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運動隊業餘訓練管理辦法(試行)

大連市體育局2021年4月28日印發大連市運動隊業餘訓練管理辦法(試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運動隊業餘訓練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28日
  • 發布單位:大連市體育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體育強國建設綱要檔案精神,加強大連體育系統運動隊的管理,提升體育後備人才培養質量,科學開展業餘訓練工作,努力打造競技體育強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體育局直屬單位管理的競技體育項目業餘訓練運動隊(以下簡稱:運動隊),包括:一線隊、梯隊和合作辦訓運動隊。
第三條 市體育局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局屬單位)是本單位運動隊的第一責任單位,負責管理和落實運動隊的業餘訓練工作;市體育局競技體育處(以下簡稱:局競體處)等相關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運動隊的業餘訓練工作。
第二章 運動隊組建
第四條 各項目運動隊在組建(或撤銷)前,局屬單位必須對該項目進行科學論證並形成研究報告,報經市體育局批准後方可組建(或撤銷)運動隊,原則上新增體育項目應是新周期奧運會、全運會或省運會設定的競技體育項目。
第五條 各項目運動隊的人員構成應為:領隊、教練員、運動員和醫療、科研、後勤保障人員。由局屬單位依據規定按需配備相關人員,運動隊中的教練員與運動員的數量比例應控制在1:10—1:15之間,原則上帶隊教練員總人數應不低於120人,在訓運動員總人數應不低於1200人。
第六條 經市體育局批准後,局屬單位應依據人事規定和崗位需求配備主教練、助理教練員等帶隊教練員。帶隊教練員必須是專職並具有教練專業技術職稱等資質,由局屬單位制定帶隊教練員的崗位設定方案和準入標準,並負責選拔、聘用帶隊教練員。帶隊教練員必須與所在局屬單位簽訂工作契約並確定績效考核指標。高水平教練員的引進工作由市體育局統籌安排。
第七條 經局屬單位核准後,各項目運動隊可以根據組別和小項組建運動隊的梯隊。運動隊的在訓運動員包括:一線隊的入隊運動員(以下簡稱:入隊運動員)和梯隊運動員,各項目梯隊運動員的人數和人員配備比例由所在局屬單位負責統籌管理。
第八條 各運動隊應制定選材標準並定期開展選材活動,原則上應在每年學校的寒假和暑假期間開展選材活動。通過選材活動的運動員方可進入梯隊試訓並正式進入一線隊,不符合選材標準和程式的人員不得入隊。高水平運動員的引進工作由局屬單位統籌安排。
第三章 運動隊編制
第九條 運動隊(一線隊)的編制為帶隊教練員(含聘用教練員)和入隊運動員的數量定額,其中入隊運動員是指通過所在局屬單位入隊(入編)選拔並重點培養的省運會參賽運動員。市體育局對入隊運動員編制實施審批管理,局屬單位對入隊運動員編制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條 各運動隊的帶隊教練員編制數量是按照新周期省運會規程規定報名人數和各項目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原則上不超過新周期省運會規程規定報名人數,如需增編應由局屬單位提供依據並說明情況,經市體育局研究核准後方可增編。
第十一條 各運動隊的入隊運動員編制數量應按照上屆省運會各項目完成的金牌任務指標和新周期省運會規程規定報名人數進行確定。原則上按照獲得金牌的數量配備入隊運動員編制,具體比例和配備辦法由市體育局結合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第十二條 各運動隊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運動員的入隊(入編)選拔,由局屬單位負責制定選拔標準並審核編內人員信息情況,編內人員信息應在下年度開始前統一向局競體處報備。不能虛報編制數量和人員信息,編內人員不能1人占用2個及以上編制。
第十三條 每年度由局屬單位制定具體的各項目人員編制分配方案,報經市體育局批准後可以對各項目人員編制數進行適當調整。原則上每年度入隊運動員的編制總數保持不變,入隊運動員的編制總數如有增加需向市體育局進行合理說明,市體育局將定期對編內人員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四章 運動隊訓練
第十四條 各運動隊需依據國家體育總局印發的訓練大綱和相關法規科學開展業餘訓練工作(全年訓練不少於280天、每天訓練2—3.5小時),為國家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高質量、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
第十五條 各運動隊需要建立在訓人員信息庫,包括《教練員業務檔案》《運動員技術檔案》等信息,並由局屬單位制定各項目的訓練大綱和運動隊相關人員的準入標準。由教練員制定訓練計畫並指導運動員科學開展業餘訓練,局屬單位訓練管理部門統一負責運動隊的訓練考勤,無關人員不得隨隊訓練。
第十六條 由局屬單位與運動隊的帶隊教練員簽訂工作契約並確定工作績效考核指標(考核周期不超四年),未完成工作績效考核指標的教練員應由所在局屬單位進行崗位調整。帶隊教練員的聘用和調整信息應及時向市體育局相關部門進行報備,不具備教練員資質的人員不允許帶隊訓練。
