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航天模型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航空航天模型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為保證航空航天模型競賽公平、公正、有序進行,規範航空航天模型競賽裁判員資格認證、培訓、考核、註冊、選派、處罰等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及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2022年11月23日,中國航空運動協會發布《航空航天模型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航空航天模型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中國航空運動協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航空航天模型競賽的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關於制定<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結合近年來航空航天模型競賽裁判員隊伍的發展和管理情況,現修訂並印發《航空航天模型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請遵照執行。
中國航空運動協會
2022 年 11月23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航空航天模型競賽公平、公正、有序進行,規範航空航天模型競賽裁判員資格認證、培訓、考核、註冊、選派、處罰等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及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航空航天模型競賽裁判員(以下簡稱:“裁判員”)實行分級認證、分級註冊、分級管理。
第三條 國家體育總局航空無線電模型運動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航管中心”)對在我國(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開展航空航天模型競賽裁判員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管。各級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航空航天模型運動協會對本地區相應等級裁判員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管。
第四條 中國航空運動協會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各級地方航空運動協會負責本項目、本地區相應技術等級裁判員的資格認證、培訓、考核、註冊、選派、處罰等(以下簡稱:“技術等級認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航空航天模型競賽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分為國家級、一級、二級、三級。獲得國際航空運動聯合會有關競賽裁判技術等級認證者,統稱為國際級裁判員。
第六條 中國航空運動協會負責本項目競賽我國國際級裁判員註冊和日常管理工作,並對我國國際級裁判員在國內外舉辦的體育競賽中的執裁工作進行監管。國際航空運動聯合會對所屬國際級裁判管理有其他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七條 中國航空運動協會負責對本項目競賽各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等工作進行管理,具體負責對本項目競賽國家級裁判員進行技術等級認證等管理工作,負責對本項目競賽一級(含)以下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等工作進行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八條 承接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體育主管部門一級競賽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工作職能的省級航空運動協會,可負責本地區航空航天模型競賽一級(含)以下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縣級政府體育主管部門二、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工作職能的同級地方航空運動協會,可負責航空航天模型競賽二級、三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等管理工作。
第九條 地方航空運動協會組織不健全的,應由相應的地方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各項規定負責本地區航空航天模型競賽裁判員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符合航空航天模型競賽一級(含)以下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條件的解放軍體育主管部門、全國性行業體育協會和經中國航空運動協會認可的相關專業高等院校可負責本系統、本單位航空航天模型競賽一級(含)以下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員委員會
第十一條 中國航空運動協會成立航空航天模型競賽裁判員委員會(以下簡稱:“裁委會”)。裁委會在中國航空運動協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項目競賽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裁委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兩人至四人,執委和委員若干人組成。裁委會成員由協會專職人員和註冊的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組成。協會專職人員在裁委會執委會任職人數不超過執委總數的五分之一。每屆裁委會任期不超過四年。
