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轉用徵收報批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土地轉用徵收報批辦法》
  • 發文字號:冀國土資發〔2013〕1號
  • 發文機關:河北省國土資源廳
  • 成文日期:2013年1月4日
發布時間,全文,

發布時間

關於印發《河北省土地轉用徵收報批辦法》的通知
冀國土資發〔2013〕1號
各設區市、縣(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提高審批效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77號)精神,省廳對《河北省土地轉用徵收報批辦法》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後的《河北省土地轉用徵收報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
2013年1月4日
河北省土地轉用徵收報批辦法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土地轉用徵收審查報批工作,提高審查報批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征地區片價的通知》(冀政〔2008〕132號)和《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提高審批效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7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土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查報批,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土地轉用,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按照法律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和程式報經批准後,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和程式報經批准,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 本省實行土地轉用徵收的分批次和按項目報批方式。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村建設用地區、獨立工礦區範圍內土地以及風景旅遊用地區內風景名勝設施用地的轉用徵收,採取分批次報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區外土地的轉用徵收,採取按項目報批方式。
第四條 縣(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轉用徵收的組卷報批工作,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設區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市)國土資源局上報的土地轉用徵收材料的審核工作,對審核內容和意見的真實性與合法合規性負責;並負責市區內土地轉用徵收的組卷報批工作,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與合法合規性負責。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條 土地轉用報批前,對涉及占用耕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要先行組織實施土地整治項目,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驗收合格,通過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取得耕地占補平衡掛鈎信息確認單。
第六條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先對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第七條 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根據擬征土地所在區片核定征地區片價,擬定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第八條 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在被徵收土地所在村的村務公開欄內張貼《征地告知書》,告知被征地村及有關農戶征地用途、地塊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情況,並告知對土地權屬、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征地告知書》不得泄露國家秘密。
第九條 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組織勘測定界,組織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地上附著物與青苗所有權人共同調查核實擬征土地、地上附著物與青苗情況,填寫《土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並經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蓋章,土地使用權人、地上附著物與青苗所有權人簽字確認。
土地補償登記和土地調查結果確認同時進行。
第十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土地權屬、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申請聽證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組織聽證,根據《聽證筆錄》製作《聽證會紀要》。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自願放棄聽證的,應當填寫《聽證送達回執》,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簽字並加蓋集體經濟組織印章。
第十一條 按項目報批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督促和指導建設單位提前開展土地預審、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審和地質災害評估工作,取得有關審批、核准、備案檔案。
第三章 分批次報批
第十二條 分批次報批且審批許可權在省政府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組織下列材料經同級政府審核同意後逐級報省國土資源廳政務大廳,擴權縣(市)國土資源局組織以下報批材料經同級政府審核同意後直接報省國土資源廳政務大廳:
(一)組卷說明書;
(二)呈報說明書;
(三)土地轉用方案;
(四)補充耕地方案;
(五)土地徵收方案;
(六)征地告知書;
(七)土地調查結果確認表;
(八)聽證會紀要或聽證送達回執;
(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和費用落實情況認定表;
(十)耕地占補平衡掛鈎信息確認單和補充耕地驗收檔案;
(十一)標註申請用地地塊位置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或者設區市中心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十二)標註申請地塊位置和用地規模的1:10000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十三)標註申請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現狀圖;