第十七條 局屬單位應制定運動隊的入隊(入編)標準並負責嚴把入隊關,運動員在入隊前需進入梯隊通過1-3個月的試訓期(如需延長試訓期需經局屬單位訓練管理部門審批),不符合入隊標準的運動員應儘快離隊。符合入隊標準的運動員需與所在局屬單位簽訂培養協定並建立入隊相關手續,入隊運動員必須代表大連市在遼寧省註冊,運動員入隊及註冊信息由局屬單位定期向局競體處報備。
第十八條 各運動隊的訓練時間和訓練地點由局屬單位統籌安排,訓練所需場館(地)、器材等訓練設施由局屬單位統一管理,運動隊外出訓練相關事宜由局屬單位統一安排。局屬單位應制定相關管理制度,並定期將運動隊的訓練時間、地點、人員信息情況和重要訓練器材使用情況(槍枝、彈藥等)向局競體處報備。
第十九條 各運動隊在與縣區、學校和社會各類單位合作辦訓(包括投入相關經費)之前,必須由局屬單位提供合作辦訓協定或意向書,經市體育局研究批准後,方可開展合作辦訓相關工作。合作辦訓協定必須規定新周期省運會金牌任務指標,局屬單位根據任務完成情況投入相關經費(依據市財政批覆的經費標準以獎代投)。
第二十條 由局屬單位向市體育局上報運動隊冬訓計畫,經核准後,由局屬單位統籌安排各運動隊外出冬訓相關事宜,原則上在冬季期間我市無法開展訓練的相關項目運動隊和被確定為重點項目(田徑、游泳、三大球等重點發展的項目)、優勢項目(近兩屆省運會金牌總數都獲得第一名的項目)的運動隊可以外出冬訓。外出冬訓運動隊的教練員、運動員應為隊伍編內人員,外出冬訓的運動隊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經費使用要求開展冬訓工作,無關人員不得隨隊外出或探訪。
第二十一條 各運動隊應積極向遼寧省專業隊和遼寧省各類體校輸送高水平運動員,局屬單位應每半年將運動員輸送情況向局競體處報備。未經市體育局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向其他省市輸送、交流運動員。
第二十二條 各運動隊相關人員因試訓、集訓、借調至上級訓練單位,局屬單位應定期將相關信息向局競體處報備。對因運動成績、訓練意願、傷病、違紀等原因淘汰退隊的運動員,必須填寫退隊申請表並由所在局屬單位批准方可退隊並解除相關協定(退隊申請表一式三份,運動員、局屬單位、局競體處各一份)。
第二十三條 堅決杜絕使用各類興奮劑並加強訓練安全工作,局屬單位要有分管領導專門負責相關工作,各運動隊要定期開展反興奮劑和訓練安全的教育工作,各運動隊的教練員是反興奮劑和訓練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章 運動隊參賽
第二十四條 各運動隊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經費使用要求積極開展參賽工作。參賽運動員和教練員應為運動隊的編內人員並在遼寧省進行註冊,參賽人數(含領隊、隊醫和保障人員)不允許超過比賽規程規定的報名人數。符合報名條件的編外高水平運動員如需參賽,需經所屬單位的選拔和核准,並向局競體處進行報備認證。
第二十五條 各運動隊經所在局屬單位核准後,可以代表我市參加遼寧省和全國的各類青少年單項比賽(奧運會和省運會項目),原則上被確定為我市重點項目和優勢項目的運動隊可以外出參加計畫內的全國比賽;部分項目的高水平運動員,經局屬單位選拔、核准後,可以外出參加計畫內的全國比賽。外出參賽計畫和相關信息需及時向局競體處報備。
第二十六條 各運動隊及運動員代表我市參加遼寧省和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局屬單位應建立運動員的選拔機制,各項目代表隊的組建必須通過局競體處的審核,經選拔、核准後方可代表參賽。
第二十七條 各運動隊代表遼寧省或遼寧省相關運動隊代表大連市參加各級各類比賽必須經局屬單位審核,報經市體育局批准後方可參賽,由遼寧省相關部門與局屬單位簽訂代表參賽協定書,參賽相關事宜由遼寧省相關部門負責管理和落實。
第二十八條 合作辦訓的運動隊及相關人員如需代表我市參加省級和全國各類比賽,需由簽訂協定的局屬單位對參賽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核並選派領隊隨隊管理,如需代表我市參加省級和全國的綜合性運動會,必須通過相關局屬單位的選拔並審核,報經市體育局批准後方可參賽。
第二十九條 各運動隊不得代表其他省市和未簽訂合作辦訓協定的單位參加各級各類比賽,如有上級體育行政管理部門的參賽要求,必須按照國家和省、市參賽規定,由局屬單位報經市體育局批准後,方可代表參賽。
第三十條 局屬單位必須加強運動隊反興奮劑和賽風賽紀的教育和監管,各運動隊代表我市和遼寧省參加各級各類比賽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反興奮劑和賽風賽紀的相關規定和要求,由局屬單位統一負責簽訂反興奮劑和賽風賽紀責任書。
第三十一條 局屬單位必須定期對運動隊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各運動隊外出參賽必須保障好參賽人員的人身安全,如相關人員未經批准或未按規定外出參賽,責任自負。
第三十二條 各運動隊參加各級各類比賽應在賽前向所在局屬單位報送參賽計畫及參賽名單,在賽後報送參賽總結及比賽成績,由局屬單位負責審核參賽運動員的等級申報材料,並按規定統一辦理等級申報事宜,運動隊參賽和等級申報情況定期向局競體處進行報備。
第六章 運動隊考評
第三十三條 局屬單位應根據運動隊的省運會任務完成情況、專業運動員輸送情況和日常訓練、參賽情況對運動隊的業餘訓練工作進行考評,對違犯興奮劑或賽風賽紀相關規定的運動隊及相關人員進行追責。
第三十四條 在上屆省運會各項目決賽中獲得金牌總數第一名的運動隊在外出冬訓和參賽享有優先權,局屬單位應在運動隊的編制、場地、器材和經費上給予優先支持。在上屆省運會未能獲得金牌或未能完成參賽任務的運動隊,應縮減本周期訓練和參賽人數。
