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體育設施條例
- 時間:2010年11月26日
- 所屬地:山西省
- 屬性:條例
主要內容,總則,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施行信息,條例草案說明,研究意見報告,
主要內容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體育設施建設,加強體育設施管理和維護,充分發揮體育設施的作用,滿足公眾開展體育活動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體育設施,是指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建設,用於開展體育活動的體育場地、建築物和配套設備。
本條例所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體育設施維護管理,為公眾開展體育活動提供服務的組織。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服務、運營、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設施建設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本行政區域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政府舉辦的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維護所需資金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和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傳統性、標誌性體育設施予以保護,對邊遠貧困地區、革命老區和其他農村地區的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維護予以扶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管理體育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充分利用體育設施開展科學、文明、健康的體育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體育設施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第七條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資、贊助、投資建設體育設施,並依法給予國家規定的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鼓勵國家機關、學校等單位內部的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在體育設施建設、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體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統籌安排、合理布局、規範實用、安全美觀、方便公眾,並適應不同群體的需求。
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城鄉規劃和體育行政部門編制。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利用公園、綠地、山地、丘陵等條件建設特色體育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適合農村特點的體育設施,逐步實現每個村莊均有體育健身場地和設備。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新區建設和舊城改造時,應當根據城市社區人口規模和體育設施項目控制指標建設公共體育設施,社區公共體育設施的人均室外用地面積和人均室內建築面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套建設體育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建設體育設施;低於規定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使其達到規定標準。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建設體育設施,並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
第十二條改建公共體育設施不得改變其性質和用途,不得減少其原有面積。
公共體育設施確需改變性質和用途的,須由當地人民政府徵得上一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照先建後遷和不低於原標準、規模的原則建設補償;涉及大型公共體育設施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批准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三條學校體育設施應當用於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改建學校體育設施不得改變其性質和用途,不得減少其原有面積。
學校體育設施確需改變性質和用途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和體育行政部門同意,並按照先建後遷的原則建設符合教學標準的體育設施。
第十四條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體育設施竣工驗收後30日內,將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所在地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創新體育設施監督管理模式,提高其綜合利用率和運營能力,充分發揮體育設施的作用。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向社會開放的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信息,方便公眾參加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六條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體育設施使用、安全、衛生等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進行管理,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所在地公安、體育等有關行政部門備案。
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公示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並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十七條體育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定期保養、維修體育設施,確保其正常使用。
公眾應當遵守體育活動場所的秩序,愛護體育設施,不得損壞體育設施。
第十八條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公眾開放,每周正常開放時間不得少於35個小時;在國家全民健身日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等予以免費或者優惠。
