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信用評價辦法

《北京市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信用評價辦法》是為了提高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誠信意識,推動自覺誠信執業,識別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誠信經營和違約違諾等方面,綜合判定信用等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北京市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檔案要求,結合北京市體育市場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1月29日,《北京市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信用評價辦法
  • 發布單位:北京市體育局
制定進程,內容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3年11月29日,《北京市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提高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誠信意識,推動自覺誠信執業,識別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誠信經營和違約違諾等方面,綜合判定信用等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北京市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檔案要求,結合本市體育市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對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作為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主辦方、承辦方)的市場主體開展的信用評價及分級分類管理工作,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工作原則】北京市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的信用評價及分級分類管理工作應堅持合法合規、客觀公正、權益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職責分工】市體育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北京市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的信用評價、分級分類、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工作。
區級體育行政部門(包括各區體育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負責轄區北京市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信用評價相關信息的歸集與核實、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工作。
鼓勵各體育項目協會研究制定本項目領域信用評價標準,提高北京市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誠信自律管理水平,協助做好北京市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信用評價相關信息的報送和信用評價結果的套用等工作。
第五條【系統支撐】依託市大數據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等信息化基礎設施,提高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信用評價和分級分類管理信息化、數位化水平。
第六條【信用承諾】鼓勵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主動作出信用承諾,並將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的信用承諾情況及違諾行為作為信用評價指標的重要參考。
第二章 信用評價
第七條【評價標準】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的信用評價標準,由評價指標、權重、分值、等級構成。
第八條【評價指標】市級體育部門負責按照“公共信用+行業信用”原則,編制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的信用評價指標,包括公共信用、信用自律、專業資質、賽事服務、社會影響等維度,並根據套用情況進行調整最佳化。
第九條【評價分值】信用評分按照“基礎信用分+附加信用分”的積分評價模式計算,採用350—950積分制,分值範圍600分。基礎信用分350分,為初始信用分值。附加信用分0—600分,根據公共信用、信用自律、專業資質、賽事服務、社會影響等各項指標得分進行求和。信用評分越高,表示信用狀況越好。
第十條【評價周期】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信用評價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首次評價不滿一年的,按一個評價周期計算。
第十一條【等級標準】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的信用評價等級分為優、良、中、差四等九級,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評定:
(一)在評價周期內,信用分值850分及以上的,為“優”:
901—950分的,信用等級為優(A)級;
850—900分的,信用等級為優-(A-)級。
(二)在評價周期內,信用分值為650—849分的,為“良”:
784—849分的,信用等級為良+(B+)級;
717—783分的,信用等級為良(B)級;
650—716分的,信用等級為良-(B-)級。
(三)在評價周期內,信用分值為450—649分的,為“中”:
584—649分的,信用等級為中+(C+)級;
517—583分的,信用等級為中(C)級;
450—516分的,信用等級為中-(C-)級。
(四)在評價周期內,信用分值為350—449分的,信用等級為差(D)級。
第十二條【等級熔斷】在評價周期內,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信用等級直接定為差(D)級:
(一)被列入國家或北京市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二)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安全事故;
(三)在監督檢查工作中被發現提供虛假資料信息的。
第十三條【信息歸集】市級體育部門負責編制信用評價信息歸集清單,包括信息資源名稱、信息項、信源單位、歸集方式等內容。
區級體育行政部門應按照信用評價信息歸集清單要求,依託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每年組織開展屬地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相關信息的歸集和核實工作,確保信息的真實有效性,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調整。
第十四條【初評結果】市體育局負責組織開展上一年度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信用評價工作,計算賽事單位上一年度信用分值並生成等級,形成信用評價的初步結果。
第十五條【異議處理】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對信用評價初評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結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線下向屬地區級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區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並將審核材料及異議處理意見提交至市級體育行政部門。經市級體育行政部門審議通過後,區級體育行政部門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
第十六條【終評結果】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對信用評價初評結果在告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或者經過異議處理後的,形成最終的信用評價結果。
區級體育行政部門應根據四等九級信用評價結果,結合日常監管事項,對屬地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進行抽查。
第十七條【信用名單】市體育局負責建立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四級信用名單並動態調整。
第十八條【失信公示】對於被列入國家、北京市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應按照《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要求,通過信用中國(北京)網、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北京市體育競賽管理和國際交流中心官網,依法依規向社會公示其失信信息。
第十九條【信用檔案】按照“一主體一檔案,一事件一記錄”的原則,建立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信用檔案。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相關信息數據以及證明材料、評價結果等,應對一併記載或者存入信用檔案,實現全流程可追溯,並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真實、有效。
