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3年12月13日,《北京市貫徹〈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內容全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範本市體育賽事活動,推動體育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以及《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31號)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的、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的體育運動項目為內容的體育賽事活動,適用本細則。
(二)國家對國際性、全國性體育賽事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舉辦的本單位、本系統的體育賽事活動,不以體育競賽為目的的全民健身活動、體育表演活動等,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管理原則與職責)
體育賽事活動應當堅持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最佳化體育賽事活動服務。
(一)北京市體育局(以下簡稱“市體育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區級體育行政部門(包括各區體育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負責所轄區域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
(二)市、區體育總會和各單項體育協會、其他體育協會(以下簡稱“體育協會”)等按照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負責相關體育賽事活動的服務、引導和規範。
第四條(國際賽事)
(一)列入國家體育總局外事活動計畫的國際體育賽事,按照有關審批規定執行。
(二)國家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主辦,或與市政府部門共同主辦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原則上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市政府部門主辦或主導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由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向國家體育總局備案。區政府部門主辦或主導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由區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體育局統一向國家體育總局備案。
(四)其他商業性、民眾性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鼓勵進行賽事報告。由體育行政部門提供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根據實際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大型商業性、民眾性國際體育賽事活動建立聯合“一站式”服務機制或部門協同工作機制。
第五條(行政審批)
(一)舉辦市級(含)以上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向市體育局提出申請;舉辦區級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向區級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本市內的跨區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由具有相應管轄許可權的區級體育行政部門協商許可方式;協商不一致的,須向具有相應管轄許可權的區級體育行政部門分別提出申請。
跨本市與其他省市行政區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由市體育局與具有相應管轄許可權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協商許可方式;協商不一致的,須向市體育局與相應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分別提出申請。
(二)健身氣功、航空體育等運動項目的體育賽事活動,另有行政審批規定的,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第六條(全國性賽事)
申辦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組織的體育賽事活動,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並提前與市體育局協商一致。
第七條(市體育局賽事)
市體育局主辦或承辦的體育賽事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兩類:
(一)國家體育總局和市人民政府主辦或參與主辦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和綜合性運動會。
(二)市體育局創辦或發起的國際性、全國性、跨省(市、區)或全市性體育賽事活動。
未經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市體育局(含內設機構)、市體育總會作為賽事活動組織的參與單位。
第八條(名稱規範)
體育賽事活動名稱應該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市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市體育局及其直屬單位、市級體育協會主辦或承辦的體育賽事活動,名稱中可以使用“北京”“北京市”“首都”等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辭彙;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不得使用與前述特定字樣或辭彙相同或類似的名稱。
第九條(賽事組織)
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以及場地空間、器材提供方或管理者應各盡其職,按照相關要求做好體育賽事活動規劃、組織和各項保障以及賽風賽紀、反興奮劑等管理工作。
第十條(賽事報告)
