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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市委農工委(部),各擴權縣(市)國土資源局、縣(市)委農工委(部):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認真貫徹中央1號檔案精神紮實做好2010年農業農村工作的實施意見》(冀發〔2010〕1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2010年加快推進農村新民居建設的工作意見》(冀辦發〔2010〕4號),推進農村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切實解決省級農村新民居示範工程建設用地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規劃先行,節約集約用地
農村新民居建設必須堅持規劃先行的原則。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產業發展規劃、新民居示範村村莊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引導農村人口向城鎮和中心村集中、產業向園區集中、耕地向規模經營集中的前提和基礎,是實現農村新民居建設最佳化布局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關鍵。設區市、縣(市)政府要科學編制和修訂上述各項規劃,並確保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產業發展規劃、新民居示範村村莊規劃與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協調一致。特別要做好鎮村體系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緊密銜接,合理確定新民居示範村的區位、規模、用地布局,真正將新民居建設納入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中,為新民居建設提供依據、奠定基礎。在此基礎上,做好新民居建設用地方案的審批工作,確保新民居建設按規劃有序進行。
新民居建設要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原則,新村規劃面積原則上控制在人均120平方米以內。鼓勵和提倡集中連片、聯村建設,有條件的地方要建設多層住宅,嚴格控制平房。規劃設計為獨門獨院的,每戶占地面積要控制在《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限定標準內。凡農戶新建住宅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村莊規劃和新民居設計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農戶一律不批准宅基地。
二、先占後補,嚴格占補平衡
新民居建設應當優先利用閒置地、未利用地,嚴禁違反規劃占用基本農田。對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採取周轉用地的辦法,允許先占後補,嚴格占補平衡。凡舊村址在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外的示範村,因建新拆舊需使用周轉用地的,按規劃設計可批准使用周轉用地,按程式核定周轉用地面積。一般在原村址實施滾動拆遷分期建設的示範村使用周轉用地面積不超過50畝;整村遷建或多村聯建的示範村,可按實際需求申請周轉用地。周轉用地使用年限最多不超過4年。舊村復墾後首先要歸還周轉用地,歸還的面積標準為周轉用地面積的1.2倍。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周轉用地分年度歸還計畫,並對周轉用地歸還期限做出承諾。新民居建成後,必須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舊村址復墾任務。
示範村新村選址在城鎮允許建設區和擴展邊界內有條件建設的,周轉用地經批准後,要依法辦理土地徵收審批手續,示範村住宅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其他用地按現行供地政策執行。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按新民居建設的需要做好土地權屬的調整、確認、登記和頒證工作。
三、增減掛鈎,實行城鄉土地置換
根據國土資源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政策精神,在新民居建設中,首先要將舊村址復墾為耕地,歸還周轉用地、留足農村發展用地後,其餘部分可作為土地置換指標,置換城鎮建設用地。置換指標的使用,以市、縣為單位每年不超過三分之一。置換指標可以有償轉讓,原則上在縣域範圍內轉讓。置換指標的使用,要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需要徵收的,要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手續。因增減掛鈎土地置換增加的土地級差收益,主要用於示範村新民居建設。增減掛鈎土地置換要做到耕地和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
四、嚴格程式,分級審核把關
使用周轉用地面積在50畝以下的,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批准;需要進行土地置換和使用周轉用地面積在50畝以上的,由省國土資源廳批准。報省國土資源廳批准的,由縣(市)國土資源局組卷,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上報,設區市人民政府出具審核意見。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批准的,參照報省國土資源廳批准程式辦理。設區市國土資源局要將批准的周轉用地規模和標有周轉用地的標準土地利用分幅現狀圖、勘測定界圖(附勘測定界報告)、坐標電子文檔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增減掛鈎土地置換的,在批准周轉用地後,辦理土地置換審批手續。具體參照現行土地置換審批程式進行。
五、明確責任,規範管理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做好周轉用地的使用、歸還和舊村址復墾等相關工作。並按照“台帳管理、封閉運行、到期歸還”的要求加強對周轉用地的批後管理。每年向省國土資源廳書面報告使用情況。舊村址復墾通過驗收後,及時辦理地類變更。
設區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指導轄區內的新民居建設用地工作。匯總上報新民居建設用地方面的信息、數據;對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的舊村址復墾方案出具審查意見;參照土地開發整理驗收規程,對舊村址復墾項目進行驗收。並在使用周轉用地到期前(至少在到期前1個月內)將舊村址復墾驗收檔案和勘測定界報告、圖件(包括坐標電子文檔)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設區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分別建立使用周轉用地和增減掛鈎土地置換台帳。台帳要載明每個示範村使用周轉用地的地類、面積,所在土地利用現狀圖的圖幅號、圖斑號、坐標位置,周轉用地批准使用起止日期,舊村址復墾區的坐標位置、面積、驗收情況、地類變更情況,置換城鎮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等。
周轉用地自批准之日起計算使用年限。經核定的周轉用地要到期歸還。到期不能歸還的,按使用周轉用地的2倍扣減示範村所在設區市、縣(市)下年度土地利用計畫指標。
按增減掛鈎置換城鎮建設用地到期不能復墾歸還的,按置換建設用地面積的2倍扣減示範村所在設區市下年度土地利用計畫指標。置換到城鎮的建設用地所在設區市、縣(市)還要補交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在新民居建設中把保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放在首位,切實加強對農村新民居建設用地的管理。既要為新民居示範工程建設提供用地保障和優質服務,又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和規定,防止違法違規操作侵害農民利益的現象發生。防止以新民居建設為由建設“小產權房”。對不按程式報批、不按規劃建設,特別是私占、亂占耕地建設住房的,要進行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各地對省確定的統籌城鄉發展試點縣(市)在新民居建設用地安排上要優先考慮。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河北省委省河北人民政府農村工作辦公室關於農村新民居示範工程建設用地的指導意見(試行)》(冀國土資發〔2009〕9號)和《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做好農村新民居示範工程建設用地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冀國土資地字〔2009〕36號)的有關要求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