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規劃建設使用管理辦法

為落實城市公共運輸優先發展戰略,樹立“城市發展,交通先行”理念,通過加強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逐步提高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硬體服務保障能力,營造良好的城市公共運輸服務新環境,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規劃建設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4月12日
  • 實施時間:2017年5月12日
  • 發布單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佳木斯市城市規劃區內公共運輸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包括:獨立建設或者與大型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居住區等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公交換乘樞紐站、首末站和途經站及其相關配套設施、調度中心、專用停車場、保養場、修理廠、出租汽車營業站、出租汽車候客點、出租汽車專用服務區、公共腳踏車租賃站(點)、公交專用道、公交優先信號、公交專用加氣站、充電站、充電樁及城市軌道交通主骨架等。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市財政、發展改革、公安、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規劃、建設、使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政府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制定城市公共運輸優先發展政策,對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將視財力狀況予以資金支持,並在設施用地、路權分配、財稅扶持等方面給予優先保障。
第六條 城市建設應當優先規劃實施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部門組織編制《佳木斯市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佳木斯市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規劃》作為城市公共運輸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納入《佳木斯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徵求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
第七條 需要配建公共運輸基礎設施的住宅、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等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佳木斯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規劃》、《佳木斯市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設定規範》,並執行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合理配建。
《佳木斯市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設定規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報經市政府審定同意後實施。
第八條 採取國家、省、市及市公共運輸企業共同投資的方式推進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社會其他組織或個人以投資、合作等方式參與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
第九條 新建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間可以按照市場化原則實施土地綜合開發。
現有的城市公共運輸設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規劃且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進行立體開發。
第十條 市城鄉規劃部門在辦理涉及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時,應當對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的建築規模、功能和形式是否符合實際需要徵求市交通運輸和公安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 配建的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應當做到“五同步”(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屬於分期開發建設的,應當在首期建設項目中完成配建公共運輸基礎設施的建設。
第十二條 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並通知市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部門參加。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建、管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建、管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 已投入使用的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管理和維護。發現損壞的,應當及時維修,確保發揮正常使用功能。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使用性質或擅自遷移、拆除和占用公共運輸基礎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運輸用地性質。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
(一)公交換乘樞紐站:是指幾種運輸方式或者多條公交線路交會銜接轉換的場所,主要是市內公共運輸與鐵路、長途客運、水路客運、航空客運的換乘節點,也包括市區內商務區、辦公區等區域公交線路較為集中、客流集散量較大的大型公共場所。力求實現多種運輸方式無縫銜接。
(二)公交首末站:是指城市常規公共運輸線路始發站和終點站。
(三)出租汽車營業站:是指設定在乘客集中區域,具有運營、停車,駕駛員餐飲、如廁、休息等多功能於一體的出租汽車營業活動場所。
(四)出租汽車專用服務區:是指具有供駕駛員休息、就餐、如廁、車輛清洗、維修等多功能於一體的出租汽車專用服務場所。
(五)城市軌道交通:是指具有固定線路,鋪設固定軌道,配備運輸車輛及服務設施等的城市公共運輸設施。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八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未按規定編制專項規劃、審批、驗收等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由具有行政處分權的職能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實施問責。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佳木斯市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規劃建設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3月31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7年4月12日