第十九條有條件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向公眾開放內部的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的,應當採取措施避免發生事故。
學校應當在課餘時間和節假日向學生開放體育設施,有條件的可以向公眾開放;向公眾開放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為其辦理有關責任保險。
第二十條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提供服務,可以根據維持設施運營的需要收取必要的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鼓勵體育設施管理單位設定免費或者優惠開放時段。
無償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體育設施所取得的經營服務性收入,應當按照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的有關規定用於公共體育設施的維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向公眾開放的體育設施的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改變公共體育設施性質用途或者減少其面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改變學校體育設施性質用途或者減少面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和體育行政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建立、健全體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製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三)未按規定保養、維修、管理體育設施的;
(四)未按規定的最低時限向公眾開放的;
(五)未公示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
(六)未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項的;
(七)違反安全管理制度導致發生事故的;
(八)未將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內容報體育、公安等行政部門備案的。
違反安全管理制度導致發生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體育設施未達到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利用體育設施從事宣揚封建迷信、違背社會公德、擾亂公共秩序、損害公眾身心健康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體育設施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體育、財政、國土資源、公安、城鄉規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規劃建設、監督管理體育設施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施行信息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3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體育設施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就重新制定《山西省體育設施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重新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是鞏固我省體育設施發展成果建立長效機制的需要
1996年我省制定了《山西省體育設施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實施以來,全省體育場地和設施建設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據1995年全國第四次體育場地普查結果,全省體育場地總數14289個,人均體育場地面積0.7平方米(全省總人口3077萬人)。2003年據全國第五次體育場地普查結果,全省體育場地總數17716個,人均體育場地面積0.82平方米(全省總人口3314萬人)。2009年末,全省體育場地總數38056個,全省人均場地面積1.28平方米(全省總人口3427.3萬人),提前三年實現我省“十一五”規劃確定的全省人均體育場地面積1平方米的目標,“十一五”期末我省有望實現全國人均體育場地1.4平方米的奮鬥目標。這說明《條例》的制定實施,對促進全省體育設施的建設和保護,保障和推進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十五”時期我省在國家發改委和國家體育總局的政策支持下,農村體育設施在以鄉鎮為重點的基礎上開始了以行政村為目標的試點,創造了“百鎮千村大運體育走廊”經驗。進入“十一五”,國家發改委、國家財政部及國家體育總局在總結這一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在我國新農村建設中實施行政村“農民體育健身工程”項目,並列入了國家“十一五”發展規劃。
我省“十一五”體育事業發展規劃也制定了省有體育中心,市有體育公園,縣(市、區)有全民健身活動中心,鄉、鎮(街道)有體育文化廣場,行政村(社區)有標準體育設施的目標。近年來全省各地體育設施建設在公共財政投入、社會多元化投資、適應市場發展規律的監管等實踐中創造了新的工作經驗,這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成果,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規範形成長效機制。
二是依據國家新的上位法規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條例》是1995年《體育法》頒布後第二年實施的,當時還沒有體育設施管理方面的上位法。國務院分別於2003年和2009頒布實施《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和《全民健身條例》,2010年3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的指導意見》,為《條例》的全面修改提供了新的立法依據。根據國務院的兩個條例和指導意見等法規和相關部委的規範性檔案,我省現行《條例》已不適應社會發展以及上位法的基本要求,制定新的《山西省體育設施條例》是必要的。
三是依法考核評價、監督各級政府和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的需要
現行《條例》立法初衷是保護管理好已建成使用的體育設施,使其免遭侵占和破壞。由於缺乏相應的機制,有關政府和社會組織侵占或改變體育設施用途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條例》實施15年來還沒有任何組織或者單位因此而承擔法律責任。堅持以人為本,科學地考核評價、監督各級政府和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的業績,強化各級政府體育公共服務職能,促進體育設施的建設,加強體育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體育設施特別是公益性體育設施的功能,以進一步滿足人民民眾開展體育活動的需求、保障人民民眾依法健身的權益,需要重新制定條例。
二、《條例(草案)》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體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問題
