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政務服務條例

《邢台市政務服務條例》,是2023年7月27日河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邢台市政務服務條例
  • 通過時間:2023年7月27日
發展歷史,條例全文,

發展歷史

2023年7月27日,河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邢台市政務服務條例》。

條例全文

邢台市政務服務條例
(2023年5月24日邢台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23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政務服務事項
第三章 政務服務平台
第四章 行政許可便利
第五章 其他政務服務便利
第六章 政務服務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提高行政效能,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務服務,是指行政機關和其他負有政務服務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政務服務機構),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依法辦理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務服務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政務服務應當遵循依法誠信、公開公正、廉潔規範、便民高效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審管銜接、線上線下融合的“陽光政務”體系。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務服務工作,應當將政務服務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政務服務政策措施,健全政務服務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政務服務工作的重大問題。
政務服務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務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以及轄區內農村、社區便民服務站的政務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政務服務事項
第七條 政務服務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制度。涉及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備案等類別的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險、醫療衛生、養老服務、社會服務、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殘疾人服務等領域依申請辦理的公共服務事項應當全部納入政務服務事項範圍。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和本地實際,組織同級政務服務機構編制本級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
編制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應當遵循依法依規、數據同源、動態更新、聯動管理、利企便民的原則。
市、縣級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應當明確事項名稱、主管部門、實施機關、設定和實施依據等基本要素。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同級政務服務機構,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減跑動、優流程的要求編制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依法明確受理條件、服務對象、辦理流程、申請材料、法定辦結時限、辦理結果等要素,推進同一政務服務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中列出的申請材料應當清晰明確,且是辦理該政務服務事項的全部材料,不得出現“有關材料”“其他材料”等模糊性表述。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十條 市、縣級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和實施清單應當通過同級人民政府入口網站、政務服務一體化平台等多渠道及時向社會公布;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
第三章 政務服務平台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務服務中心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政務服務中心的場地、設施、運行等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規範。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務服務中心進駐事項負面清單制度,除場地限制或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均應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確不具備整合條件的部門單設政務服務視窗,應當納入同級政務服務中心一體化管理,接受同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並按照統一要求提供規範化服務。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將政務服務事項集中到一個內設部門,代表本機構進駐政務服務中心,實行一站式服務,集中受理、辦理政務服務事項。
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政務服務機構可以將其政務服務事項依法委託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其他政務服務機構代為受理、辦理。
第十三條 政務服務中心實行首席代表制,市、縣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機構應當選派熟悉業務、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本機構駐政務服務中心首席代表。各政務服務機構的首席代表在授權範圍內履行受理、審查、決定、頒證及送達辦理結果等職責,負責督辦本機構承辦的政務服務事項,組織、協調涉及本機構政務服務事項的聯合辦理等工作。
第十四條 市、縣級政務服務中心應當設定綜合諮詢視窗,為申請人提供綜合性諮詢、引導等服務;應當設定無差別或者分領域綜合辦事視窗,採取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辦理、綜合視窗出件的工作模式,實現“一窗受理、綜合服務”。
第十五條 申請人在政務服務中心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予以當場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並指引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材料和時限要求。申請人逾期未補齊補正申請材料的,視為撤回申請。政務服務機構未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六條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屬於即時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即時辦結;經審查不屬於即時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的,應當在承諾期限內辦結,並作出書面決定。
經審查,政務服務機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七條 市、縣級政務服務機構的政務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與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實現數據交換,推進政務服務線上線下全面對接、深度融合,促進政務服務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
線上線下均能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申請人有權自主選擇辦理渠道。申請人線上下辦理業務時,不得強制要求其先到線上預約或者線上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的情形外,本市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國務院確定的步驟,納入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管理和運行。
市、縣級政務服務網上平台、實體中心應使用同一系統平台受理申請,避免不同業務系統間重複錄入。統一規範線上線下審批流程,實現政務服務中心辦理事項可網上補齊補正、可查詢辦理進度、可送達辦理結果,保證政務服務事項線上“一網通辦”,線下最多跑一次。
第十九條 通過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提出申請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審查結果,並出具電子憑證。
推行線上聯合辦理機制,對依法由兩個以上政務服務機構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同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由其中一個機構牽頭接受網上申請,並轉告有關機構分別提出辦理意見,統一反饋辦理結果。
第二十條 符合國家規定的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與手寫簽名、實物印章、紙質證照、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電子證照和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材料。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加強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和電子檔案在政務服務領域的互信互認和推廣套用。
第二十一條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依法採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務數據,編制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按需接入黨委、人大、政協、紀委監委、法院、檢察院等機構數據,並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有關規定,合法使用所獲取的政務數據;應當嚴格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加強政務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防護,確保政務數據安全;不得將政務數據用於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或者隨意更改、編造政務數據。
