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推動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整合共享,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9〕57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省直單位政務信息系統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20〕34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是指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支撐全市各級各部門履行管理與服務職能的項目,包括符合《政務信息系統定義和範圍》規定,由財政性資金或財政性資金占主導地位運行維護的系統(含新建、擴建和改造升級系統)。
第三條 根據全市信息化發展規劃,市財政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的信息化建設專項資金,用於全市智慧城市和“數字政府”建設範疇內全局性、基礎性、民生服務類信息化項目建設,所有信息化項目建設支付由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簽署意見後送市財政按程式報批並支付。
第四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基本原則和部門職責
第五條 全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運維、統一管理”的基本原則進行統籌規劃和管理,建設資金由市縣兩級分級負擔,各負其責。統一使用市政府依法建設的政務數據中心,承載各類智慧套用,現有業務系統按照規定逐步向全市統一的政務雲平台遷移;各縣市區(含管理區、永州經開區,下同)、市直各單位不得單獨新建數據中心機房、計算資源、存儲資源等基礎設施;依照相關規定使用電子政務網路和網際網路;統一使用永州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進行數據共享與交換,各部門業務系統與市政務服務一體化平台進行對接,實現互聯互通,打破信息壁壘、信息孤島。
第六條 市“數字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召集成員單位召開領導小組會議,組織審議全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總體規劃、年度計畫。市“數字政府”建設專家委員會負責評審和提出建設性意見。
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擬訂全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總體規劃、年度計畫,按程式報市“數字政府”建設領導小組審議和市人民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的技術評審(含前置審查)、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開展過程監管、竣工驗收、建設經費監管、績效評價等;
市發展改革委員會負責銜接平衡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全市發展規劃,將信息化項目建設計畫納入年度投資計畫,履行協調監督等職責;負責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開展初步設計和概算審查。
市財政局負責項目建設投資預算評審和結算評審;組織項目財政性資金支付和管理;負責財政性投資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對政府採購進行全過程監督;監督項目建設單位及時按照資產管理制度做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一系列資產管理工作。
市直各單位按照職能分工對項目進行監管,並負責對歸口管理單位、下屬二級機構的項目進行統籌管理。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七條 可行性研究。項目建設單位根據需要對擬建項目進行可行性分析研究,形成可行性分析報告。根據項目可行性分析和實際需求,按照滿足實際套用、適度超前的原則編制項目建設初步設計方案,明確建設內容和投資金額,報市財政局確定資金來源。
第八條 項目申報。項目建設單位按年度向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申報項目建設計畫,歸口管理單位和部門二級機構建設項目由主管部門審核申報,跨部門跨領域共建共享的項目,由牽頭部門申報,在上一年度末申報納入下一年度建設計畫,且需同時申報項目績效目標。年度項目建設計畫經市“數字政府”建設領導小組審核並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由市行政審批服務局下達。原則上,項目申報一年一次,特殊情況需報市委、市政府會議研究批准後,按照“一事一議”處理。
第四章 項目立項
第九條 技術審查。納入年度計畫的非涉密項目,報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組織評審,主要對項目建設目標、規劃選址、功能需求、技術思路、數據共享方案、設備選型等進行技術評審;涉密項目,報市委辦公室按涉密程式組織技術評審。通過技術審查的項目,按規定辦理項目建設手續。
全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技術審查實行專家論證制度,由市“數字政府”建設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形成論證意見。
第十條 立項審查。總投資400萬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向市發展改革委員會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設初步設計方案及投資概算等資料進行項目立項審查。總投資4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向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提交實施方案報批。
因特殊原因需要滿足時效要求、前期工作深度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要求的項目,可以從簡審批,直接編報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
未通過技術審查和立項審查的項目,財政部門不得撥付建設資金,不得安排運行維護經費。
第十一條 預算評審。通過技術評審、立項審批後,政府採購的建設項目由市財政局組織預算評審,其他建設項目按相關規定組織預算評審,出具預算評審報告。
第五章 項目建設
第十二條 項目採購。根據項目預算評審報告,由市財政局下達採購計畫,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招標採購,政府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納入湖南省電子賣場管理。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工程監理、契約管理等制度。招標採購涉密信息系統的,還應當嚴格執行保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人口、法人、空間地理、經濟信息、房產房屋、城市部件、信用信息、電子證照、電子印章等基礎資料庫、政務雲和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應當列入全市統籌信息化項目,各縣市區不得另行建設。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項目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嚴格按照項目建設契約組織項目實施。項目建設質保期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國家密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並定期進行評估。未進行密碼套用安全評估或評估不合格的項目,不得通過項目驗收,不得投入運行。
第十四條 項目變更。項目變更主管部門為市行政審批服務局。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主管部門評審後的項目建設方案實施,一般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變更程式參照《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永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永政發〔2021〕1號)執行,原則上,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變更後的結算送審金額不能超過財政預算評審金額。
