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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統籌管理,推進集約節約建設、系統互聯互通及數據共享、業務協同,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提升數字滁州建設水平,根據《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國辦發〔2019〕57號)、《安徽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皖數安〔2022〕2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具有行政職能的社會團體等使用財政資金建設、運維、購買服務的各類政務信息化項目的統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化項目,是指符合《政務信息系統定義和範圍》規定的,用於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職能的電子政務網路平台、業務信息系統、信息資源庫、信息安全基礎設施、電子政務基礎設施(數據中心、機房、公共場所視頻監控等)、電子政務標準化相關支撐體系等項目。
第四條 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堅持統籌規劃、集約節約、共建共享、業務協同、安全可靠的原則,運用數位化平台化思維,最佳化決策程式,加強資源整合,強化項目規劃計畫、立項審批、資金預算、竣工驗收統一管理,建立健全專家評審論證機制,加強項目建設和運維全過程管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數據資源局負責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的統籌管理,會同相關部門加強項目建設協商管理,協調解決有關問題,開展督促檢查及評估評價,推廣經驗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條 市數據資源局負責組織編制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擬訂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年度建設計畫;負責審批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指導項目建設、驗收等工作;統籌建設通用基礎設施和信息系統。
市委網信辦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對政務信息化項目有關網路安全建設內容進行監督管理。
市公安局負責政務信息系統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市財政局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的預算審核、資金安排和監督檢查。
市檔案局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檔案管理的指導、監督。
市委機要局(市密碼管理局)負責政務信息系統密碼套用的指導、監督和檢查,負責電子政務區域網路及相關信息系統的管理。
市國家保密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政務信息化項目的涉密等級確定和保密管理。
市審計局負責對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市公管局負責指導、監督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的招標採購工作。
項目建設單位負責項目的需求提出、資金使用、建設管理、運行維護、資產管理、網路安全管理等,承擔項目建設主體責任。
市直各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及下屬單位政務信息化項目的歸口管理,實行首席數據官制度,即明確本部門分管信息化和數據資源工作的負責同志擔任本部門首席數據官,加強存量信息系統整合和新建信息化項目審核把關。
第七條 市數據資源局應當建立健全項目評審論證機制,負責組建信息化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邀請專家參與政務信息化項目評審論證、驗收把關等。
第八條 設立市級信息化專項資金,用於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建設及運維,支持公共平台、重大項目、重點場景和試點示範等建設,由市數據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管理、統籌使用。
第九條 市數據資源局建設全省一體化數據基礎平台滁州市節點,打造全市政務信息化總底座、總樞紐和總集成,全面支撐政務信息化項目集約高效建設。按照以用促建、共建共享、安全可控原則,搭建統一的雲管中心、數管中心和用管中心,為各類信息系統開發建設提供統一的雲資源、算力、數據和通用組件能力,以及原始碼管理和一站式低代碼開發工具,推進各類系統輕量開發和快速部署疊代。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託全省一體化數據基礎平台進行集約節約建設和運維。因特殊情況不能依託平台建設的,應當經過專業評估、從嚴審核,由市數據資源局審批。鼓勵建設創新引領項目,推動“一地創新、各地復用”。
第三章 項目規劃和計畫申報
第十一條 市數據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信息化發展規律和政務信息化建設特點,統籌考慮並充分論證業務領域建設需求,編制全市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經省數據資源局審核後,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實施。各部門編制其他規劃涉及政務信息化建設的,應當與全市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相銜接,申報項目建設計畫前,應當提前謀劃本部門數位化整體設計和場景創新套用需求。
第十二條 市數據資源局應當每年會同有關部門,提前徵集市直各部門年度政務信息化項目計畫和場景創新套用等建設需求,新建、升級類項目經市數據資源局牽頭組織論證並報省數據資源局審核同意後,納入市級項目(場景)庫,結合財力水平,按排序擬定項目年度建設計畫並報市政府批准實施。運維類項目經市數據資源局牽頭審核後,納入市級運維項目年度計畫。
市直各主管部門對本部門及下屬單位申報的信息化項目審核把關後統一申報,不得拆分申報建設目標、主要內容、技術路線等相似項目。
第十三條 市數據資源局通過信息化項目管理系統指導項目建設單位履行項目報批手續,實行全過程管理,通過結構化申報、資源自動關聯、智慧型輔助決策,實現雲資源、組件資源、數據資源的集約節約、共享復用,防止重複建設。
第十四條 新建、升級類信息化項目申報時應當提交項目建設依據、申報表、建議書等材料。運維類信息化項目申報時應當提交項目運維依據、運維方案等材料。項目建設單位根據部門數位化整體設計和場景創新套用設計需求,可以引入專業諮詢設計機構,對新建項目進行詳細設計。項目設計單位不得作為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五條 跨部門共建共享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由牽頭單位會同參建單位共同開展建設方案設計,履行決策、報批等程式。建設方案應當確定項目的參建單位、建設目標、主體內容,明確各部門項目與總體工程的業務流、數據流及系統接口,初步形成數據目錄,確保各單位建設內容無重複交叉,實現共建共享。
第十六條 年度計畫批准下達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未納入年度計畫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審批、不予安排資金、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七條 根據國家及省、市相關檔案要求,對於情況緊急確需增補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專題向市政府報告,經批准後按程式進行增補,納入年度建設計畫管理,項目申報材料報市數據資源局審批。
第四章 項目立項審批
