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設計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河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設計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河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設計變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該通知對土地開發起到了管理性和規範性的作用。

發布時間,全文內容,

發布時間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河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設計變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各縣(市)國土資源局:
《河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設計變更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廳黨組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十月九日

全文內容

河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設計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設計變更管理,規範設計變更程式,確保工程質量,控制工程投資,根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和設計規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國土資源廳批准實施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
第三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設計變更(以下簡稱設計變更)是對項目設計在批准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前所進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動。
第四條 設計變更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建設總規模、新增耕地不減少;
(二)最佳化設計方案;
(三)設計標準不降低;
(四)協商一致;
(五)實事求是、因地制宜;
(六)技術可行、經濟合理。
第五條 項目設計一經批准,項目區位置、建設規模、新增耕地面積、預算總額不得變更。因故造成項目無法實施,建設規模、新增耕地不能完成設計任務的,項目申報單位提出申請,逐級報經省國土資源廳批准,取消項目實施,資金按原渠道返回。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式報批項目設計變更;未經審查批准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經批准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可逐級報省國土資源廳批准變更設計: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文物、國家(省)重點工程建設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項目設計調整的;
(二)項目設計與實地地形不符,導致項目無法施工的;
(三)項目土地平整工程、農田水利單體工程、道路工程、其他工程布局變更致使項目區總體規劃布局方案發生變化的;
(四)項目設計不合理導致土地平整工程、農田水利單體工程、道路工程、其他工程工程量低於或高於原設計工程量10%的,以及各項工程設計變更投資低於或高於原預算投資5%的。
以上規定外的設計變更,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批准,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第八條 項目所在地民眾、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均可提出項目設計變更建議,經協商達成一致後,由項目承擔單位以書面形式提出項目設計變更申請;項目承擔單位也可以直接提出項目設計變更的建議;
第九條 項目設計變更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審批:
(一)項目承擔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並按本辦法規定要求組織變更材料,由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二)有批准權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資料進行論證審查,情況屬實、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
(三)項目設計變更批准後,由項目承擔單位及時組織項目實施,不得以變更為由拖延工期;項目竣工後,設計變更材料同原設計材料一同歸檔。
第十條 申請項目設計變更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申請書。包括擬變更設計的工程名稱、基本情況、原設計單位、設計變更的類別、變更的主要內容及初步方案、變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提交項目所在地民眾、原設計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施工和監理等單位同意變更的證明資料;
(三)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圖紙及原設計相應圖紙;
(四)工程量、投資變化對照清單和分項預算檔案。
第十一條 因變更造成項目投資超出原批覆預算的資金,由地方自籌解決;如項目存在結餘資金,結餘部分按原撥款渠道返回。
經批准的項目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納入決算;未經批准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不得納入決算。
第十二條 設計變更的審批應當在20日內完成。無正當理由,超過審批時間未對設計變更檔案的審查予以答覆的,視為同意。
第十三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批准的項目設計變更,於10日內將批准檔案及相關變更資料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第十四條 由於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的過失引起項目設計變更並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加強對項目設計變更管理,妥善保存與設計變更相關的檔案資料。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項目建設:
(一)不按照規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式審查、報批項目設計變更檔案的;
(二)未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執行或將項目設計變更肢解和規避審批的;
(三)未經審查批准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實施設計變更的。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批准的設計變更檔案施工的,由項目承擔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復,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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