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

《樂山市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是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山市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25日
  • 發布單位: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落實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要求,推動政務信息基礎設施集約建設、政務信息系統跨部門跨層級互聯互通、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提升政務信息系統套用績效,推進“數字政府”建設,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21〕49號)及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樂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主要包括:政務信息化基礎設施(電子政務網路平台、政務雲平台、信息安全基礎設施、數據中心及機房等)、信息資源庫、共性支撐平台、重點業務信息系統、電子政務標準化體系以及相關支撐體系等符合《政務信息系統定義和範圍》國家標準的項目。
第三條 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產生方式主要有自行建設和購買服務。
第四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共建共享、業務協同、安全可靠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政務信息化管理工作,加強政務信息化項目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
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數字經濟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做好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牽頭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登記備案。具體承擔政務信息化基礎設施、共性支撐平台等基礎性項目建設實施,制定共建共享技術標準規範,組織項目技術論證,以及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政務信息化項目登記備案等具體事務性工作。
市級有關部門加強跨部門聯動,形成工作合力。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數字經濟局牽頭負責規劃編制和項目審批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預算管理和政府採購管理。
市機關事務局依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負責對項目的固定資產和軟體資產進行管理。
市委網信辦、市國家保密局、市密碼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審計局等按照職能職責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實施和運行、安全監管、績效監督等相關工作。
市級各部門負責國家和省級對口業務系統的對接工作,統籌本行業政務信息化相關規劃與標準,做好本行業、本部門政務信息化工作的歸口管理,明確相應機構負責政務信息化工作。
第二章 系統整合和信息共享
第六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原則上必須依託市級政務雲、電子政務區域網路或外網、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公共套用支撐平台等開展集約化建設,實現信息系統由分散建設向共建共享共用模式轉變。原則上不再批准建設孤立信息系統。
第七條 重點建設以下類型項目:
(一)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政務信息化項目;
(二)落實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提升執政能力、民主法治、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生態環境保護等管理服務效能的項目;
(三)深化“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網際網路+監管”“網際網路+公共資源交易”,推進“一網通辦”下“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項目;
(四)對分級分散建設的業務系統、數據資源進行整合的項目,跨部門、跨層級共建共享的項目;
(五)涉及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和公共數據安全,彌補網路安全短板、消除嚴重安全隱患的項目。
第八條 對於本部門內部可整合歸併的、可使用統建通用系統替代的信息系統,應終止其運行。存在以下情況的項目原則上不予立項(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一)新建或擴建非涉密機房、數據中心、私有雲平台,新增非涉密伺服器、存儲設備、服務端網路設備等硬體設施採購的項目;
(二)網際網路出口的線路租賃項目和未整合到電子政務區域網路或外網的專網租賃項目,未納入電子政務外網統一監管的終端安全防護項目;
(三)未部署到市級政務雲的非涉密新建項目,未遷移到市級政務雲的非涉密升級改造項目;
(四)新建或擴建數字證書、電子證照、電子簽章、公共支付、物流配套、通知訊息、諮詢投訴等共性系統,政府網站支撐平台、獨立封裝的移動客戶端、大數據處理分析平台、執法檢查類系統及相關模組的項目;
(五)未接入數據共享交換平台、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的政務服務、公共服務類項目,新建協同辦公平台,未接入全市統一指揮調度平台的非涉密指揮調度、決策輔助類項目;
(六)需求或績效目標不明確、內部系統整合不到位、數據目錄普查不到位、數據共享要求落實不到位、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的項目;
(七)非共建共享共用的信息基礎設施、套用支撐平台、數據資源等項目;
(八)原項目尚未驗收的升級改造類項目;
(九)與上級統一建設、統一使用的項目建設內容有重複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
(十)對未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要求納入固定資產、軟體資產管理的信息系統進行運維、擴建、改建、升級的項目。
第九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實行系統目錄管理機制,全口徑納入政務信息化項目備案登記平台進行統一管理,新增項目應按規定在四川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報批。項目單位應加強已有信息系統整合,完善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目錄並及時更新。未納入系統目錄管理的項目,不安排自行建設、購買服務和運維經費。
