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政務及公共服務信息化建設管理辦法

為加強政務及公共服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發揮信息化建設對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引領作用,根據《“十三五”國家信息化規劃》、《國務院關於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國發〔2015〕50號)、省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網際網路+”行動的指導意見(2016年版)》(黑政發〔2016〕31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全省電子政務集約化發展的實施意見》(黑政辦發〔2016〕143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政務及公共服務信息化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3月15日
  • 實施時間:2017年4月14日
  • 發布單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信息化發展的統一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市發改、財政、網信、電子政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信息化發展的相關工作。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市發改、財政、網信辦、電子政務辦等有關部門依照國家信息化發展規劃、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市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政務信息化項目和政府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信息化項目的建設管理。各行政單位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進行以下信息化項目,適用本辦法:
(一)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項目(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項目);
(二)使用社會投資建設的政務領域項目;
(三)政府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採購的項目;
(四)申請國家、市財政資金以及其他專項資金建設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項目,是指以計算機、通訊技術以及其他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路、信息套用系統和信息資源開發等相關的項目。
第二章 政務及公共服務信息化項目申報和評審
第四條 政務及公共服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互聯互通、資源共享、集約建設、務求實效、保障安全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的信息資源,避免重複建設。
第五條 政務及公共服務信息化項目劃分為新建信息化項目、升級改造(含改建和擴建)信息化項目、運行維護項目和購買服務項目四大類,原則通過購買服務方式進行信息化項目建設。
第六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市電子政務辦負責全市政務及公共服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的管理。負責政務及公共服務信息化項目的立項審核,監督和管理信息化項目的建設,組織開展信息化項目績效評估,協調和處理信息化建設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組建佳木斯市信息化專家諮詢委員會。
第七條 各建設單位必須在當年9月30日前,及時申報下一年度擬建的政務及公共服務信息化項目。原則上不受理當年度臨時申報項目。多個單位共建的項目,由牽頭單位申報。
上級有明確要求、市政府認可、已落實資金來源,且須當年建設的項目,可隨時受理。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申報時,需提交技術方案等相應材料。涉密項目另行規定。
(一)政務及公共服務信息化建設項目申報表;
(二)政務及公共服務信息化建設項目需求方案;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於每年11月30日前,組織信息化專家對當年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並由專家出具評審意見。專家對項目必要性、技術可行性、資金合理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並出具評審意見。
(一)評審結果為同意實施的,按規定程式辦理立項和向財政部門申請建設資金。
(二)評審結果為暫緩實施的,財政部門不安排建設資金。申報單位可對項目進行調整,待條件成熟後重新申報。
(三)評審結果為不予實施的,申報單位不得實施,財政部門不安排建設資金。
第三章 政務及公共服務雲平台管理
第十條 市政府統一建設政務及公共服務雲計算中心(簡稱雲平台)。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雲平台的規劃、建設。市政府辦負責政務套用、管理和監督。
雲平台使用單位負責本部門套用系統的開發、部署、維護、管理和安全。
雲平台供應商負責政務雲平台的承建、諮詢、服務開通、日常運行維護和平台安全,部署統一的網際網路出口。
第十一條 各部門要充分利用雲平台開展電子政務套用。我市各部門新建信息化套用系統一律要依託雲平台建設,各部門一律不得再新建獨立的機房或數據中心,一律不得再另行採購硬體、資料庫、支撐軟體、雲計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礎設施。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檔案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按照“統一組織、先易後難、分步實施”的原則,積極推動各級機關業務套用系統在規定時間內向雲平台遷移。現有套用系統具備條件的應與雲平台先行互聯互通;對於單獨設立機房的,按照“不新建、不擴建、集中託管”的原則,利用3年時間全部遷移到雲平台上。
