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是200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冀政[2002]43號
  • 發布日期:2002-09-29
  • 生效日期:2002-09-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冀政[2002]43號
【發布日期】2002-09-29
【生效日期】2002-09-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
(冀政[2002]43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3號)精神,切實加強我省城鄉規劃監督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端正城鄉建設指導思想。當前,城市建設的主要任務是改善人居環境,完善城市綜合服務功能。重點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設、危舊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處理等必要的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文化、體育等公共設施建設。嚴格控制超高層建築、超大廣場和豪華別墅,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建設辦公樓。凡拖欠公務員、教師、離退休人員工資,不能及時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市,不得用財政資金新上脫離實際的各類樓堂館所和不求效益的基礎設施項目。嚴格控制建設項目規模,堅決糾正搞急功近利、脫離實際、勞民傷財的所謂“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小城鎮發展的重點是集中建設縣城和規模較大的建制鎮。要堅持規劃先行,注重城鎮質量的提高。小城鎮規劃建設指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防止套用大城市規劃方法和標準。嚴禁高耗能、高污染企業向小城鎮轉移,不得安排國家強制從城市退出的各類企業用地。嚴格按規劃管理公路兩側的房屋建設,特別是商業服務用房建設。
正確處理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開發建設、風景名勝保護和開發利用的關係,切實解決破壞性開發建設問題。
二、大力加強城鄉規劃的綜合調控作用。城市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規劃的行政管理權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糾正。各類專業規劃必須服從城鄉規劃的統一要求,經總體規劃綜合平衡後方可履行報批程式,經批准後納入總體規劃統一實施。區域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必須符合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布局和原則。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類企業、廠礦、部隊和機關,不論其隸屬關係如何,都應遵守城市規劃,服從統一的城市規劃管理。
各類開發區以及大學城、科技園、度假區的規劃建設必須納入城市的統一規劃和管理。城市規劃區與風景名勝區重疊地區,風景名勝區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必須一致。各項建設項目的審批,由城鄉規劃部門統一管理。
省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要研究制定加強我省城鄉結合部、城中村規劃建設和土地管理的具體措施。著重解決好集體土地使用權隨意流轉,使用性質任意變更、建設混亂等突出問題。各市、縣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抓緊編制城鄉結合部、城中村詳細規劃。沒有批准詳細規劃的城中村,一律凍結各項建設。
各類重大項目選址,都必須依據經批准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凡未依法進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或未通過預審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受理用地申請。因特殊情況,選址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不一致的,必須經專門論證;如論證後認為確需按所選地址建設,必須先按法定程式調整規劃,並將建設項目選址納入規劃中,一併報規劃原批准機關審定。沒有規劃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和未通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計畫部門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計畫部門批准的建設項目,建設地址必須符合選址意見書。嚴禁各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越級和違反規劃核發選址意見書。
在城市規劃區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必須符合規劃部門依據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沒有規劃部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部門不得辦理土地使用證;沒有規劃部門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不得批准施工,有關商業銀行不得提供建設資金貸款,市容管理部門不得批准設定戶外固定廣告;沒有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檔案,房管部門不得辦理房屋產權證明。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由建設部門出具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後,土地部門方可提供土地。
三、抓緊調整或重新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各市、縣要依據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畫綱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滾動編制與五年計畫綱要起止年限相適應的近期建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編制完成後應當先組織專家進行充分論證,徵求同級計畫、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意見,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審批總體規劃的城市,同時報建設部備案;省政府審批總體規劃的城市,同時報省建設廳備案。
2005年近期建設規劃要在2003年7月1日前制定完成。從當日起,凡未按要求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的,停止新申請建設項目的選址。項目不符合近期建設規劃的,城鄉規劃部門不得核發選址意見書,計畫部門不得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四、嚴格執行城鄉規劃編制和調整程式。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規劃編制的組織和領導,認真履行組織編制城鄉規劃的職能。規劃方案應廣泛徵求專家和民眾意見;規劃審批前必須組織論證;規劃審批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定程式。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必須明確規定強制性內容。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已經批准的,在2003年7月1日前補充和明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並報規劃原審批機關所屬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新編制的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必須明確強制性內容,並依法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調整已經批准的規劃強制性內容。確需調整的,必須先對原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就調整的必要性進行論證,並提出專題報告,經原規劃審批機關所屬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後方可編制調整方案。調整方案必須進行公示。調整後的規劃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式重新審批。
調整規劃的非強制性內容,應當由規劃編制單位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總結,提出調整技術依據,並報規劃原批准機關所屬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規劃期滿和規劃期內重新編制總體規劃,必須對現有總體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就重新修編的必要性進行論證,並提出專題報告,經原批准機關認定以後方可重新編制總體規劃。