《條例(草案)》第二章分別規定了體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方面的內容。其中第八條規定了規劃和建設的總原則;第九條按照規劃方面的有關規定,明確了規劃和土地使用等方面的要求;第十條對體育設施設計根據人口規模、人均面積,應當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作出了規定;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從公共體育設施的選址要求到施工和竣工驗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針對實踐要求,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
(二)體育設施如何更好地為公眾服務的問題
《條例(草案)》第三章詳細規定了體育設施為公眾服務方面的內容。其中,第十三條規定了政府和體育行政部門的服務職責;第十四條到第十六條分別規定了公共體育設施開放時間,並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等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公眾開放其體育設施作了規定;第十七條到第二十八條分別對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公示相關服務內容,加強維護管理,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服務性收入不得挪作他用,以及體育設施使用、出租和確保公眾安全等方面的規定。通過以上規定,確保體育設施更好地為公眾提供安全、優質、滿意的服務。
(三)對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和違法行為的處理問題
《條例(草案)》第三章規定了對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問題。其中,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明確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體育設施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以及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服務項目的監督檢查。第二十五條針對實踐中的問題,對因城鄉建設拆除體育設施或者改變用途的,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體育設施的,規定了限制性的條件,以切實維護好體育設施和促進體育設施建設的健康發展。第四章法律責任部分,既規定了體育行政部門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的法律依據,也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公安等部門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的法律依據,使政府及部門對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權力與責任相適應。
(四)促進各級政府轉變服務監督管理方式、增強發展活力的問題
以人為本,強化各級政府公共服務的職能,提高服務水平,是增強公信力和執行力的必然選擇。新中國成立60年來我省體育設施的監管方式是按行業系統劃分,雖然大多是用財政資金建設,卻為單位或部門所用,基本不向公眾開放。要轉變發展的方式,改變公共體育設施嚴重不足的局面,一是依法規範各級政府服務、監管現有公共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特別要解決占全省體育設施62%的學校體育設施依法開放;二是鼓勵社會多元化投資新建、改建、擴建體育設施;三是對不同所有制的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從地方立法予以規範,鼓勵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在公共服務領域形成良性競爭,逐步形成解決大型體育設施在舉辦大型運動會後閒置或效益低下這一世界性難題的體制機制。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就重新制定《山西省體育設施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重新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是鞏固我省體育設施發展成果建立長效機制的需要
1996年我省制定了《山西省體育設施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實施以來,全省體育場地和設施建設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據1995年全國第四次體育場地普查結果,全省體育場地總數14289個,人均體育場地面積0.7平方米(全省總人口3077萬人)。2003年據全國第五次體育場地普查結果,全省體育場地總數17716個,人均體育場地面積0.82平方米(全省總人口3314萬人)。2009年末,全省體育場地總數38056個,全省人均場地面積1.28平方米(全省總人口3427.3萬人),提前三年實現我省“十一五”規劃確定的全省人均體育場地面積1平方米的目標,“十一五”期末我省有望實現全國人均體育場地1.4平方米的奮鬥目標。這說明《條例》的制定實施,對促進全省體育設施的建設和保護,保障和推進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十五”時期我省在國家發改委和國家體育總局的政策支持下,農村體育設施在以鄉鎮為重點的基礎上開始了以行政村為目標的試點,創造了“百鎮千村大運體育走廊”經驗。進入“十一五”,國家發改委、國家財政部及國家體育總局在總結這一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在我國新農村建設中實施行政村“農民體育健身工程”項目,並列入了國家“十一五”發展規劃。
我省“十一五”體育事業發展規劃也制定了省有體育中心,市有體育公園,縣(市、區)有全民健身活動中心,鄉、鎮(街道)有體育文化廣場,行政村(社區)有標準體育設施的目標。近年來全省各地體育設施建設在公共財政投入、社會多元化投資、適應市場發展規律的監管等實踐中創造了新的工作經驗,這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成果,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規範形成長效機制。
二是依據國家新的上位法規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條例》是1995年《體育法》頒布後第二年實施的,當時還沒有體育設施管理方面的上位法。國務院分別於2003年和2009頒布實施《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和《全民健身條例》,2010年3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的指導意見》,為《條例》的全面修改提供了新的立法依據。根據國務院的兩個條例和指導意見等法規和相關部委的規範性檔案,我省現行《條例》已不適應社會發展以及上位法的基本要求,制定新的《山西省體育設施條例》是必要的。
三是依法考核評價、監督各級政府和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的需要