第十三條 裁委會成員候選人由各省、區、市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同級航空運動協會依據相應程式和條件推薦,由中國航空運動協會審核批准。裁委會執委會成員,由裁委會成員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裁委會主任、副主任由中國航空運動協會提名推薦候選人,由裁委會執委無記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執委表決同意。裁委會主任、副主任、執委人選需報經中國航空運動協會核准,名單須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裁委會負責制定裁判員發展規劃;制定裁判員管理的相關規定和實施細則;組織裁判員培訓、考核;國家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註冊;對裁判員的獎懲提出意見;翻譯並執行國際航空航天模型運動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國內航空航天模型運動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的補充規定。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主管部門或地方航空運動協會應當結合本地區航空航天模型競賽開展情況參照本章的規定成立裁委會。裁委會名單應當向中國航空運動協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本級裁委會應由不少於一名國家級或國際級裁判員以及本地區一級裁判員組成;
進行二級、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等管理工作的地(市)、縣級體育主管部門或地方航空運動協會也應參照本章規定成立裁委會,裁委會名單向上一級地方航空運動協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本級裁委會原則上應由不少於兩名一級(含)以上技術等級的裁判員組成。
進行一級(含以下)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等管理工作的解放軍體育主管部門、全國性行業體育協會和相關專業高等院校應當參照本章的規定成立裁委會,裁委會應由不少於三名國家級、國際級裁判員組成。裁委會名單須向中國航空運動協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
第十六條 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考核內容分別為:競賽規則、裁判法和臨場執裁考核和職業道德的考察。晉升國際級裁判員應當加試英語等國際工作語言,作為資格認證的參考。根據航空航天模型競賽裁判工作的需要,晉升國家級、一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須提交體檢報告。
第十七條 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年滿18周歲中國公民,具備大專以上學歷,能夠掌握和運用航空航天模型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經培訓並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條 二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熟練掌握和運用航空航天模型競賽規則和裁判法,能夠比較準確運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經驗,任三級裁判員滿兩年,至少兩次在縣(含)級以上航空航天模型競賽中擔任裁判工作,經培訓並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條 一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熟練掌握和運用航空航天模型競賽規則和裁判法,具有豐富的臨場執裁經驗和組織航空航天模型競賽裁判工作的能力,任二級裁判員滿兩年,曾兩次擔任省級以上航空航天模型競賽裁判員或至少兩次在地、市級航空航天模型競賽中擔任副總裁判長以上職務,經培訓並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條 國家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精通航空航天模型競賽規則和裁判方法,並能準確、熟練運用;具有較高的裁判理論水平和豐富的臨場執裁經驗,具有大型航空航天模型競賽裁判工作的能力;任一級裁判員滿三年,且擔任過中國航空運動協會主辦的全國航空航天模型競賽副裁判長或至少在省級競賽中擔任過副總裁判長及以上職務,經中國航空運動協會培訓並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一條 中國航空運動協會負責制定各技術等級裁判員培訓、考核和技術等級認證的具體標準,以及報考國際裁判員人選的考核推薦辦法,具體標準和考核推薦辦法須經公布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級、各類航空運動協會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的單位,不得跨地區、跨部門、跨運動項目認證裁判員技術等級。裁判員由於工作調動,可持本人註冊證明和裁判員證書到所在地方相應的註冊單位申請變更註冊單位。國家級裁判員變更註冊單位,應當報中國航空運動協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中國航空運動協會可組織國家級(含)以下的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等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同級航空運動協會可根據本地區開展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的條件,組織一級(含)以下的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裁判員資格認證單位應當至少每兩年舉辦一次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考核。滿足申報條件,考核合格者授予相應的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
第二十五條 不符合裁判員資格認證條件的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或各級協會不得對相應等級的裁判員進行技術等級認證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中國航空運動協會統一製作並發放各技術等級裁判員證書。
第二十七條 對各等級裁判員進行技術等級認證,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章 裁判員註冊管理
第二十八條 裁判員實行註冊管理制度。各等級裁判員註冊須年滿18周歲,年滿60歲將停止首次註冊和晉升註冊,70周歲時停止註冊。
第二十九條 國家級裁判員按雙年度向中國航空運動協會進行註冊;國家級裁判員至少四年內參加一次國家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註冊考核,內容分別為:競賽規則、裁判法、臨場執裁和體能考核,並進行職業道德的考察。國際級裁判員按國際航空運動聯合會相關要求由中國航空運動協會提請註冊備案。中國航空運動協會可視裁判員隊伍狀況對一級裁判員進行註冊或備案。一級(含)以下裁判員註冊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或地方航空運動協會做出規定。