政策解讀

一、背景和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城市公共運輸優先發展戰略,充分發揮城市公共運輸對改善城市交通狀況、促進經濟社會協調及可持續發展的作用,國家、省在“十二五”期間曾出台一系列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的政策支持檔案。同時,交通運輸部以公交都市建設為載體,在部分省會城市及計畫單列市率先推行創建公交都市示範城市,取得了較好效果。進入“十三五”期間,交通運輸部對公交都市建設更為重視,已作為重要推進工程列入《城市公共運輸“十三五”發展綱要》,並決定在全國地市級以上城市推廣公交都市主題創建城市。
隨著我市城市建設及社會經濟發展,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薄弱等問題已日益凸現出來,並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行業發展。因此,我市決定申報公交都市主題創建城市,並擬以公交都市建設為契機,大力加強我市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更好地滿足廣大市民對城市公共運輸的出行需求。為此,制定並出台《佳木斯市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規劃建設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必要的地方政府法規支持就顯得尤為必要。在制定《辦法》過程中,主要依據了如下法律、法規、政策及規劃、規範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國務院關於城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
5、《關於全面推進公交都市建設等有關事項的通知》(交辦運[2016]157號);
6、《城市公共運輸站、場、廠設計規範(CJJ15—87)》;
7、《黑龍江省道路運輸條例》(2016年6月17日黑龍江省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
8、《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道路運輸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的通知》(黑政辦發[2012]88號);
9、《佳木斯市城市總體規劃》。
二、目的和意義
制定並出台該《辦法》,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規範和加強我市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硬體服務保障能力、水平和檔次,積極營造令廣大市民滿意的安全舒適、方便快捷、文明優質的城市公共運輸服務新環境。
其意義主要在於:一方面,這是我市第一部以市政府名義制定並出台的有關加強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的規範性檔案,意義深遠,並將為後續相關政策出台奠定基礎;另一方面,明確了我市“公交優先”發展理念,為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提供了地方性政策保障,破解了相關制約行業發展的瓶頸性難題,並為推進公交都市建設起到保駕護航作用;第三,可將“便民、利民、惠民”城市公共運輸行業發展理念有效落到實處;第四,通過合理規劃及公交都市建設,可有效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問題;第五,可引領並帶動城市經濟實現良性發展。
三、重要關鍵字
該《辦法》中所涉及的重要關鍵字是: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包括:獨立建設或者與大型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居住區等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公交換乘樞紐站、首末站和途經站及其相關配套設施、調度中心、專用停車場、保養場、修理廠、出租汽車營業站、出租汽車候客點、出租汽車專用服務區、公共腳踏車租賃站(點)、公交專用道、公交優先信號、公交專用加氣站、充電站、充電樁及城市軌道交通主骨架等。
四、內容重點
該《辦法》的內容重點是:以落實我市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戰略為前提,做好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規劃、建設、使用管理的相關工作,處理好三者之間的關係。同時,理順好相關政府職能部門間就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及使用管理上的協調關係,以促進並推動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順利開展。同時,從優先發展我市城市公共運輸出發,將“五個優先”保障機制融入其中,即規劃優先、用地優先、資金優先、路權優先和建設優先:
1、在項目規劃上,對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應予以優先規劃,並應納入《佳木斯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2、在項目用地上,對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應予以優先保障,鼓勵用地綜合開發、立體開發;
3、在建設資金上,一方面,積極爭取國家、省在重大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資金支持;另一方面,設立了我市城市公共運輸專項發展基金;第三,市公交企業通過自籌資金及貸款等方式投入相應建設資金;第四,鼓勵社會其它組織或個人以投資、合作等方式參與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
4、在路權保障上,為提高城市公交運營效率,應加強公交專用道及公交優先信號建設和改造,吸引社會公眾將城市公交作為日常出行的優選方式;
5、在施工建設上,配建的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應當做到“五同步”,即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另外,在建設標準、建設管理、冠名權管理、公交線路調整及使用管理等方面也做出來了相應規定。
五、落實措施
(一)明確我市城市公共運輸優先發展戰略。樹立“城市發展,交通先行”理念,以公交都市建設作為載體工程,通過加強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逐步提升城市公共運輸綜合服務保障能力,為廣大市民日常出行提供更多便利。此舉,也將成為拉動我市經濟健康發展的新引擎。
(二)在設施用地、路權分配、財稅扶持等方面給予優先保障。城市公共運輸是城市的一項重要基礎服務功能。一旦這項功能被弱化,城市其它服務功能也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所以,政府在設施用地、路權分配、財稅扶持等方面給予優先保障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三)組織編制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相關規劃和設定規範。只有科學、合理的規劃,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才能取得良好的成效,才能在功能性、實用性和視覺性上得到充分的統一。所以,要在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規劃上多下功夫,並與城市發展要求相匹配。
(四)明確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方式。我市採取國家、省、市及市公共運輸企業共同投資的方式推進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社會其它組織或個人以投資、合作等方式參與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由於我市財政狀況較為緊張,單憑政府一己之力是很難撐起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這個重擔的。為此,需通過爭取國家、省專項扶持資金和鼓勵社會資金共同參與將是一種可行的方式。
(五)對配建的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的有關建設要求。應做到“五同步”,即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只有這樣才能充分保證不與主體工程建設脫節,才能使與主體工程相配套的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功能得到完善和保障。
(六)對已投入使用的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所採取的有關管理、維護和監督措施。此舉,可有效避免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受到人為破壞和損毀。建立相應監管、罰沒機制,力求把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損毀率降低到最低點,確保已建成的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有效使用,並發揮出其應有的效能。
佳木斯市交通運輸局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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