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是河北省國土資源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
- 發布文號:冀國土資地字〔2007〕37號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08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國土資源廳
檔案全文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
關於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
冀國土資地字〔2007〕37號
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
近年來,各地積極貫徹落實國家加強土地調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一些地方、部分行業特別是房地產開發領域土地閒置問題突出,處置不力,直接影響了土地調控的效果。為嚴格執行閒置土地處置有關規定,國土資源部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家土地調控政策的實施意見》(冀政辦〔2007〕2號)有關閒置土地處置的規定,加快處置利用閒置土地。出讓土地的閒置費原則上按出讓土地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徵收,劃撥土地的閒置費原則上按照每平方米十元徵收;依法可以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對於違法審批而造成土地閒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能夠恢復耕種的要恢復耕種,不能恢復耕種的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優先安排開發利用。
二、實行建設用地使用權“淨地”出讓,出讓前,應處理好土地的產權、補償安置等經濟法律關係,完成必要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防止土地閒置浪費。
三、合理確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宗地規模,縮短開發周期。未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不得發放土地使用證,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期發放土地使用證書。
四、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要結合實際,切實加強本地區閒置土地處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落實,嚴格落實閒置土地處置的有關規定,注意推廣借鑑東莞市處置盤活閒置土地的經驗,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度,堅決維護土地市場的穩定發展。要採取經濟、行政、法律等有效手段,組織力量,將2007年底以前的閒置土地進行徹底清理,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逐宗制訂處置方案,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將閒置土地處置完畢。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要在2008年5月底前將本市及所轄縣閒置土地清理處置情況書面報告上報省廳。
附屬檔案1:xx市閒置土地統計表
附屬檔案2:xx市閒置土地處置統計表
二○○七年十月三日
公開程式:經廳內審核後公開
責任部門:政策法規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