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飛盤運動教練員管理辦法(試行)

2022年10月27日,體育總局社體中心發布《全國飛盤運動教練員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飛盤運動教練員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體育總局社體中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社體中心(群體處、體總秘書處),各飛盤協會,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中國飛盤運動普及推廣,進一步加強飛盤教練員管理,完善飛盤項目制度體系,現印發《全國飛盤運動教練員管理辦法 (試行)》,請遵照實施。
體育總局社體中心
2022年10月2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飛盤運動教練員隊伍建設,提高飛盤運動訓練和教學水平,根據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結合我國飛盤運動發展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成立的全國飛盤運動推廣委員會(以下簡稱“飛盤委”)負責全國飛盤運動教練員的培訓、考核、註冊、選派、處罰等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三條 教練員的技術等級分為國家級教練員、高級教練員、中級教練員和初級教練員。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國家體育總局社體中心授權飛盤委負責國家級教練員的管理工作。飛盤委下設教練員委員會,負責各級教練員認證和管理的日常工作。教練員委員會負責組織國家級教練員培訓,編制培訓規劃,編寫技能培訓大綱、 培訓教材、教學計畫,制定各級別教練員考核標準等。
第五條 地方和行業體育主管部門(協會)負責本地(本系統)高級及以下教練員的管理工作。省級體育主管部門(協會)負責組織本地區高級教練員的管理工作;地(市)級體育主管部門(協會)負責組織本地區中級教練員的管理工作;縣(區)級體育主管部門(協會)負責組織本地區初級教練員的管理工作;行業體協負責組織本系統高級及以下級教練員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飛盤委培訓、考核合格後註冊的從事飛盤運動教學、訓練、培訓、比賽指導等工作的各級教練員,各地和行業體育主管部門(協會)可遵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章 教練員等級認證
第七條 教練員等級認證考核分為飛盤運動的理論和技能考核兩部分。申請國家級教練員加試英語考核,作為資格認證的參考。
第八條 初級教練員等級認證標準
一、 年滿18周歲中國公民,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含同等學力),基本掌握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技能,能夠掌握和正確運用飛盤運動競賽規則與裁判法,掌握飛盤運動教學訓練的內容和方法、手段,具備完成飛盤基礎性教學訓練和比賽任務的實際能力。
二、 參加飛盤委授權或由各縣(區)級以上的體育主管部門(協會)組織的培訓,考試合格者可申報初級教練員。
第九條 中級教練員等級認證標準
一、 取得飛盤初級教練員證書後,從事教練員工作滿一年。
二、 能夠熟知和正確運用飛盤運動競賽規則和裁判法,能熟練地運用飛盤教學訓練方法、手段出色地完成訓練、比賽任務。
三、 具備培養、指導初級飛盤教練員的能力。
四、 在飛盤委註冊的俱樂部(運動隊)擔任教練員職務,並在地(市)級及以上的體育主管部門(協會)主辦的飛盤比賽中(含在飛盤委備案的俱樂部比賽)取得以下任一成績:
1. 全國飛盤比賽前十六名;
2. 全國行業系統比賽取得前八名;
3. 省級飛盤比賽取得前八名;
4. 地(市)級飛盤比賽取得前三名;
5. 省級行業系統飛盤比賽取得前三名。
五、 參加飛盤委授權或各地(市)級以上的體育主管部門(協會)組織的培訓,考試合格者可申報中級教練員。
第十條 高級教練員等級認證標準
一、 取得飛盤中級教練員證書後,從事教練員工作滿一年。
二、 掌握體育專業理論知識,掌握飛盤運動前沿訓練方法與手段,對飛盤運動訓練和比賽有較深刻的認識、理解和研究。能結合教學訓練實踐進行一定的科學研究,並有至少一項代表性研究成果。
三、 初步掌握一門外語,熟悉飛盤專業術語,能查閱飛盤專業技術資料。
四、 具備培訓、指導中級飛盤教練員的能力。
五、 在飛盤委註冊的俱樂部擔任教練員職務,並在省級及以上的體育主管部門(協會)主辦的飛盤比賽中(含在飛盤委備案的俱樂部比賽)取得以下任一成績:
1. 全國飛盤比賽取得前八名;
2. 全國行業系統比賽取得前三名;
3. 省級飛盤比賽取得前三名。
