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統籌建設管理辦法

為規範政務信息化項目統籌建設管理,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率,促進全市信息化建設健康發展,提升“智慧城市”建設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9號)等檔案精神,結合全市信息化建設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盤錦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統籌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24日
  • 發布單位: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市直部門政務信息化項目統籌建設的規劃、申報、審核、建設、驗收、套用評估和安全保障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化項目是指使用市級財政資金建設、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聯合投資建設以及利用財政資金向社會購買或需要利用財政資金運行維護的,用於支撐政務部門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各類信息化項目,包括信息化套用系統開發、信息資源大數據開發利用、信息網路安全保障系統和信息基礎設施軟硬體支撐等新建、擴建或改造升級、運行維護的項目及具有推廣套用價值的信息化項目的軟課題研究項目。
第四條市智慧城市運行管理中心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方案審核、立項採購、監督管理、套用評估、項目終驗等工作;負責提出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年度計畫。
市財政局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和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績效評價;負責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審計局負責在所屬職責範圍內對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招標檔案合規性審查及招標採購過程規範管理工作。
市直部門是政務信息化項目需求單位,負責編制建設方案、項目申報、實施建設、項目初驗、項目套用及運維等工作,配合開展項目評審、套用評估等工作,對項目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五條政務信息化項目統籌建設必須遵循“需求導向、統籌規劃、集約節約、資源共享、保障安全、務求實效”的原則,堅持“系統融合、業務協同、互聯互通”的建設方針。按照“統一項目規劃、統一標準規範、統一備案管理、統一審計監督、統一評價體系”及“強化信息整合共享、強化項目審批和運維經費安排的聯運管理、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要求,建立“整體推進、重點突出、管運分離、機制創新”的政務信息化管理體系。
第二章規劃和審核
第六條政務信息化項目按照盤錦智慧城市頂層規劃設計,遵循統一部署、統籌推進原則,由市智慧城市運行管理中心統籌安排。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特點採用不同建設方式。對於覆蓋縣區兩級和多個部門的跨部門、跨層級專項業務套用,在充分考慮縣區和相關部門業務需求的基礎上,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統籌規劃建設,各縣區、其他關聯部門不再重複建設。對於涉及市級多個部門協同的專項業務套用,由行業牽頭部門統一建設。對於確需單個部門單獨建設的業務套用,由業務部門組織建設。
第七條市級部門統一建設的垂直套用平台,根據共享要求和實際需要,向各縣區開放平台接口及數據。由行業牽頭部門統一建設的多部門協同業務系統,按業務需要向各個部門開放套用,形成完整、不間斷的業務處理鏈條。單個部門單獨建設的業務套用,要加強一體化設計和流程最佳化,與本部門內現有業務系統充分整合,避免部門內多個系統獨立運行。各套用系統要充分利用全市統一支撐體系,除特殊情況外一般在市級政務雲平台上進行建設部署。
第八條市級政務雲平台、大數據中心、電子政務外網、網路信息安全防護系統等信息化基礎支撐平台由市智慧城市運行管理中心統一規劃建設。市直部門原則上不再單獨建設網路、機房和基礎套用平台,各部門開展上述項目建設時須經市智慧城市運行管理中心技術審核,確保與市級平台互聯互通。
第九條項目需求單位應依據本行業、本單位的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年度項目實施計畫,每年8月底前將下一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報送市智慧城市運行管理中心審核。每年11月底前,市智慧城市運行管理中心組織專家論證評審,提出下年度信息化項目建設安排計畫,報市財政局安排資金計畫。市財政局統籌安排下一年度信息化項目資金計畫。
對未提前申報的國家、省、市急需建設的項目,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由項目需求單位上報市政府審核。
第十條申報項目須對項目建設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以及業務需求、建設內容等進行前期設計,編制項目建設方案。項目建設方案編制時應同步設計信息安全相關內容。
申報內容包括申報表(含項目名稱、建設依據、目標需求、年度實施計畫、總投資額、年度投資額等)和項目建設方案。
第十一條項目使用年限原則上不得少於5年,建設周期不超過2年,嚴禁未批先建或將項目分拆、化整為零,規避監管。
第十二條項目建設方案可由具備信息化諮詢設計類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編寫。方案編制單位不得參加項目承建標項的投標、評審。
第十三條項目需求單位申報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有關制度。對存在項目申報資料不全或未按申報要求提交、已建系統可滿足需求或新需求不清晰、無正當理由拒絕數據共享與交換要求等情形的項目,均不得列入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年度計畫。
第十四條對項目建設方案技術審查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建設布局合規性、技術路線科學性、投資預算合理性、信息安全可靠性、數據共享可行性等方面,經核定的建設內容、規模、投資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標,需求單位應嚴格遵守,不得隨意更改。
第十五條前沿技術、偏門技術、新興領域等複雜項目建設方案技術性審查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預審。
第三章建設和驗收
第十六條列入政務信息化建設年度計畫的項目,市智慧城市運行管理中心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採購程式,與項目需求單位共同組織建設。
第十七條鼓勵具有自主研發能力的本地企業參與項目建設;對於建設內容複雜、本地企業研發能力不足的項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市場化競爭方式確定項目承建單位。
第十八條項目承建單位應以系統整合、信息共享、業務套用為著力點構建“大平台、大數據、大系統”,採用“大平台、小前端”集約建設新模式,改變系統分散、“煙囪林立”的局面,做好增量項目和存量項目的銜接配套,促進信息系統快速疊代開發和集約發展,實現由分散建設向共建共享的模式轉變。
第十九條重大項目應引入項目監理和軟體測評機制,監理和軟體測評費用納入項目建設預算。
第二十條項目需求單位定期向市智慧城市運行管理中心報送項目建設進展情況,當項目建設條件、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時,應按相關規定及時申報處理。
第二十一條項目原則上實行3年免費運行維護,到期後運行維護費納入預算。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完成後,將是否實現與市政務數據交換共享平台對接作為竣工驗收的內容。項目需求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設運行階段建立信息共享長效機制,確保實現信息共享有關要求。
第二十三條項目應當採用安全可靠的軟硬體產品。在項目建設方案中,要對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進行說明。項目軟硬體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是項目驗收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項目需求單位按照竣工驗收相關規定組織項目初驗。初驗合格後,即可向市智慧城市運行管理中心提出終驗申請,同時提交需求單位、承建單位、監理單位及相關單位的驗收材料。
第二十五條對未通過竣工驗收的項目,應按驗收提出的意見及時整改,經整改完善後可再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直至項目竣工驗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四章管理和安全
第二十六條市智慧城市運行管理中心負責對信息化項目建設、服務、運維、套用等工作進行評估。市財政局對項目的績效自評情況進行抽查,並組織開展重點項目績效評價。第二十七條市智慧城市運行管理中心每年對往年驗收通過的項目進行套用評估,並公布結果。套用評估結果作為下一年度信息化項目審核的重要參考依據。市財政局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資金計畫審批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項目建設完成後,形成的項目成果歸需求單位所有,市智慧城市運行管理中心有權在其他行政機關或相關行業推廣使用項目成果。
第二十九條信息化項目產生的信息資源產權歸市政府所有,由市智慧城市運行管理中心按照套用需求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建立並完善數據開放平台和標準體系,推動政府數據開放共享利用。項目需求單位依規開展日常政務信息資源的治理和維護。
第三十條項目需求單位與承建單位共同開展網路與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嚴格落實信息安全有關規定,安全保障系統應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並定期評估,切實保障政務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項目需求單位與承建單位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加強信息資源全過程管理,對濫用、未經許可擴散和非授權使用、泄露信息資源等違規行為及其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項目需求單位與承建單位共同制定有關信息化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發生危害網路安全事件時,應當將處置情況和相關記錄保存,並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涉及國家秘密或國家有專門規定的信息化項目建設,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縣區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應符合盤錦智慧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並做好與市政務數據交換共享平台的對接工作。
第三十四條不直接使用財政資金,且非市場化運作的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市智慧城市運行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盤錦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統籌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24日

