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管理規定》
- 施行時間:2007年1月1日
為加強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的管理,提高執教能力,保證培訓質量,根據《大連市機動車駕駛培訓管理條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大連市實際,制定《大連市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管理規定》。《大連市機動車駕...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連市機動車駕駛培訓市場管理,維護培訓市場秩序,提高培訓質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培訓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本規定所稱教練車包括教學車和陪練車。教學車是指對初學駕駛培訓和增駕車型培訓的人員進行機動車駕駛培訓的車輛。陪練車是指對已取得駕駛證件並需提高相應車型駕駛技能的人員進行機動車駕駛培訓的車輛。第三條 大連市交通局是大連市行政...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是為了規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規定。2022年9月26日,《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2號發布,...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大連市市區公車和市內四區計程車除外)駕駛員崗位培訓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大連市交通局是本市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大連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
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要給予表彰;對違反本辦法和有關規定的,視情節輕重,責令停課整頓或停辦,學員的損失由學校(班)負責。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階段從學員向培訓業戶申請報名起,至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以下簡稱結業證書)止。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單位實行許可證制度。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堅持先培訓、後考核發證的原則。第五條...
國家規定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中第三章 教練員管理: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考試每年舉行兩次。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試...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釋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重要實施性規章之一,是我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行政法規體系建設的重要標誌。為使社會各界和廣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準確理解《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釋義》的目的...
2.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際操作教練員證;3.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證;4.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證。基本條件 根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理論...
湖南省公路運輸管理局、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局、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山西省交通運輸管理局、海南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公室、大連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中心、江蘇省泰州姜堰駕駛培訓學校、四川省遂寧市汽車駕駛修理學校。
(10)《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的相關知識 (11)《刑法》的相關知識 (12)地方道路交通安全、道路運輸法規的相關知識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及其實施條例 工作要求 本標準對四級機動車駕駛教練員、三級機動車駕駛...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的技術條 件審驗工作,掌握規範和技術標準的套用情況,統籌指導全市機動車教練場的規劃布局。第九條 培訓機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主動向機動車駕駛培訓管理機構申請辦理...
第三章 車輛駕駛員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單位所在地(無單位的經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或其委託機關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方準駕駛車輛。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除遵守《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外,還必須攜帶臨時...
七、刪除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經考試合格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證件式樣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2006年第2號令)的規定執行;”以及“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道路運輸...
(二)對轄區內各駕駛培訓學校現有教練車、交通車進行一次徹底排查,對車輛技術狀況達不到要求,不按規定進行二級維護、證照不齊、保險不全的教練車不得使用(交通車的二級維護參照教練車執行,並報運管部門備案),堅決杜絕無牌無證教練車教學...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拖拉機除外)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以下簡稱教練員)和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以下簡稱學員)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應當...
第二條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拖拉機除外)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和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以下簡稱教練員)、接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以下簡稱學員)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機動車駕駛...
條例信息 廢止 本辦法2004年5月1日已廢止。原因 被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71號令)所取代而廢止。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駕駛證和駕駛員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及相關理論知識或者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提供有償培訓服務的活動。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區)...
(四)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包括教練場安全負責人、檔案管理人員以及場地設施、設備管理人員;(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教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第十一條 駕培經營者合併、分立從事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活動,或者增加經營項目、培訓內容、培訓能力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許可手續。駕培經營者變更教練場地等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的意見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為進一步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迅速增長的駕駛培訓和考試需求,提高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工作服務管理水平,推進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現提出以下意見。一、總體要求...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屬大連市 體育局。政策解讀 一、生效時間 2021年4月28日 二、制定的必要性 為進一步加強教練員管理,規範教練員行為,提高訓練水平,調動教練員的工作積極性,提升我市競技體育運動水平。特製此辦法。起草...
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以下簡稱從業資格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以下簡稱教練場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各縣級市和嶗山區...
落實國務院發出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及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交通運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等檔案要求,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考試輔助和監管人員及考場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不得為不符合機動車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簽注合格考試成績,不得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標準或者參與、協助、縱容考試作弊,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駕駛培訓機構經營...
就其中的“教練車”、“教練員”就不是任何人擔當的,有資格條件的。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而根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規定“教練車技術狀況應符合GB...
不得為不符合機動車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簽注合格考試成績,不得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標準或者參與、協助、縱容考試作弊,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駕駛培訓機構經營活動,不得收取駕駛培訓機構、教練員、申請人的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