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中國航空運動協會關於發布《全國模擬飛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全國模擬飛行運動管理辦法》自2017年推行,在五年的推廣實踐中,發揮出了統籌全局、協調各方,提升管理效能的作用。有力地促進了體育、教育、民航、軍事等多部門在航空人才早期培養領域的跨界合作,通過整合教學資源、提升師資力量、舉辦全國性賽事活動,不斷提升青少年的航空技能和綜合素質,努力實現航空領域基礎教育與高等教育人才入口相銜接的新發展格局。
為實現航空體育大發展,貫徹落實體育服務標準化,中國航空運動協會相繼出台《模擬飛行技能等級劃分與評定》(T/ASFC 1010—2023)和《模擬飛行場地規範》(T/ASFC 1012—2023)兩項團體標準。為保障團體標準有序規範落地採用和持續健康發展,統籌最佳化行業生態,大力推進我國由航空大國向航空強國邁進的歷史性跨越,中國航空運動協會現已通過《全國模擬飛行管理辦法》,並依據本辦法對我國的模擬飛行各領域工作實施全面管理。
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航空運動協會
2023年4月23日
辦法全文
全國模擬飛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規範模擬飛行管理,構建和最佳化行業生態,實現事業高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體育法》以及《航空體育管理辦法》,結合多年發展實踐和經驗,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模擬飛行也稱飛行模擬,是基於飛行動力學、飛機系統、航電系統以及機載武器系統的仿真建模技術,通過視覺、聽覺、力感及過載模擬技術,構建虛擬的飛行場景,由仿真軟體和硬體設備構成的實時仿真系統進行飛行訓練或評估的技術形式。模擬飛行強調以真實數據為仿真依據,以沉浸式及人機互動手段建立飛行人員的飛行技術認知,其本質屬於飛行技術範疇。模擬飛行的開展形式包括訓練、競賽、民眾性體驗活動和科普等。除民航、軍隊管理規章要求的獲取飛行經歷的模擬飛行訓練、檢查、考試外,均屬本辦法範疇。
第三條 適用範圍
國家體育總局是模擬飛行的立項主管單位。國家體育總局航空無線電模型運動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航管中心)和中國航空運動協會(以下簡稱中國航協)負責實施對全國模擬飛行的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模擬飛行的教學訓練、競賽活動、科學普及、裝備研發生產以及人員的技術分級、場地的分類管理,代表我國開展模擬飛行的國際交流等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模擬飛行人員管理
模擬飛行人員包括學員、輔導員、教練員三類,按照本辦法及團體標準《模擬飛行技能等級劃分與評定》(T/ASFC 1010—2023)要求進行等級評定和管理:
第四條 學員的訓練和管理:
1.學員指包括模擬飛行成年愛好者及青少年學生在內的所有人群,均按照團體標準《模擬飛行技能等級劃分與評定》(T/ASFC 1010—2023)進行各等級訓練和技術評定。
2. 學員須在中國航協模擬飛行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備案。
第五條 輔導員按照以下方法申請和管理:
1.學校(中國小、中等技術學校、專科學校、大學等)和少年宮等,按照本辦法開展模擬飛行社團活動的,任職教師(須有教師資格證或執教證明)通過培訓與審核後可申請成為模擬飛行輔導員;
2.輔導員須在平台備案。
第六條 教練員依照以下方法培訓管理:
1.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可以按照本辦法附屬檔案要求參加中國航協模擬飛行各類教練員培訓。
2.凡申請參加教練員培訓的,須按照要求向平台提交個人資料進行身份建檔,並根據附屬檔案 1“模擬飛行教練員技術等級劃分”要求考核通過後授予對應級別教練員稱號。
3.教練員須實際參與教學訓練工作,所訓練學員的人數和學員的參賽成績計入該名教練員檔案,作為教練員資質年審的條件。沒有通過年審的教練員將不再擁有教練員身份,須重新參與教練員相關培訓。
4.教練員在開展培訓業務前必須掛靠授權單位,並在平台上進行備案。
第三章 授權單位管理
第七條 模擬飛行的教學訓練工作由中國航協和經其授權的單位共同開展;專家組成員、考核委員會成員和高級教練員的培養選拔工作由中國航協負責開展;其他教練員、學員的教學訓練和培養工作由中國航協授權單位負責開展,由中國航協統一管理。
第八條 申請中國航協授權單位,根據其單位性質和工作目標的不同,共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開展教學、訓練、評定、競賽業務的社會組織或企業按照規定流程申請並符合團體標準《模擬飛行場地規範》(T/ASFC1012—2023)中表 1-表 5 相關條件、經驗收合格的,授予中國航協模擬飛行授權單位的相應稱號。具體為:中國航協模擬飛行(初級、中級、高級)訓練中心、中國航協模擬飛行考試中心、中國航協(全國、省級、市級)模擬飛行競賽基地、中國航協模擬飛行科普基地。
2.學校(中國小、中等技術學校、專科學校、大學等)按照規定流程申請並符合團體標準《模擬飛行場地規範》(T/ASFC1012—2023)要求的,授予中國航協青少年航校稱號。
第九條 申請流程:
1.在平台上提交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初審時將同時審核申請單位(申請人)執行國家各項相關政策及國家體育總局航管中心賽風賽紀規定的情況。
