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落實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要求,推動政務信息化基礎設施集約建設和信息資源共享利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9〕57號)以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政務信息化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綿陽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17日
  • 發布單位: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化項目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政府和社會企業聯合建設、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或需要政府運行維護的且資金總額10萬元以上,用於支撐政務部門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電子政務、數字政府、智慧城市等各類信息化項目。本辦法所稱信息化項目是指以計算機和通信技術為主要手段建設的信息基礎設施、網路系統、信息套用系統以及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統等工程項目,包括新建、改擴建、運維項目和服務採購項目。
信息化運維項目和服務採購項目,是指為保障信息系統持續運行所必須開展的信息系統運行維護服務和購買的網路租賃服務、雲資源租賃服務等所形成的服務項目。
第三條 全市政務信息化建設應堅持“統籌規劃、共建共享、業務協同、實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則,以國家、省、市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及上級行業主管部門信息化建設有關規劃為主要依據,充分利用現有基礎設施資源,大力推進跨區域、跨部門、跨層級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套用集成和業務協同,充分發揮政務信息化對提高決策水平、加強社會治理、服務經濟發展、強化公共服務和提升應急指揮能力的作用。
第四條 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市政務信息化工作,負責全市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編制、項目建設方案評審、預算審核、項目建設運維全過程備案和項目驗收監督、績效評估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全市政務信息化基礎支撐平台、統籌推進跨部門、跨層級項目以及重大項目的建設和運維工作,負責會同市財政局編制全市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年度計畫,負責建立和管理全市政務信息化諮詢專家庫和公開招標選擇第三方評估諮詢機構,為政務信息化項目提供技術方案論證、投資評審、項目驗收、運行績效評價等諮詢服務。
市財政局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預算安排、資金撥付、財政預算評審、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工作。結算審計、竣工財務決算審查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市審計局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的審計及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依據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相應的管理工作。
項目建設單位(承擔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的部門和單位)負責組織項目的設計、建設、驗收和運行維護工作。
第五條 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負責建設和管理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項目管理系統)。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管理系統上對技術方案審核、實施及驗收、運行維護等階段進行全口徑線上登記。
第二章 規劃和審批管理
第六條 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信息化發展規律和政務信息化建設特點,統籌考慮並充分論證各部門建設需求,編制全市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如內外部發展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適時組織評估論證,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准。
第七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原則上包括編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即項目建設方案)等環節。對於已經納入全市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的項目,可以直接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於上級有明確要求,或者涉及國家重大戰略、國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況緊急,且前期工作深度達到規定要求的項目,可以直接編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
第八條 跨部門共建共享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由牽頭部門會同參建部門共同開展跨部門工程框架設計,形成統一框架方案後聯合報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審核。
框架方案要確定工程的參建部門、建設目標、主體內容,明確各部門項目與總體工程的業務流、數據流及系統接口,初步形成數據目錄,確保各部門建設內容無重複交叉,實現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確定後,各部門按照項目管理要求申請建設本部門參建內容。
第九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應當包括信息資源共享分析篇(章)。諮詢評估單位的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對信息資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評估意見。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的審核意見應當包括對信息資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見。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信息資源目錄,建立信息共享長效機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況反饋機制,確保信息資源共享,不得將應當普遍共享的數據僅向特定企業、社會組織開放。
信息資源目錄是審核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必備條件。信息資源共享的範圍、程度以及網路安全情況是確定項目建設投資、運行維護經費和驗收的重要依據。信息資源目錄應符合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標準,確保相關係統能夠按照規範接入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
第十條 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負責編制《綿陽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方案編制規範》,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國家、省、市相關規劃和《綿陽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方案編制規範》等要求,自行組織或委託專業機構編制項目建設方案。
項目建設方案應載明項目所涉及的部門(單位)信息化現狀、套用需求、建設依據、建設目標及績效指標、建設內容及規模、業務流程、技術架構、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密碼套用和安全保障、進度計畫、項目預算及資金籌措渠道等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以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產生的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履行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審核程式,並按規定經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審批(核准、備案)。
第十二條 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委託專業諮詢機構對項目建設方案進行第三方評估,並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結合綿陽實際,出具項目建設方案審核意見。
第十三條 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建設方案審核時間為 30 個工作日。方案返回項目建設單位修改期間不計入審核時間。
第十四條 未取得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項目建設方案審核意見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市財政局不得安排政府採購和經費預算。
第十五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原則上不再進行節能評估、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項目的除外。
第十六條 每年8月份由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發文徵集下一年度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計畫,各部門應於每年9月前向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報送下年度信息化項目建設計畫表(包括項目名稱、建設依據、建設內容及規模和項目估算等)。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於每年10月底前制訂年度項目計畫草案,提交市政府審定後,形成下一年度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計畫。
