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河北省金融支持農村新民居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於河北省金融支持農村新民居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是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11月2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河北省金融支持農村新民居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
  • 發文字號:銀石發〔2009〕199號
  • 發布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
  • 發布日期: 2009年11月27日
檔案全文
人民銀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石家莊各縣(市)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河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河北省(石家莊)分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農村信用聯社,石家莊市商業銀行,石家莊市農村信用聯社,石家莊匯融農村合作銀行: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大力推進新民居建設示範工程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實施意見》(冀辦發〔2009〕10號),引導金融機構進一步改善金融服務,充分發揮金融在支持農村新民居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全面推進河北省農村新民居建設步伐,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高度重視,充分認識農村新民居建設的重大意義
大力推進我省農村新民居建設是省委七屆四次全會確定的十項重點工作之一,也是我省城鎮面貌“三年大變樣”活動在農村地區的拓展與延伸。積極推進農村新民居建設,將有利於加快村莊改造步伐,改善村容村貌,帶動與之配套的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激活農村消費市場,促進農民就業和縣域經濟發展。同時也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拓農村金融市場,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進一步調整和最佳化信貸結構帶來了新機遇。在當前國家實施“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政策的新形勢下,全省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認識金融支持農村新民居建設的重要意義,充分發揮金融在農村新民居建設中的槓桿作用,廣泛參與,最佳化服務,努力營創良好的農村金融環境,加快推進我省農村新民居建設步伐。
二、抓住重點,切實加大對農村新民居建設的信貸投入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的信息溝通與交流,及時掌握農村新民居建設各階段的信貸資金需求。根據省委省政府確定的《2009年省級新民居建設示範村名單》,深入重點示範村鎮考察調研,合理確定各自的農村新民居建設信貸支持重點。針對農村新民居建設項目的信貸需求特點,創新信貸管理模式,支持和鼓勵基層機構大力開發潛在客戶,培育和發展新民居建設的有效切入點,進一步加大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信貸支持力度。
三、加快金融產品創新,滿足新民居建設資金需求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因地制宜,積極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探索嘗試權屬清晰、風險可控的大型農用生產設備、林權、四荒地使用權等抵押擔保和應收賬款、倉單等質押擔保方式,有效滿足新民居建設貸款需求。鼓勵對村集體出資統一開發的新民居建設項目,採取對村集體企業綜合授信的方式,探索發放由村企業保證的項目貸款;由各戶按統一規劃分建的新民居項目,按農戶的信用狀況既可以發放農戶聯保貸款,又可以發放信用貸款,或由第三方提供擔保的貸款融資。
四、完善相關優惠措施,全力推進新民居建設工作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與新民居建設貸款風險相匹配的利率定價機制,根據貸款項目風險和貸款主體信用度及負擔能力,確定適當的優惠利率。根據住房建設期及示範戶償還貸款能力等,確定科學合理的貸款期限,對於示範村鎮、示範戶的貸款期限可給予一定程度的放寬。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於抵質押物足值有效的農戶新民居建設貸款額度,可根據貸戶的實際需求適度放寬。
五、建立信貸審批綠色通道,提高審貸工作效率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適度擴大基層行信貸業務的審批許可權,簡化審貸手續,縮短農村新民居建設貸款的審批時限。要為新民居建設開闢貸款“綠色通道”,對於列入省級新民居建設示範村的貸款需求,要在貸款審批各個環節提供便捷有效的金融服務,提高農村新民居建設項目貸款的審批發放效率。對符合條件的信貸申請,要加快審批;對已經簽訂契約的貸款,要保證信貸資金按契約約定儘快落實到位。
六、發揮支農再貸款作用,支持農村新民居建設工作
人民銀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要加強與地方政府協調配合,將支農再貸款限額分配下達到轄內各縣(市)支行,要向農村新民居建設試點地區傾斜。凡是農村信用社由於加大農村新民居建設的信貸投入而出現資金不足時,要及時安排支農再貸款給予支持。同時加強貸前調查、貸時引導、貸後跟蹤檢查的工作力度,督促金融機構把支農再貸款真正用於支持“三農”和農村新民居建設。
七、積極構建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的信用環境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正確處理金融支持農村新民居建設與防範風險的關係,力爭做到“支持管理並重,規模質量互動,防範化解並舉”,建立、健全農戶信用檔案,落實對守信客戶的優惠政策和對失信客戶的聯合制裁製度等途徑和方式,提高自身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要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利用經濟、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加大對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的打擊力度,依法維護金融債權,為金融更好地支持農村新民居建設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請人民銀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速將本意見轉發至轄區各縣(市)支行和各金融機構,努力做好相關政策的協調和貫徹落實工作,同時要總結轄區內有關金融機構支持農村新民居建設方面的經驗做法及成效,及時向我中心支行反饋。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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