2.初審通過後由專家組或考核委員會成員實地考察,確認實際情況是否與書面資料相符。實地考察可與模擬飛行場地達標驗收一次性完成;
3. 模擬飛行場地達標驗收執行團體標準《模擬飛行場地規範》(T/ASFC 1012—2023),專用設備須在中國航協向社會公布的設備名單中;
4.專用設備申請單位在平台提交申請資料後,平台組織專家組成員按照本辦法附屬檔案 2 要求進行設備審核,並根據審核情況組織召開審定會,將審定通過的設備名單向社會公布;未通過的,專家組向申請方出具書面的情況說明和整改意見;
5.實地考察情況屬實的,簽訂年度培訓目標(年均培訓人數和通過率)承諾書後授予本辦法第八條中相應稱號,(青少年航校除外);
6.對於弄虛作假,所報情況與實際考察不符的單位,將予以駁回並兩年內不再接受申請。
第十條 材料清單:
1. 中國境內合法存續的資質證明;學校須出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 場地產權證明或租用證明(產權單位或租用單位須與申請單位一致);
3.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4.近五年沒有任何違法違規及社會不良影響記錄;
5.按照團體標準《模擬飛行場地規範》(T/ASFC 1012—2023)審核出具的達標驗收報告;
6.指導中國航協青少年航校情況報告;
7. 滿足申請授權資質相符合的教練員及數量要求;
8.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授權單位的權利:
在授權範圍內開展以下工作:
1. 按照團體標準《模擬飛行技能等級劃分與評定》(T/ASFC1010—2023)進行學員的教學訓練和等級評定組織工作。
2.省級(含)以下或行業性模擬飛行科普、民眾性活動;開展向中國航協備案的地方性模擬飛行競賽。
3.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進行模擬飛行輔導員、教練員的教學訓練和技術評定組織工作。
第十二條 授權單位的義務:
1. 在開展業務時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2.使用有資質並年審在續存狀態的教練員;
3. 在教學訓練開始前將學員、教練員的個人資料向中國航協模擬飛行服務平台提交建檔;
4. 執行團體標準《模擬飛行技能等級劃分與評定》(T/ASFC1010—2023);
5.不舉辦未經國家體育總局航管中心和中國航空運動協會備案和授權的模擬飛行競賽,嚴格遵守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印發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教監管廳函〔2022〕4 號)。
第十三條 授權單位的年審:
1.中國航協每年對全國的授權單位進行年審。年審內容包括制度執行情況,人員教學發證情況,活動開展次數和效果等情況。中國航協對年審未達標的單位和違反相關政策規定的單位註銷資格並全國公示。
2. 授權單位註銷後,須兩年後獲得再次申請資格。
第四章 競賽管理
第十四條 由航管中心和中國航協主辦的全國性模擬飛行競賽統稱為官方全國性模擬飛行競賽。依據本辦法第二條,為保證競賽的技術實現能力和評判的公平公正,不允許其他社會組織未經向中國航協報備使用 “全國”、“中國”、“大中華”等字樣舉辦競賽;經向航管中心和中國航協申報競賽規則,符合全國性競賽技術標準、並配備航管中心和中國航協認可技術專家的除外。
第十五條 模擬飛行競賽採取分級管理,凡經中國航協授權、或向中國航協備案,執行中國航協官方全國性模擬飛行競賽規則、成績評判納入中國航協統一電子化管理的單位主辦的模擬飛行競賽成績,可按照團體標準《模擬飛行技能等級劃分與評定》(T/ASFC 1010—2023)啟蒙級-11 級規定,視為等級評定的有效成績。
第十六條 全國青少年模擬飛行錦標賽及各省選拔賽須嚴格執行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於印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教監管廳函〔2022〕4 號)及航管中心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全國性模擬飛行競賽裁判員及全國青少年模擬飛行錦標賽各省選拔賽裁判長及以上職務須經全國模擬飛行裁判員集訓(培訓)合格並經中國航協模擬飛行專家組集體推薦。
第十八條 賽風賽紀工作按照《體育總局航管中心賽風賽紀管理規定》(航管字【2021】214 號)檔案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凡涉及收費,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行業統一指導。
第二十條 原《全國模擬飛行管理辦法》(2020 修訂版)廢止。處於有效期的授權單位在有效期屆滿後應當按照本辦法重新辦理申請手續,授權單位的存續狀態在平台上實時查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附屬檔案是本辦法必要的組成部分,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版本升級和補充。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的著作權歸中國航協所有,未經授權抄襲將追究法律責任,中國航協享有本辦法最終解釋權。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