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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賽事活動,是指在大連地域內依法舉辦的各級各類體育賽事活動的統稱。
第三條 體育賽事活動應堅持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科學分類管理,加強賽前、賽中、賽後監管,最佳化體育賽事活動服務。大連市體育局負責全市範圍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各區市縣、先導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市級體育協會按照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負責相關體育賽事活動的服務、引導和規範。
第四條 體育賽事活動舉辦應遵循合法、安全、公開、公平、公正、誠信、文明、綠色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主辦方是指發起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或個人;承辦方是指負責籌備、實施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或個人;協辦方是指提供一定業務指導或者物質及人力支持、協助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或個人。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通過書面協定的方式進行約定。
第二章 體育賽事活動申辦和審批
第六條 申辦國際、國家、省級、市級體育賽事活動,應按程式申辦。未經批准,不得申辦;未經許可,賽事活動名稱中不得含有“世界”、“國際”、“亞洲”、“中國”、“遼寧”、“大連市”等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辭彙。
(一)需市政府作為主辦單位或聯合主辦單位的賽事,應經市體育局同意後按程式報市政府審批。
(二)市體育局主辦、聯合區市縣政府或有關部門共同主辦的具有傳統性、示範性的大連特色賽事活動,須事先徵得市體育局同意,並列入大連市體育賽事活動計畫。臨時性賽事活動需要按照程式報備。
(三)區市縣政府或體育主管部門、市級體育協會、市體育局下屬單位主辦的各項以“大連市”冠名的賽事活動,須提前向市體育局相關業務部門報備。
(四)市政府各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組織和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須按照體育、公安、市場監管、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海事、無線電管理、外事等部門有關規定籌備賽事活動。
(五)其他商業性、民眾性、國際性體育賽事活動應按照“誰舉辦、誰負責,誰審批、誰邀請”的原則進行。涉及外事活動的,按照外事活動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健身氣功、航空體育、登山等運動項目的體育賽事活動,另有行政審批規定的,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條 除第六、七條規定外,市體育局對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不做審批,公安、市場監管、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海事、無線電管理、外事等部門另有規定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按規定辦理。
第九條 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與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地和項目內容相一致;
(二)與主辦方開展活動的行業領域和人群範圍相一致;
(三)與他人或其他組織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名稱有實質性區別;
(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義、含有欺騙或可能造成公眾誤解的文字;
(六)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三章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
第十條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應建立組委會等組織機制,根據需要組建競賽、安全、新聞、醫療等專門委員會,明確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分工和責任,協同合作。
承辦方應做好體育賽事活動各項保障工作,負責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對重要體育賽事活動進行風險評估,制定相關預案及安全工作方案,並督促落實各項具體措施。主辦方直接承擔體育賽事活動籌備和組織工作的,履行承辦方責任。協辦方應確保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安全。
第十一條 具備條件的大型或重要體育賽事活動的組委會應當建立黨組織,加強黨對體育賽事活動的領導。
第十二條 舉辦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應根據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備具有相應資格或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配置符合相關標準及要求的場地、器材和設施;
(三)落實醫療、衛生、食品、交通、安全保衛、生態保護等相關措施。
體育賽事活動對參賽者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要求其提供符合體育賽事活動要求的身體狀況證明,參賽者應予以配合。
體育部門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應主動購買公眾責任方面的保險。鼓勵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參與者購買公眾責任或意外傷害方面的保險。
第十三條 主辦方或承辦方應根據國家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有關裁判員管理的規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確定體育賽事活動的裁判員。
第十四條 市體育局及所屬單位、市級體育協會等主辦的大型體育賽事活動,應在舉辦前通過網路等新聞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開賽事相關信息。