第十條 市級部門需縣(市、區)共享協同的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分級審批、分級建設、共享協同的原則建設。市級項目單位應加強對縣(市、區)的指導,統籌制定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的總體要求和標準規範。縣(市、區)項目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的總體目標、整體框架、標準規範、建設任務、績效目標及指標等,按照本地有關規定開展項目審批建設工作,並做好與市級項目單位的銜接配合。
第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政務信息化項目應進行信息共享。項目單位應接入市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強化信息資源的規劃、開發、共享和利用,建立信息共享長效機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況反饋機制,確保信息資源共享,不得將應普遍共享的數據僅向特定企業、社會組織開放。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未落實相關技術要求完成數據歸集的,原則上不得申報新增項目。依據有關要求不能進行信息共享,但確有必要建設或保留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須報領導小組審核批准。
第十三條 信息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提供和使用部門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章 規劃和審批管理
第十四條 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應結合國省要求和我市政務信息化發展特點,按照“大平台、大數據、大系統”的發展方向,統籌考慮各部門建設需求,按程式報批後實施。
各部門編制規劃涉及數字政府建設、政務信息化的,應當與國家政務信息化規劃、省市數字政府建設規划進行銜接。各部門實施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符合國家政務信息化規劃、省市數字政府建設規劃。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根據國家政務信息化規劃、省市數字政府建設規劃等,提出本部門次年度信息化項目需求,通過政務信息化項目備案登記平台填報,同時提交項目申報材料。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單位、主要任務、項目建設依據和必要性、項目績效目標,擬採用實施方式(自行建設或購買服務)及主要原因等;
(二)技術方案。包括套用系統實施方案、信息資源目錄、政務雲需求方案、等級保護方案、密碼套用方案等;
(三)資金來源。包括投資額度和運行維護經費、經費渠道(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中省專項資金、市級財政資金等)等。
第十七條 市數字經濟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對年度信息化項目進行集中審查,確定年度政務信息化項目清單並按程式報審。項目清單審定後,項目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及資金平衡方案編制情況,推進項目實施。
第十八條 自行建設項目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式,編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下同)、初步設計方案(含投資概算,下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應包括系統整合、集約化建設和信息資源共享分析專篇(章)。
前期工作深度達到規定要求,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可以合併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編報項目實施方案:
(一)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明確要求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況緊急的;
(三)總投資不超過500萬元的。
第十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應編報項目服務需求方案,包括項目必要性、技術性和經濟性分析,信息資源共享分析,信息安全要求,採用自建和購買服務方式經濟性比較分析,經費需求,招標和採購方案等內容,明確主要目標、服務需求。同時,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不屬於政府採購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
(二)在信息系統使用期限內,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支付的服務費預算總額,明顯小於通過自行建設所需的建設、運維經費總額,具有較好經濟性的;
(三)存在多家潛在服務提供商可供選擇的;
(四)不違反國家關於政務信息系統與信息資源安全保密有關要求。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應編制信息資源目錄。信息資源目錄是審批信息化項目的必備條件,信息資源共享的範圍、程度以及網路安全情況是確定項目建設投資、運行維護經費和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市級跨部門共建共享的信息化項目,由牽頭部門會同參建部門共同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確定工程的參建部門、建設目標、主體內容,明確各部門項目與總體工程的業務流、數據流及系統接口,形成數據目錄,確保各部門建設內容無重複交叉,實現共建共享要求。
第二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數字經濟局審批項目前,書面徵求市委網信辦、市密碼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意見。市財政局出具項目資金審核意見。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市數字經濟局按照職能職責出具信息安全審核意見。市密碼管理局出具項目安全可靠和密碼套用合規性審核意見。市數字經濟局出具技術審核意見。
第二十三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原則上不再進行節能評估、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能耗項目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數字經濟局按程式組織有關部門、專家或委託具備資質的第三方諮詢評估機構,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實施方案、服務需求方案進行評估論證後審核批覆。按規定需報市政府審定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數字經濟局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按程式批覆。批覆結果抄送市機關事務局。
