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實施《廣東省體育市場管理暫行規定》辦法

汕頭經濟特區實施《廣東省體育市場管理暫行規定》辦法,於1997年9月11日公布,檔案字號: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經濟特區實施《廣東省體育市場管理暫行規定》辦法
  • 發布時間:1997年9月11日
  • 發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 編號:第14號公布
汕頭經濟特區實施《廣東省體育市場管理暫行規定》辦法
(1997年9月11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公布)
第一條 為加強對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體育市場的管理,繁榮和發展體育事業,促進特區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廣東省體育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特區範圍內從事下列體育項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廣東省體育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和本辦法:
(一)體育健身、體育娛樂
(二)體育競賽、體育表演;
(三)體育技術培訓;
(四)體育旅遊、體育康復、體育諮詢服務;
(五)體育彩票;
(六)體育經紀和體育廣告;
(七)體育無形資產的經營開發;
(八)其他社會體育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指的體育項目是:國際體育組織認定和國家體委批准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以及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國家體委批准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包括:
(一) 射箭、田徑、羽毛球、棒球、籃球、拳擊、皮划艇、腳踏車(含山地車)、馬術、擊劍、足球、體操(含藝術體操)、手球、曲棍球、柔道、現代五項、賽艇、射擊、游泳(含跳水、水上芭蕾、水球)、舉重、摔跤、壘球、桌球、網球(含軟式網球)、排球(含沙灘排球)、帆船(含帆板)和滑冰等冬季運動項目;
(二)保齡球、地擲球、高爾夫球、檯球、藤球、西洋棋、中國象棋、圍棋、橋牌、航空模型、航海模型、跳傘、動力傘、滑翔、滑翔傘、懸掛滑翔、熱氣球、登山、攀岩、汽車、車輛模型、機車、摩托艇、滑水、蹼泳、無線電、中國式摔跤、武術、技巧、鐵人三項、跆拳道、弓弩、輪滑、滑板、釣魚、信鴿、舞獅、舞龍、龍舟、風箏、門球、毽球、氣功、健美、健美操、體育舞蹈等;
(三)國家體委批准開展的其他體育項目。
第四條 市體育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體委)是特區體育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
各區體育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市場的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工商、稅務、物價、衛生、勞動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實施對體育市場的管理。
第五條 特區體育市場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分級管理。市體委負責審查以汕頭市或特區冠名的市屬體育項目經營活動的內容和條件,核發經營許可證和對由其審查的項目進行年檢,核發專業資格證書。各區體育局負責審查以區名稱冠名的區屬體育項目經營活動的內容和條件,辦理經營許可證審核手續並對由其審查的項目進行年檢,辦理專業資格證書的審核手續。
第六條 特區體育市場的管理實行專項許可和從業資格認證制度,統一使用省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制發的《廣東省體育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和《廣東省體育經營專業人員資格證》( 以下簡稱《資格證》)。
經營者(含賓館、酒店和旅遊度假景點附設的體育經營項目,下同)需持有效證件向區以上體育行政管理部門申領《許可證》,持《許可證》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及其他法定手續。
從事各類體育技術培訓、體育諮詢服務和擔當體育經紀的人員,體育經營的管理人員、教練、教師、救護、救生等專業、技術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崗位培訓,並由區以上體育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資格認定,領取《資格證》。
第七條 申辦營業性體育項目的,必須提交下列檔案或資料,向區以上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許可證》:
(一)申請報告書;
(二)具有經營場所、器材、設備等必備條件的有效證明材料;
(三)從業的體育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
(四)開辦經費的驗資報告;
申請設立體育俱樂部的,除了報送以上規定的材料外,還須提交組織章程。
對申辦手續完備,並符合《廣東省體育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的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條件的,市體委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驗審合格者核發《許可證》。
第八條 申辦營業性體育競賽、表演的,須按擬定舉辦時間提前30天向區以上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許可證》。申辦時必須提交下列檔案或資料:
(一) 申請報告書;
(二)主(承)辦單位或舉辦者個人情況的有效證明;
(三)活動的組織實施方案;
(四)公安、消防、稅務、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檔案;
(五)有關契約、協定書副本;
(六)特殊項目或特殊情況要求的其他檔案。
對申辦手續完備,並符合《廣東省體育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的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條件的,市體委應在15個工作日核心發《許可證》。
《許可證》期滿的,經營者應在到期日起7天內將《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九條 申請從事射擊、攀岩、登山、漂流、 武術、熱氣球、賽車、航空運動、滑稽體育表演、橫渡江河(海)、水上體育娛樂和自然水域游泳等體育經營活動的,除提交第七、八條規定的檔案或資料外,還必須報送詳細的可行性報告,並接受有關部門對場地、設備、通訊、安全、人員等情況的檢查。
第十條 凡申請主辦或承辦國際性、全國性或跨省市營業性體育競賽表演的,由市體委審核並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按國家、省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申領《許可證》。
第十一條 專業崗位培訓由市體委統一組織進行或委託各專項協會舉辦。
培訓內容包括:
(一)體育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體育理論、體育管理;
(二)專項運動基礎理論和技能及技能測試;
(三)專項運動的場地、器材標準和競賽、裁判規則;
(四)運動生理和醫學救護常識。
經培訓考核合格的,由市體委核發《資格證》。
第十二條 具有經營項目專業大專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員,以及已取得相應專業的中級專業職稱或國家一級以上運動員稱號的人員,可免於崗位培訓而直接申領《資格證》。
救護、救生等專業人員必須經過特殊專業崗位培訓。
第十三條 體育經營活動的廣告必須經該項目審批的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未經批准,不得刊登、播放、散布和張貼。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擅自刊登、播放、散布和張貼體育經營活動廣告的,由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對內容不實或有欺騙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廣告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侵犯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開展營業性體育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按本辦法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辦理的,按沒有《許可證》從事營業性體育活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潮陽市、澄海市、南澳縣的體育市場管理工作,由當地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廣東省體育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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