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土資源系統政務信息工作考核評比暫行辦法

《河北省國土資源系統政務信息工作考核評比暫行辦法》是河北省國土資源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國土資源系統政務信息工作考核評比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15日
  • 主題分類:其他
  • 發布單位:河北省國土資源廳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國土資源政務信息工作,鼓勵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送高質量的信息,進一步提高全系統信息工作的質量和水平,促進全省國土資源政務信息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廳每年對信息工作進行考核評比,對信息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按照信息得分對信息人員予以獎勵。
第三條 考核評比遵循量化計分、分類考評的原則。
依據報送信息採用情況進行量化計分,年終根據全年得分情況確定考核評比檔次。
省廳對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各擴權縣(市)國土資源局信息工作進行考核評比,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對擴權縣(市)以外的其他縣(市、區)國土資源局信息工作進行考核評比。
第二章 信息報送與計分
第四條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省廳辦公室報送政務信息。
報送信息應當緊緊圍繞全省國土資源重大工作部署和中心工作,及時反映本地、本單位的工作經驗、工作動態、工作成效、調研成果、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建議。
第五條 廳辦公室應當加強信息工作的組織、指導,並做好上報信息工作,及時、準確地向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以及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報送信息。
第六條 報送信息被採用後,按下列標準計分:
(一)被省廳《國土資源簡報》採用的,一般工作動態每條計1分,經驗交流、調研報告每篇計3分,其他信息每條計2分;(二)被省廳《國土資源動態》採用的,每條計3分;
(三)被省廳《決策參考》採用的,每條計3分;
(四)專題約稿信息被採用的,每條計5分;
(五)廳領導對信息作出批示的,每條加計5分;
第七條 省廳辦公室每兩個月對各地信息報送、採用和得分情況進行一次通報。
第三章 考核評比
第八條 省廳每年底對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各擴權縣(市)國土資源局信息工作進行考核評比,評比出達標單位和先進單位。考核年度為當年1月初至12月底。
第九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考核年度信息總得分達到50分以上的,擴權縣(市)國土資源局考核年度累計信息得分達到10分以上的,為達標單位。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考核年度信息總得分,為該局信息得分與所屬縣(市、區)國土資源局信息得分之和。
第十條 先進單位在達標單位中按照30%的比例,根據得分情況由高到低確定。
第十一條 省廳每年根據信息工作考核評比結果,評選全省國土資源系統優秀信息工作者。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擴權縣(市)國土資源局經考核確定為信息工作先進單位的,每單位可申報一名優秀信息工作者;考核確定為達標單位的,每單位可推薦一名優秀信息工作者人選,省廳按照50%的比例綜合研究後確定。
第十二條 擴權縣(市)以外的其他縣(市、區)國土資源局,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進行考核,其先進單位和優秀信息工作者,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按省廳確定的名額組織申報。
第十三條 報送信息嚴重失實或者重要信息漏報、遲報的單位,當年取消信息工作評先資格,其信息人員不得評為優秀信息工作者。
第四章 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省廳在全省國土資源系統表彰信息工作先進單位和優秀信息工作者,每年表彰一次。
信息工作先進單位由省廳頒發獎牌,優秀信息工作者由省廳頒發榮譽證書。
第十五條 省廳表彰的優秀信息工作者,有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十六條 為鼓勵信息人員報送信息,省廳按照信息得分每年對信息人員進行一次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負責解釋。
公開程式:經廳內審核後公開
責任部門:政策法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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