六、 參加飛盤委授權或各省級以上的體育主管部門(協會)組織的培訓,考試合格者可申報高級教練員。
第十一條 國家級教練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
一、 年齡在60周歲以下。
二、 取得飛盤高級教練員資格後,從事教練員工作一年以上。
三、 系統地掌握體育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飛盤專業知識,全面掌握飛盤運動技術、戰術、體能、運動智慧型和運動心理的訓練方法與手段,對飛盤運動教學訓練有較深的研究或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反映飛盤運動訓練成果的學術文章;掌握一門外語,能閱讀和翻譯飛盤專業外文技術資料,進行技術交流;具備培訓、指導高級飛盤教練員的能力。
四、 在飛盤委註冊的俱樂部擔任教練員職務,並在全國性飛盤比賽中(含在飛盤委備案的俱樂部比賽)或國際性飛盤比賽取得以下任一成績:
1. 世界運動會前八名;
2. 世界錦標賽(含俱樂部錦標賽),男子組、女子組或混合組前十六名;
3. 世界青年錦標賽(含U24、U20),男子組、女子組或混合組前十二名;
4. 亞洲大洋洲錦標賽(含俱樂部錦標賽),男子組、女子組或混合組前八名;
5. 亞洲大洋洲青年錦標賽(含U24、U20),男子組、女子組或混合組前四名;
6. 全國飛盤比賽前三名。
五、 參加飛盤委組織的培訓,考試合格者可申報國家級教練員。
第十二條 符合世界飛盤聯合會相關條件的國家級教練員,可由飛盤委擇優推薦參加世界飛盤聯合會組織的教練員培訓。
第十三條 高等院校相關體育專業(體育教育、運動訓練、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休閒體育、民族傳統體育等)本科學歷(含同等學力)及以上的在校生/畢業生,可直接申請報考中級教練員。在各級各類學校中從事體育教學工作兩年及以上的教師,可直接申請報考高級教練員。
第十四條 教練員各等級證書由委員會統一製作。各等級教練員認證不得收取認證費。
第四章 教練員註冊
第十五條 教練員實行分級註冊管理制度。各級教練員應每年向相應級別的管理單位(體育主管部門或協會)進行註冊,省級管理單位應每年將高級教練員註冊名單向飛盤委備案,地(市)級和縣(區)級單位應每年將中級、初級教練員註冊名單向省級管理單位備案。
第十六條 教練員連續兩年未註冊,其等級自動取消,教練員證書失效。
第十七條 飛盤委每兩年組織註冊國家級教練員開展繼續教育培訓並進行覆核考試,未通過考核者原則上不得參加該註冊年度相關教學和訓練工作。各級教練員管理單位可參照執行,並積極組織教練員參加培訓工作。
第十八條 註冊應使用飛盤委統一編制的表格或指定的線上系統。
第十九條 各級教練員註冊不得收取註冊費。
第五章 教練員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教練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各級教練員管理單位組織的教練員培訓、繼續教育、考核,並按規定申請晉升等級。
二、受各級教練員管理單位選調,參加相應各級各類飛盤教學和訓練工作。
三、向各級教練員管理單位提出相關工作意見和建議。
四、享有相關飛盤教學和訓練工作的待遇。
五、對於受到的處罰有申訴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教練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堅持良好的職業道德,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廉潔自律,盡職盡責,積極參加教學和訓練工作。
二、努力鑽研並熟練掌握飛盤運動教學和訓練理論、方法、手段,注重積累經驗、總結提高,不斷提升專項技能水平和執教水平。
三、積極參與教練員隊伍建設,團結協作,促進教練員隊伍的整體工作水平提高。
四、遵守競賽規則和規程,嚴守底線,嚴格遵守賽風賽紀和反興奮劑相關規定。
五、積極承擔並認真完成各級教練員管理單位安排的教學和訓練任務。
六、主動配合各級教練員管理單位進行教練員工作情況的調查和研究工作。
七、服從管理,按規定參加相應等級教練員的年度註冊與覆核考試。
第六章 教練員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 飛盤委對教練員工作中表現突出者予以相應表彰。各級教練員管理單位可自行制定相應表彰獎勵辦法。
第二十三條 飛盤委對違規違紀的教練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停止若干場次執教資格、停止執教資格1~2年、降低教練員等級、撤銷教練員等級、終身禁止執教的處罰,同時通報該教練員管理單位共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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