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體育競賽管理規定

《黑龍江省體育競賽管理規定》是2000年3月18日發布實行的地方法規。

2018年1月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決定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體育競賽管理規定
  • 發布時間:2000年3月18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號
  • 性質:地方法規
  • 廢止時間:2018年1月4日
廢止決定,管理規定,

廢止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等31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省政府研究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陸昊
2018年1月4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等31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全國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等國家有關要求,做好與國家廢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取消、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等決定的銜接,廢止和修改不符合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要求的省政府規章,省政府對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深入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一、廢止9部省政府規章
(一)《黑龍江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1989年省政府令第4號,1998年省政府令第11號修正)。
(二)《黑龍江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1999年省政府令第2號)。
(三)《黑龍江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票據管理辦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5號)。
(四)《黑龍江省犬類管理規定》(1987年10月13日公布,2006年省政府令第11號修正)。
(五)《黑龍江省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2010年省政府令第4號)。
(六)《黑龍江省體育競賽管理規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6號,2012年省政府令第1號修正)。
(七)《黑龍江省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2005年省政府令第6號,2012年省政府令第1號修正)。
(八)《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1997年省政府令第17號,2006年省政府令第6號第一次修正,2009年省政府令第1號第二次修正,2013年省政府令第4號第三次修正)。
(九)《黑龍江省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2004年省政府令第1號,2012年省政府令第1號第一次修正,2016年省政府令第3號第二次修正)。
……