第十八條 市數據資源局審批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原則上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等。對已經納入市級年度建設計畫的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由項目建設單位直接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一)新建、升級類項目,投資額5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數據資源局審批;5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市數據資源局論證並報省數據資源局審核後審批。5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還應編制初步設計方案按程式報批。
(二)增補的項目,達到規定要求的,可以合併編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按程式審批。
(三)運維類項目,年度計畫經市數據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批准後,由項目建設單位直接組織實施,原則上不再進行審批。
第十九條 建立項目審批聯動協調機制。對於跨層級共享協同的項目,實行統籌規劃、分級安排資金、統籌建設,加強與已有項目的銜接,避免重複投資建設。可以由省級統一建設的項目,市縣不再重複建設。鼓勵市直部門通過統采分簽模式開展市縣一體化項目建設。
第二十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原則上不再進行節能評估、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項目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市數據資源局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報審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開展專業審查評審,按程式予以批覆。項目評審費用由市數據資源局支付。
第二十二條 市數據資源局審批同意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同步推送至市財政局、市公管局。對於未經市數據資源局審批同意的項目,市財政局原則上不予下達項目採購任務書和項目資金,市公管局原則上不予受理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招標採購。
第二十三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應當包括數據資源共享分析篇(章)。諮詢評估單位的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對數據資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評估意見。批覆檔案應當包括對數據資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見。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數據資源目錄,納入全市大數據平台體系統一管理,按要求共享數據資源。建立數據共享長效機制和使用情況反饋機制,確保數據資源充分共享,不得將應當普遍共享的數據僅與特定部門共享,或僅向特定企業、社會組織開放。
數據資源目錄是審批相關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必備條件。數據資源共享的範圍、程度及網路安全情況是確定項目建設投資、運行維護經費和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涉及國家部委、省直部門審批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市數據資源局審核同意後,由市直對口部門按程式報批。
第五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批覆檔案及審定後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項目招標檔案。達到公共資源交易目錄進場限額要求的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按照進場交易相關規定進行招標採購。特殊項目應當與市公管局會商。
第二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充分依託電子政務網路資源、政務雲服務資源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礎設施資源,在全省一體化數據基礎平台上集約化建設。對於可以通過共享獲取數據資源的,原則上不再重複採集,相關項目不再重複建設。公共場所視頻監控類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共享。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確定項目實施機構和責任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全過程統籌協調,強化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並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工程監理、契約管理等制度。項目建設期內,每年向市數據資源局報備項目建設進展和投資計畫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 使用財政資金投資額200萬元(含)以上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原則上實行監理制,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信息化系統工程監理有關規定,委託工程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全過程進行監理。
第二十九條 加強項目智慧財產權保護,項目建設完成後形成的項目成果(如設計檔案、原始碼、測試文檔、數據資源、數據接口等)及相關智慧財產權歸項目建設單位所有。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政府採購檔案和契約中明確相關保護及違約條款。
第三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等法律法規及黨政機關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採取相應技術措施,加強政務信息系統與數據資源的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定期開展安全檢測與風險評估,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三十一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採用安全可靠的軟硬體產品,並在報批階段對產品安全可靠性進行說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密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並定期進行安全性評估。
第三十二條 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鼓勵採用國家推薦性標準、地方標準和行業通用標準,並做好與其他地區標準的銜接,支撐電子政務實施套用。
第三十三條 省、市、縣三級協同建設的跨層級政務信息化項目,根據事權劃分確定相應的建設內容及資金。需市、縣承擔的建設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審批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投資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標建設實施。項目招標採購前確需變更調整的,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自主變更。在項目批覆概算額度內且建設目標不變,項目建設內容變更較少且資金調整數額不超過批覆總額15%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以自主變更調整,同時向市數據資源局備案。
