需要市級體彩公益金支持的,須經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同意後申辦。上述體育賽事申辦成功後,向省體育部門、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特殊規定的體育賽事。大型商業性、民眾性體育賽事活動或需要占用道路、空域、水域或者無線電頻率等公共資源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按照公安、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應急管理、交通運輸、海事、無線電管理、外事等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舉辦健身氣功、航空、登山、搏擊體育賽事活動的,按照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辦法》《全國航空體育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舉辦國際性或全國性航空體育競賽活動審批事項服務指南》《國內登山管理辦法》,以及體育總局、公安部、民政部、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搏擊類項目賽事活動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等要求和規定程式進行辦理。
舉辦游泳、滑雪、潛水、攀岩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賽事活動的,按照《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舉辦水上水下體育賽事活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境外組織在濮陽市內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境外組織在濮陽市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持由省體育局批准、省公安機關備案的文書,經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公安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同意。體育賽事活動中有外籍人員參加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協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管理。
第十八條 體育賽事活動備案。按照“放管服”要求,除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對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一律不做審批。
國家、河南省對國際性、全國性、省級體育賽事活動以及其他體育賽事活動申辦審批備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協調機制。體育賽事活動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的,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辦理流程,提高服務效率。
根據實際需要,對商業性、民眾性大型體育賽事活動,各級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體育、新聞、公安、住建、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多部門聯合“一站式”服務機制或部門協同工作機制,通報賽事活動舉辦情況,協調賽事活動重大事項,保障賽事活動有序舉辦。
第四章 體育賽事活動監管
第二十條 監管原則。體育賽事活動堅持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按照“誰審批(備案)、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全面加強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嚴格落實國務院《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直接舉辦的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由舉辦活動的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不實行安全許可制度,但應當制訂嚴格的安全保衛方案,並組織實施。
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協辦單位等組織者對體育賽事活動安全負直接責任,賽前應當簽訂書面協定明確職責分工。主辦單位建立的籌委會、組委會、執委會等賽事組織機制,應當明確安全責任;承辦單位應當做好各項保障工作,確保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協辦單位、指導單位、支持單位應當確保其提供的產品、設施或服務符合質量和安全標準。
利用公園、山地、森林、江河湖泊、空域、公共體育場館等自然資源或公共資源舉辦的各類體育活動,場地提供方或管理者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並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協助承擔應急救援等救助任務。
在賽事活動中,應當強化安全生產知識宣傳教育,加強公眾從事體育活動安全知識培訓,大力普及科學健身知識,提高全社會參與體育活動的安全意識和技能水平。
賽事活動期間,應當強化值班值守,嚴格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密切關注天氣變化和國內疫情形勢,落實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要求,確保信息暢通、各類型突發事件應對及時。
第二十二條 疫情防控。認真執行《河南省大型活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導意見》,按照“屬地管理、群防群控、科學專業、分級分類”原則,嚴格落實舉辦地人民政府(管委會)屬地責任和有關單位疫情防控主體責任。
按照“誰舉辦、誰負責,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大型活動主辦、承辦單位承擔疫情防控主體責任,負責制定大型活動期間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應急處置預案,指定專人負責疫情防控工作。根據大型活動實際情況,因地制宜,有針對性地做好現場應急醫療、人員隔離、消防安全、防疫物資配備等服務保障安排;全面落實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四早”措施;嚴格遵循信息必驗、身份必錄、體溫必測、消毒必做、突發必處“五必”要求。
活動重點場所和關鍵節點要實施專班負責制,責任到人;同時要建立由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公安、交通等部門組成的督查隊伍,對各個專班的工作進行督導。活動舉辦地要根據活動場所、規模、參加人員等情況結合主辦單位進一步細化防控工作方案,完善應急預案,必要時要開展活動模擬推演和應急演練,查找防控漏洞,完善防控措施,堅決防止各類體育賽事活動成為疫情傳播擴散的渠道。
疫情期間舉辦賽事活動,應當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熔斷機制。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協辦單位等應當高度警惕、深入分析和研判高溫、降雨、雷電、大風等天氣條件對室內外體育賽事活動、體育場館和設施的影響,各類體育賽事活動一律制定災害性天氣等風險防範及應急處置預案。賽事舉辦過程中,發生極端天氣、出現疫情風險等情況,在辦賽條件發生變化時,要及時作出相應調整,果斷採取暫停、推遲等措施,在不具備繼續辦賽條件的情況下,要及時終止賽事,堅決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十四條 行業主管部門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對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承擔相應責任。
