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居家養老服務管理辦法(暫行)》是新鄉市人民政府為加強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規範化管理,保證服務質量,保障居家養老服務體系的健康發展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居家養老服務管理辦法(暫行)
- 發布單位:新鄉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2年5月22日
- 有效期:三年
法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規範化管理,保證服務質量,保障居家養老服務體系的健康發展,根據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意見》(新政辦〔2011〕157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所有參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服務人員及服務對象均應依照本辦法,共同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三條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核心,以社區為依託,以老年人日間照料、生活護理和精神慰藉為主要內容的養老服務。
第四條居家養老服務形式及內容。
(一)基本形式
建立“12349”居家養老服務呼叫中心,開通服務熱線;由專業服務人員上門為老年人開展生活照料服務;在社區創辦老年人日間服務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等服務;為老年人提供信息諮詢和中介服務,方便老年人生活;引入老齡產業專業化服務方式,構建適合居家養老形式的養老服務體系。
(二)服務內容:
1.幫助老年人打掃衛生、洗衣、做飯、送餐、購物等基本生活服務。
2.協助老年人就醫、家庭生活護理、康復護理等居家護理服務。
3.陪伴老年人聊天、散步、心理疏導等精神慰籍服務。
4.為老年人開展學習健康知識、文化娛樂等豐富文化生活服務。
第五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在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手續。
第二章設施配置
第六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可依託現有設施進行改建、擴建或者新建。建築設計應符合老年人生活需要。縣(市)、區級居家養老機構(中心)建築面積一般在200-300平方米。社區(村)級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站)原則由街道建設,面積在50-100平方米。
第七條中心和站建成經驗收合格後,縣(市、區)財政按照每建成一個中心補助5萬元,建成一個站補貼3萬元的標準給予建設補助,補助所需資金由縣(市)、區政府負擔,市政府給予適當補助。享受建設補貼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5年內改變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建設補貼。同時積極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或資助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日常管理費用,投資主體擁有冠名權。
第八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有專門的辦公場所,配有電腦、電話和其他必備的辦公設施。
第九條各縣(市)區應建設1-2所本級居家養老管理服務(機構)中心。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根據老年人特點設定“六室一場一廚”即:服務諮詢室、日間照料室、多功能活動室、醫務室、健身康復室、圖書閱覽室、室外活動場所和廚房(配餐間)。社區(村、居)應設定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站。工作站建設應因地制宜,以滿足為老年人服務為基準,保障居家養老服務所需辦公用房,新建社區應按照本條例建設要求設定。
第十條服務諮詢室應有專人負責,配備桌椅及飲用水設備,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按養老需求可聯繫專業服務隊和志願者團隊,為居家老人提供相關服務諮詢。
第十一條日間照料室應至少配有5張日間托老床位及必要的生活起居用品,使用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
第十二條多功能活動室應合理配備音響、影像器材及棋牌等文化、教育、娛樂設施和用品,使用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第十三條醫務室應配備有專(兼)職醫生和必備的藥品器械、提供應急醫療服務,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第十四條健身康復室應配備老年人安全使用的健身康復器械和設備,配備健康諮詢指導員,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檔案資料,使用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
第十五條圖書閱覽室應配有桌椅、書架和適合老年人閱讀的圖書、報刊、雜誌。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圖書不應少於200冊。
第十六條室外活動場所應充分利用社區公共場所,適合轄區老人特點開展各具特色的文娛活動。
第十七條廚房(配餐間)除應配備基本炊具及餐具外還應有必要的衛生防疫和消防、防火裝置,廚房和餐廳相對分開,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規定,使用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