第二十五條 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內容調整超出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項目單位應在提交項目初步設計方案時以獨立章節對調整內容及理由等進行說明。存在重大變更的,原則上應重新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四章 建設和運維管理
第二十六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責任人為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單位應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加強對項目全過程的統籌協調,強化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並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工程監理、契約管理、檔案管理等制度。
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進行工程監理,做好項目檔案管理並探索套用電子檔案。招標採購涉密信息系統的,應執行保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七條 跨部門共建共享項目,牽頭部門應會同參建部門,確定部門間的業務協同關係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實參建部門的建設範圍和責任義務。
第二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批覆開展項目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重大調整的,項目單位應事先向市發展改革委、市數字經濟局提交調整申請,履行調整審批手續。對未經批准擅自進行重大設計變更而導致超概算的,市發展改革委、市數字經濟局不受理事後調整申請。
第二十九條 項目投資規模未超出批覆總投資、建設目標不變,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確需調整且資金調整數額不超過批覆總投資15%,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項目單位調整,形成書面材料向市發展改革委、市數字經濟局報備:
(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確需改變建設內容的;
(二)確需對原項目技術方案進行完善最佳化的;
(三)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已批覆項目建設規劃的框架下調整相關建設內容及進度的。
第三十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嚴重逾期、投資重大損失等問題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向市數字經濟局報告,市數字經濟局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項目單位進行整改或者暫停項目建設。
項目已實施且有實質性進展,但由於外部環境變化和不可抗因素難以繼續實施,無法完成總體目標的,項目單位可以提出申請,由市數字經濟局核報領導小組同意後終止項目建設。
第三十一條 項目完成所有建設內容,並經3個月試運行正常後,組織項目驗收工作。項目單位應將驗收情況通過政務信息化項目備案登記平台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
建設項目由市數字經濟局組織竣工驗收,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相關標準、規範提交驗收資料,驗收資料包括項目建設總結、財務報告、第三方審計報告、信息資源共享報告、第三方測評報告(包括功能和性能測評報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包括非涉密信息系統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報告、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等)、密碼套用安全性評估報告等材料。驗收合格的項目,由市數字經濟局出具項目驗收意見。項目單位不能按期申請驗收的,應當書面提出延期驗收申請。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由項目單位按要求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報市數字經濟局審核。市數字經濟局組織相關部門、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評估後出具審核意見。
第三十二條 未進行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安排該項目運行維護經費和政務雲資源,不批准項目單位新增項目。
第三十三條 領導小組監督指導項目產生的公共數據資源(敏感數據除外)納入全市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市數字經濟局按照有關規定歸集、共享、開放數據資源。公共數據資源共享的範圍、程度以及信息安全情況,是安排項目預算、組織項目驗收的重要依據。未按要求共享數據資源或重複採集數據的,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數字經濟局不予審批次年度該項目單位其他新建、改建、擴建信息系統,市財政局不安排該項目次年度信息化運行維護經費,市數字經濟局不提供該項目次年度新增政務雲資源。
第三十四條 對於項目單位不具備運行維護能力的項目,應充分發揮相關職能部門作用或者採取購買服務方式,減少自管自用自維。
第五章 資金保障和管理
第三十五條 經批覆的自行建設項目建設資金及政府購買服務和運行維護資金由項目單位積極向上爭取,資金來源包括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中省專項資金、市縣財政資金等。根據市級信息化項目受益覆蓋面,建立市縣分攤機制,由市縣財政統籌保障。
第三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財政資金。項目資金支出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制度規定執行,實行專款專用、專賬管理。
項目建設目標和內容不變,項目總投資有結餘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將結餘資金退回。
第三十七條 運維項目需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申報預算:
(一)經批准新建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運維服務,項目單位在維保結束需安排運維經費的,上一年度應將運維方案報市數字經濟局審核,並及時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申報預算;
(二)續運維的信息化項目,項目單位應將運維方案報市數字經濟局審核,市數字經濟局根據市場價格、技術發展趨勢等因素,對新一輪運維需求重新進行論證評估,必要時可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論證。各項目單位根據評估結果及時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申報預算。(內容有新增的運維項目需重新評估)
第三十八條 市級通訊網路線路租賃項目實行預算價格控制,由市數字經濟局確定線路類型的最高預算價格,各項目單位經程式報批後在限價內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申報預算。各項目單位根據年度預算組織採購並與服務商簽訂租賃協定,考核服務質量並支付租賃費用。
