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學生體育競賽管理規定

為加強對全國學生體育競賽的領導和管理,提高學生體育競賽的水平和效益,使競賽工作逐步制度化、規範化,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自1997年11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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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28日發布) 教體[199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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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國學生體育競賽的領導和管理,提高學生體育競賽的水平和效益,使競賽工作逐步制度化、規範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國學生體育競賽是指全國範圍的綜合性或單項體育競賽。全國學生體育競賽由國家教委和有關部門、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或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及由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授權的單項分會主辦。
第三條 舉辦全國學生體育競賽要以育人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講求綜合效益,體現“團結、奮進、文明、育人”的精神。通過競賽活躍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學生的健康水平,發現和培養優秀體育人才,檢驗和提高學校課餘訓練水平,推動學校體育工作的發展。
第四條 全國大學生、中學生運動會由國家教委、國家體委、共青團中央聯合主辦,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或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協辦。
全國大學生運動會每四年舉辦一次;全國中學生運動會每三年舉辦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順延舉行。
第五條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以及由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授權的各單項分會,每年可主辦一至二次全國性大學生單項體育競賽。
第六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可根據情況每年舉辦二至三個項目的單項比賽。
第七條 在舉辦全國大學生運動會、全國中學生運動會的當年,凡已列入運動會比賽的項目,不再安排該項目的單項比賽。
第二章 競賽項目和競賽的申辦
第八條 全國大、中學生運動會所設項目應按基礎性強、普及面廣並具有一定傳統的原則選擇確定,每屆運動會所設項目不宜過多。
根據現階段實際情況,全國大學生綜合運動會可設定6-8個項目,其中必設項目有:田徑、游泳、籃球、足球、桌球。另外,可選設1-2項易於普及的民眾體育項目,如武術、健美操、羽毛球、網球等。
全國中學生綜合運動會一般可設5-7個項目,其中必設項目有:田徑、游泳、籃球、排球、足球。另外,可選設1-2項易於普及的民眾體育項目,如桌球、武術等。
第九條 凡承辦全國大、中學生綜合性運動會的單位和地區,應當提出運動會設項方案,報主辦單位審定後正式列入該項比賽的競賽規程。
第十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可申請承辦全國大學生運動會或全國中學生運動會:
1、承辦地是經濟、文化、教育水平較為發達的大、中型城市;
2、運動會承辦城市及學校,必須有較好的體育場館及設施,符合比賽項目的技術要求和其它條件;
3、除國家財政撥款外,必須有足夠的經濟實力,以保證運動會順利運行;
4、承辦單位必須遵循主辦單位制定的各項規定,保證完成運動會籌備、召開、總結等各階段的工作。
第十一條 申請承辦全國大學生運動會、全國中學生運動會,應當在上一屆運動會舉辦前,向主辦單位遞交申請承辦報告,並需附下列檔案:
1、當地人民政府批覆意見書;
2、承辦工作實施意向書;
3、經費預算及經費保證。
第十二條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授權的各單項分會主辦年度單項比賽,應當上報年度競賽計畫,並向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提供以下材料:
1、承辦單位名稱;
2、比賽名稱;
3、比賽日期、地點;
4、參賽隊數;
5、競賽規程;
6、經費條件。
第十三條 凡有條件承辦全國大學生單項體育競賽的大專院校,在徵得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均可向大學生體育協會的單項分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大學生體育協會單項分會審核後,在比賽前一年的11月底以前,以書面形式上報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審批,經批准後方可舉行。
申請承辦全國中學生單項比賽,應經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批准。
第三章 競賽組織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應在主辦單位的指導下,成立籌備委員會或籌備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各項籌備工作,並制定競賽規程,報主辦單位審定。
第十五條 競賽規程應包括下列內容:競賽名稱、承辦單位、協辦單位、參賽單位、競賽日期和地點、運動隊及運動員的參賽條件、競賽辦法、錄取名次、獎勵辦法、資格審查、體育道德風尚獎評比、裁判員、經費條件等。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應在比賽開始前向主辦單位報送組織委員會成立方案,經主辦單位批准,正式成立組織委員會。
組委會全面負責比賽期間的領導及善後工作,處理重大或緊急事項,保證比賽公正、有序地順利進行。在全部比賽結束後一個月內,向主辦單位遞交書面總結。
第十七條 競賽籌備委員會、組織委員會下設各機構工作職責如下:
1、辦公室:根據比賽安排,排定活動日程表,擬定、印刷有關檔案和材料,協調各部門的工作,協助有關機構組織各種會議,組織實施體育道德風尚獎運動隊、運動員、裁判員的評選工作。
2、競賽機構:執行競賽規程,確保比賽符合各該項目的競賽規則並按競賽規程的規定進行。負責比賽輪次和日程的編排;接受參賽隊報名,按照競賽規則的要求,保證比賽場地、器材、設施的正常使用;安排賽前的訓練,組織安排裁判員學習和實習,以及賽前的技術會議;編輯競賽秩序冊,定時傳送競賽公報。
3、接待機構:負責參賽隊、裁判員以及參加賽會工作人員的迎送、食宿、市內交通等生活安排;負責返程交通票的訂購。
4、紀律與資格審查機構:依照競賽規程有關規定,負責審查參賽運動隊、運動員的資格;聽取受理意見和材料,並作出處理決定;負責處理賽會和比賽期間的一切違紀事件。
5、財務機構:根據競賽規模製訂經費預算及開支原則;提出經費籌集方案,負責經費籌集和資金管理;合理支付各種費用;在比賽結束後一個月內,向主辦單位提交結算報告。
6、宣傳機構:以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和報導,擴大影響;負責與新聞單位的聯繫,組織必要的新聞發布會;編印宣傳手冊;配合集資部門做好廣告設定。
7、安全機構:負責賽會期間的食宿、交通、賽場安全保衛工作,負責維持賽場觀眾秩序。
組織委員會機構除下設以上機構外,要加設體育道德風尚評選等與競賽活動有關的其他機構。
第十八條 全國大學生運動會、全國中學生運動會可設主席團。
第四章 競賽管理
第十九條 參加全國學生體育競賽的運動員必須是取得學籍的在校大學生、中學生,並符合參賽項目競賽規程中有關“運動員條件”的各項規定。
如有違反上述規定者,除取消運動員參賽資格或比賽成績外,主辦單位有權進一步追究派出單位或直接有關人員的責任,視其情節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條 對學生運動員應建立統一的檔案登記,並實行統一的計算機儲存管理。凡培養體育後備人才的試點校每年對招收的運動員要進行統計,並向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申報。凡比賽前一年度未申報的運動員一律不得參加本年度比賽。凡當年招收的學生不得參加當年舉辦的各種競賽活動。
第二十一條 比賽報名辦法必須按所參加比賽的競賽規程中有關報名規定進行。
第二十二條 全國學生體育競賽原則上不收取報名費,如確需收取報名費的,必須報請比賽主辦單位批准。
第二十三條 參賽隊應按競賽規程所規定的人數和日期報到,同時交驗學生身份證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檔案。
第二十四條 比賽場地、器材、設施要符合競賽規則的要求和標準,保證比賽順利進行。大型比賽應有必要的攝錄像設備。比賽一般應安排在學校的場地或體育館進行。
第二十五條 運動隊應安排在條件較好的學校食宿。宿舍、餐廳及周圍環境應清潔、衛生,能提供保證運動員賽後的熱淋浴條件。必須有食品衛生檢驗制度,保證運動員營養的需要,杜絕食物中毒現象的發生。裁判員、運動員應分離住宿和就餐。
第二十六條 賽會期間任何人員不允許將家屬、親友及無關人員帶住賽會。情節嚴重者,將取消其參賽或工作資格。
第二十七條 運動隊成員、裁判員、大會工作人員都必須遵守大會制定的制度和紀律規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確保比賽駐地、賽場的安全。參加比賽的各隊必須按要求辦理全隊人員比賽期間階段性人身保險,否則不得參加比賽。
第二十九條 比賽場、館內一律禁止吸菸。
第五章 裁判員的選派和管理
第三十條 在比賽中擔任副裁判長以上的裁判員由主辦單位選聘。其他裁判員按競賽規程中有關規定選聘。
第三十一條 全國大學生運動會、全國中學生運動會所有裁判員均由主辦單位選聘。
第三十二條 凡由主辦單位選派的裁判員差旅費由賽區負擔。裁判員在比賽期間所有的食宿費、裁判員酬金均由賽區負擔。
第三十三條 由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各單項分會主辦的大學生單項體育比賽,裁判員的選聘方案及主要裁判人員名單,要在比賽前一個月報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審批備案。
第三十四條 裁判員在執行裁判工作時要認真執行裁判員守則,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裁判工作以外的事情。對違反此規定者將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止工作等相應處理。
第三十五條 如無特殊安排,裁判員到賽區參加工作,應自備裁判服裝和裁判工作用品,裁判員臨場工作時必須佩帶級別標誌。
第三十六條 每次競賽活動結束後24小時內,裁判長負責組織全體裁判員進行總結,並寫出書面材料連同填好的裁判員工作報告表送交主辦單位。
第六章 資格審查、競賽紀律及申訴
第三十七條 為端正賽風,對比賽中出現的運動隊、裁判員、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及其他違紀行為,比賽組委會的紀律與資格審查機構,應及時調查核實,並依據競賽規程、競賽規則、資格審查辦法的規定,分別情況作出警告、停賽、通報或取消運動隊、運動員、裁判員及工作人員資格的處理決定。比賽組委會的紀律與資格審查機構的處理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三十八條 參賽各隊均有舉報和申訴權。舉報和申訴時要注重證據,要出據經團(隊)領導核准簽字後的書面材料及一定數額的舉報、申訴費,否則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條 對參賽運動員服用違禁藥物的檢測和處理,應當嚴格按照國家體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競賽財務管理及經費支配
第四十條 舉辦學生體育競賽應貫徹勤儉辦賽的方針。比賽預算要符合比賽基本需要,並有可靠的資金或財源保證。
第四十一條 凡與比賽有關的一切經費來源要獨立設帳,由專人管理,並健全財務收支制度和監督、審計制度。要做到專款專用,嚴格執行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比賽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對其所主辦的比賽進行財務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四十三條 以贊助單位產品名稱、標誌命名的比賽,必須徵得主辦單位的同意,否則不得冠名。
第四十四條 凡承辦大、中學生運動會的單位、地區以及承辦規模較大的全國大、中學生體育單項比賽的單位,以運動會或比賽的名義所徵集的贊助款,廣告、售銷體育彩票的費用等行政撥款以外的收入,應按總收入5%的比例上繳大、中學生體育協會。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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