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體育局教練員管理辦法(修訂稿)

大連市體育局2021年4月28日印發大連市體育局教練員管理辦法(修訂稿).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體育局教練員管理辦法(修訂稿)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28日
  • 發布單位:大連市體育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進一步加快我市體育教練員隊伍建設,提高競技體育運動水平,推動競技體育持續健康發展,確保全面完成體育後備人才培養輸送和各項競賽任務,根據國家和省級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體育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教練員的職責和任務
第一條 必須擁護黨的領導,忠誠體育事業,熱愛教練員工作,服從組織分配,遵守體育局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條 按照體育運動人才成長規律,選拔和培養優秀體育後備人才,提高運動員的全面素質和運動技術水平。
第三條 按照培養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守紀律,各項素質全面發展的人才要求,關心運動員的成長,對運動員進行全方位管理。
第四條 參照《全國青少年奧運項目教學訓練大綱》的要求,科學制定運動員的周期和年度訓練計畫,無計畫、無教案不得從事訓練工作。
第五條 按照市體育局的工作規劃,完成選材培養、輸送後備人才及各項訓練、競賽任務。
第六條 積極參加業務學習和科學培訓。按照教練員崗位職責要求,掌握專業發展動態。
第二章 教練員隊伍建設
第七條 招聘、引進教練員應根據競技體育發展需要和運動項目實際,由訓練單位提出用人計畫需求,經競體處同意後,報組織人事處審核。符合招聘計畫以及編制、崗位等要求的,由組織人事處按規定程式辦理,組織公開招聘或引進。
第八條 擬招聘的教練員一般應具有體育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運動專業訓練並取得相應運動員技術等級資格證書或者取得全國、全省最高水平比賽名次(具體條件根據項目水平設定),具有教練員工作經歷並取得一定成績的優先招聘。
第九條 對擬引進的優秀教練員,由組織人事處和競體處組織考察考核,報請局黨組研究確定。
第十條 高層次人才引進,按照市委組織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教練員崗位管理
第十一條 教練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堅守職業道德,堅持廉潔自律,嚴格執行各項規定,嚴禁以下行為:
(一)在運動員選招、引進、訓練、比賽等工作中,嚴禁利用職務之便“吃、拿、卡、要”,嚴禁巧立名目、以各種理由收取運動員費用;
(二)在賽風賽紀、運動員參賽資格等方面,嚴禁唆使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嚴禁弄虛作假、搞暗箱操作交易;
(三)教練員對運動隊和所訓運動員的安全負有直接責任,嚴禁失職瀆職,堅決杜絕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四)嚴禁教練員利用職務之便從事盈利性業餘訓練;嚴禁利用業餘時間,從事第二職業;
(五)未經所屬單位和局競體處同意,嚴禁教練員擅自將所訓運動員轉給外省、市,倒賣體育人才,從中謀取私利;
(六)教練員應自覺維護我市體育榮譽和利益,嚴禁泄露因訓練工作掌握的競技體育信息,嚴禁泄露運動員技戰術等相關信息;
(七)教練員應堅持正常訓練,嚴格遵守訓練制度,嚴禁遲到、早退、曠訓;
(八)教練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禁聚眾或參與賭博,嚴禁違法違紀活動,自覺養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四章 教練員獎懲
第十二條 我市運動員在奧運會(青奧會)、亞運會、全運會(青運會)、省運會上取得優異成績,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在表彰獎勵運動員同時,對培養輸送的教練員一併表彰獎勵。同時作為推薦 “勞動模範”記功,職稱評審崗位聘任等重要參考指標。
第十三條 受到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的教練員,在處分期內,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等級的崗位。
第十四條 教練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應解除其聘用契約:
(一)在聘期內不能勝任崗位要求,又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高職低聘、轉崗)的;
(二)因管理原因,所帶運動隊及訓隊員在訓練期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在運動員選招、引進、訓練、比賽等工作中,多次利用職務之便“吃、拿、卡、要”,或多次以各類名義收取運動員費用,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
(四)多次聚眾或參與賭博,經教育不改的;
(五)擅自將所訓運動員轉給外省、市,倒賣體育人才,從中謀取私利的,致使我市競技體育嚴重受損的;
(六)其他違規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
第五章 教練員的考核
第十五條 市體育局對教練員的考核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六條 各訓練單位應健全完善教練員考核制度。每年底要結合年終總結進行一次全面考核。
對教練員的考核內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現、工作作風、工作態度、管理水平、訓練水平、訓練計畫的制定及完成情況、比賽成績、培養人才的合格率和成材率等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省運會重點考核金牌任務和運動員輸送完成情況。
第十七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教練員業務檔案,每次考核結果要存入每名教練員的業務檔案,作為獎懲、職稱評定、聘任、解聘等的主要依據。
第十八條 對沒完成上一周期工作任務的可視其工作表現等情況和工作需要調整其工作崗位,並按新的工作崗位領取薪酬。
第十九條 教練員連續兩年年度績效考核結果不合格者,違規從事第二職業經教育不改者,按市體育局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唆使、縱容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給我市造成嚴重不良後果者,解聘的同時並移送法務部門。
第二十一條 各訓練單位可依據本試行《辦法》,結合本單位項目特點,制定各項目教練員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如與法律法規衝突,以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屬大連市體育局。

政策解讀

一、生效時間
2021年4月28日
二、制定的必要性
為進一步加強教練員管理,規範教練員行為,提高訓練水平,調動教練員的工作積極性,提升我市競技體育運動水平。特製此辦法。起草過程:參照同類城市檔案、廣泛徵求意見、法務部門審核、下發檔案。
三、主要內容及特點
辦法明確了教練員的職責和任務、外聘教練員工作程式、教練員獎懲、教練員的考核、教練員職稱、教練員隊伍建設等事項。是專門針對我局教練員管理制定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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