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政務數據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吉安市政務數據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吉安市政務數據共享管理暫行辦法》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等檔案精神而制定,由吉安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5月23日正式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安市政務數據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 發文機關:吉安市人民政府 
  • 發文時間:2018-05-23 
  • 發布文號:吉府辦發〔2018〕1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促進本市政務數據共享與套用,推動政務數據最佳化配置和增值利用,提升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務水平,充分發揮政務數據在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國發〔2015〕50號)、《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贛府發〔2017〕2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務數據,是指本市行政區劃內的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依法具有管理運營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機構(以下統稱“政務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檔案、資料、圖表、數據、視頻和音頻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各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依託各類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第三條
政務部門之間的各類政務數據共享行為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智慧城市整合推進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全市政務數據共享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協調推進政務數據共享有關的重大事項。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負責政務數據共享的組織實施,指導政務數據目錄編制及日常管理,負責並推動政務數據共享基礎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具體承擔落實領導小組議定的各項任務和日常協調服務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政務數據共享的資金保障。
政務部門是政務數據共享的責任主體,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本部門政務數據的採集獲取、互聯互通、目錄編制、共享提供和更新維護工作,並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合理使用獲得的可共享的政務數據。
第五條
政務數據的共享與套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鼓勵共享。政務數據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政務部門應當在職能範圍內,提供各類政務數據共享服務。
(二)依法使用。對共享信息資源進行合法、合理、無償使用,不得濫用,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切實維護信息資源主體的合法權益。
(三)統籌建設。按照國家與省政務數據相關標準進行政務數據的採集、存儲、交換和共享工作,統籌建設市政務數據目錄體系和共享交換體系。
(四)安全可控。健全全市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完善全市政務數據共享安全機制,確保政務數據安全。
第二章 共享基礎設施
第六條
市大數據中心是管理政務數據目錄、匯聚政務部門數據、開展政務數據共享套用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建設。
第七條
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負責市大數據中心及市政務數據共享機制建設。
政務部門業務信息系統原則上通過市電子政務網承載,通過市大數據中心與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交換數據。各政務部門在保證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抓緊推進本部門業務信息系統向市電子政務網遷移,並接入市大數據中心。凡需要跨部門共享信息的新建業務信息系統,必須通過市大數據中心實施數據共享,原有跨部門信息共享交換系統應逐步遷移到市大數據中心。
縣級及以下人民政府不再建設本級獨立的大數據中心或共享交換平台,已有的應當逐步向市大數據中心遷移,依託市大數據中心開展政務數據共享交換。
第八條
全市性、行業性、領域性的跨部門業務協同信息化系統,應當納入政務數據共享工作範圍內統籌管理,並與大數據中心做好對接。
政務部門必須以數位化形式,向大數據中心提供可共享的政務數據的訪問接口,確保政務部門業務資料庫與大數據中心之間的實時連通和同步更新。對不支持政務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不予審批。
第三章 數據已分享資料夾
第九條政務數據共享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無條件共享類。與政務服務或跨部門並聯審批等相關的政務數據,列入無條件共享類。
(二)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有條件共享類。信息內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條件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的政務數據,列入有條件共享類。
(三)不能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為不予共享類政務數據。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應當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其他依據。
第十條
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負責統籌各政務部門可供共享的信息和共享需求,編制《吉安市政務數據已分享資料夾》(以下簡稱《已分享資料夾》),界定政務數據共享的種類、範圍和條件,明確共享信息的名稱、數據格式、提供方式、共享條件、提供單位和更新時限等。 
各政務部門根據法定職責與《已分享資料夾》要求,負責梳理本部門所掌握的政務數據,確定其共享和公開屬性,並按照技術標準,在大數據中心進行目錄編制,形成政務數據目錄;負責本部門業務系統到數據對接設備之間的信息交換橋接和請求服務接口開發維護等工作。