第二十條【結果共享】依託市大數據平台,將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的信用評價結果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第三章 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
第二十一條【守信激勵措施】依據信用評價結果,落實守信激勵相關工作。
對上一年度信用等級為優-(A-)級及以上的,給予以下激勵:
1.在辦理行政許可和公共服務過程中,簡化程式、優先辦理;
2.在安排財政性資金項目以及實施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和扶持;
3.在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依法依約予以加分;
4.在就業、創業等領域,優先考慮和支持。
第二十二條【失信約束措施】依據信用評價結果,依法依規落實失信懲戒相關工作。
(一)對信用等級為差(D)級的,給予以下約束:
1.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重點予以核查;
2.限制申請政府補貼資金支持;
3.限制參與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國有土地出讓、政府投資項目或者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的招標等活動;
4.限制參與政府組織的表彰獎勵活動。
(二)對被列入國家、北京市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嚴格依法依規實施《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所列的失信懲戒措施。
第二十三條【社會化套用】在保障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合法權益基礎上,市級體育部門應統籌加強與各類社會機構合作,推進信用評價結果在“信用+”便企惠民活動中的套用,不斷建立健全信用評價結果的社會化套用機制。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解釋部門】本辦法由北京市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及北京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將信用建設作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抓手。
2019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明確要求以加強信用監管為著力點,創新監管理念、監管制度和監管方式,建立健全貫穿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銜接事前、事中、事後全監管環節的新型監管機制。通過建立公共信用評價和行業信用評價體系,根據評價結果對市場主體採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對信用好、風險低的市場主體,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市場主體,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列入重點信用監管範圍。
2020年10月,北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印發《北京市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京社信聯辦發〔2020〕5號),要求各行業、各領域主管部門按照本部門職責許可權、行業特點和監管實際,依據公共信用評價結果、行業監管信息等,自主建立針對不同監管對象的行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和等級標準,並結合實際使用情況不斷最佳化完善行業領域信用評價體系。
2021年4月,北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印發《關於加快開展行業信用評價工作的通知》(京社信聯辦發〔2021〕6號),提到套用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完善行業領域信用評價體系,要求各行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行業實際情況,依據國家相關要求,制定監管對象的行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並根據監管業務實際情況確定信用評價方法,將本行業監管對象信用評價結果,按照相關要求和規範,及時通過市大數據平台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內容包括監管對象唯一識別代碼、名稱、所屬行業、評價結果、評價部門、評價時間、評價周期等。
2023年1月,國家體育總局印發修訂後的《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31號),要求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體育賽事活動信用制度體系,將信用承諾履行情況納入信用記錄,開展信用評價,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
為進一步落實體育賽事活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北京市體育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和政策檔案,結合工作實際,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作為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主辦方、承辦方)的市場主體列為監管對象,並開展信用評價及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研究編制了《北京市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二、起草過程
北京市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主要按照以下方式開展調研分析和方案起草工作:
通過調研國家和北京市信用監管政策、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監管政策,梳理相關的行政監管事項,在參考借鑑《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及評級結果等級標準(北京試行版)》的基礎上,聚焦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的主觀經營行為,分析信用維度,構建了“公共信用+行業信用”的信用評價指標,明確了適用範圍、評價方法、套用舉措等內容。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四個章節、二十五條規定共享等全部流程。
第一章是總則,主要明確《辦法》起草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職責分工、系統支撐、信用承諾制等內容。
第二章是信用評價,主要明確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信用評價的評價標準、評價周期、評價等級,以及信息歸集、初次評價、異議處理、最終評價、失信公示、信息歸檔、結果共享等全部流程。
第三章是分級分類監管及套用,主要明確針對不同信用評價等價的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激勵措施、懲戒措施,以及與各類社會機構合作推進信用評價結果在“信用+”便企惠民活動中的社會化套用。
第四章是附則,主要明確《辦法》的解釋部門和實施日期。
四、檔案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
應急管理部印發《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1號)
國家體育總局印發《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31號)
《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18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0號令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北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三年行動計畫》(京政辦發〔2020〕2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21〕18號)
北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印發《北京市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京社信聯辦發〔2020〕5號)
北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印發《關於加快開展行業信用評價工作的通知》(京社信聯辦發〔2021〕6號)
北京市事中事後監管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印發《關於進一步創新和加強事中監管構建一體化綜合監管體系的工作方案》(京監管聯辦發〔20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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