第十八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水、電、氣、電話、飲水、空調等內部的設施和設備必須齊全並保證其處於正常狀態。
第三章責任分工
第十九條市民政局、老齡辦負責全市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巨觀調控、監督管理;成立市居家養老服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指導或開展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市財政局負責居家養老建設獎勵補貼、年運營補貼、服務對象補貼等資金劃撥及資金審核、監管工作。
第二十一條縣(市)、區級財政局積極配合市財政局,負責本轄區居家養老建設獎勵補貼、年運營補貼、服務對象補貼等資金劃撥及資金審核、監管工作。
第二十二條各縣(市、區)民政局、老齡辦為本地居家養老服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居家養老服務工作進行巨觀指導,研究制定有關政策,進行綜合協調,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市)、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負責本轄區居家養老服務的全面運營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各縣(市、區)可根據本地實際,由街道辦(鄉、鎮)服務中心、或社區(村、居)服務站負責建立轄區居家養老服務管理台帳、收集、審核、覆核、上報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市民政局、老齡辦負責組織開展居家養老服務的技能競賽、典型經驗推廣、交流等活動。
第四章服務對象及服務標準
第二十六條無償服務對象。
(一)持有本市戶口,年滿70歲的空巢獨居老人(包括散居“三無”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失能或半失能、享受低保待遇老人);省級以上勞模、百歲老人。
(二)空巢獨居老人界定:無子女或子女在本市轄區以外工作和居住的老人。
第二十七條低償服務對象。
(一)持有本市戶口,年滿75歲獨生子女和計生雙女獨居老人。
(二)持有本市戶口,年滿80周歲重點優撫對象。
第二十八條有償服務對象。
自願出資申購居家養老服務的老年人。
第二十九條服務標準。
(一)無償服務。對無償服務對象實行政府出資購買服務,每月發放200元居家養老服務卡。
(二)低償服務。對有一定經濟來源,但生活仍有困難或國家相關政策給予照顧的,實行個人與政府共同出資購買服務,由當地政府每月發放100元居家養老服務卡。
(三)有償服務。對有支付能力的服務對象,由個人自費購買服務。居家養老服務組織應為其提供低於市場價格的優惠服務。
第三十條市轄區無償或低償服務補貼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按照5:5的比例從福彩公益金中解決,縣(市)無償或低償服務補貼所需資金由縣(市)財政解決。
第五章申報及審批程式
第三十一條申報程式服務對象應自願申請並同意接受與社區服務中心簽訂《居家養老服務協定書》。協定書內容應註明服務機構名稱和負責人姓名、服務對象姓名和地址、服務內容和方式、收費標準和支付方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等內容。
(一)個人申請:申請享受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或委託其親友,到戶籍所在地社區(村、居)委會申請居家養老服務補助,同時提交相應證明材料,包括《新鄉市居家養老服務補助審批表》、《新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複印件一份(帶原件備查)、社區(村、居)委會提供的子女均不在本市居住的證明,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帶原件備查)及審批部門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有居家養老有償服務需求的老人,可直接撥打市居家養老服務熱線“12349”或家政服務熱線“12343”。
第三十二條審核程式。
(一)社區居委會初審。社區居委會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可採取兩人以上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多種形式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含公示時間),對經初審合格的簽署初審意見,報街道辦事處審核。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審核。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對申請人情況進行複審,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報區民政局老齡辦審批。(三)區民政局審批。區民政局收到街道辦事處審核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准。對符合政府購買服務的申請人,發給書面核准通知書;對不符合政府購買服務的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四)市民政局備案。各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共同審核本轄區內符合市政府購買服務的老人名單,合簽後報市民政局老齡辦、市財政局備案。市老齡辦、市財政局不定期進行抽查,年終進行考核驗收。
第三十三條資金撥付方式。
(一)各區財政局、民政局根據本轄區政府購買社區養老服務考核情況,共同向市財政局、市民政局申請補助資金。
(二)市財政局根據各區民政局、財政局上報的經市民政局老齡辦審核確定的居家養老服務人數,將市財政應補助的養老服務補助資金採取年初予撥、年終結算的方式下達各區。
(三)各區財政局依據民政局計畫,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至區民政局老齡辦,屬市居家養老管理服務中心直接提供服務的社區(村、居),其資金通過區民政局老齡辦撥付市居家養老管理服務中心。
(四)各縣(市)、區居家養老管理服務中心,根據所轄區內為老服務時間和應付金額,與為老服務專業機構進行結算。
