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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使用市本級財政資金投資建設信息化項目的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涉密的信息化項目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第三條 項目管理相關單位職責:
(一)市政府數位化轉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牽頭抓好項目統籌協調。
(二)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大數據局”)為項目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項目規劃、立項、驗收和績效評價;負責指導協調項目建設工作。
(三)市委改革辦負責對項目是否有利於貫徹“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提出意見。
(四)市財政部門負責項目的預算安排,參與項目概算審查,對資金使用進行管理監督。
(五)市網信、發改、公安、保密、審計、公共資源交易、檔案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信息化發展的相關工作。
(六)項目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信息化規劃、組織項目立項、實施、初驗和績效自評;項目單位負責本單位信息化方案編制、項目實施和初驗。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項目是指政務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套用,業務套用系統的新建、續建、升級改造等項目;上級統一立項在本地落地、部署的信息化項目不納入本辦法管理,項目單位需在完成後向市大數據局報送項目相關材料。
第五條 項目建設必須遵循“統一規則、統一標準、統籌協調、資源共享、注重實效、保障安全”的原則,鼓勵探索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技術手段進行行政管理,杜絕盲目投資、重複建設和信息孤島。並滿足下列要求:
(一)有利於貫徹“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有利於強化數位化治理、深化數位化變革和一體推進數字政府、數字經濟、數字社會建設,符合省、市政府數位化轉型頂層設計。
(二)按照“先急後緩、分步實施”的總體思路,所報建設項目目標明確、業務需求充分。
(三)統籌考慮部門(單位)間的信息資源共享需求,充分利用已建的全市電子政務
公共基礎設施,整合歸併同類項目、避免重複建設。
(四)信息安全建設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測評、同步驗收、同步運行。
第二章 信息化發展規劃和項目庫管理
第六條市級部門信息化專項規劃編制應預先做好與全市信息化發展規劃的銜接,規劃發布後報市大數據局存檔,作為項目立項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項目規劃應確定量化的技術和業務評價指標,明確各個子系統之間的業務流程和數據流程,及其與市政府信息化各公共平台之間的關係。
項目規劃應當制定實施計畫、組織管理和保障措施,合理考慮硬體購置、軟體開發和系統集成的時間進度,並考慮整體的運維服務需要和內容。
總投資額超1000萬元(含)的項目,應當編制項目專項規劃並報市大數據局論證審核;項目專項規劃經市大數據局論證通過,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報送市政府審定。
第八條 項目庫是對項目進行規範化、標準化和動態化管理的業務資料庫,包括儲備項目庫(以下簡稱“儲備庫”)、評審項目庫(以下簡稱“評審庫”)、立項項目庫(以下簡稱“立項庫”),由市大數據局組織和建設,並實行分級動態管理。
儲備庫的申報主體為各項目單位,審核主體為項目單位主管部門,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維護和管理。
評審庫是指通過市大數據局審核,尚未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由市大數據局和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共同維護和管理,逾二年未列入年度計畫的,應及時清理。
立項庫是指通過市大數據局計畫批覆,已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由市大數據局負責維護和管理,逾一年未開展建設的,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應及時申請撤銷。開始實施和竣工的項目,由市大數據局和項目單位共同維護和管理。
第九條 項目單位可常年編制、常年申報本部門項目;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應做好項目的常年編制、常年申報的組織工作;市大數據局對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報送的項目隨報隨審,定期批覆。
(一)常年編制,常年申報。項目單位基於本部門業務需求,可常年組織編制項目方案,向項目單位主管部門申請納入儲備庫。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可常年從儲備庫中挑選項目報送市大數據局評審。每個財政預算單位申報的建設類項目數量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個。
(二)隨報隨審,轉入評審。市大數據局對各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報送的項目開展評審,評審時應徵求市委改革辦對項目是否有利於貫徹“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的意見,通過審核後的項目進入評審庫,未通過審核的項目退回儲備庫。
(三)定期批覆,予以立項。
1.年度計畫項目批覆: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按照市大數據局發布的年度計畫項目報送通知要求,從評審庫中,按輕重緩急選擇形成下一年度項目立項需求,報送市大數據局;市大數據局商市委改革辦、市財政部門後,經市政府數位化轉型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審議通過,由市大數據局於每年12月底前批覆各部門下一年度項目計畫。
2.動態新增項目批覆:確需實施的動態新增項目需經市政府數位化轉型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請市政府批准後,進行立項。已進入評審庫的,由市大數據局批覆該項目並納入立項庫;未進入評審庫的,應按年度計畫項目立項程式實施。
第十條 項目單位主管部門一般應在當年10月底前,將需納入下一年度計畫的項目,全部納入評審庫。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按財政規定對項目建設資金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對列入年度計畫項目存在無故拖延建設、拒絕提供數據共享、建設程式不規範、整改不落實等情形的,有關單位兩年內的項目申報不予受理。
第三章 項目立項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立項包括方案編制、方案申報、方案審核、計畫批覆、建設方案批覆和存檔備查等環節;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應當以統籌和整合為原則,開展本部門的年度項目立項工作。
第十三條 初步建設方案審核依據項目總投資額分初核、專家評審方式進行;建設方案審核依據專家評審、函審方式進行。
(一)初核主要對項目方案的完整性和規範性進行審核。市大數據局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初核意見, 初核通過的進入下一環節,不通過的退回來文單位。