政策解讀

一、《管理辦法》出台背景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9號)等檔案精神,為進一步規範政務信息化項目統籌建設管理,提高財政資金投資效益,促進我市信息化建設健康發展,提升“智慧城市”建設水平,對標先進地市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結合全市實際情況,市智慧城市運行管理中心起草了《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盤錦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統籌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已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核,並經市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二、《管理辦法》基本框架及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分為五個部分:一是總則,包括指導思想、適用範圍和職責劃分;二是規劃和審核,包括項目計畫、建設原則、申報制度和方案審查;三是建設和驗收;四是管理和安全;五是附則。共五章,三十七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提出了出台《管理辦法》的目的和依據,明確了《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部門職責以及統籌建設的原則。
第二章“規劃和審核”,主要是從政務信息化項目的頂層設計、統一支撐體系、統一規劃建設、編制並報送年度實施計畫、申報項目內容、項目建設與使用原則、方案的編制、申報制度、方案審查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三章“建設和驗收”,重點對建設初級的建設計畫,建設方向,建設過程中的監理機制、進展報送及建設完成後的運維原則、對接與共享、硬體安全及驗收進行了規定。
第四章“管理和安全”,就評估與評價、信息安全及預案制度與演練作出規定,明確成果的所有和使用及信息資源產權歸屬。
第五章“附則”,明確了《管理辦法》的解釋權、施行時間及實施期間其他事項的處理辦法。
三、創新性內容
《管理辦法》從信息化項目建設的規劃、申報、審核、建設、驗收、套用評估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對全市市直政務信息化項目統籌建設管理作出全流程規定,明確了市智慧城市運行管理中心作為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主管部門。
《管理辦法》出台對加強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的規劃和管理,推動政務信息系統跨部門跨層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業務協同,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強化政務信息系統套用績效考核提供了有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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