政務部門信息化項目建設應當在項目驗收前,做好信息化項目中的已分享資料夾編制工作,已分享資料夾將作為規劃和安排各部門信息化建設項目和運行維護項目評審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政務部門應當建立本部門已分享資料夾管理制度,並加強對本部門已分享資料夾編制、審核、發布、更新等管理。
政務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已分享資料夾的編制和審核。審核人員應當逐條審核已提交的目錄信息,確保其準確性、完整性和合規性。審核通過的目錄,應當及時發布;審核未通過的目錄,應當及時退回修改。
政務部門應當建立本部門已分享資料夾更新制度,因已分享資料夾要素內容發生調整或可共享的政務數據出現變化時,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已分享資料夾的更新操作。
政務部門對本部門已分享資料夾,每年應當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維護。
第四章 數據採集
第十二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採集政務數據,明確本部門數據採集、發布、維護的規範和程式,確保數據的正確性、完整性、時效性。
政務部門有政務數據採集需求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外,應當遵循“一數一源”的原則,不得重複採集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政務數據。
第十三條
政務部門應當以數位化方式採集、記錄和存儲政務數據,非數位化信息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開展數位化改造。
政務數據的採集應當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標識。其中,自然人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身份證號碼,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登記管理部門賦予的唯一機構編碼。
第五章 共享使用
第十四條
政務部門有義務向其他政務部門提供可共享的政務數據,並有權利根據履職需要,提出政務數據共享需求。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政務部門不得拒絕其他政務部門提出的政務數據共享需求。
第十五條
政務部門應當通過大數據中心,主動提供無條件共享類政務數據的共享服務。
對有條件共享類政務數據,資源使用方應當通過大數據中心,向資源提供方提出共享申請,說明共享範圍、共享用途和申請數據項內容等,並將系統生成的需求申請表以書面形式送資源提供方審核。資源提供方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同意共享的意見及理由。
如資源使用方對資源提供方的意見持有異議,可以申請協調處理,由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對該事項進行研究並作出結論,必要時報請領導小組決定。
第十六條
政務部門應當根據政務數據的性質和特點,選擇採用接口交換、檔案下載、線上瀏覽或離線交換等途徑共享政務數據。其中以接口交換方式提供的,政務部門應當及時在大數據中心將其註冊為接口服務,並提供接口描述及調用方法。對變化頻繁的、時效性較強的,以及涉及跨部門並聯審批和協同辦公的政務數據,應當採用接口交換的方式,提供共享服務。
第十七條
政務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數據的共享更新機制,對其提供的共享數據資源進行動態管理,在共享數據資源產生或者變更之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並通知該共享數據資源的獲取方。資源獲取方應當及時比對和更新所獲取的共享數據資源,確保數據一致性。
第十八條
政務部門獲取的共享政務數據僅限於內部使用,如需對外提供或發布,應當向資源提供方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方可對外提供或發布。
政務部門未經授權,不得將獲取的共享數據資源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用於社會有償服務或其他商業用途,並對共享數據資源的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的擴散以及泄露等行為負責。資源提供方不對其提供的共享數據資源在其他政務部門使用中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十九條
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範,加強大數據中心安全建設和管理,完善身份認證、訪問控制、信息審計追蹤等技術防控措施,建立安全應急處理和災難恢復機制。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誰建設,誰維護;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政務數據安全和信息保密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政務部門提供的共享數據資源,應當事先經過本部門的保密審查。
第二十一條
政務部門政務數據共享的運行維護經費,納入各級各部門信息化項目支出預算。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明確本地區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級政務部門政務數據共享交換,並負責對本區域政務部門政務數據目錄更新工作的監督考核。
政務部門指定專門機構和數據管理員負責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並將數據管理員的信息向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備案,如有人員變動,應當及時更新。
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政務數據共享工作業務培訓。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負責督促檢查政務數據共享落實工作,對各部門政務數據的目錄編制、資源共享和更新維護情況進行評估,並對評估結果進行定期通報,評估結果納入市政府智慧城市建設年度考核範圍。
第二十四條
政務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信息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請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一)未按要求編制或更新政務數據已分享資料夾;
(二)未向大數據中心及時提供共享數據;
(三)向大數據中心提供的數據和本部門所掌握的數據不一致,未及時更新數據或提供的數據不符合有關規範、無法使用;
(四)將共享數據用於履行本單位職責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政務部門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國家、法人、其他部門和個人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政務部門之間的各類政務數據共享行為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遵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
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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