鼓勵和支持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在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通過多種途徑,向社會公布競賽規程,公開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主辦方、承辦方、參賽條件及獎懲辦法等基本信息。
第十五條 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標誌、舉辦權、賽事轉播權和其他無形資產等權益受法律保護,主辦方和承辦方可以進行市場開發,依法依規獲取相關收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相關權益。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應增強權益保護意識,主動辦理商標、專利、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手續,通過合法手段保護體育賽事活動相關權益。
第十六條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因辦賽需要使用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相關信息的,應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違法使用或泄漏。
第十七條 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人員(包括參賽者、裁判員、志願者、觀眾、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機構工作人員等,以下同)應履行誠信、安全、有序的辦賽、參賽、觀賽義務,做到:
(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嚴禁使用興奮劑、操縱比賽、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行為;
(三)遵守賽事活動規則、規程、賽場行為規範和組委會的相關規定,自覺接受安全檢查,服從現場管理,維護體育賽事活動的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會公德,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影響和妨礙公共安全,不得有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十八條 主辦方和承辦方應加強觀賽環境管理,維護賽場秩序,防止打架鬥毆、擁擠踩踏等事件發生,防止出現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不利於社會穩定和發展的言論和標識等,嚴禁攜帶危險品出入賽場。
第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外籍人員等參加體育賽事活動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按照國際有關規定對其管理。
第二十條 體育賽事活動因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等因素確需變更時間、地點、內容、規模或取消的,主辦方應在獲得相關信息後及時發布公告。因變更或取消體育賽事活動造成承辦方、協辦方、參與者、觀眾等相關方損失的,應按照協定依法予以補償。
第四章 體育賽事活動服務
第二十一條 市體育局和市級體育協會應為社會力量合法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 市體育局和市級體育協會應根據職責和章程,加強對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督和指導,組織相關從業人員、技術人員進行培訓,加強行業自律,不斷提高賽事組織水平。
第二十三條 市體育局和市級體育協會可以選配賽事組織經驗豐富的專家擔任體育賽事活動指導員,參與體育賽事活動現場指導,並按照項目分類組建專家庫。
第二十四條 市體育局相關業務部門、市級單項體育協會應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加強體育賽事活動的標準化、規範化,按照要求,制定出台體育賽事活動組織的專項辦賽指南和參賽指引。
第二十五條 市級體育協會可根據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術、規則、器材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建立健全賽事指導和服務制度。
第二十六條 市級單項體育協會應借鑑各級各類體育賽事活動服務收費標準,根據其在體育賽事活動中提供的服務依法合規收取相應費用並向社會公布,但不得提供強制服務,不得以任何藉口違法違規收取費用。
第五章 體育賽事活動資助金
第二十七條 市體育局將通過資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體育賽事。
第二十八條 市體育局依據體育賽事活動申報和評估情況,制定年度《大連市體育競賽計畫》,明確當年可由社會力量申辦的體育賽事、優先給予資助的體育賽事和提供公共服務的範圍、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事項。
第二十九條 體育賽事活動資助專項資金由市財政統籌安排。
第三十條 體育賽事活動經費使用與管理
賽事活動經費使用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確保專款專用,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條 市體育局定期組織相關人員或第三方社會機構,對獲得資助的賽事項目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申請單位再次申報賽事活動資助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體育賽事資助資金申報和資助標準
第三十二條 申報對象:
(一)按照有關程式在本市舉辦的市級以上賽事,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及其他社會組織在本市創辦的具有自主品牌或行業認可的、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發展前景的賽事。
(二)列入當年《大連市體育競賽計畫》的相關賽事。
第三十三條 申報原則:
(一)由國家體育總局、遼寧省體育局、大連市人民政府舉辦的賽事活動,所需經費應納入當年財政預算。國家、遼寧省及大連市政府臨時下達的賽事任務所需經費,應及時將賽事經費預算報市財政局審批。
(二)為選拔高水平運動員參加省級及以上相關賽事,舉辦的市級選材賽、選拔賽、測試賽等,賽事經費應提前納入財政預算。
(三)對社會化運營為主導的體育賽事採取賽後資助的方式。
第三十四條 申報條件:
(一)申報資助金的辦賽單位或賽事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賽事申報單位非政府部門的,須是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從事體育活動的企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個人;