(五)各街道辦事處(鄉、鎮)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按季度及時將本轄區居家養老服務資金補助情況匯總後(包括核准各類補貼的人數、標準、補助總額等),分別報區財政局和民政局老齡辦。
(六)各縣(市)、區民政局和財政局統一製作服務記錄薄和補助資金額度登記卡、補助資金代金券。
第三十四條居家養老服務對象為老人,任何人不得藉機要求或變相要求服務人員為老人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服務。
第六章隊伍建設
第三十五條街道辦事處居家養老服務中心一般配備2-3名工作人員,其中至少1名專職管理人員。社區(村)居家養老服務站一般配備1-2名工作人員,護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的數量按能滿足機構對服務對象提供各種服務需求配備。
第三十六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服務人員可從大專院校畢業學生和符合再就業條件的“4045”人員中選聘,也可由社區衛生服務站、養老機構、社區辦及服務中心相關人員兼職。服務人員應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有健康的身體和從事護理、家政等居家養老服務的專業知識。
第三十七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轄區為老服務工作人員的選聘、培訓、使用、考核獎懲等制度。根據國家政策規定,與符合條件的為老服務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契約,辦理社會保險,建立為老服務工作人員檔案。
第三十八條市居家養老管理服務機構,負責對全市居家養老護理人員、社區志願者等為老服務人員統一進行上崗培訓,培訓結束後可參加由國家認可的機構組織的考核考試,經考核考試合格者,頒發由國家認定的“養老護理員”上崗證書,已具有“養老護理員”資格證書者,可參加“養老護理師”資格考試,辦理上崗資質證書費用由個人支付。
第三十九條應充分整合社區各專業服務機構資源,組織志願者隊伍為老人提供上門服務,建立相對穩定為老服務機構和志願者隊伍,定期組織開展各類為老服務活動。
第四十條服務員報名
(一)所需材料: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2張(無身份證者帶戶口本)、1寸照片3張、2寸照片2張,醫院相關體檢證明。
(二)報名地點:市居家養老管理服務中心;各縣(市)、區老齡辦。
第四十一條服務員選擇程式
有意向從事居家養老服務員崗位的人員,須履行以下程式:
(一)面試。當面審核和了解報名者基本情況,對通過面試的報名者進行崗前綜合培訓,
(二)培訓全部合格的服務員,由工作人員錄入服務員資源資料庫。
第四十二條居家養老服務人員為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費標準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各中心(站)可根據勞動技能等實際情況確定,每月結算一次。
第四十三條居家養老服務人員守則
(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公共道德,講文明、講禮貌,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二)嚴格遵守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信守服務契約,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不斷提高服務技能、服務質量,做一個讓老人滿意的優秀服務員。
(三)有良好的道德品質,有愛心,有耐心,用親情服務老人。
(四)自尊、自信、自愛,在服務中應不卑不亢,言談舉止穩重大方,待人寬厚謙讓。
(五)遵紀守法,尊重老人的生活習俗,努力學習,虛心求教,不斷進取,精益求精。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堅持為全體老年人服務。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運行模式可採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直接管理方式或者採取購買服務方式委託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認定的、有資質的老齡產業或中介組織進行管理。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做好轄區居家養老服務的調查摸底工作,並進行登記造冊,每季度核實一次,進行動態管理。做好有關居家養老服務的綜合性報告、專題報告、工作總結、內部刊物、簡報和各種彙編資料的撰寫和上報工作。
第四十五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有規範的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各項管理制度應予以公示,包括內部日常管理制度,各類工作人員職責分工,公示服務時間、服務項目內容及收費標準、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遇重大問題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六條檔案管理
(一)市居家養老服務管理中心暨“12349”居家養老服務呼叫中心負責全市老人電子信息入庫管理和建檔工作。
(二)各縣(市、區)老齡辦、社區辦負責本轄區老人基本健康情況信息採集、收集、整理和檔案管理的全面工作;向市居家養老管理服務中心提供電子版老人基本健康情況信息工作;制定並建立健全中心(站)檔案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各級居家養老服務管理中心(站)對所保存的檔案應進行科學管理,不斷提高檔案管理水平,做到案卷質量標準化,檔案整理系統化,檔案管理科學化,查找利用現代化。
(四)各級服務機構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防止檔案失密和泄密,確保老年人的隱私信息完整無缺、確保所有檔案的安全。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