第十五條 項目備案。所有新建非涉密政務信息化項目,均應在湖南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備案,納入線上平台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檔案管理。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湖南省地方標準《政務信息化項目檔案管理規範》(DB43/T1889-2020)的有關規定,做好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的檔案管理工作,並積極探索套用電子檔案。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十七條 竣工驗收。項目建設完成後,項目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初驗,向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並提交批准建設檔案、實施方案、竣工報告、監理報告、數據共享實施情況、系統試運行和初步驗收報告、用戶培訓報告、網路及軟硬體測試報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分析報告、安全制度文檔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採購的設備技術指標應與技術評審意見或變更意見保持一致或優於。
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須經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運行;屬涉密項目的,需經市國家保密局測評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對未能通過竣工驗收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後重新申請驗收直至驗收合格;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達不到驗收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暫緩其後續建設項目的審批。
第十八條 結算評審。政府採購的建設項目由市財政局根據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出具的項目驗收意見,對建設項目進行財政投資結算評審並出具結算評審報告;其他建設項目按相關規定組織結算評審。
第七章 運行維護
第十九條 運維管理。項目驗收完成後,根據項目部署情況確定運維管理機制。以部門管理和使用為主的套用系統的運行維護由使用單位負責。使用單位應制定相應管理制度,並落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等相關制度,明確運維職責,確保全全可靠運行,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監管。
第二十條 數據管理。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產生的政府數據資源開放共享和管理必須符合國家和省關於政務數據共享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凡不符合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不進行系統對接的項目建設單位,市行政審批服務局不予審批新建項目,市財政局不予安排運維經費。
第二十一條 安全管理。項目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建立網路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技術措施,加強政務信息系統與信息資源的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定期開展網路安全檢測與風險評估、密碼套用安全性評估,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統籌管理市本級政務信息系統的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整改工作。市直各單位的政務信息系統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整改需向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提出申請,由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統一組織安全測評服務招標採購,測評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由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提出整改意見,統一組織整改招標採購、實施,以降低財政投入成本。
第二十二條 績效分析與評價。項目竣工驗收投入使用後,根據項目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提出的建設需求和建設績效目標,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定期組織開展信息化項目績效評價,對未達到建設績效目標的,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分析查找原因、整改落實。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監察、財政、審計部門依法依規對信息化項目建設實施監督。其他基建項目中涉及信息化建設的,由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按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第二十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模式的信息化項目建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區要參照制定出台相應的管理辦法,統籌本轄區的信息化項目建設。縣市區管理辦法出台前需報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審核。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
一、檔案出台的背景及意義
為規範我市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管理,避免無序建設、重複投資、低效套用,推動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強化政務信息系統套用績效分析與評價,打造“數字永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9〕57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省直單位政務信息系統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20〕3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研究編制了《永州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貫徹落實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關於政務信息化建設工作的要求,在參照《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湖南省省直單位政務信息系統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和總結我市實際經驗的基礎上,對我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統一規劃、建設、運維和管理,推動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整合共享等方面進行了規定。《辦法》進一步最佳化了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的審批流程,提出要形成部門監管合力,加強對項目申報、立項、建設、驗收與運維、監管等環節的聯動管理,為促進政府科學決策、規範投資行為、提升監管能力提供政策保障,以制度推動實現政務數據資源縱橫聯通、整合共享,提升政務信息化建設實效。《辦法》的出台進一步規範了我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信息化項目建設的管理。
二、檔案起草依據和過程
(一)檔案起草過程
1.起草:該《辦法》在起草過程中,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9〕57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省直單位政務信息系統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20〕34號)等檔案精神,充分結合了我市實際情況,編制了《辦法》的初稿。