第三十五條 在上屆省運會周期向省專業隊輸送運動員較多的運動隊,在下周期運動員編制中增加一定運動員編制,具體辦法由市體育局相關部門研究確定。在上屆省運會周期沒有向省專業隊、省體校輸送運動員的運動隊,應縮減本周期訓練和參賽人數。
第三十六條 由局屬單位每半年向局競體處報備1次入隊運動員的退隊信息(以退隊申請表為準),各項目市隊運動員每年的淘汰率需控制在25%以內(因輸送、交流和省運會完賽離隊不計入淘汰率),如運動隊的運動員淘汰人數超出規定的淘汰率,將在下年度扣除該運動隊的運動員編制,具體辦法由市體育局相關部門研究確定。
第三十七條 由局屬單位制定具體的訓練績效考核辦法,建立起優勝劣汰的訓練管理機制,並定期對各運動隊進行考核評價,至少每半年檢查1次教練員的訓練計畫(教案),定期選派管理人員對運動隊(含合作辦訓運動隊)的訓練和參賽情況進行跟隊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體育局將依據運動隊的訓練、參賽和輸送情況對運動隊的業訓工作進行考評,依據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對運動隊的人員編制、訓練和參賽經費進行動態管理和量化考核。
第七章 運動隊保障
第三十九條 各運動隊的運動員都有接受文化教育的權利,市體育局相關部門和局屬單位負責協調相關單位和學校,保障運動員接受規定的文化教育,各運動隊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運動員的學習時間。
第四十條 局屬單位要加強運動員、教練員的愛國主義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反興奮劑和賽風賽紀教育,定期組織培訓活動全面提升運動員、教練員的綜合素質和道德水平。
第四十一條 各運動隊的教練員都有接受各級業務培訓的權利,局屬單位要積極推薦教練員參加各級業務培訓,教練員培訓期間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所屬單位按市財政批覆標準承擔。
第四十二條 局屬單位負責為運動隊提供標準的訓練場地和訓練器材,各運動隊應有專屬訓練場館(地),訓練所需場館(地)由局屬單位統一進行租用和使用,訓練器材等訓練設施由局屬單位統一進行採購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局屬單位按照市財政批覆的經費標準為運動隊編內的運動員、教練員按需提供住宿,原則上距離訓練地點較近的走訓運動員不需住宿,如運動隊住宿地點與訓練地點相距較遠,需由局屬單位統一組織運動隊往返訓練。
第四十四條 局屬單位按照市財政批覆的一伙食費標準為運動隊編內的運動員和教練員提供一伙食保障(本周期一伙食費標準為35元/人/天),具體標準和天數以市財政批覆為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編內人員的任何費用,不得向編內人員違規發放一伙食補貼。
第四十五條 局屬單位必須根據市財政經費標準和各項目實際情況為運動隊的在訓運動員(含梯隊運動員)、教練員和長期跟隊的訓練保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保障好運動隊相關人員開展日常訓練的人身安全。
第四十六條 報經市體育局、市財政局相關部門審核後,局屬單位依據市財政批覆的經費,每年為各運動隊投入一伙食費、醫療費、註冊費、保險費、服裝費、場租費、器材費、參賽費、冬訓費、辦賽費等業訓經費,保障各項目運動隊科學開展業訓工作。相關經費要專款專用、按規使用,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如有經費結餘應按規退還市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私用、違規使用業訓經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各運動隊要嚴格遵守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局屬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管理制度和細則。
第四十八條 如相關單位和人員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出現違法違紀的現象,由相關部門負責調查和追責。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和修改權歸屬大連市體育局。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政策解讀

一、生效時間
2021年4月28日
二、制定的必要性
為規範業餘訓練經費管理工作,提高業餘訓練經費的使用效益,促進我市競技體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競技體育人才培養指導意見》《大連市本級單位經費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大連市本級體育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定本規定。起草過程:參照同類城市檔案、廣泛徵求意見、法務部門審核、下發檔案。
三、主要內容及特點
此規定是在黨的十八大之後,各項工作按照法制化制度化程式化的有關要求的背景下起草制定的。主要內容為由市財政撥付給局屬單位及相關合作單位,用於市運動隊開展業餘訓練相關工作的專項經費的使用程式、使用目的、使用範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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