現行《條例》立法初衷是保護管理好已建成使用的體育設施,使其免遭侵占和破壞。由於缺乏相應的機制,有關政府和社會組織侵占或改變體育設施用途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條例》實施15年來還沒有任何組織或者單位因此而承擔法律責任。堅持以人為本,科學地考核評價、監督各級政府和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的業績,強化各級政府體育公共服務職能,促進體育設施的建設,加強體育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體育設施特別是公益性體育設施的功能,以進一步滿足人民民眾開展體育活動的需求、保障人民民眾依法健身的權益,需要重新制定條例。
二、《條例(草案)》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體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問題
《條例(草案)》第二章分別規定了體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方面的內容。其中第八條規定了規劃和建設的總原則;第九條按照規劃方面的有關規定,明確了規劃和土地使用等方面的要求;第十條對體育設施設計根據人口規模、人均面積,應當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作出了規定;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從公共體育設施的選址要求到施工和竣工驗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針對實踐要求,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
(二)體育設施如何更好地為公眾服務的問題
《條例(草案)》第三章詳細規定了體育設施為公眾服務方面的內容。其中,第十三條規定了政府和體育行政部門的服務職責;第十四條到第十六條分別規定了公共體育設施開放時間,並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等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公眾開放其體育設施作了規定;第十七條到第二十八條分別對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公示相關服務內容,加強維護管理,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服務性收入不得挪作他用,以及體育設施使用、出租和確保公眾安全等方面的規定。通過以上規定,確保體育設施更好地為公眾提供安全、優質、滿意的服務。
(三)對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和違法行為的處理問題
《條例(草案)》第三章規定了對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問題。其中,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明確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體育設施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以及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服務項目的監督檢查。第二十五條針對實踐中的問題,對因城鄉建設拆除體育設施或者改變用途的,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體育設施的,規定了限制性的條件,以切實維護好體育設施和促進體育設施建設的健康發展。第四章法律責任部分,既規定了體育行政部門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的法律依據,也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公安等部門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的法律依據,使政府及部門對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權力與責任相適應。
(四)促進各級政府轉變服務監督管理方式、增強發展活力的問題
以人為本,強化各級政府公共服務的職能,提高服務水平,是增強公信力和執行力的必然選擇。新中國成立60年來我省體育設施的監管方式是按行業系統劃分,雖然大多是用財政資金建設,卻為單位或部門所用,基本不向公眾開放。要轉變發展的方式,改變公共體育設施嚴重不足的局面,一是依法規範各級政府服務、監管現有公共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特別要解決占全省體育設施62%的學校體育設施依法開放;二是鼓勵社會多元化投資新建、改建、擴建體育設施;三是對不同所有制的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從地方立法予以規範,鼓勵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在公共服務領域形成良性競爭,逐步形成解決大型體育設施在舉辦大型運動會後閒置或效益低下這一世界性難題的體制機制。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研究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山西省體育設施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已於2010年4月27日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審議。根據《山西省地方立法條例》有關規定和省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工作計畫,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參與了該項立法的有關工作。我委會同省政府法制辦和省體育局先後赴晉城、晉中兩市及所屬部分縣(區)聽取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關於體育設施建設、管理、使用等情況的匯報;深入學校、城市社區、農村和體育設施經營管理單位同有關人員座談,聽取基層對體育設施工作和《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我們還到省老年體協實地調研,徵求老年群體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和建議;此外還赴廣東等地考察學習了兄弟省的立法經驗和做法;省人大常委會安煥曉副主任參加了調研活動。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文本及說明後,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組織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學者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論證,並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了研究。現將研究意見報告如下:
一、重新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山西省體育設施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1996年制定的,《條例》頒布實施後,對促進我省體育設施建設和管理,推動我省體育事業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健身需求對體育設施建設、管理和服務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國家《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條例》等上位法的頒布實施,確立了“突出公共設施建設”、“管理與服務並重”的新理念”;現行《條例》單一強調“管理”的理念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以及上位法的基本要求,部分規定和標準明顯滯後,有些規定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因此,制定一部新的《山西省體育設施條例》是必要的。