第四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項目評審意見組織實施,不得隨意變更項目技術方案,如確需調整的,應事先提交調整報告,經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政府採購、信息安全等各項規定,確保項目如期保質推進。
第十五條 納入年度信息化項目實施計畫的單位(以下簡稱“實施單位”)在收到項目實施清單30日內完成項目立項,並組織項目建設實施或啟動購買服務流程,對項目建設進度、建設質量及資金管理等工作負責。
第十六條 實施單位應根據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對項目建設實施政府採購,達到招投標標準的應當進行公開招投標。
第十七條 實施單位與合作單位(含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等)簽訂的項目委託契約中,項目內容和相關要求應當與項目審查意見一致,並應明確合作單位的保修責任和項目成果歸屬等內容。項目建設完成後,實施單位應當組織項目驗收。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邀請信息化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參加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十八條 信息化項目單位應當採取安全措施防止信息丟失、泄露或者被濫用。部署在政務雲平台上的套用嚴禁單獨開設網際網路出口。
第十九條 市信息安全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全市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信息化項目單位和運行維護單位應制定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演練。
第二十條 發生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事故後,相關單位應按照應急預案有關規定,迅速採取措施降低損害程度,防止事故擴大,保存相關記錄,並按照規定及時向市信息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信息化項目建設違反政府採購有關規定的,由財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信息化項目未經市信息化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非法向第三方提供有關信息,造成數據泄露等嚴重後果的,相關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由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要求的,由市保密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在編委沒有重新明確前為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佳木斯市政務及公共服務信息化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月25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5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管理辦法的目的及意義
隨著網際網路+的深入實施,各部門、各單位信息化建設的需求越來越多,由於受到信息化知識、技術和人才的限制,有關部門和單位在以往信息化建設中存在資金浪費和標準不統一的問題,為了全面加強我市信息化建設的統籌規劃與規範管理,確保建設工作協調有序開展,提高信息化建設水平,把我市信息化建設納入制度化軌道。依據管理辦法,將建立統籌有力、權責分明的管理體制,形成專家諮詢、信息化管理與規劃相統一、各單位共建共享的信息化工作機制。
二、背景及制定依據
根據《“十三五”國家信息化規劃》,《國務院關於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國發〔2015〕50號)、省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網際網路+”行動的指導意見(2016年版)》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全省電子政務集約化發展的實施意見》(黑政辦發〔2016〕143號)的規定。制定過程中,我們參考哈爾濱市、大慶市出台的管理辦法,2016年12月,副市長鐘文同志主持召開了專門會議,將初稿徵求了各部門和各區的意見,最終形成報送稿。
三、重點內容
本著突出重點、分步實施;資源共享、互聯互通、講求效益;加強管理、確保全全,適度超前的原則,制定我市政務及公共服務信息化建設管理辦法。
本辦法共七章二十六條。第一章總則為3條,主要內容是制定依據、適用範圍。第二章項目申報和評審為6條,主要內容是項目建設遵循的原則,項目分類,項目建設管理的牽頭部門,項目申報的時間和手續,專家評審程式。第三章政務及公共服務雲平台管理為3條,主要內容是明確雲平台規劃、管理、套用、和維護部門及相關責任,確定了政務及公共服務信息化建設集約、節約、集中部署的要求,明確了現有套用系統互聯互通和遷移到雲平台的時限。第四章項目實施與管理為5條,主要內容是項目實施和調整所必須遵循的程式,項目建設的管理制度和政府採購制度,項目成果歸屬和驗收制度。第五章信息安全保障為3條,主要內容是項目建設單位要採取措施防止信息丟失、泄露或者被濫用,信息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安全事故處理。第六章法律責任為4條,主要內容是信息化建設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相關部門和責任人的處理。第七章附則為2條,主要內容是管理辦法實施的時間,明確信息化主管部門。
四、保障措施
1、信息化項目建設違反政府採購有關規定的,由財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2、信息化項目未經市信息化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非法向第三方提供有關信息,造成數據泄露等嚴重後果的,相關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由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4、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要求的,由市保密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有關規定處理。
佳木斯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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