第十七條 未納入建設計畫和未按要求申報的項目,市財政局原則上下一年度不安排預算。屬於上級部門臨時要求的或各單位應急處理的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由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參照上述辦法制訂補充計畫,報市政府審定。
第三章 建設和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契約簽訂後,應在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報備。報備內容包括項目招標檔案、投標檔案、中標通知書、契約等。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確定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責任人,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加強對項目全過程的統籌協調,強化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並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工程監理、契約管理等制度。招標採購涉密信息系統的,還應當執行保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黨政機關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建立網路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技術措施,加強政務信息系統與信息資源的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定期開展網路安全檢測與風險評估,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國家密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並定期進行評估。信息安全等級保護三級及以下且具備部署條件的非涉密政務信息化項目,須在市政務雲平台集約化建設。
第二十二條 項目應當採用安全可靠的軟硬體產品。在項目報批階段,要對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進行說明。項目軟硬體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項目密碼套用和安全審查情況,以及硬體設備和新建數據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況是項目驗收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三條 資金預算超過100萬元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有關規定,委託工程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進行工程監理,監理費列入項目預算。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對項目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在建設期內每年年底前向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提交項目績效評價報告。
項目績效評價報告主要包括建設進度和投資計畫執行情況。對於已投入試運行的系統,還應當說明試運行效果及遇到的問題等。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嚴重逾期、投資重大損失等問題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報告,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或者暫停項目建設。
第二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審核的項目建設方案實施項目建設。項目建設目標和內容不變,項目總投資有結餘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結餘資金退回。
項目建設的資金支出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項目投資規模未超出概算批覆、建設目標不變,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確需調整且資金調整數額不超過概算總投資15%,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項目建設單位調整,同時向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市財政局備案:
(一)根據上級黨委政府安排部署,確需改變建設內容的;
(二)確需對原項目技術方案進行完善最佳化的;
(三)根據所建政務信息化項目業務發展需要,在已批覆項目建設規劃的框架下調整相關建設內容及進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應手續。
第二十八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運行和維護管理實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制。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完善項目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加強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確保系統安全可靠穩定運行。
第二十九條 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負責編制《綿陽市政務信息化項目驗收規範》,政務信息化項目完成後半年內,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綿陽市政務信息化項目驗收規範》等要求,及時組織竣工驗收,並做好項目驗收備案。不能按期申請驗收的,應當向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驗收完成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驗收報告等材料報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並探索套用電子檔案。未進行檔案驗收或者檔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過項目驗收。
第三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通過驗收並投入運行後12至24個月內,依據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績效評價有關要求,開展自評價,並將自評價報告報送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和市財政局。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結合項目建設單位自評價情況,可以委託相應的第三方諮詢機構開展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政務信息化工作目標考核和後續項目建設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條 堅持“聯網通辦是原則,孤網是例外”。部門已建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需升級改造,或者擬新建政政務信息化項目,能夠按要求進行信息共享的,必須共享;如果部門認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各級政府要求不能進行信息共享,但是確有必要建設或者保留的,由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方可建設或者保留。對於未按要求共享數據資源或者重複採集數據的政務信息系統,不安排運行維護經費,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政務信息系統。對於不符合密碼套用和網路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政務信息系統,不安排運行維護經費,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政務信息系統。後評價發現問題需要整改而拒不整改的,將通報有關單位,市財政局停止撥付項目運維經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接受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配合做好績效評價、審計等監督管理工作,如實提供建設項目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第三十五條 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網信辦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政務信息化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務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項目建設中招標採購、資金使用、密碼套用、網路安全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發現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批覆要求的,應當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緩安排投資計畫、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網路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國家政務信息系統的安全監管,並指導監督項目建設單位落實網路安全審查制度要求。
各部門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等法律法規規定,構建全方位、多層次、一致性的防護體系,按要求採用密碼技術,並定期開展密碼套用安全性評估,確保政務信息系統運行安全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數據安全。
第三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政務信息系統的審計,促進專項資金使用真實、合法和高效,推動完善並監督落實相關制度政策。