五、認真做好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的保護工作。抓緊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嚴格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審批程式。歷史文化名城城市總體規劃在審批之前,應當先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報歷史文化名城批准機關所屬的城市規劃、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保護區要依據總體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名城外的歷史文化保護區,必須編制達到控制性詳細規劃深度的保護規劃。在歷史文化保護區範圍內的建設活動,不得破壞原有風貌和環境,各項建設必須充分論證;其中拆除舊建築和建設新建築的,應當進行公示,聽取公眾意見,並將拆除和新建的規劃設計方案報省建設廳批准以後,方可由當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規劃許可。涉及文物保護的,要徵得有關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同意,並依法將有價值的建築構件交由文物機構保存。其中在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的歷史文化保護區內批准拆除舊建築和建設新建築,還應當向建設部備案。
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或構築物,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其設計方案應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徵得該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同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國家級、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的,其設計方案應徵得省文物局同意,報省建設廳批准。
六、加強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監督管理。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變相出讓風景名勝區資源及景區土地,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度假區等。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要劃定核心保護區範圍,確定保護重點和保護措施,並與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協調一致。風景名勝區規劃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式,經批准的風景名勝區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規劃,確需修改的,必須組織論證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在風景名勝區內,嚴禁建設與風景名勝無關或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妨礙遊覽的項目,嚴格控制建造各種人造景觀、遊藝場、遊樂園,未經批准不得新建各類宗教建築。對確需建設的保護性基礎設施和其他建設項目,必須編制專門方案並組織論證,嚴格按照批准的規劃、依據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審批。總體規劃未經批准的,一律不得進行工程建設。在核心保護區內,嚴格禁止與資源保護無關的各種工程建設。
七、加強培訓,明確責任,建立和健全行政糾正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城鄉規劃知識培訓工作,重點是教育廣大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增強城市規劃意識,依法行政。各級領導幹部和各市的規劃委員會,在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問題決策上,要充分聽取並尊重專家委員會的意見。
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市長、縣長、鄉(鎮)長要對城鄉規劃的實施負行政領導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在保證城市規劃部門日常行政經費的同時,還要把城市規劃業務經費納入年度公共財政預算的經常性科目,其經費渠道可以從各級徵收的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和土地出讓淨收入列支,並切實予以保證。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嚴格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健全規劃管理檔案,規範管理工作規程,取消各類無法定依據的規劃許可前置條件。不得以會議紀要、口頭同意、領導圈閱等形式取代規劃審批檔案,不得以會議紀要、檔案等形式取代選址程式。對於地方人民政府及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違反規定調整規劃、違反規劃和國家強制性標準批准開發建設、對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不作為等行政行為,上級人民政府及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糾正意見,責令予以改正,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查處。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受到降級以上處分和觸犯刑律者,不得再從事規划行政管理工作,已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者,取消其執業資格。對因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法行政行為給建設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建設單位、個人違反城市規劃法的行為,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採取措施堅決制止,並依法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查處。規劃編制單位、建築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參與違法建設的,由當地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報上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降級直至取消資質等處罰。
八、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監督。建立和完善城鄉規劃管理監督制度,形成完善的行政檢查、行政糾正和行政責任追究機制。省建設廳要配合建設部履行好對我省有關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職能,並對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省級重點風景名勝區規劃以及省級備案重點鎮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會同省文物局對省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跟蹤監督糾正,對有關責任人要追究行政責任,並向省政府報告。積極推進全省城鄉規劃管理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動態信息系統建設工作,加強對全省城鄉規劃建設情況的動態監測。各設區市也要採取相應措施,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嚴格監督。各市、縣每年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鄉規劃實施情況。
加強對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監督檢查。各市、縣人民政府都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充實監督檢查力量,強化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能。
建立健全城鄉規劃公示、公布制度,加快“視窗式辦文”和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步伐,完善有關管理規章和技術規定,形成高效的規劃管理運作機制。儘快建立健全監督舉報體系,聘請城鄉規劃社會監督員,設立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及時受理社會公眾對違法建設案件的舉報,防止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現象發生。
省政府將在今年10月中旬之前,對全省城鄉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划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各設區市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對本市和本行政區域內的縣(市)城鄉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執行情況進行一次自查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依法處理。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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