(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體育賽事活動承擔安全監管責任。
(二)公安部門負責賽前賽中監督檢查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對體育賽事活動的治安秩序維護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進行監管並組織指導實施。
(三)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支持體育賽事活動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四)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體育賽事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對體育賽事活動的防疫工作進行指導。
(五)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體育賽事活動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財政、城管、市場監管、住建、消防救援、工信、外事、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商務、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督管理與服務保障工作。
(七)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殘聯等群團組織,發揮職能作用,參與體育賽事活動服務保障。
(八)各級政府(管委會)應當協調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通信管理、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氣象、銀保監等部門,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應急工作機制,加強風險研判和隱患排查,開展綜合性應急演練。
第二十五條 體育中心、協會責任。各級運動項目管理中心、體育總會、單項體育協會、行業體育協會對相關項目賽事活動安全承擔項目管理責任,強化對相應體育賽事活動的日常管理,加強行業自律,完善行業懲戒規範,開展業務培訓,為相關體育賽事活動舉辦提供技術、規則、器材、人員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制定相關體育項目賽事活動辦賽指南和參賽指引。辦賽指南應當包括組織體育賽事活動的基本條件、標準、規則、服務、保障以及對體育賽事活動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協辦單位的基本要求等內容。參賽指引應當包括符合一定年齡、身體、運動機能條件,承諾遵守競賽規程、服從體育賽事活動安排等參與體育賽事活動的基本要求和需要知悉的基本常識。
第二十六條 賽事活動主辦單位責任。主辦單位是指發起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或個人。主辦單位應當建立籌委會、組委會、執委會等組織機制,根據需要組建競賽、安全、新聞、醫療等專門工作機構,明確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分工和責任,制定競賽組織方案及相關預案,督促承辦單位落實各項具體措施。疫情期間應當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機制。
主辦單位直接承辦體育賽事活動的,應當履行承辦單位責任。
第二十七條 賽事活動承辦單位責任。承辦單位是指具體負責籌備、實施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或個人。承辦賽事應當配齊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配置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場地、器材和設施,嚴格落實通信、安全、交通、衛生、食品、應急救援、消防等安全措施,增加裝備檢查、保險購買等強制性措施,確保出現緊急情況能夠果斷處置。承辦單位應當制定以下方案,承擔相應責任:
(一)賽事活動工作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賽事組織方(含: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協辦單位、指導單位、支持單位等)情況;
2.賽事所用場館、場地、設施、器材、道具情況;
3.賽事用餐、住宿、用車情況;
4.賽事所需資金落實情況;
5.保險購買情況;
6.賽事籌委會、組委會、執委會或領導小組名單。
(二)賽事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應急救援預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賽事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及組織方式;
2.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任務分配和識別標誌;
3.活動場所消防安全措施;
4.活動場所可容納的人員數量以及活動預計參加人數;
5.治安緩衝區域的設定及其標識;
6.入場人員的票證查驗和安全檢查措施;
7.車輛停放、疏導措施;
8.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9.應急救援預案。
(三)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應急處置預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賽事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及組織方式;
2.參與人員的健康排查、信息溯源;
3.活動場地功能分區布局、線路指引、秩序維護;
4.參與人員出入路線、安全檢查、流量管控;
5.參與人員交通轉運、住宿用餐;
6.防疫物資配備、垃圾收集;
7.工作人員健康管理;
8.現場巡視、督導檢查、應急處置。
(四)賽事活動氣象保障及極端天氣防範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實時風險評估;
2.風險預警;
3.風險防範;
4.比賽中止或延期;
5.應急救援。
(五)賽事活動風險評估:
1.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參賽風險承諾書;
2.自願參賽承諾書;
3.參賽風險告知書;
4.反興奮劑“雙零”承諾書。
(六)賽事規程及競賽委員會名單。
第二十八條 賽事活動協辦單位、指導單位、支持單位責任。協辦單位是指為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提供各種協助的單位或組織;指導單位是為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提供業務、技術指導的單位或組織;支持單位是指為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提供資金、物資、場地、技術、人力等支持的單位或組織。協辦單位、指導單位、支持單位,應當對提供的產品、服務、場地設施和設備等的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二十九條 志願服務。鼓勵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參與公益性體育賽事活動的服務保障工作,提供志願服務。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協辦單位應當依法做好體育賽事活動志願者的招募、培訓、保障和激勵等工作。
第五章 執法檢查
第三十條 執法主體。各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是體育賽事活動的執法主體單位。
第三十一條 行為規範。體育賽事活動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協辦單位、參賽方、觀賽方等相關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安全、有序的辦賽、參賽、觀賽義務,做到:
(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二)遵守體育道德,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嚴禁使用興奮劑、操縱比賽、冒名頂替等行為;
(三)遵守競賽規則、規程、賽場行為規範和組委會的相關規定,自覺接受安全檢查,服從現場管理,維護體育賽事活動正常秩序;
(四)遵守賽場管理秩序,不得打架鬥毆,不得擁擠踩踏,不得出現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謾罵性、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反社會傾向等方面的言論、旗幟和標語,不得攜帶危險品出入賽場;
(五)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壞體育設施,不得影響和妨礙公共安全,不得在體育賽事活動中有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等言行。
第三十二條 權益保障。組織、單位或個人依法參與體育賽事活動,享有獲得安全保障、賽事活動服務等權利。
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協辦單位因辦賽需要使用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相關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採取技術等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丟失信息。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協辦單位應當增強權利保護意識,主動辦理商標、專利、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手續,對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徽記、旗幟、吉祥物等標誌實施有效保護。鼓勵體育賽事活動舉辦方主動申請各類智慧財產權權利證書。
第三十三條 票務管理。鼓勵體育賽事活動市場化運作,積極發展體育賽事經濟。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協辦單位應當加強體育賽事活動的票務管理,不得有捂票、參與炒作票價等行為。
鼓勵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協辦單位根據體育賽事活動的實際情況向現役軍人、殘疾人、學生、兒童、老年人等特定群體贈予公益票或銷售優惠票。
第三十四條 保險規定。市、縣(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體育總會、單項體育協會、行業體育協會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應當購買公眾責任險、意外傷害險。
鼓勵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協辦單位投保公眾責任險,為參賽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等方面的保險。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參加體育賽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協辦單位應當告知其監護人相關風險並由監護人簽署承諾書。
體育賽事活動對參賽者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協辦單位應當要求其提供符合體育賽事活動要求的身體狀況證明。
第三十五條 信用管理。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應當按照體育市場黑名單管理制度,將舉辦體育賽事活動中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體育經營主體及其從業人員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並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建立體育領域信用制度體系,將信用承諾履行情況納入信用記錄,開展信用評價。
第三十六條 反興奮劑。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協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體育賽事活動反興奮劑職責,積極配合反興奮劑組織開展宣傳教育以及檢查調查等工作,採取措施防範興奮劑風險隱患,在管理許可權內對興奮劑違規問題作出處理。
第三十七條 檢查處理。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體育賽事活動的日常檢查和抽查,發現涉嫌不符合體育賽事活動條件、標準、規則等規定情形的,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在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或舉辦中發現以下情形的,可對主辦、承辦、協辦單位出具監管通知書,要求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風險和問題:
(一)未經確認許可,擅自將體育主管部門及相關人員列入賽事主辦、承辦、協辦、支持、指導方的;
(二)存在造成參賽人員、觀眾或其他人員發生傷亡事故風險的;
(三)存在造成重大社會輿情或群體性事件風險的;
(四)違背公序良俗的;
(五)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相關規定的。
對未按要求及時整改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約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要求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風險或問題;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並積極配合協助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協辦單位未落實相關醫療衛生、防疫和安全保衛措施的,體育賽事活動名稱不符合規範要求的,票務管理不符合規範要求的,按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2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罰。
第三十九條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協辦單位及相關人員在體育賽事活動中的行為涉嫌欺詐或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等情形的,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應當配合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體育賽事活動中出現假球、黑哨、賭球、興奮劑違規等行為的,體育賽事活動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協辦單位及相關人員應當配合公安、市場監管、文化廣電旅遊體育等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體育協會在開展體育賽事活動中有變相審批、違法違規收費等行為的,由同級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或其委託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依紀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體育賽事活動監管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依法予以查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舉辦本單位、本行業系統內的體育賽事活動,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