省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進一步強化了各級政府在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和管理方面的責任,突出了體育設施經營管理單位的服務職責,並完善了相關法律責任。我委認為,《條例(草案)》內容全面,依據充分,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總體可行。
《山西省體育設施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已於2010年4月27日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審議。根據《山西省地方立法條例》有關規定和省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工作計畫,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參與了該項立法的有關工作。我委會同省政府法制辦和省體育局先後赴晉城、晉中兩市及所屬部分縣(區)聽取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關於體育設施建設、管理、使用等情況的匯報;深入學校、城市社區、農村和體育設施經營管理單位同有關人員座談,聽取基層對體育設施工作和《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我們還到省老年體協實地調研,徵求老年群體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和建議;此外還赴廣東等地考察學習了兄弟省的立法經驗和做法;省人大常委會安煥曉副主任參加了調研活動。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文本及說明後,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組織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學者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論證,並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了研究。現將研究意見報告如下:
一、重新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山西省體育設施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1996年制定的,《條例》頒布實施後,對促進我省體育設施建設和管理,推動我省體育事業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健身需求對體育設施建設、管理和服務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國家《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條例》等上位法的頒布實施,確立了“突出公共設施建設”、“管理與服務並重”的新理念”;現行《條例》單一強調“管理”的理念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以及上位法的基本要求,部分規定和標準明顯滯後,有些規定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因此,制定一部新的《山西省體育設施條例》是必要的。
省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進一步強化了各級政府在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和管理方面的責任,突出了體育設施經營管理單位的服務職責,並完善了相關法律責任。我委認為,《條例(草案)》內容全面,依據充分,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總體可行。
二、主要修改建議
(一)進一步明確公共體育設施規劃和建設的有關標準,加強體育設施的規劃控制。在實際工作中,體育設施規劃不合理,建設不達標的問題還比較突出,主要是由於體育設施規劃建設缺乏明確的標準。建議參照國家體育總局、建設部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城市社區體育設施建設用地指標》中關於城市社區體育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對我省城市新建小區的體育設施建設標準予以進一步明確。另外,針對我省農村體育設施薄弱問題,結合我省“十一五”農村體育設施建設的實踐,明確鄉村兩級體育設施建設的原則要求。
(二)合理設定審批和聽證的適用範圍。為了加大對現有體育設施的保護,《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了拆除體育設施和改變體育設施用途的審批程式和對新建、改建、擴建體育設施的聽證程式,我們認為此類事項的審批和聽證以及責任追究應當限定在公共體育設施的範疇,對其它體育設施則不適用,建議對相關條款作修改完善。
(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追究。《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了設區的市以下人民政府擅自拆除體育設施或者改變體育設施用途的責任追究,我們認為條例規範的範圍適用於包括省級人民政府在內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議對有關表述進行修改。此外,建議《條例(草案)》進一步明確故意損毀公共體育設施行為的法律責任。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一)進一步明確公共體育設施規劃和建設的有關標準,加強體育設施的規劃控制。在實際工作中,體育設施規劃不合理,建設不達標的問題還比較突出,主要是由於體育設施規劃建設缺乏明確的標準。建議參照國家體育總局、建設部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城市社區體育設施建設用地指標》中關於城市社區體育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對我省城市新建小區的體育設施建設標準予以進一步明確。另外,針對我省農村體育設施薄弱問題,結合我省“十一五”農村體育設施建設的實踐,明確鄉村兩級體育設施建設的原則要求。
(二)合理設定審批和聽證的適用範圍。為了加大對現有體育設施的保護,《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了拆除體育設施和改變體育設施用途的審批程式和對新建、改建、擴建體育設施的聽證程式,我們認為此類事項的審批和聽證以及責任追究應當限定在公共體育設施的範疇,對其它體育設施則不適用,建議對相關條款作修改完善。
(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追究。《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了設區的市以下人民政府擅自拆除體育設施或者改變體育設施用途的責任追究,我們認為條例規範的範圍適用於包括省級人民政府在內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議對有關表述進行修改。此外,建議《條例(草案)》進一步明確故意損毀公共體育設施行為的法律責任。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