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

《贛州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已經贛州市政府同意,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2月25日印發. 本辦法自正式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贛州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25日
  • 發布單位: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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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贛州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統籌規劃和建設管理,提高項目建設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率,推動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強化政務信息系統套用績效考核,根據《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國辦發〔2019〕57號)、《江西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贛府廳字〔2020〕68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的政務信息化項目指市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等)部門按《政務信息系統定義和範圍》(國標委工二聯〔2017〕98號)規定負責實施,支撐政務部門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非涉密的業務信息系統、信息資源庫、信息安全基礎設施、政務信息化基礎設施、電子政務標準化體系及相關支撐體系等政務信息系統建設、運維及服務項目。市級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非涉密政務信息化項目也按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必須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規定的強制性標準和全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應當遵循全市統籌、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和安全可靠原則,避免重複建設,推動全市政務信息系統“網路通、系統通、數據通、套用通”共享交換。各縣(市、區),贛州經開區、贛州蓉江新區不再新建縣級政務雲,現有政務信息系統逐步遷移至市級政務雲平台。
第四條  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工作。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是政務信息化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市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年度計畫,對市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技術評審,組織實施項目監管評價;負責各縣(市、區),贛州經開區、贛州蓉江新區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的指導和備案。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推動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統籌納入全市信息化發展戰略、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評價體系。
市財政局:負責市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資金預算管理,對部門資金撥付進行監管。
市審計局:負責市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審計監督,會同相關部門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市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網路安全全過程審查,推進項目建設落實網路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市委保密和機要局:負責市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密碼保護工作的審核,參與涉及密碼套用建設項目的驗收。
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單位: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化項目申報、方案編制、項目實施、項目驗收、套用推廣、運行維護,並確定項目具體負責人負責項目建設管理工作。
政務信息化項目使用單位: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套用推廣,並確定項目具體負責人負責項目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出具審核批覆意見,項目未經審核或審核不通過,市財政局不予安排資金,政府採購實施計畫備案不予通過。
第六條  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採取市級統籌、分級管理的模式,各縣(市、區),贛州經開區、贛州蓉江新區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參照本管理辦法,由當地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制定本地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
第二章  計畫
第七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市委保密和機要局根據國家、省有關要求和本市信息化發展特點,按照“大平台、大數據、大系統”的發展方向,統籌考慮並充分論證各單位建設需求,制定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年度計畫,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各部門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原則上應納入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年度計畫管理。
第八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單位根據本單位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計畫和運維需求,在當年10月份向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正式行文,申報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實施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設項目時,整合匯總所屬部門的建設項目,原則上由市直主管部門統一申報,部門所屬單位及二級機構的項目由市直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申報。
政務信息化項目計畫申報時提交材料主要包括:
(1)申報單位應填報《贛州市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計畫申報表》(詳見附屬檔案1);
(2)申報單位應提交其他相關材料(上級部門檔案、政策依據、上級批示件、本單位相關會議紀要等)。
第九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市委保密和機要局聯合對各單位申報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即項目計畫庫)進行預審。預審通過的項目納入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年度計畫(即項目實施庫),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財政局聯合行文報市政府批准後,市財政局安排項目預算資金。
政務信息化項目預審內容主要包括:
(一)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行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要求;
(二)符合公共財政要求和財政資金供給範圍;
(三)符合集約化建設要求,原則上基於統一平台(政務信息化基礎設施)開發和運行;
(四)符合信息化建設有關底層貫通的技術架構、數據架構、套用架構等要求;
(五)符合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和套用要求,符合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和政府治理能力套用需求。
(六)符合黨政機關安全可靠及密碼套用等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要求,按照產品名錄或清單開展採購工作。
第十條  堅持先有預算,對未列入年度預算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確因國家、省、市要求亟需建設的,實行“一事一議”原則,由項目建設單位上報市政府批准同意後實施。
第三章  審核
第十一條  納入年度建設計畫的項目,總投資在200萬(含200萬元)以上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提交審核申請,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對項目建設方案開展技術審核,通過審核後進行政府採購;總投資在20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並按程式依法實施建設,項目完成驗收後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備案。
政務信息化項目審核時提交材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審核申請;
(二)項目建設方案(編寫要點見附屬檔案2);
(三)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專家庫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統一建立和管理,專家庫為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建設方案論證、評審和竣工驗收等提供諮詢。專家如有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取得資格,以專家身份從事有損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情形的,將被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同時取消其入庫資格並納入黑名單。
第十三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聘請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預審和審核時所產生的工作經費,由財政部門統籌保障,並據實核撥。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贛州經開區、贛州蓉江新區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地有關規定開展政務信息化項目審批建設工作,並做好與項目建設單位的銜接配合,重大政務信息化項目需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備案。
第四章  實施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根據項目審核批覆意見,按照政府採購貨物、服務有關規定實施,應在招標檔案和契約中明確項目建設涉及的技術成果產權歸屬,含原始碼、數據所有權、軟體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使用權等。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政府採購結果,及時與中標單位簽訂項目建設契約,以書面形式約定權力和義務,並將契約及採購檔案副本於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備案。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項目審核批覆意見和項目資金預算進行項目建設。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確需調整概算,參照《政府採購法》、《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檔案執行。建設過程中確需變更功能設計的,調整數額不得超過概算總投資10%,且必須報項目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第五章  驗收
第十八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建成後,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政府採購契約約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等內容進行驗收;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對項目建設內容是否符合審核批覆的設計規劃、數據資源是否共享開放等內容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依照契約約定,財政部門和建設單位不予支付剩餘款項。
政務信息化項目驗收備案時提交材料主要包括:
(一)關於要求對信息化建設項目組織符合性驗收的函;
(二)立項批覆、採購申請表、招投標檔案、中標通知書、項目契約、發票複印件等招標採購過程相關檔案;
(三)項目竣工驗收專家意見和驗收專家名單;
(四)測試報告;
(五)財務報告;
(六)監理報告;
(七)項目建設和用戶使用報告、項目單位自我績效評價等資料。
第十九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中包含較大規模的軟體套用系統開發,應全面驗證和確認套用系統是否達到預定的產品功能、性能、安全等目標,由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系統驗收測試,並出具有效的評測報告,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開展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按照密碼套用要求開展密碼套用安全性評估,費用統一納入項目投資概算。
第二十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驗收完成後,項目建設單位向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提交驗收意見、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材料。各縣(市、區),贛州經開區、贛州蓉江新區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投資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項目,要將項目驗收資料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備案。
第六章  評價
第二十一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運行維護按照“誰建設,誰負責”的原則,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實施。項目建設單位負責項目建成後的運行維護管理,建立項目運行機制,落實信息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務信息化項目建成後的系統運行效率、使用效果和數據共享等情況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政務信息化考核內容,以及項目後續建設、運行維護資金安排、信息化資金再投入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存在計畫項目未按期完成、項目已完成未及時驗收、項目驗收不合格、項目存在問題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項目建而不用、項目不按要求共享數據資源或者重複採集數據等情況之一的,原則上不予安排其申報政務信息化項目。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建成後,應當建立信息共享開放長效機制,做好本單位政務數據資源的採集獲取、互聯互通、目錄編制、共享提供和更新維護等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確保實現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對停用的系統要做好數據備份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屬於國家、省統籌安排並撥付資金建設的政務信息化項目,按照相關流程進行管理。涉密政務信息化項目按照相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正式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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