(二)依申請變更。項目建設內容變更較大,涉及資金調整數額超過批覆總額15%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數據資源局提交變更申請和變更方案,由市數據資源局重新審批。
第六章 驗收和運維管理
第三十五條 項目實施完成並試運行後,以採購契約約定為依據,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驗收。開展項目竣工驗收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數據資源局申請驗收前置審核。市數據資源局重點審核項目建設情況、項目數據目錄編制和共享情況、履行項目契約和批覆意見情況等,出具驗收前置審核意見。未經市數據資源局前置審核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通過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驗收報告報市數據資源局備案。
竣工驗收主要內容包括:審核項目資料完備性、規範性情況;審核項目履行契約、批覆檔案、採購檔案等情況;審核系統各項功能、性能、安全性及各項指標完成情況;審核項目相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完成整改,再重新組織竣工驗收。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省、市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並探索套用電子檔案。
第三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和要求,做好項目國有資產的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建成後,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對於日常性的功能完善及數據共享、接口開發、系統對接等需求,應當在採購檔案及契約中明確屬於項目免費運維服務內容。原則上,免費運維服務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於三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運維應當與全省一體化數據基礎平台、政務雲、電子政務網路、大數據平台等公共基礎平台的運維相銜接,集約合理使用資源,避免閒置和浪費。
第四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通過驗收並投入運行後1—2年內開展自評價,自評價報告報市數據資源局、市財政局。市數據資源局、市財政局結合自評價情況,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開展建設後評價工作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配合做好績效評價、跟蹤監督、審計等工作,如實提供建設項目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第四十二條 網信、保密、財政、檔案、密碼管理、數據資源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政務信息化項目安全保密、資金使用、檔案管理、密碼套用、數據共享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發現違反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或批覆要求的,應當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有關部門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緩安排建設計畫或資金、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第四十三條 市審計局應當依法加強對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審計,促進項目資金使用真實、合法、高效。市財政局、市數據資源局應當加強對績效評價和建設後評價結果的套用,根據評價結果提出整改意見,指導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將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安排建設和運維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四條 相關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式,或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其他責任事故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依紀追責問責。
相關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截留、挪用政務信息化項目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其他建設項目中包含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市屬國有企業投資供有關部門使用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建設的面向公眾服務的通用類信息化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相關方案應當報市數據資源局審查備案。市數據資源局重點進行集約建設、數據共享、系統互聯、業務協同等方面審查。
第四十六條 不屬於本辦法管理範圍的項目:
(一)基建工程及維護項目,如政務信息化項目涉及的土建環境裝修、消防、強弱電建設等;
(二)建築智慧型設施設備及維護項目,如智慧型樓宇、物業管理、停車場管理、就餐管理、門禁、考勤管理、內部監控、消防噴淋、廣播、值班巡查等設施設備及配套系統;
(三)單獨購置通用辦公設備及維護項目,如購置電腦、電視機、電子顯示屏、印表機、掃瞄器、複印機、話筒、音響等辦公設備、會議設施、電子產品及配件、耗材、維護服務;
(四)單獨購置專業設施設備及維護項目,如自助查詢機觸控螢幕、快遞櫃、儀器儀表、通信基站、通信台站、電話、對講機、無人機、機器人及教學、科研等專業設施設備及其配套軟體;
(五)單獨購置的辦公軟體、防毒軟體、作業系統等終端成品軟體及升級服務;
(六)單獨購買人員服務(含人工客服、紙質材料人工掃描等)、業務運行服務、信息製作發布服務、輿情監測服務及通訊費等不涉及信息系統開發或集成的項目;
(七)其他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非政務信息化項目。
第四十七條 各縣(市、區)數據資源局負責統籌編制本級項目年度建設計畫,經市數據資源局匯總並報省數據資源局審核後,按程式報本級政府批准實施。鄉鎮(街道)不得獨立建設政務信息化項目,場景創新套用等建設需求應當由上級統籌。
本級年度建設計畫經批准後,項目建設單位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要求報批。財政資金投資額2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縣(市、區)數據資源局審批;2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由縣(市、區)數據資源局論證並報市數據資源局審核後,按程式審批;5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由市數據資源局報省數據資源局審核後,按程式審批。5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還應編制初步設計方案按程式報批。
