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第三屆亞洲青年運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辦法

《汕頭市第三屆亞洲青年運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辦法》是汕頭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第三屆亞洲青年運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 發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20日
檔案全文,解讀,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第三屆亞洲青年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青會)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保障亞青會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亞青會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管理、保護和其他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亞青會智慧財產權保護遵循維護奧林匹克運動尊嚴、專有權利不可侵犯、依法保護和合法使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亞青會智慧財產權。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亞青會智慧財產權,是指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以下簡稱亞奧理事會)和第三屆亞洲青年運動會組織機構(以下簡稱亞青委)依法就與亞青會相關的特殊標誌、商標、專利、商業秘密、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享有的專有權利。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亞青會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是指亞奧理事會和亞青委。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與亞青會相關的特殊標誌、商標、專利、商業秘密、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包括:
(一)亞奧理事會的名稱、會徽、會旗、會歌、格言等;
(二)亞青會申辦機構的名稱、申辦標誌、申辦口號和其他標誌;
(三)亞青會的名稱、會徽、吉祥物、會旗、會歌、口號、火炬、獎牌、獎盃、紀念章、紀念品及有關的設計方案等;
(四)亞青委的名稱、徽記、域名和其他標誌;
(五)亞青委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舉辦、創作,並約定由亞青委享有智慧財產權的與亞青會有關的表演、書刊、音樂、影視,以及策劃的火炬接力、開幕式和閉幕式創意方案,開發的計算機軟體和其他作品、宣傳品等;
(六)其他與亞青會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客體。
前款所稱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譯名和縮寫。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亞青會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處理亞青會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中的問題。
市場監督管理、著作權、公安、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商務、海關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亞青會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工作。
第八條 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侵犯亞青會智慧財產權的行為,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公眾舉報並依法予以查處。
第九條 亞青會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有權採用冠名、贊助、特許經營等方式開發利用智慧財產權。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亞青會智慧財產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並依法簽訂使用許可契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使用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的,應當經亞奧理事會授權;
(二)使用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的,應當經亞青委授權;
(三)使用本辦法第六條第六項的,應當經亞奧理事會或者亞青委授權。
單位和個人在依法使用亞青會智慧財產權時,應當保護其完整性和嚴肅性。
第十一條 亞青委制定亞青會智慧財產權保護方案,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對亞青會智慧財產權進行保護:
(一)申請商標註冊;
(二)申請特殊標誌登記;
(三)申請專利;
(四)辦理著作權登記;
(五)對商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
(六)申請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備案;
(七)域名註冊;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措施。
第十二條 亞青委應當在場館建設、設備和服務採購、項目委託等契約中明確約定智慧財產權保護責任條款。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侵犯亞青會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一)未經授權,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使用與亞青會智慧財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標誌、商標、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二)未經授權,在服務項目、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與亞青會智慧財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標誌、商標、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三)未經授權,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名稱中或者在網站、域名、微信公眾號、地名、建(構)築物、場所名稱中使用與亞青會智慧財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標誌、商標、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四)未經授權,在營業場所的裝飾、營業用具的式樣、營業人員的服飾上使用與亞青會智慧財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標誌、商標、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五)未經授權,製造與亞青會智慧財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標誌、商標標識或者銷售擅自製造的特殊標誌、商標標識;
(六)未經授權,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亞青會專利或者使用亞青會商業秘密;
(七)未經授權,在產品、產品包裝、產品說明書上標註涉及亞青會的專利標識或者專利號;
(八)銷售侵犯亞青會智慧財產權的產品;
(九)為侵犯亞青會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十)其他侵犯亞青會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第十四條 以營利為目的,對亞青會的開幕式、閉幕式和體育賽事等進行直播、轉播、錄播、重播、網路傳播,或者對亞青會的開幕式、閉幕式和體育賽事等從現場或者傳播媒介再創作錄音錄像或者短視頻的,應當取得亞青會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授權。
第十五條 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尋、連結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亞青會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通知,要求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連結的,應當立即刪除或者斷開連結。未刪除或者斷開連結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侵犯亞青會智慧財產權的,應當採取刪除、禁止、斷開連結、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接的廣告業務涉及亞青會智慧財產權的,應當依法查驗有關證明檔案,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檔案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盜用亞奧理事會和亞青委的名義從事募捐、徵集贊助等活動。
第十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亞青會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
第二十條 對侵犯亞青會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涉及侵犯特殊標誌專有權、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秘密及違反廣告、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涉及侵犯著作權的,由著作權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 進出口貨物侵犯亞青會智慧財產權的,由海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牽頭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機制,並與亞青委建立信息通報及聯繫機制。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案件通報、移送、接收的銜接工作;涉及兩個以上部門主管的案件,由首先受理舉報或者最先發現違法行為的部門負責組織查處。
第二十三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涉嫌侵犯亞青會智慧財產權的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證人;
(二)查閱、複製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契約、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權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亞青會商標權或者假冒專利的物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四條 對侵犯亞青會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亞青會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20日起施行。

