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土資源廳12336舉報電話管理辦法》是河北省國土資源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10月1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國土資源廳12336舉報電話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河北省國土資源廳
- 發布日期: 2010年10月13日
- 主題分類:其他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暢通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舉報渠道,建立“便民、安全、高效”的舉報機制,保證“12336”國土資源舉報電話的有效運行,確保舉報事項得到及時辦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12336”舉報電話由廳執法監察局監督指導室進行日常管理,設專人具體負責。
第三條 “12336”舉報電話的主要職責是:
(一)接聽舉報電話,受理國土資源違法線索;
(二)對受理國土資源的違法線索進行歸集、分類、匯總,統一錄入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管理系統;
(三)負責提供受理違法線索辦理結果的查詢方式和途徑。
第四條 “12336”舉報電話受理各類涉嫌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線索。主要包括:
(一)非法批地;
(二)違法占地;
(三)破壞耕地;
(四)違法轉讓土地使用權;
(五)非法批准探礦權採礦權;
(六)非法勘查、開採;
(七)非法轉讓礦業權;
(八)其他國土資源資源違法行為。
第五條 下列事項不屬於“12336”舉報電話受理事項:
(一)國土資源權屬糾紛(應由發證機關確認或調解);
(二)勘查開採礦產資源中涉及的環保、安全、信貸、工商等方面的問題以及在國土資源管理中發生的行政糾紛(應向相關部門反映);
(三)與國土資源有關的人身傷害(應公安機關反映);
(四)政務公開類事項(應向廳政務公開辦公室申請);
(五)行政許可的有關事項(應向廳政務大廳諮詢);
(六)國土資源信訪事項(應向廳信訪辦諮詢);
(七)國土資源系統幹部違紀問題(應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
(八)房屋拆遷、城市規劃、城市建設、企業改制等方面的問題(應向建設等其他部門反映);
(九)承包土地調整方面的問題(應向農業等部門反映)。
對上述不屬於國土資源違法線索的反映,接辦人員應當向舉報人作出說明,為其提供反映問題的路徑。
第六條 “12336”舉報電話受理時間為每個工作日的8:30—11:30和14:30—17:30,雙休日正常休息。
第七條 “12336”舉報電話受理人員應當做到:
(一)熟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對舉報事項作出初步判斷;
(二)接聽舉報電話,注意詢問舉報人違法違規線索主體、時間、地點、事件等主要情況,準確、如實記錄每一條違法違規線索,嚴格按照規定時限和程式處理違法線索,對辦理的每一宗違法違規線索,辦理人員都要簽署姓名,及時錄入國土資源違法違規線索管理信息系統;
(三)接聽舉報電話,要嚴格按照《舉報電話用語示例》要求,以“您好”為開頭語,使用文明用語,態度和藹,行為高效,細心傾聽舉報人反映情況,當舉報人舉報完畢後,應將主要內容複述一遍,覆核記錄是否符合意願;
(四)上班不遲到、不早退,堅守崗位,盡職盡責,法定工作時間內不得脫崗,因特殊原因離開崗位的須向監督指導室負責人請假報告離崗原因和離崗時間,做好交接班工作;
(五)儀表要同自己的工作、身份、環境相符,著裝應整潔、得體、優雅、美觀、莊重,展現穩重、大方、幹練、富有涵養的形象,禁止不合時宜的服飾;
(六)搞好環境衛生,桌椅、地面隨時保持清潔,門窗乾淨、無塵土,玻璃清潔、透明,牆壁無灰塵、不亂掛物品,辦公桌椅及桌上辦公用品擺放整齊、有序、合理。書櫥、書櫃內各類檔案資料分類擺放整齊,櫃頂無亂堆亂放現象,報紙擺放整齊有序。
第八條 舉報電話受理人員和承辦單位、承辦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的有關要求和規定,不得泄露舉報人的有關情況,不得向舉報人泄露案件處理的細節,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領導對舉報件的批示以及核查報告、內部討論處理意見等情況,造成泄密的追究泄密者責任。
第九條 對發現“12336”舉報電話反映的情節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違規違法線索,受理人員要迅速反應、立即向局領導匯報。
第十條 12336工作人員出現以下問題的,給予通報批評:
(一)舉報電話接聽人員擅自脫離工作崗位的;
(二)接聽舉報電話態度生硬造成民眾不滿的;
(三)違法違規線索報告不及時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十一條 對通過“12336”舉報電話反映的違法線索,承辦單位、承辦人員必須在限定的時間內查清結案,確因特殊情況無法按限定時間查清或結案的,應在時限屆滿3日前向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執法機構說明原因並申請延期。
對轉辦的違法線索不認真組織查處,不按期進行落實反饋,影響正常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省廳將對承辦單位進行通報批評,並根據情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全省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對“12336”舉報電話管理工作進行規範,確保本級“12336”舉報電話有效運行。
省廳對各級12336舉報電話管理及12336舉報的違法線索查處情況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的辦法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定期通報。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