第三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通報批評,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相關部門、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截留、挪用政務信息化項目資金,或者違規安排運行維護經費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涉密政務信息化項目按照保密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國有企業涉及公共服務的信息化項目建設方案應執行此辦法關於信息共享的有關要求,並報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審核。未通過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信息共享審核的國有企業信息化項目不得實施。
第四十條 教育、衛健系統除政務信息化以外的教育教學、醫療衛生等行業信息化項目,分別由市教育和體育局、市衛生健康委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負責對所屬學校、醫院等單位的信息化項目進行技術方案論證、投資評審、項目驗收和運行績效評價。
第四十一條 各區(市)縣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5月20日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綿陽市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辦法(修訂)》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綿陽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綿府辦發〔2020〕12號
科技城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科學城辦事處,市級各部門,有關單位:
《綿陽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審定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17日

解讀

一、明確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的職責和分工
範圍:政務信息化項目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政府和社會企業聯合建設、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或需要政府運行維護的且資金總額10萬元以上,用於支撐政務部門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電子政務、數字政府、智慧城市等各類信息化項目。信息化項目是指以計算機和通信技術為主要手段建設的信息基礎設施、網路系統、信息套用系統以及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統等工程項目,包括新建、改擴建、運維項目、服務採購項目。信息化運維項目和服務採購項目,是指為保障信息系統持續運行所必須開展的信息系統運行維護服務和購買的網路租賃服務、雲資源租賃服務等所形成的服務項目。
原則:全市政務信息化建設應堅持“統籌規劃、共建共享、業務協同、實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則,以國家、省、市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及上級行業主管部門信息化建設有關規劃為主要依據,充分利用現有基礎設施資源,大力推進跨區域、跨部門、跨層級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套用集成和業務協同。
職責分工: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市政務信息化工作,負責全市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編制、項目建設方案審核、項目建設運維全過程備案和項目驗收監督、績效評估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政務信息化基礎支撐平台、跨部門跨層級項目以及重大項目的統籌、建設和運維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預算安排、資金撥付、結算審計、竣工財務決算審查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工作。市審計局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資金使用的審計及監督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委依據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相應的管理工作。項目建設單位(承擔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的部門和單位)負責組織項目的設計、建設、驗收和運行維護工作。
二、規範了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的規劃和審批管理
明確了審批程式:一是新建、改建、擴建,以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產生的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履行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審核程式,並按規定經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審批(核准、備案)。二是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委託專業諮詢機構對項目建設方案進行第三方評估,並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結合綿陽實際,出具項目建設方案審核意見。未取得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項目建設方案審核意見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市財政局不得安排政府採購和經費預算。
強化了項目統籌:每年8月份由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發文徵集下一年度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計畫,各部門應於每年9月前向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報送下年度信息化項目建設計畫表(包括項目名稱、建設依據、建設內容及規模和項目估算等)。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於每年10月底前制訂年度項目計畫草案,提交市政府審定後,形成下一年度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計畫。未納入建設計畫和未按要求申報的項目,市財政局原則上下一年度不安排預算。屬於上級部門臨時要求的或各單位應急處理的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由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參照上述辦法制訂補充計畫,報市政府審定。
規範了建設管理。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對項目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在建設期內每年年底前向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提交項目績效評價報告。項目績效評價報告主要包括建設進度和投資計畫執行情況。對於已投入試運行的系統,還應當說明試運行效果及遇到的問題等。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嚴重逾期、投資重大損失等問題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報告,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或者暫停項目建設。
規範了驗收管理。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負責編制《綿陽市政務信息化項目驗收規範》,政務信息化項目完成後半年內,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綿陽市政務信息化項目驗收規範》等要求,及時組織竣工驗收,並做好項目驗收備案。未進行檔案驗收或者檔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過項目驗收。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通過驗收並投入運行後12至24個月內開展自評價。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突出了系統共建信息共享。部門已建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需升級改造,或者擬新建政政務信息化項目,能夠按要求進行信息共享的,必須共享;如果部門認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各級政府要求不能進行信息共享,但是確有必要建設或者保留的,由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方可建設或者保留。對於未按要求共享數據資源或者重複採集數據的政務信息系統,不安排運行維護經費,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政務信息系統。
突出了網路安全監督管理。網路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國家政務信息系統的安全監管,並指導監督項目建設單位落實網路安全審查制度要求。各部門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等法律法規規定,構建全方位、多層次、一致性的防護體系,按要求採用密碼技術,並定期開展密碼套用安全性評估,確保政務信息系統運行安全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數據安全。
突出了公共事業信息共享。國有企業涉及公共服務的信息化項目建設方案應執行此辦法關於信息共享的有關要求,並報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審核。未通過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信息共享審核的國有企業信息化項目不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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