管理規定

(2000年3月18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號公布)
第一條
為加強體育競賽管理,推動體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黑龍江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各類體育競賽及其管理,均應當遵守本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本單位、本系統內舉辦的體育競賽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舉辦體育競賽,應當有利於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有益於人民民眾的身心健康,有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四條
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體育競賽管理和監督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農墾、森工、鐵路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內的體育競賽管理工作,接受省體育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各級工商、財政、物價、稅務、公安、衛生、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體育主管部門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體育競賽的舉辦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有具體的競賽組織實施方案和規則、規程;
(三〉有競賽必需的經費;
(四)有與競賽相應的組織機構和操作人員;
(五)有競賽所必需的場所、設施、裝備和器材;
(六)有特殊性競賽所必備的其他條 件。
第六條
體育競賽活動的舉辦人,應當向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申報登記和資格認證,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
體育競賽的舉辦人可以委託具備組織競賽條 件的其他人承辦,也可以由若干單位聯辦。對委託舉辦的體育競賽,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簽訂契約,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體育競賽的舉辦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體育競賽申報、登記手續:
(一)舉辦國際性、涉外的或者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參加的體育競賽,舉辦人應當在開賽前6個月向省體育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二〉舉辦全國性或者跨省的體育競賽,舉辦人應當在開賽前3個月向省體育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三)舉辦全省性或跨市(行署〉的體育競賽,舉辦人應當在開賽前2個月向省體育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四)舉辦跨縣(市)的體育競賽,舉辦人應當在開賽前1個月向本縣(市)體育主管部門申報登記並報上一級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五)舉辦本地區的體育競賽,舉辦人應當在開賽前1個月向當地體育主管部門申報登記並報上一級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六)舉辦體育競賽需占用公共場地、街道、公路等重要建築設施的,應當徵得相關部門同意並辦理手續;
(七)舉辦橫渡江河、水庫和熱氣球、汽車、機車越野、飛機特技表演以及其他危險性較大或者規模大、競爭激烈的體育競賽表演活動,舉辦人應當在開賽前的2一幣個月內到當地體育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經審核批准後舉辦;
(八)國家體育主管部門及各行業體協在我省舉辦的體育競賽活動,應當由省體育主管部門同有關部門協調管理。
第九條
舉辦體育競賽,舉辦人應當通過體育主管部門選聘註冊裁判員,並且按照有關規定對不同技術等級的裁判員給付酬金。未經體育主管部門選派,任何裁判員不得隨意承擔體育競賽的裁判工作。
第十條
舉辦人應當憑體育競賽登記證租借體育場所。體育場所的管理單位不得向未經批准舉辦體育競賽的單位和個人租借其場所舉辦體育競賽活動。
第十一條
舉辦體育競賽活動,舉辦人應當向體育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體育競賽申請書及可行性報告:
(二)法人證明、資格證書、營業執照、驗資證明或資金來源協定書或者契約,國際比賽須交驗有關外事檔案;
(三)競賽規則、規程,競賽組織實施方案及安全保衛措施等材料:
(四)舉辦體育競賽所需要的場所、器材、通訊設備以及管理人員情況的材料;
(五)競賽經費收支、盈利分配、虧損分擔等方案;
(六)參賽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的基本情況以及相關運動項目協會出具的委派裁判員證明材料;
(七)對競賽活動資金進行監督的材料:
(八)體育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查驗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舉辦馬拉松、拳擊、攀岩、汽車、機車、跳傘、熱氣球、飛機特技表演等危險性大、強度大、對抗性劇烈的體育競賽活動項目,舉辦人應當提報醫療救護方案並為參賽者辦理人身保險。
第十三條
舉辦人在體育競賽開賽前一個月內,應當將不少於全部預算經費的60%匯到體育主管部門。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對競賽活動資金進行監督管理,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體育主管部門收到體育競賽申報登記表之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且發出書面通知。舉辦人應當在取得體育主管部門簽發的體育競賽登記證明後,按照本規定進行體育競賽的公開性運作。有關媒體對體育競賽活動的宣傳報導,應當經體育主管部門核准確認後進行。體育競賽登記證明在該競賽結束後即自行失效。
第十五條
舉辦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物價、衛生、稅務、審計等手續。
第十六條
體育競賽經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出售門票、接受贊助和收取報名費。
第十七條
體育競賽的舉辦人應當向體育競賽主管部門提供一定數額的業務經費,用於對競賽有關人員的培訓及業務開支。
第十八條
舉辦人申報登記進行體育競賽,應當提供擔保,如不能提供擔保,應當向體育主管部門繳納保證金,其保證金的標準由體育主管部門根據體育競賽規模另行規定。體育競賽結束後,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舉辦人上報競賽情況總結、競賽成績冊和審計機構出具的競賽經費收支審計報告後,在15日內退還保證金。未經體育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更改比賽時間、地點,造成參賽、參觀者經濟損失或者未經批准改變比賽內容、取消比賽的,以及因舉辦人組織不善,造成競賽活動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不予退還的保證金用於損害補償或者抵充罰款。
第十九條
經批准登記的體育競賽,如需要改變名稱、內容、時間、地點或者撤銷競賽活動的,舉辦人應當到原競賽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撤銷登記手續,並且向社會發布公告。舉辦人應當在一周內依法清理債權債務,併到原競賽登記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舉辦人應當對接受贊助或者對獲取廣告收入以及銷售等商業推廣行為,同當事人簽訂契約。體育競賽的廣告宣傳應當向工商行政部門申報登記,取得臨時性廣告許可證後方可進行廣告宣傳。舉辦人發布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健康,不得弄虛作假誤導消費者。
第二十一條
體育競賽應當遵守體育道德,確保公平競賽,舉辦人不得在體育競賽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或者進行賭博活動。省體育主管部門可視情況,派競賽視導員參與監督指導。
第二十二條
體育競賽冠名,應當與競賽內容和規模相符。未經相應體育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冠以”黑龍江省”、”黑龍江”、”中國”、”國際”或者其他同義字樣。冠以市(行署)、縣名稱的體育競賽活動,應當報其體育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舉辦體育競賽過程中所進行的抽獎活動,舉辦人應當辦理公證手續。舉辦體育競賽的收入,舉辦人應當依法納稅。
第二十四條
舉辦募捐性體育競賽,其競賽經費收支預算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核准,報同級體育主管部門審批。其收入除支付必要的成本開支外,應當全部交付受捐者。
第二十五條
舉辦人應當在體育競賽活動結束之日起2周內,向體育主管部門提報競賽情況總結、成績冊和競賽經費收支審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舉辦體育競賽活動應當遵紀守法,接受體育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體育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七條
體育主管部門對在體育競賽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舉辦人,可以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由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辦理申報登記手續,擅自舉辦體育競賽活動的,予以取締,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以舉辦體育競賽為名,搞非法牟利,私吞財物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體育競賽的名稱、內容、舉辦主體或者取消體育競賽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更改已向社會公布的體育競賽時間、地點及擅自變更體育競賽主體或者擅自取消體育競賽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經體育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冠以”國際”、”中國”、”黑龍江省”、”黑龍江”或者市、縣行政區域名稱舉辦的競賽或者參賽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六)向未經體育主管部門批准舉辦體育競賽的單位和個人租借或者出租競賽場所的,處以500上2000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七)對未按規定向體育主管部門提交競賽情況總結、成績冊和競賽經費收支審計報告的,處以500上2000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八)將募捐性體育競賽的收入挪作他用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九)未經省或者市、縣級體育主管部門批准或者選派,擅自擔任體育競賽裁判員的,由體育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舉辦人由於安全措施不力、玩忽職守,造成賽場嚴重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舉辦人委託體育機構舉辦體育競賽的,舉辦人和受委託體育機構應當按照委託關係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兩個或兩個以上舉辦人共同舉辦的體育競賽活動,由舉辦人共同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體育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徹私舞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套用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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