2.論證:《辦法》的初稿於2021年11月5日徵求了市行政審批服務局電子政務科、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管理科、財務科、市人民政府網站等科室和直屬機構的意見,經討論研究並修改完善,形成了辦法的徵求意見稿。
3.徵求意見:2021年11月12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就徵求意見稿向35個市直單位和14個縣市區(管理區、經開區)發出了徵求意見的函,11月29日完成各單位的意見收集和匯總工作,對各單位反饋意見進行了梳理匯總,並與相關單位進行了充分溝通,達成一致意見。
4.形成代擬稿:綜合各單位的意見建議,形成《永州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代擬稿)(初稿),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機關法規部門進行了合法性審查。2022年4月26日,市司法局對《辦法》出具了合法性審查意見,我局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辦法》進行了修改。
2022年6月2日,市政府辦組織36個市直單位召開了一次審議會對《辦法》進行研究審議,會議達成了一致意見。
2022年7月4日,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審議通過。
(二)檔案依據
1.檔案一:《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9〕57號)
2.檔案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省直單位政務信息系統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20〕34號)
3.檔案三:《湖南省網路安全和信息化條例 》
4.檔案四:《湖南省政府服務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2號)
5.檔案五: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永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永政發〔2021〕1號)
三、檔案主要內容
本管理辦法共設八章,包含總則、基本原則和部門職責、項目申報、項目立項、項目建設、項目驗收、運行維護、附則,共二十六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說明了《辦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 對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的概念進行了定義。
第三條 明確了信息化建設年度專項資金安排制度。
第四條 明確了《辦法》的適用範圍。
第二章 基本原則和部門職責
第五條 明確了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運維、統一管理” 的基本原則進行統籌規劃和管理,對政務信息化項目集約化建設和政務數據資源共享作出了總體要求。
第六條 明確市“數字政府”建設領導小組管總,並明確了各職能部門的職責。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七條 明確了可行性研究的相關要求。
第八條 明確了項目申報的基本流程。
第四章 項目立項
第九條 明確技術審查的相關要求,非涉密的報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組織評審,涉密項目報市委辦組織評審。明確提出了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技術審查實行專家論證制度。
第十條 明確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立項審查的相關規定。強調未通過技術審查和立項審查的項目,財政部門不得撥付建設資金,不得安排運行維護經費。
第十一條 明確了政府採購項目和其他建設項目預算評審的相關要求。
第五章 項目建設
第十二條 明確了項目採購的基本流程。強調了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工程監理、契約管理等制度,對涉密信息系統的採購提出了要求,對列入全市統籌的信息化項目提出了明確要求。
第十三條 突出了項目建設契約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主體地位。對項目建設質保期作出了規定,對落實國家密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以及密碼保障系統的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
第十四條 對項目變更的處置流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第十五條 對新建非涉密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備案進行了明確要求。
第十六條 對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的檔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十七條 明確了項目竣工驗收的步驟和項目建設單位申請項目驗收需要提交的各類材料;明確了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才可正式投入運行的規定;明確了未能通過竣工驗收項目的處置流程。
第十八條 明確了結算評審的相關要求。
第七章 運行維護
第十九條 項目驗收完成後,對運維管理機制提出了要求,明確了使用單位的主體責任,要求制定和落實相關制度。
第二十條 對政府數據資源開放共享和管理提出了原則性的要求,必須符合國家和省關於政務數據共享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凡不符合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審批新建項目,不予安排運維經費。
第二十一條 對項目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提出了建立網路安全管理制度的具體要求。明確了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在政務信息系統的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整改工作中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 明確了項目竣工驗收投入使用後的績效分析與評價制度。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明確了信息化項目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對政府購買服務模式的信息化項目建設作出了要求。
第二十五條 對各縣市區要參照本《辦法》制定出台相應的管理辦法作出了規定。
第二十六條 說明本《辦法》的實施時間和有效期。
四、政策特點和創新舉措
《辦法》重點突出了以下方面:
一是堅持一個原則。全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運維、統一管理” 的基本原則進行統籌規劃和管理。
二是壓緊壓實責任。《辦法》明確了市“數字政府”建設領導小組管總;市“數字政府”建設專家委員會負責評審和提出建設性意見;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擬訂全市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年度計畫,負責組織實施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的技術評審、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開展過程監管、竣工驗收、建設經費監管、績效評價等。市發展改革委員會負責銜接平衡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全市發展規劃,將信息化項目建設計畫納入年度投資計畫,履行協調監督等職責;負責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開展初步設計和概算審查。市財政局負責項目建設投資預算評審和結算評審,組織項目財政性資金支付和管理,負責財政性投資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對政府採購進行全過程監督,監督項目建設單位及時按照資產管理制度做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一系列資產管理工作。
三是強調績效管理和評價。《辦法》提出,項目竣工驗收投入使用後,根據項目建設需求和建設績效目標,需定期組織信息化項目績效評價,對未達到建設績效目標的,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分析查找原因、整改落實。
四是構建全過程管理鏈條。《辦法》從項目申報、項目立項、項目建設、項目驗收、運行維護等多個環節,全過程、全鏈條對政務信息系統項目建設提出了管理要求,覆蓋了項目建設的各個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