2.一個賽事只能有一個申報單位。多個單位聯合辦賽的,申報單位應提供其他參與單位同意申報的證明材料;
3.賽事申報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管理規範,財務狀況良好;
4.申報的賽事項目符合國家、省、市賽事計畫要求,以及符合大連地域文化特色和體育發展特點與需要;
5.上級有關部門臨時下達的賽事任務。
(二)申報單位及賽事項目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申報:
1.申報單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
2.申報單位未按要求提供申報材料或提供虛假申報材料;
3.申報主體與實際辦賽主體不一致;
4.申報單位遞交申報的當年或前兩年獲得的資助項目存在未舉辦的情形。
5.其他不予申報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申報標準:
(一)在本市舉辦的國際性A類等級單項體育賽事,按項目類別、賽事規模、影響力、實際投入等,可給予每次不超過200萬元的辦賽資助;
(二)在本市舉辦的國際性B類等級高水平單項體育賽事,包括分站賽、資格賽、積分賽等,按項目類別、賽事等級、規模、影響力、實際投入等,可給予每次不超過150萬元的辦賽資助;
(三)在本市舉辦的國際性C類或全國性單項體育賽事,當年(屆)辦賽費用在150萬元以上,按項目類別、賽事等級、規模、影響力、實際投入等,可給予每次不超過100萬元的辦賽資助;
(四)在本市連續舉辦的具有地方特點的自主品牌,且參與人數多、具有示範性和一定影響力的體育單項賽事活動項目(不含青少年考/升各類項目段/位/級/證等比賽),給予不超過80萬元的舉辦費用資助。
全國性賽事活動應列入國家體育總局或全國單項體育協會年度賽事活動計畫,並得到主辦單位批覆或授權。專項資金對體育賽事活動的資助額度控制在實際投入費用(以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結果為準)的50%以內。對同一單位每年資助的賽事項目不超過2個。
第三十六條 申報程式:
(一)專項資金按照總量控制的原則,優先用於資助或組織高級別賽事。
(二)申報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市體育局報送下列申報材料:
1.《大連市體育競賽資助資金申報審批表》;
2.賽事活動策劃、組織方案和經費預算;
3.往屆賽事活動情況或賽事可行性報告;
4.其他相關材料。
(三)市體育局對收到的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材料不全的通知申請單位在規定時限內一次性補全申報材料,審查合格的給予正式受理。
(四)對初審合格的賽事活動項目,市體育局組織評審人員進行書面評審,確定入圍項目。評審主要包含下列內容:
1.賽事的等級、規模;
2.賽事的影響力及發展前景;
3.賽事符合國家、省、市相關體育政策情況;
4.賽事預期產生的社會經濟效益;
5.賽事承辦團隊的專業水平和管理水平;
6.賽事策劃組織方案的科學性;
7.賽事經費預算。
第七章 體育賽事活動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 賽事活動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在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或舉辦中發現涉嫌不符合體育賽事活動條件、標準、規則等規定情形的,或收到有關單位、個人提出相關建議、投訴、舉報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及時移交相關部門,並積極配合,協助處理。
第三十八條 市體育局依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整體水平、人數規模、層次規格、服務保障、社會影響力等因素,引入第三方機構對所轄區域內的體育賽事活動實施等級評定或進行體育賽事活動評估。
第三十九條 受資助對象對提交的申報材料和資金使用情況負責。對於提供虛假申報材料、惡意串通等騙取專項資金違法行為,以及經審計發現有違規使用資助資金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四十條 申報資助工作由體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並予以監督。分配管理資金的部門以及使用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依法接受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和修改權歸屬大連市體育局。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政策解讀
一、檔案的生效時間
為了讓公眾對《大連市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賽事活動管理辦法”)有全面的了解,促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在此將“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的相關情況做以介紹,“賽事活動管理辦法”於2021年4月28日起施行(試行),其解釋權和修改權歸屬大連市體育局。
二、制定“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的必要性和主要過程
為促進大連市體育事業健康發展,規範大連市體育賽事活動有序開展,堅持政府監管與行業資料相結合的原則,確保各項賽事活動的賽前、賽中、賽後的監管,最佳化體育賽事活動服務,根據國家體育總局《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此辦法。起草過程:參照同類城市檔案、廣泛徵求意見、法務部門審核、下發檔案。
三、主要內容及特點
此“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僅適合大連市地域內依法舉辦的各級各類體育賽事活動。大連市體育局作為全市範圍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部門,對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市級體育協會按照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負責相關體育賽事活動的服務、引導和規範。“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對大連市體育賽事活動申辦和審批、體育賽事活動組織、體育賽事活動服務、體育賽事活動資助金、體育賽事資助金申報和標準以及體育賽事活動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等做出了明確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