第四十八條 涉密信息化項目管理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數據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滁州市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滁政辦〔2019〕22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解讀
滁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滁州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根據“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現由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對此政策作如下解讀:
一、起草背景
根據《安徽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皖數安〔2022〕2號)、《安徽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皖數安辦〔2023〕6號)等精神,為更好適應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加強我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統籌管理,根據市政府批示要求,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結合實際,對我市2019年出台的《滁州市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滁政辦〔2019〕22號)相關條款進行全面修訂和完善,制定《滁州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二、制定的意義和總體考慮
(一)制定意義。落實全省信息化項目統籌管理規定,進一步最佳化我市項目計畫申報、立項審批、建設管理、驗收運維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促進項目建設規範化、集約化,推進系統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不斷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
(二)總體考慮。貫徹落實全省信息化項目“三個轉變”、“四大工程”建設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省、市、縣項目聯動審批機制,統籌推進信息化項目技術融合、業務融合、數據融合,提升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的協同管理和服務水平,推動政務信息化建設新範式落地見效。
三、起草過程
為做好《管理辦法》起草工作,市數據資源局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檔案精神,參照省內兄弟地市經驗和做法,對原《滁州市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滁政辦〔2019〕22號)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新增,形成《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9月25日,向67家市直部門、8個縣(市、區)人民政府徵求意見。10月13日—11月13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未收到意見反饋。11月2日,向38家市直部門再次徵求意見。根據意見反饋,對《管理辦法》進一步修改完善,11月22日經市數據資源管理局黨組會研究通過後,形成《管理辦法》送審稿,提請市政府審議。12月13日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12月18日,經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12月25日以市政府辦檔案正式印發。
四、工作目標
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網路強國的重要思想和數字中國建設的重要論述,認真落實數字安徽、數字滁州建設工作部署,進一步加強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統籌管理,重點解決我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中存在的重複建設、信息孤島、資金分散等問題,推進項目集約高效建設、系統互聯互通及數據共享,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設水平。
五、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8章50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4條)。主要闡明本辦法制定的目的意義、適用範圍、政務信息化項目定義等。
第二章職責分工(6條)。主要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組建信息化專家庫、設立信息化專項資金等內容。
第三章項目規劃和計畫申報(7條)。主要明確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編制、部門數位化場景設計、年度建設計畫申報流程等內容。
第四章項目立項審批(7條)。主要明確納入年度計畫的新建、升級類項目立項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要求審批。並明確未經市數據資源局審批同意的項目,市財政局不予下達項目採購任務書和項目資金,市公管局不予受理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招標採購。
第五章項目建設管理(10條)。主要明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充分依託電子政務網路資源、政務雲服務資源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礎設施資源,在全省一體化數據基礎平台上集約化建設,並落實項目監理、智慧財產權保護、安全管理、國產化等方面要求。
第六章驗收和運維管理(6條)。主要明確項目竣工驗收、運行維護、檔案管理、資產管理、績效評價等相關要求。
第七章監督管理(4條)。主要明確網信、保密、財政、檔案、密碼管理、審計、數據資源管理等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章附則(6條)。一是明確審查類項目和涉密項目管理要求;二是明確不屬於本辦法管理的項目;三是明確縣級政務信息化項目逐級報審要求;四是明確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和生效期。
六、創新舉措
1.推動我市政務信息化建設實現“三個轉變”,即信息系統形態從“煙囪式”向“平台式”轉變,建設模式從“承建廠商全程建設實施”向“設計、開發、運維分階段實施”轉變,資金支持方式從“審項目分資金”向“謀場景比項目”轉變,有利於提升信息化建設質效、形成開放生態體系。
2.貫徹落實全省“四大工程”建設要求,推進項目在一體化數據基礎平台上開發,強化數位化場景套用,鼓勵通過統采分簽模式開展市縣一體化項目建設,推行“一地創新、各地復用”模式,避免重複投資建設。
3.嚴格項目審核流程,實現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城市運行一網統管,不斷最佳化營商環境,讓企業民眾少跑腿、數據多跑路,不斷提升公共服務便捷化水平。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管理辦法》第7章監督管理,明確網信、公安、保密、財政、審計、公共資源交易、檔案、密碼管理、數據資源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對政務信息化項目安全保密、資金使用、招投標管理、檔案管理、密碼套用、數據共享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推進項目依法依規建設。
下一步將加強《管理辦法》政策宣傳,發揮統籌協調作用,指導各單位貫徹落實《管理辦法》要求,嚴格執行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