解讀

為加強對第三屆亞洲青年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青會)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保障亞青會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汕頭市第三屆亞洲青年運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第三屆亞洲青年運動會將於2021年11月在我市舉行。這是我市首次承辦洲級綜合體育賽事。做好汕頭亞青會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是對《第三屆亞洲青年運動會主辦城市契約》的承諾,是對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以下簡稱亞奧理事會)和第三屆亞洲青年運動會組織機構(以下簡稱亞青委)的合法權益的保障,事關汕頭亞青會組織工作的成效和舉辦的質量,也代表著國家和主辦城市的聲譽和形象。同時,我市作為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城市,保護亞青會智慧財產權也是鞏固和發展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城市成效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八)《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
  (九)《特殊標誌管理條例》
  (十)《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十一)《廣東省專利條例》
  (十二)《亞洲運動會標誌保護辦法》
  (十三)《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
  (十四)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中辦發〔2019〕56號)
  (十五)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全民健身和體育消費推動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43號)
  三、主要內容的說明
  《辦法》共二十六條,主要通過以下幾方面對亞青會智慧財產權進行保護:
  (一)明確亞青會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
  《辦法》採取定義和列舉相結合的方式對亞青會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進行界定。《辦法》第四條規定亞青會智慧財產權,是指亞奧理事會和亞青委依法就與亞青會相關的特殊標誌、商標、專利、商業秘密、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享有的專有權利;第六條對涉及保護客體的類型作出具體列舉規定,共六大類,內容涵蓋名稱、會徽、吉祥物、會旗、會歌、口號、火炬、獎牌、獎盃等等。
  (二)明確市政府和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辦法》第七條規定市政府負責亞青會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市場監管、著作權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亞青會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工作。《辦法》第二十條重點對市場監管、著作權兩個執法任務較重的部門規定了查處違法行為的職責分工。為提升執法效率,強化亞青會智慧財產權保護執法的快速反應機制,規定由市市場監管部門牽頭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機制,並與亞青委建立信息通報及聯繫機制,要求各部門做好案件通報、移送、接收的銜接工作。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主管的案件,明確由首先受理舉報或者最先發現違法行為的部門負責組織查處,避免發生推諉,延誤時機(第二十二條)。
  (三)明確亞青會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措施
  一是明確亞青會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是指亞奧理事會和亞青委(第五條),並規定單位和個人使用亞青會智慧財產權應當取得權利人的授權,並依法簽訂使用許可契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亞青委可以採取申請商標註冊、申請特殊標誌登記等措施對智慧財產權進行保護,在簽訂場館建設、設備服務採購、項目委託等契約中約定智慧財產權保護責任條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二是重點列舉十類侵犯亞青會智慧財產權的禁止行為(第十三條),以負面清單形式為社會公眾遵守和行政執法提供明確的判斷依據。其中,除了違反著作權、商標、專利等法律保護規定的情形外,還依據反不正當競爭等法律規定,將通過製造與亞青會的虛假聯繫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隱性行銷行為一併納入禁止範圍,如未經授權,在商業活動中使用與亞青會智慧財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標誌、商標、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的行為。
  三是針對容易發生侵權的領域拓展保護措施。包括:對亞青會開幕式、閉幕式和體育賽事等進行各種形式的轉播、傳播規定保護措施(第十四條);順應網際網路時代的發展,對通過網路服務提供商、電子商務平台實施的侵權行為規定相應保護措施(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根據廣告法等有關規定,對承接涉及亞青會智慧財產權的廣告業務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查驗義務作出規定(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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