第三十條 中國航空運動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地方航空運動協會建立裁判員註冊信息庫,並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 裁判員姓名、年齡、身份證號、技術等級、裁判員編號、註冊申報單位;
(二) 裁判員獲得相應技術等級資格認證的時間以及參加相應等級競賽裁判工作記錄;
(三) 裁委會對裁判員裁判工作的考評意見;裁判學習班的考試卷面成績不得低於95分;
(四) 參賽單位對註冊裁判員的評價意見。
第三十一條 裁判員必須持有註冊有效期內的相應裁判員技術等級證書方能參加各級體育競賽的執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員選派
第三十二條 全國性航空航天模型競賽的賽事監督、仲裁、總裁判長、副總裁判長須由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擔任,其他裁判員的技術等級應為一級(含)以上。
第三十三條 在國內舉辦的國際性航空航天模型競賽,按照國際航空運動聯合會的要求選派裁判員;國際航空運動聯合會未對競賽的裁判員技術等級做出要求的,應當按照全國航空航天模型競賽裁判員選派標準選派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擔任。
第三十四條 中國航空運動協會選派裁判員參加全國性和國際航空航天模型競賽的裁判工作,應向裁判員註冊申報單位所在的省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地方航空運動協會通報。國家級裁判員參加非中國航空運動協會主辦的國內跨省市、行業體協賽事裁判工作,須於賽前報中國航空運動協會備案。國家級裁判員參加國際航空航天模型競賽裁判工作或在組委會中擔任職務,須於賽前經中國航空運動協會批准。
第三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的同級以下的各類航空航天模型競賽的賽事監督、仲裁、裁判長、副裁判長的選派條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地方航空運動協會做出規定。
第三十六條 全國性和地方性航空航天模型競賽的裁判員選派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的原則;
(二)擇優的原則;
(三)中立的原則;
(四)迴避的原則;
(五)就近的原則。
第三十七條 全國性航空航天模型競賽的裁判員,由經公開競聘上崗的總裁判長根據中國航空運動協會裁判員的選派條件、標準和程式,公開、公正進行選派,並由中國航空運動協會統一公示名單。
第六章 裁判員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八條 各級裁判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相應等級的航空航天模型競賽裁判工作;
(二)參加裁判員的學習和培訓;
(三)監督本級裁委會的工作開展;對於不良現象進行舉報;
(四)享受參加航空航天模型競賽時的相關待遇;
(五)對做出的有關處罰,有申訴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各級裁判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有關紀律和規定,廉潔自律,公正、公平執法;
(二)主動學習研究並熟練掌握運用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
(三)主動參加培訓,並服從和指導培訓其他裁判員;
(四)主動承擔並參加各類裁判工作,主動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相關情況調查;
(五)主動服從管理,並參加相應技術等級裁判員的註冊。
第七章 裁判員考核和處罰
第四十條 中國航空運動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地方航空運動協會應至少每兩年對本單位註冊裁判員進行工作考核。
第四十一條 處罰
對裁判員的處罰分為:警告、取消該次競賽裁判資格、停止裁判工作兩年、暫停註冊、撤消技術等級稱號和終身停止裁判工作。
(一)裁判員無故未按時到賽區報到、不參加裁判組活動,取消該次競賽裁判資格,並給予警告處罰。裁判員到賽區報到後,未經請假和批准,擅自離開賽區者,停止兩年擔任相應級別競賽裁判工作資格,暫停註冊一次;
(二)裁判員在臨場裁判中不服從賽事監督、總裁判長、副總裁判長及裁判長的指示,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取消該次競賽裁判資格,對裁判員的警告由裁判長執行;但取消該次競賽裁判資格,需經總裁判長批准;
(三)裁判長有明顯失誤行為並拒不接受正、副總裁判長意見;給予警告、並取消繼續參加該次競賽裁判資格。對裁判長的警告,由正、副總裁判長執行。但取消該次競賽裁判資格,需經中國航空運動協會批准;
(四)一年內累計兩次無故不擔任裁判工作的,停止兩年擔任全國競賽裁判工作資格,並暫停註冊一次;
(五)未經中國航空運動協會批准,擅自參加非中國航空運動協會組織的各種國際性或國內跨省市、行業體協賽事裁判工作的國家級裁判員,停止兩年擔任全國競賽裁判工作資格,並暫停註冊一次;
(六)裁判員在臨場裁判中,出現一次明顯錯誤,給予警告;出現二次明顯錯誤,在完成該場競賽後,停止下一場競賽的裁判工作,取消下一次競賽裁判工作的資格,暫停註冊一次;
(七)裁判員在競賽前私自泄漏競賽信息,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取消該次競賽裁判資格、停止裁判工作兩年、暫停註冊、撤消技術等級稱號和終身停止裁判工作;
(八)裁判員在競賽中蓄意操縱競賽,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取消該次競賽裁判資格、停止裁判工作兩年、暫停註冊、撤消技術等級和終身停止裁判工作;
(九)註冊考核(含復考)不合格的裁判員,暫停註冊和使用;
(十)凡裁判員有下列情節者,給予撤消技術等級稱號,終身停止裁判工作的處分:
1、違規執法;
2、在重大競賽中,出現明顯錯誤,造成惡劣影響;
3、觸犯國家法律法規;
4、有損協會形象或其他不正當行為(如打人、罵人、與觀眾發生衝突等)。
裁判員在競賽中受到的處罰,均記入檔案,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派出單位、所在地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和地方航空運動協會;
(十一)中國航空運動協會、各地方航空運動協會負責對相應等級的違規違紀裁判員做出處罰。地方航空運動協會不健全的,由當地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向上級航空運動協會提出處罰意見,由上級航空運動協會對違規違紀裁判員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地方航空運動協會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裁判員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布與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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