(十四)勘測定界圖、勘測定界技術報告和勘測定界界址點坐標成果表;
(十五)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和土地證書;
(十六)涉及違法用地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罰款的票據,處以沒收地上建築物的違法當事人同意處罰決定的書面意見或法院執行終結裁定書,涉嫌犯罪移送的公安機關受理證明材料或刑事判決書,追究黨政紀責任的決定書。
分批次轉用徵收耕地之外的其他集體農用地的,不報送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第(四)、(十)項材料。分批次轉用徵收集體未利用地的,不報送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第(四)、(九)、(十)項材料。分批次徵收集體建設用地的,不報送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第(三)、(四)、(九)、(十)項材料。分批次轉用國有耕地的,不報送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第(五)、(六)、(七)、(八)、(九)項材料。分批次轉用耕地之外的其他國有農用地和國有未利用地的,不報送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第(四)、(五)、(六)、(七)、(八)、(九)、(十)項材料。
第十三條 省國土資源廳政務大廳負責接收申報材料,並對材料進行審查。對依法不需要行政審批的、不屬於省國土資源廳職權範圍內的、國家和本省政策明確規定暫停受理的,政務大廳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對依法應當由省國土資源廳受理的,出具收文回執,並在1日內通過網路傳相關處室局。
協辦處室局自上網之日起3日內完成資料審查並提出受理審核意見轉主辦處。主辦處根據審核情況和協辦處室局意見,在之後1日內區分情況分別起草《不予受理決定書》、《補正告知書》或《受理通知書》轉政務大廳。政務大廳應當在當日發出相關文書。
協辦處室局自上網之日起3日內未提出審核意見的,自動收回到主辦處。主辦處在之後1日內未轉政務大廳的,視為受理,政務大廳自動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十四條 主辦處和協辦處室局分別對下列內容進行網上會審,對照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圖,並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是否同意轉用徵收的意見:
(一)占用耕地補充情況、告知確認聽證情況、征地區片價執行情況、社會保障認定情況;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三)地類是否正確、面積是否準確、產權是否明晰、權屬有無爭議;
(四)是否存在違法用地行為,對存在違法用地行為的是否已經處罰到位、追究到位;
(五)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對符合條件的,由主管副廳長簽發,有特別情況的由廳長簽發,上報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由主管副廳長簽發,予以退卷。
第十六條 分批次土地轉用徵收依法經省政府批准,按規定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後,通過政務大廳發出建設用地批准檔案。
第十七條 張家口、秦皇島、唐山、保定、邯鄲市中心城區建設用地涉及轉用徵收的,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下列材料,經市政府審核、省國土資源廳審查、省政府同意,一次性向國務院申報:
(一)組卷說明書;
(二)土地轉用徵收方案申報表;
(三)標註申請地塊位置、用地規模的中心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四)標註申請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現狀圖;
(五)勘測定界圖、勘測定界技術報告和勘測定界界址點坐標成果表。
石家莊市中心城區建設用地涉及轉用徵收的,由市國土資源局編寫組卷說明書和土地轉用徵收方案申報表,經市政府審核、省國土資源廳審查、省政府同意,一次性向國務院申報。
城市在申報用地時,上一年度征地率應當達到60%,供地率應當達到40%。
土地轉用徵收方案經國務院批准後,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抓緊擬定實施方案,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組織材料,經市政府同意,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查、省政府審批。
第四章 按項目報批
第十八條 按項目報批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批准檔案一次性或按項目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第十九條 依法由國務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建設項目用地,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組織下列材料經同級政府審核同意後逐級報省國土資源廳政務大廳;在擴權縣行政區域內依法由省政府批准的建設項目用地,擴權縣(市)國土資源局組織以下報批材料經同級政府審核同意後直接報省國土資源廳政務大廳:
(一)組卷說明書;
(二)呈報說明書;
(三)土地轉用方案;
(四)補充耕地方案;
(五)土地徵收方案;
(六)供地方案;
(七)征地告知書;
(八)土地調查結果確認表;
(九)聽證會紀要或聽證送達回執;
(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和費用落實情況認定表;
(十一)耕地占補平衡掛鈎信息確認單和補充耕地驗收檔案;
(十二)標註申請用地地塊位置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或者設區市中心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十三)標註申請地塊位置、用地規模的1:10000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十四)標註申請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現狀圖;
(十五)勘測定界圖、勘測定界技術報告和勘測定界界址點坐標成果表;
(十六)土地分類面積匯總表;
(十七)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和土地證書;
(十八)涉及違法用地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罰款的罰款票據,處以沒收地上建築物的違法當事人同意處罰決定的書面意見或法院執行終結裁定書,涉嫌犯罪移送的公安機關受理證明材料或刑事判決書,追究黨政紀責任的決定書;
(十九)建設項目批准、核准或備案檔案;
(二十)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准或審核檔案;
(二十一)建設用地預審意見;
(二十二)建設單位土地復墾方案評審意見;
(二十三)未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或者準予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批覆檔案;
(二十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表;
(二十五)建設單位繳納耕地開墾費憑據複印件(自行補充耕地的不要);
(二十六)建設單位關於建設項目功能分區和用地合理性的說明;
(二十七)公路或者鐵路建設用地審查表(公路或者鐵路項目需要);
(二十八)採礦許可證複印件(礦山建設項目需要)
(二十九)林業部門關於占用林地的審核意見(占用林地的需要)。