依託“北京市體育賽事活動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簡稱管理平台)建立賽事信息報告制度。體育行政部門和體育協會應當在舉辦前30日登入管理平台公示其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鼓勵和支持其他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通過包括管理平台在內的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布競賽規程,公開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參賽條件、獎懲辦法以及“熔斷”機制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條(“熔斷”機制)
(一)主辦方和承辦方應密切關注賽事進程與預警信息,在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可能導致不再具備辦賽條件的情況,及時啟動“熔斷”機制,中止比賽。
(二)主辦方和承辦方無法判定是否啟動“熔斷”機制時,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舉辦市級(含)以上體育賽事活動,競賽組織工作負責人或技術代表有權直接向市體育局報告,市體育局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賽的決定;
舉辦區級(含)以下體育賽事活動,競賽組織工作負責人或技術代表有權直接向區級體育行政部門報告,屬地區級體育行政部門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賽的決定;
涉及參賽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重大體育賽事活動的,應根據賽事等級,市體育局、區體育行政部門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賽的決定。
(三)主辦方和承辦方在不具備辦賽條件時未中止賽事活動的,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立即中止。
第十二條(賽事發展)
市體育局按照本市總體規劃和體育相關規劃要求,統籌規劃各類體育賽事活動。
市體育局、區級體育行政部門積極培育和引進國際性、全國性體育賽事活動,重點打造自主品牌體育賽事活動,推進和支持民眾性體育賽事活動,加強京津冀地區以及與國內其他城市的體育賽事活動協作與交流。
第十三條(政府服務)
市體育局為體育賽事活動提供下列必要的指導和服務:
(一)提供信息服務。公開各類體育賽事活動的舉辦條件、規範要求和基本信息。
(二)提供專家服務。組建體育賽事活動指導員隊伍,建立各項目專家庫,提供現場指導服務。
(三)提供應急工作指導。聯合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應急工作機制,開展風險排查及應急演練。
(四)提供專項資金支持。設立專項資金,通過獎勵、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體育賽事活動。
第十四條(協會服務)
市級體育協會為體育賽事活動提供下列必要的指導和服務:
(一)根據全國單項體育協會公布的辦賽指引、參賽指南等相關檔案,制定並公布本市實施細則,加強標準化、規範化建設。
(二)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服務制度,提供必要的技術、規則、器材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明確服務規範、收費標準等。
(三)加強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及相關從業人員項目技能、運動科學及安全風險等方面培訓,不斷提高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水平、安全保障與風險管控水平。
第十五條(監管機制)
(一)市體育局、區級體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監管工作機制,綜合運用多種監管手段,充分發揮“網際網路+監管”功能,加強實現與各相關部門、各層級和各領域監管信息共享和統一套用,實現綜合監管、智慧監管、動態監管。
(二)市體育局、區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體育賽事活動的日常檢查和抽查。在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或舉辦中發現涉嫌不符合體育賽事活動條件、標準、規則等規定情形的,或收到有關單位、個人提出相關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有關組織與個人未及時整改的,體育部門可以約談其法定代理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要求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風險或問題;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並積極配合協助處理。相關查處或者移交處理的情況,應當向投訴舉報人反饋。
第十六條(評價制度)
市體育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體育賽事活動信用制度體系,對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開展綜合評價和分級分類管理,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
第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解釋權屬)
本細則由北京市體育局負責解釋。
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2014年,國務院取消了商業性和民眾性體育賽事活動審批,國家層面體育賽事審批和監督管理改革持續推進。2020年1月17日,國家體育總局向社會公布了《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25號)。2023年1月1日,國家體育總局修訂公布了《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31號)(以下簡稱新《辦法》)。
近年來,隨著我市加快推進國際體育中心城市建設,各級各類體育賽事活動蓬勃發展,體育賽事市場日益繁榮,辦賽主體日趨多元,賽事活動的輻射和牽引作用日益彰顯。但在取消大多數的賽事活動審批後,逐步暴露出辦賽主體水平差異大、組織不規範、監管存在盲區等問題。由於《北京市體育競賽活動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6〕173號)、《北京市體育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體育競賽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京體辦字〔2008〕110號)相繼廢止,造成與新《辦法》配套管理檔案的缺失。
為落實國家在體育賽事活動領域的“放管服”改革決策,保證新《辦法》在我市順利實施,進一步規範我市體育賽事活動,調動社會力量舉辦和參與賽事活動的積極性,有必要在新《辦法》規定的基礎上,針對實施過程中已經或者可能出現的種種問題,明確規則與規範,細化要求,形成具有操作性的實施細則。