第三十九條 對項目單位申報的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規定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運維經費,市財政局按程式進行審核後,按規定納入各項目單位年度預算。
第六章 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管理
第四十條 屬於政府採購的政務信息系統,應當按照政府採購規定的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進行採購。
集中採購目錄以外且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由項目單位根據項目建設運維管理要求,自行組織相關採購工作。
第四十一條 涉及工程建設依法應當進行招標投標的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屬於涉密政府採購的政務信息化項目,按照國家、省、市涉密政府採購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加強項目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建設項目中涉及定製開發或二次開發的軟體部分,採購檔案中應明確智慧財產權原則上歸項目單位所有,並在項目契約檔案中明確智慧財產權條款及相關違約條款。項目驗收前承建方應向項目單位移交合格的項目技術文檔和定製開發或二次開發的原始碼。
第七章 績效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項目單位是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加強項目資金績效管理,接受領導小組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配合做好績效評價、審計等監督管理工作,如實提供項目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瞞報。
第四十五條 項目單位在項目實施期內應對項目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績效監控,並徵求項目使用單位和監理單位意見,形成項目績效監控報告,每年年底前提交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和市數字經濟局。
項目績效監控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計畫執行情況。對於已投入試運行的系統,還應說明試運行效果及遇到的問題等。
第四十六條 項目投入運行後12至24個月內,項目單位應開展自評價。項目單位應適時對項目資源利用、信息資源共享、安全風險等情況開展評價,並將評價報告報送市數字經濟局、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市數字經濟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結合相關評價情況,可以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後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安排自行建設、購買服務和運行維護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七條 領導小組及有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對項目實施過程中招標採購、建設質量、實施進度、資金使用、概算控制、信息共享、密碼套用、網路安全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發現違反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或者批覆要求的,應當要求項目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領導小組及有關部門採取通報批評、暫緩安排投資計畫、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等方式予以處理。
市審計局應依法加強對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審計,促進項目資金使用真實、合法和高效,推動完善並監督落實相關制度政策。
第四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備案、審批程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有關部門應予以通報批評,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截留、挪用政務信息化項目資金,或者違規安排運行維護經費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落實國家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密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要求,建立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制度,加強信息系統與信息資源系統的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網路安全、密碼保障系統並定期進行檢測和評估。市委網信辦、市國家保密局、市公安局、市數字經濟局等網路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政務信息系統的安全監管,指導監督項目單位落實網路安全審查制度要求。市密碼管理局應依法加強對政務信息系統密碼套用的安全監管,指導監督項目單位規範密碼套用和管理。
第五十條 項目應採用安全可靠的軟硬體產品。在項目報批階段,要對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進行說明。項目軟硬體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項目密碼套用和安全審查情況,以及硬體設備和新建數據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況是項目驗收的重要內容。
第五十一條 項目不符合密碼套用和網路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不安排運行維護經費,項目單位不得新建、改建、擴建信息系統。
第五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有關規定開展項目建設和運行維護,切實履行安全生產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國家、省有專門規定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四條 涉密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按照保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及職責分工,結合實際制訂本地區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數字經濟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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