按項目轉用徵收耕地之外的其他集體農用地的,不報送本條第一款第(四)、(十一)、(二十五)項材料。按項目轉用徵收集體未利用地的,不報送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第(四)、(十)、(十一)、(二十五)、(二十九)項材料。按項目徵收集體建設用地的,不報送本條第一款第(三)、(四)、(十)、(十一)、(二十五)、(二十九)項材料。按項目轉用國有耕地的,不報送本條第一款第(五)、(七)、(八)、(九)、(十)、(二十九)項材料。按項目轉用耕地之外的其他國有農用地和國有未利用地的,不報送本條第一款第(四)、(五)、(七)、(八)、(九)、(十)、(十一)、(二十五)項材料。
第二十條 報國務院批准用地的,社會保障措施和費用落實情況認定表由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出具;省政府批准用地的,社會保障措施和費用落實情況認定表由設區市或擴權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出具。
按項目轉用徵收重點林區的林地的,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採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需提交國家林業局的審核意見;轉用徵收林地面積低於上述規定數量的,需提交省林業廳的審核意見。
第二十一條 省國土資源廳政務大廳負責接收申報材料,並對材料進行審查。對依法不需要行政審批的、不屬於省國土資源廳職權範圍內的、國家和本省政策明確規定暫停受理的,政務大廳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對依法應當由省國土資源廳受理的,出具收文回執,並在1日內通過網路傳相關處室局。
各協辦處室局自上網之日起3日內完成資料審查並提出受理審核意見轉主辦處。主辦處根據審核情況和協辦處室意見,在之後1日內區分情況分別起草《不予受理決定書》、《補正告知書》或《受理通知書》轉政務大廳。政務大廳應當在當日發出相關文書。
協辦處室局自上網之日起3日內未提出審核意見的,自動收回到主辦處。主辦處在之後1日內未起草相關文書的,視為受理,政務大廳自動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 主辦處、協辦處室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對下列內容進行網上會審,對照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圖,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是否同意轉用徵收的意見:
(一)占用耕地補充情況、告知確認聽證情況、征地區片價執行情況、社會保障認定情況;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是否通過建設用地預審;
(三)地類是否正確、面積是否準確、產權是否明晰、權屬有無爭議;
(四) 是否符合供地政策、是否符合供地標準、供地方式和土地價格是否符合規定;
(五)是否壓覆、是否允許壓覆重要礦產資源;
(六)地質災害評估結果是否允許建設項目用地;
(七)是否存在違法用地行為,對存在違法用地行為的是否已經處罰到位、追究到位;
(八)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條件的,由主管副廳長簽發,有特別情況的由廳長簽發,上報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由主管副廳長簽發,予以退卷。
第二十四條 按項目土地轉用徵收依法經省政府或者國務院批准,按規定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後,通過政務大廳發出建設用地批准檔案或者轉發檔案。
第二十五條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涉及的拆遷安置用地隨同建設項目用地一同報批。拆遷安置用地必須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村建設用地區或者獨立工礦區內,用地面積不超出原有被拆遷房屋的用地面積。
第五章 批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土地徵收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市、縣政府應當自收到批准檔案之日起10日內,在被徵收土地村的村務公開欄內張貼《徵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告知以下事項:
(一)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時間、批准文號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地的權利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土地補償費支付對象、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支付對象、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安置辦法;
(六)法律救濟途徑。
第二十七條 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自《徵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張貼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補償費用全額支付給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進場用地。
第二十八條 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在批准土地轉用徵收方案或者土地轉用徵收實施方案後,及時將實施征地範圍和規模、履行征地批後程式、征地補償費用到位、被征地農民安置和社會保障落實等情況,通過征地批後實施信息系統報省國土資源廳和國土資源部。
第二十九條 土地轉用批准後,應當在2年內完成實施工作;滿2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者用地行為的,批准檔案自動失效。
第三十條 石家莊、張家口、秦皇島、唐山、保定、邯鄲市中心城區建設用地,應當在國務院批准用地1年內報省政府批准實施方案;1年內未經省政府批准實施方案的用地不再實施,確需使用的重新報國務院審批。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土地轉用徵收所涉及土地類別以省國土資源廳備案並經國土資源部確認的最新土地利用現狀圖為準;涉及規劃用途以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的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為準;涉及征地的土地補償標準以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的最新征地區片價圖為準。
第三十二條 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加強土地轉用徵收檔案管理,確保土地轉用徵收檔案與報送省國土資源廳審查通過的材料一致。
第三十三條 設區市政府批准土地轉用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在批准後5個工作日內,在省政府批准建設用地備案系統中備案。
第三十四條 土地轉用徵收報批文書的格式文本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市、縣是指設區的市、縣和縣級市。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0年12月21日省國土資源廳印發的《河北省土地轉用徵收報批辦法》(冀國土資發[2010]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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