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2022年修訂版)
2.《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31號)
3.體育總局印發《體育總局關於做好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工作的通知》(體政規字〔2023〕2號)
4.體育總局 公安部聯合印發《體育總局 公安部關於加強體育賽場行為規範管理的若干意見》(體規字〔2021〕2號)
5.體育總局等十一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服務的意見》(體規字〔2021〕3號)
6.體育總局印發《關於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熔斷”機制的通知》(體規字〔2022〕3號)
三、起草過程
一是市體育局於2015年起啟動了《北京市體育競賽管理辦法》的立法修訂工作,成立課題組,在市司法局的指導下開展基礎調研、召開座談會等前期工作,形成了《北京市體育賽事活動調研報告》和初稿。由於國家體育總局先後兩次修訂《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並陸續印發相關檔案,加之全市立法工作計畫調整,於2022年年底確定以市體育局名義出台《北京市貫徹〈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是市體育局於2023年年初成立了由局法規宣傳處、市體育競賽管理和國際交流中心組成的《實施細則》專項工作小組,搭建《實施細則》框架,明確監管職責邊界,確認制定《實施細則》的總體方向。在立足前期立法修訂工作成果的基礎上,結合我市體育賽事活動的發展實際,繼續開展深入調研,了解賽事審批改革後出現的矛盾和問題以及需要明確與規範的問題。同時,梳理、研究了國家及上海、浙江、湖北等地出台的體育賽事活動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進行了有效吸收。
三是專項工作小組於8月初完成《實施細則》初稿,徵詢了國家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相關領域專家、律師和相關企業負責人意見,並在研究後採納完善。之後,向各區體育局和各市級單項體育協會徵求了意見。綜合反饋意見建議,形成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四、制定思路
一是全面落實上位法規定,深入推進體育賽事活動“放管服”改革,確保北京市體育賽事活動規範有序開展,防範化解體育賽事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完善體育賽事活動監管機制,提高體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二是聚焦解決體育賽事活動監管領域的突出問題,重點細化和完善體育賽事活動監管重點工作,包括申辦和審批、賽事組織工作、賽事服務、賽事監管等方面。
三是內容精煉聚焦,強化目標導向與可操作性,即上位法中已有明確規定的,不做重複表述,篇幅簡化壓縮;需要在本市檔案層面予以完善和明確的,結合北京實際情況,予以明確和細化。
五、主要內容
《北京市貫徹〈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堅持以貫徹落實、細化明確為原則,共18條。
第一條至第三條明確《實施細則》的目的、上位法律法規依據、適用範圍和相關部門的職責規範。
第四條至第八條明確體育賽事活動申辦及審批相關要求,包括國際賽事、行政審批、全國性賽事、市體育局賽事等相關要求,並就“北京”及相關名稱的賽事套用予以規範。
第九條至第十一條明確體育賽事活動組織相關要求,包括賽事組織、賽事報告、“熔斷”機制等具體整體內容。
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明確市、區體育行政部門在推動本市體育發展的整體策略和重點工作;明確市體育行政部門、市級體育協會為體育賽事活動提供重點服務方向。
第十五條明確市、區體育行政部門在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監管工作機制的重點工作和處理問題時的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明確市體育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風險與信用制度體系,實施綜合評價、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實施細則》的施行時間和解釋權屬。
六、重點解讀
(一)關於適用範圍
《實施細則》適用體育賽事應滿足三個條件,即本市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的、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的體育運動項目。
(二)關於國際賽事審批
《實施細則》明確四類國際體育賽事活動,以及相應的審批要求。其中北京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國際賽事,應為國家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主辦、或與市政府部門共同主辦、以及市政府部門主辦或主導,並向國家體育總局備案。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國際賽事,應為本級主辦或主導,並報市體育局統一向國家體育總局備案。
(三)關於行政審批
《實施細則》貫徹《體育總局關於做好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要求,明確需要行政審批的賽事類型,以及對應的行政審批流程;保持與健身氣功、航空體育等現有專項賽事管理辦法有效銜接。
(四)關於全國性賽事
《實施細則》明確需要申辦全國性體育賽事,應提前與市體育局協商一致。
(五)關於市體育局賽事
《實施細則》明確北京市體育局主辦或承辦的體育賽事包括兩類,一是國家體育總局和市人民政府主辦或參與主辦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和綜合性運動會;二是市體育局創辦或發起的國際性、全國性、跨省(市、區)或全市性體育賽事活動。
(六)關於名稱規範
《實施細則》明確“北京”及相關名稱只能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市級體育協會主辦或承辦的體育賽事活動中使用。
(七)關於賽事報告
《實施細則》明確體育行政部門和體育協會應當在舉辦前三十日登入“北京市體育賽事活動信息管理平台”進行賽事活動信息填報與公示,鼓勵和支持其他辦賽單位遵照執行。
(八)關於“熔斷”機制
《實施細則》明確本市貫徹“熔斷”機制的具體舉措,特別針對主辦方/承辦方無法判定是否啟動“熔斷”,結合賽事級別,明確相應決策機制,將“熔斷”與分級分類監管有效結合。
(九)關於政府與協會服務
《實施細則》明確市體育局和市級體育協會為體育賽事活動提供必要指導和服務的具體內容。
(十)關於評價制度
《實施細則》結合北京市一體化綜合監管有關信用評價的工作要求,明確建立體育賽事活動信用制度體系及開展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