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非奧運(全運)項目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

《山東省非奧運(全運)項目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由山東省體育局於2018年6月5日印發,共八章三十三條,自2018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非奧運(全運)項目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體育局
  • 印發時間:2018年6月5日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6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體育局關於印發山東省非奧運(全運)項目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體總會字〔2018〕10號
各市體育局、體育總會,省級單項體育協會:
為做好我省非奧運(全運)項目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工作,現將《山東省非奧運(全運)項目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體育局
2018年6月5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非奧運(全運)項目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非奧運(全運)體育運動項目體育競賽裁判員隊伍建設,保證非奧運(全運)項目體育競賽公正有序進行,根據《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21號)和《山東省體育局關於印發〈山東省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魯體青字〔2016〕2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奧運(全運)項目包括汽車、機車、象棋、西洋棋、國際跳棋、圍棋、橋牌、輪滑、門球、信鴿、龍獅、檯球、龍舟、登山、拔河、飛鏢、毽球、擲球、健美、滑冰、潛水、保齡球、健美操、風箏、西洋棋、體育舞蹈、極限、壁球、軟式網球、電子競技、釣魚、摩托艇、航空、航海模型、無線電測向、定向、健身操、廣場舞等。
第三條 非奧運(全運)項目體育競賽裁判員(以下簡稱裁判員)實行分級認證、分級註冊、分級管理。
第四條 省體育總會秘書處負責全省裁判員相關事務。
第五條 省級單項體育協會負責本項目一級裁判員的資格認證、培訓、考核、註冊、選派、獎罰等(以下簡稱技術等級認證)工作;負責對本項目二級(含)以下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等工作進行管理和業務指導;負責向全國單項體育協會申報國家級裁判員等管理工作。沒有省級單項體育協會的非奧運(全運)項目,一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工作由省體育總會秘書處負責。
第六條 市體育總會直屬辦事機構負責承辦本市裁判員相關事務。二、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工作由具備技術等級認證條件的市級、縣級單項體育協會分別負責。沒有市級、縣級單項體育協會的非奧運(全運)項目,或市級、縣級單項體育協會不具備技術等級認證條件的,二、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工作由市、縣(市、區)體育總會直屬辦事機構負責,沒有體育總會直屬辦事機構的由同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章 裁判員委員會
第七條 省級單項體育協會應成立本項目裁判員委員會(以下簡稱裁委會),裁委會在省級單項體育協會領導下,具體負責本項目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等工作。
第八條 省級單項體育協會裁委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常委(或執委)和委員若干人組成。裁委會成員由省單項體育協會專職人員和註冊的一級(含)以上裁判員組成。省單項體育協會專職人員在裁委會常委會(或執委會)任職人數不超過常委總數的五分之一。每屆裁委會任期不超過四年,裁委會主任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九條 省級單項體育協會裁委會成員候選人由各市體育總會或市單項體育協會依據相應程式和條件推薦,由省級單項體育協會審核批准。裁委會常委會(或執委會)成員,由裁委會成員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裁委會主任、副主任由省單項體育協會提名推薦候選人,由裁委會常委(或執委)無記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決同意。
第十條 省級單項體育協會裁委會負責制定本項目裁判員發展規劃;制定裁判員管理的相關規定和實施細則;組織裁判員培訓、考核;一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對本項目裁判員的獎懲提出意見;執行國家單項體育競賽規則和裁判法。
第十一條 各市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單位參照本章規定成立裁委會。裁委會成員原則上應由不少於三名(含)一級以上的裁判員組成。
第三章 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
第十二條 一、二、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單位應根據本項目發展情況和競賽實際需要,制定本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計畫。
第十三條 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考核內容分別為:競賽規則、裁判法和臨場執裁考核以及職業道德的考察。晉升一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應根據項目需要增加相應專項體能考核。
第十四條 各級、各類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單位,不得跨地區、跨運動項目認證裁判員技術等級。
第十五條 一級裁判員資格認證單位應當至少每兩年舉辦一次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晉級)考試。按照科學合理、擇優錄用的原則,經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對合格者授予相應的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
第十六條 各技術等級裁判員證書由各認證單位向上一級協會申請。
第十七條 對各等級裁判員進行技術等級認證,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章 裁判員註冊管理
第十八條 裁判員實行註冊管理制度。省級單項體育協會根據全國單項體育協會裁判員管理辦法,制定本省的裁判員註冊管理辦法,確定相應裁判員的註冊年齡限制、註冊時限、停止註冊和取消註冊等條件。
第十九條 省級單項體育協會負責本項目一級裁判員註冊工作;市級、縣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單位分別負責二、三級裁判員註冊工作。
第二十條 省級單項體育協會建立一級(含)以下裁判員註冊信息庫,並向省體育總會秘書處備案,備案主要信息如下:
(一)裁判員姓名、年齡、技術等級、註冊申報單位;
(二)裁判員獲得相應技術等級資格認證的時間以及參加相應等級競賽裁判工作記錄;
(三)裁委會對裁判員裁判工作的考評意見;
(四)參賽單位對註冊裁判員的評價意見。
第二十一條 裁判員由於工作調動,可持本人註冊證明和裁判員證書到所在地方相應的註冊單位申請變更註冊單位。一級裁判員變更註冊單位,應當報省級單項體育協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裁判員必須持有註冊有效期內的相應裁判員技術等級證書,方能參加相關項目體育競賽的執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員選派
第二十三條 省級非奧運(全運)項目體育競賽的臨場技術代表、仲裁、裁判長、副裁判長、主裁判員、其他裁判員的選派條件,由省級單項體育協會負責制定,選派時應遵循公開、擇優、中立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臨場裁判員選派須採取迴避、中立或抽籤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市級以下非奧運(全運)項目體育競賽裁判員選派由市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單位作出規定。
第六章 裁判員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各級裁判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全省相應等級的非奧運(全運)項目體育競賽裁判工作;
(二)參加裁判員的學習和培訓;
(三)監督本級裁委會的工作開展,對不良現象進行舉報;
(四)享受參加非奧(全運)運項目體育競賽時的相關待遇;
(五)對做出的有關處罰,有申訴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各級裁判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有關紀律和規定,廉潔自律,公平、公正執法;
(二)主動學習研究並熟練掌握運用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
(三)主動參加培訓;
(四)服從安排,積極參加裁判工作;
(五)服從管理,主動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的情況調查。
第七章 裁判員工作處罰和監管
第二十八條 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單位應至少每兩年對本單位註冊裁判員進行一次工作考核。
第二十九條 對違規違紀裁判員的處罰。處罰分為:警告、取消若干場次裁判執裁資格、取消裁判執裁資格一至二年、降低裁判員技術等級資格、撤銷裁判員技術等級資格、終身禁止裁判員執裁資格。
第三十條 各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單位負責對相應等級的違規違紀裁判員做出處罰,處罰結果報本級體育總會直屬辦事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省體育總會秘書處對我省各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單位的認證管理工作實施管理。每年12月31日前,各省級單項體育協會要將本年度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工作的總結材料報省體育總會秘書處備案,內容包括:本年度裁判員培訓、考核、執裁情況、一級裁判員註冊信息匯總表、新晉升為一級裁判員人員名單等。對存在的問題,省體育總會秘書處將責成相關單位限期進行整改。對出現重大工作失誤或管理不力的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單位,取消其認證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適用本辦法的非奧運(全運)項目將根據奧運(全運)項目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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