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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體育強國建設綱要,規範和促進中國田徑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基地的統籌管理和發展,加大對基地科研、醫療、文化教育支持,把基地建設成為一流的 “訓、科、醫、教、服”一體化基地,更好地發揮基地的訓練服務保障功能和後備人才培養功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協會基地,是指經相關單位申請,依據基地命名相關標準,經協會評審組評審,協會批准,承擔國家田徑隊(含集訓隊)“訓練備戰、黨建思政、教育科研、醫療康復、服務保障”等功能或高水平後備人才培養功能的專門訓練生活場所。
第三條 按照短跨、跳躍、投擲、耐力四個項群的特點和備戰的實際需要,結合東、南、西、北、中五個區位的優勢共建訓練基地,根據協會對備戰的實際需求及對基地的不同功能定位, 可分為:“田徑項目國際訓練基地”、“國家田徑隊綜合訓練基地”和“國家田徑隊單項訓練基地”三類。
第四條 協會可根據田徑項目各項群發展和訓練的需要,以協會名義合理布局和命名基地,具體命名規則如下:
(一)田徑項目國際訓練基地的命名規則為:“田徑項目+城市名+國際訓練基地”,例如:“田徑項目上海崇明國際訓練基地”。
(二)國家田徑隊綜合訓練基地的命名規則為:“國家田徑隊+城市名(地區名及地域特徵,如“xxx 高原”)+訓練基地”,例如:“國家田徑隊深圳龍崗訓練基地”。
(三)國家田徑隊單項訓練基地的命名規則為:“原基地名+國家項目名+訓練基地”,例如:“雲南呈貢國家競走隊訓練基地”。
(四)訓練基地命名中可根據當地地貌特徵、氣候環境等情況加入相關的名稱,如“xxx 高原訓練基地”。
第五條 協會基地的申請、評審、命名、考核,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規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進行。
第六條 訓練基地的管理工作由中國田徑協會備戰辦公室負責。
第二章 命名申請
第七條 已經承擔或有意向承擔國家田徑隊轉訓任務的非總局直屬的訓練基地,可按相應的共建標準向協會申請命名“訓練基地”。
第八條 由協會批准成立的“訓練基地”是為田徑項目國家隊提供訓練、科研和後勤保障等服務的科學訓練基地或訓練中心。
第九條 申請命名的各類“訓練基地”的條件為:
第十條 申報基地需要提供以下檔案:
(一)相關基地提出申請報告;
(二)基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同意申請的意見;
(三)“訓練基地”提交該基地的管理辦法及駐訓運動隊管理辦法;
(四)“訓練基地”提交訓練條件、後勤基礎設施狀況、管理及相關條件的說明;
(五)設立基地後所能承擔國家田徑隊訓練的情況說明。
第十一條 自評滿足相關條件的單位,均可向協會提出基地命名申請。
第三章 評審和命名
第十二條 協會成立基地評審工作組(以下簡稱“評審工作組”),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
第十三條 “訓練基地”評審組由備戰辦、反興奮劑辦、黨宣辦及在該基地駐訓(或計畫駐訓)的項目隊委會負責人組成, 備戰辦牽頭負責組織評估工作。
第十四條 評審工作組組織相關人員對申報單位情況,通過資料審核、實地考察、聽取各方面隊伍反饋、同類基地比較等辦法進行遴選,並將評審結果報協會批准。
第十五條 協會審批後,將復函有關單位,並簽署基地使用協定。向命名的基地頒發證書和牌匾,由基地組織掛牌。
第十六條 證書和牌匾由協會統一設計、製作,免費發放。第十七條 基地名稱使用期限根據奧運周期,最長不超過四年,使用期限截止後,基地可以向協會重新申請命名。第十八條 協會命名基地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基地可以根據本基地的實際,向協會提出基地發展規劃的建議。
第二十條 基地可以在使用期限內以命名名稱對外進行宣傳, 但不得以命名名稱簽訂任何契約。
第二十一條 協會應協助基地所在的省市體育局,支持和幫助基地不斷完善和改進基本建設、後勤管理等各項工作,並根據 基地承擔國家隊集訓任務情況,給予基地適當的經費或器材投入,以改善基地訓練和後勤基本條件。
第二十二條 經協會同意,訓練基地的地方教練員、運動員可以參加國家隊集訓期間組織的有關黨建學習、研討等業務交流和培訓活動,參加有關項群組織的共同訓練。
第二十三條 協會安排地方省市體育局承擔國際比賽任務或參與國際田徑交流活動時,可根據比賽活動的具體要求、項目布局和訓練情況,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基地的出訪活動。
第二十四條 協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或有關單位的訓練物資、設備贊助時,將優先考慮訓練基地的實際需要進行合理配置。
第二十五條“訓練基地”基地承擔以下義務:
(一)根據國家隊訓練和轉訓的需要,提供場地器材和生活娛樂、黨建學習、科研醫療等設施設備。
(二)優先安排國家隊訓練和轉訓任務,保證國家隊訓練的需要。
(三)保證國家隊在訓練基地內訓練、飲食和生活的安全。
第五章 基地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基地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級體育局的領導下,由所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級體育局和各單項基地所在單位每年應投入配套經費足額保證單項基地運動員、教練員參加集訓、訓練營、競賽、培訓等,以及訓練器材、裝備的添置和條件的改善。
第二十八條 基地應當加強內部建設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為國家田徑隊的訓練提供規範、安全、優質的服務。
第二十九條 協會組織專家,根據基地功能對基地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督導,檢查評估其工作。
第三十條 基地應當制定訓練場館場地以及各類設施器材的使用規定和注意事項,並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維修。
第三十一條 基地須確保國家田徑隊及受其邀請來華備戰的海外隊伍在基地集訓期間的飲食安全,食源性興奮劑防控應達到總局反興奮劑中心《三品興奮劑風險防控指南》二級或三級標準, 其他興奮劑風險防控工作應符合國家體育總局和中國奧委會反 興奮劑工作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基地須根據情況,配合國家隊對基地進行封閉管理,建立出入基地審批登記制度,設定快遞集中存放區,並對快遞、外賣等出入進行嚴格的審查。
第三十三條 基地應當協助做好運動員的生活管理,完善運動員公寓出入和作息規定,加強安全監控和保衛工作。
第六章 基地的考核
第三十四條 協會“訓練基地”設立後,將根據奧運周期,每個奧運周期結束後對基地進行一次評估與考核:
(一)四年內接待國家隊訓練的次數和規模;
(二)基地的訓練場地條件、科研條件、訓練恢復設施、後勤保障條件、以及相關硬體設施是否還能夠滿足屆時的國家隊訓練需要;
(三)基地的服務與管理等軟體情況是否能保證國家隊訓練工作的正常運轉。
第三十五條 協會將根據評估與考核情況形成報告。對符合評估條件的基地,繼續保持命名;對需要完善與改進的基地,提出改進建議,並督促及時整改;對確已不符合條件或達不到基本要求的基地,取消命名。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中國田徑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