第四章 行政許可便利
第二十二條 對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規定不得設立行政許可的事項以及通過事中事後監管或者市場機制能夠解決的事項,一律不得設立行政許可。嚴禁以備案、登記、註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製、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
已經取消、停止執行的行政許可事項,政務服務機構不得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不得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已經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原政務服務機構不得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市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審批服務。經依法批准,集中許可政務服務機構可以按照法定程式和要求集中行使其他政務服務機構的行政許可權。行政許可權相對集中後,原政務服務機構應當作為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政策標準制定、行業管理、事中事後監管等職責。
對於專業性較強、程式複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行政許可事項,經論證尚不具備集中許可條件的,仍由原政務服務機構實施許可。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集中許可事項的業務銜接和指導,建立健全集中許可政務服務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的工作會商、聯合核驗、業務協同和信息互通等審管銜接機制,實現“審監分離”模式下的審批與監管無縫銜接。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與集中許可政務服務機構的常態化溝通機制,加大在業務、數據、信息系統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協助配契約級集中許可政務服務機構建立與上下級行業主管部門的直接聯繫渠道,協調對接使用行政許可專網專線、行業資料庫、密匙密碼等,實現業務協同。
集中許可政務服務機構與行業主管部門對職責劃分有爭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五條 集中許可政務服務機構行使行政許可職權時,應當統一使用行政審批專用印章(含電子印章)。
加蓋行政審批專用印章的行政審批結果,需要本市行政區域外的相關部門予以認可的,本市集中許可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協調解決,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辦理,並出具書面意見。
第二十六條 集中許可政務服務機構應當依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集中許可政務服務機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以行業主管部門的相關審查結論作為前置條件或者依據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諾期限內依法審查,並及時將審查結論和相關材料移交至集中許可政務服務機構。
集中許可政務服務機構對行業主管部門移交的審查結論和相關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及時與行業主管部門溝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核實。
第二十七條 集中許可政務服務機構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需要進行現場勘驗、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的,應當由集中許可政務服務機構組織實施;需要進行聯合勘驗的,應當由集中許可政務服務機構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協同辦理。探索開展遠程勘驗、視頻勘驗。
第二十八條 集中許可政務服務機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應當將辦理信息和結果同步推送至行業主管部門,並向其提供監管所需相關信息。行業主管部門接收到行政許可信息後,應當依法履行事中事後監管責任。
第二十九條 行業主管部門在事中事後監督管理過程中,應當將與行政許可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監管信息與集中許可政務服務機構同步共享。
集中許可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對行業主管部門共享的監管信息進行審查,認為行政許可需要被變更、撤回、撤銷、註銷的,應當依法作出決定,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行業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申請人在申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政務服務機構以書面形式將承諾義務、承諾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政務服務機構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政務服務事項的工作機制。
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政務服務事項外,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則,梳理可採取告知承諾制方式的政務服務事項,制定告知承諾事項清單和承諾事項監管細則,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在實施清單中列明告知承諾具體內容、要求和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政務服務機構辦理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時,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選擇告知承諾方式並提供告知承諾文書。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不得要求申請人作出確認和承諾。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並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許可條件,能夠按照規定在承諾期限內提交材料,願意承擔不實承諾責任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先行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申請人作出承諾後,政務服務機構尚未作出決定前,申請人可以撤回承諾。
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第三十二條 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被許可人承諾的內容是否屬實和承諾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管。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許可事項的特點分類確定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於核查,避免煩企擾民。對免於核查的事項,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網際網路+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行政許可的企業和民眾採取歧視性監管措施。
行業主管部門在履行事中事後監管責任的過程中,發現被許可人在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未履行承諾的,應當告知政務服務機構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發現被許可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被許可人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政務服務機構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制度,依法依規編制並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明確事項名稱、主要申請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 本市遵循合法、必要、精簡原則,規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
作為辦理行政許可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沒有依據的,政務服務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申請人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中介服務。
申請人有權自主選擇中介服務機構,政務服務機構不得為申請人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有特別規定外,政務服務機構不得增設區域性、行業性和部門間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許可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政務服務機構在行政許可過程中需要委託中介服務機構為履行自身職能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招投標等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並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申請人承擔。
第五章 其他政務服務便利
第三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將公共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險、醫療衛生、養老服務、社會服務、戶籍管理等領域企業和民眾經常辦理且基層能有效承接的政務服務事項以委託受理、授權辦理、幫辦代辦等方式下沉至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或農村、社區便民服務站辦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推動集成式自助終端向農村、社區、園區、商場、樓宇和供銷、郵政、金融、通信網點等場所延伸,方便企業、民眾就近自助申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
第三十六條 市、縣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加強和規範統一的政務服務平台移動端(含APP、小程式等)建設,在確保全全可控的前提下,發揮第三方平台渠道優勢,實現更多政務服務事項“掌上辦、指尖辦”。
第三十七條 市、縣級政務服務機構應當通過現場、網路或者電話等方式,為申請人提供預約、錯時、延時服務;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和改造,設定幫辦代辦視窗,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政務服務機構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實施清單之外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能夠提供電子證照的,一律免於提交實體證照。政務服務機構已線上收取申請材料或者可以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平台獲取規範化電子材料的,不得再要求申請人提交實體材料。
同一政務服務機構在上一個政務服務環節已經收取的申請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交。
第三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政務服務機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時限有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儘快辦結;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則確定、公布辦理時限並按時辦結。超過辦理時間的,辦理單位應當公開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 本市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套用模式,通過政務服務機構信息共享等方式,建設企業和個人專屬服務空間,完善“一企一檔”“一人一檔”,規範和拓展二維碼、數字名片等場景套用,實現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政策。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定期對優惠政策和產業促進政策進行評估,及時更新政策兌現事項清單,並對相關部門的政策兌現情況實施監督考核。
第四十一條 政務服務機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依法需要進行聽證、論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專家評審、現場勘驗、技術審查的,應當及時安排,並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保障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最佳化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審批流程,簡化審批手續,推行一窗受理,提高審批效能。
本市推行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備案、市政公用服務等事項全流程線上並聯審批。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與投資審批、規劃、施工圖審查等專業系統應當互聯互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申請信息一次填報、材料一次上傳,相關評審意見等過程信息和審批結果信息及時推送、實時共享。
第四十三條 本市實行企業登記、公章刻制等政務服務事項一窗受理、並行辦理制度。對一般經營項目的企業開辦,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當即時辦結;不能即時辦結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四十四條 本市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並行辦理、信息共享制度,辦理時間不超過三個工作日。不動產出讓契約、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規劃核實、土地測繪等材料或者其他能夠通過信息共享獲取、核驗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
第四十五條 市、縣級政務服務中心應當設定“辦不成事”反映視窗,幫助企業和民眾解決辦事過程中遇到的疑難事項和複雜問題。
第四十六條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國務院批准收取費用的,應當公布事項名稱、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並提供便捷的繳費方式,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據。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經國務院批准外,政務服務機構提供政務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七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郵政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範圍、服務條件、服務標準、服務流程、收費項目及標準、辦理時限等信息,為服務對象提供安全、便捷、優質、高效和價格合理的公共服務,不得強迫服務對象接受指定設計單位、採購單位、施工安裝單位、監理單位等不合理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六章 政務服務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市、縣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中心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業務培訓,提高政務服務質量,規範政務服務行為,維護政務服務秩序。
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應當規範著裝,佩戴工作身份標識,接受民眾識別和監督。
第四十九條 市、縣級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完善政務服務監測系統,監測政務服務事項、效率、質量等信息數據,實現監測數據可視化展示。
第五十條 市、縣級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建立政務服務特約監督員制度,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負責人和職工代表、城鄉居民代表等擔任特約監督員,對政務服務工作進行監督,定期聽取有關監督建議,對監督建議認真研究,及時制定整改措施。
第五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第三方評估、明查暗訪等多元化監督評價體系,確保評價數據客觀、真實,形成評價、整改、反饋、監督全流程銜接的政務服務評價機制。
第五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政務服務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市、縣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便利、暢通的政務服務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及時受理、處理投訴和舉報,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五十三條 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宣傳報導政務服務改革措施和成效,為最佳化營商環境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鼓勵新聞媒體對政務服務進行輿論監督,市、縣級人民政府和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政務服務機構對輿論監督發現的問題,應當調查核實並依法處理。禁止新聞媒體捏造虛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實進行不實報導。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政務服務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為申請人提供諮詢、指導等服務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理政務服務投訴、舉報的;
(三)未建立健全或者未執行政務服務中心管理制度,導致政務服務行為不規範或者政務服務處於無序狀態的。
第五十五條 政務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增設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條件或者環節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政務服務事項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或者線上政務服務平台辦理的;
(三)擅自限定申請人自主選擇辦理渠道的;
(四)要求申請人提交政務服務實施清單所列申請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的;
(五)將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用於與政務服務無關的用途的;
(六)申請材料錯誤可以當場更正,但拒絕申請人當場更正,或者申請人當場更正後不予當場受理的;
(七)未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或者更正的材料的;
(八)未按照政務服務實施清單載明的期限辦結申請事項,且未書面告知申請人延期理由的;
(九)未按照規定對差評事項進行調查核實或者整改糾正的。
第五十六條 政務服務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審管聯動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審管聯動工作中拒絕、推諉、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在審管聯動工作中無正當理由未將許可信息、監管信息、法律法規檔案等相關信息推送有關部門或者未按規定時間、內容推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在審管聯動工作中未嚴格遵守保密規定,造成保密信息泄露的;
(四)其他違反審管聯動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 政務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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