(二)專家評審主要對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投資的合理性進行評審。通過初核的項目,市大數據局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進行方案論證,論證通過但需完善方案的由項目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並重新報送。論證未通過的由項目單位在15個工作日內方案重新編制並重新申請論證,超期未執行的項目取消年度計畫及資金補助。
(三)函審是市大數據局組織項目關聯的其他政府部門對項目提出意見。
第十四條 總投資額小於30萬元的項目,將初步方案報市大數據局初核,通過後即可進入評審庫;總投資額超30萬元(含)的信息化項目報市大數據局初核,初核通過後須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五條 項目計畫批覆後2個月內,項目單位將建設方案報市大數據局,總投資額小於30萬元的項目,市大數據局直接對建設方案批覆;總投資額超30萬元(含)的項目,須通過專家評審,總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含)的項目還須由市大數據局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函審。
第十六條 列入年度計畫的200萬元(含)以上項目單位,應委託具備信息工程諮詢能力的單位編制正式項目建設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建設預算應包含項目建設的所有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 方案中軟體投資估算參考國標《軟體工程 軟體開發成本度量規範》(GB/T 36964-2018)標準折算;硬體投資估算按“麗水政務雲”資源服務的計算、存儲、網路安全等分類折算;若方案設計新增物理硬體不部署在“麗水政務雲”平台的,應提供充分理由及依據。
第十八條 項目施工周期應嚴格按照建設方案計畫執行,原則上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採購工作,在對項目施工單位的採購標準中,應明確項目施工單位不得與設計、監理、招標代理、第三方評測等公司有任何股權關係(設計施工一體化項目除外)。
第二十條 進入評審庫、立項庫的項目,項目單位不得自行調整、變更或取消項目需求;項目確需調整、變更或取消項目需求的,項目單位應當書面報送市大數據局審核。需求變更必須在該項目招標前完成。具體如下:
(一)項目調整或變更內容涉及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10%(含)且低於50萬元(含)的,項目單位應編制變更說明,報市大數據局存檔備查。
(二)項目調整或變更內容涉及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10%或50萬元的,項目單位應重新編制項目方案,並按項目方案審核程式重新申報審批,市大數據局根據實際情況安排項目方案評審。
(三)項目因工作原因需取消部分建設內容的,項目單位應當書面報送市大數據局審核;審核同意的,項目單位應當對方案進行修改並核減對應資金,並報送市大數據局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根據市大數據局的立項批覆意見和市財政部門的預算批覆,按照實施計畫辦理政府採購相關手續,抓緊項目實施;項目採購契約簽訂後,項目單位應及時將契約報市大數據局存檔,同時按月報送實施情況和資金支付情況。市大數據局會同相關部門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 項目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上的,必須讓有信息系統工程監理能力的監理單位,全程參與項目生命周期的各個環節工作。
第二十三條 項目中軟體開發金額在200萬元(含)以上的,應在竣工驗收前,通過第三方評測機構的性能測評、信息安全測評。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出現逾期30天以上,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向市大數據局報告,視情況提交第三方評估報告,市大數據局會同有關單位依照規定,出具項目整改、暫停建設、撤銷的書面意見。項目因目標無法完全實現需要終止的,項目單位按契約法、
政府採購法、招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完成終止的有關手續,並向市大數據局和財政部門報送相關材料。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完畢並投入試運行的2個月內, 總投資額小於30萬元的項目由項目單位自行組織驗收,驗收通過後將驗收材料報市大數據局。總投資額超30萬的項目單位應自行組織項目初驗,若項目分標段由不同中標商承建,則應組織分標段初驗。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分別提交書面監理報告和項目竣工報告。初驗小組應有3名以上(單數)人員組成,200萬元以上項目應有5名以上(單數)人員組成,第三方專家不少於三分之二,初驗小組出具書面結論。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在初驗合格後1個月內,向市大數據局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並將驗收所需材料附後。市大數據局會同有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小組由5名以上單數專家代表組成並出具書面結論。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應審查批覆檔案、採購檔案(招標檔案)和契約履行等情況;以及按規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報告。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通過後3個月內,將項目全周期檔案提交市大數據局存檔。
第二十九條 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投入使用;竣工驗收不合格項目的建設單位須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並提出竣工復驗申請,竣工復驗原則上不超過1次。
第六章 項目績效和運維管理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應無償共享公共數據,不得拒絕其他部門提出的合理共享要求;數據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類、受限共享類和非共享類;要求列入受限共享類和非共享類公共數據範圍的,應當詳細說明理由,並提供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評價,並將結果報市大數據局、抄送市財政局,作為支持項目運維和後期建設的重要參考依據;市大數據局參照相關檔案制度,委託第三方機構適時對各項目單位的信息化項目隨機進行績效評估,評估結果將作為審批項目年度計畫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項目建設方案中要體現運維需求,實施階段要做好運維規劃,運營階段要做好運維管理;項目運行和維護管理實行項目單位負責制;施工單位應當與項目單位簽訂契約,對項目履行保修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信息化系統,應按要求遷入麗水政務雲並提供數據共享。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監理、評測、驗收、績效評估等具體實施細則由市大數據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各縣(市、區)、市級國有企業、高校、醫院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涉及購買服務的信息化項目,納入統籌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兩級共建或統一招標的項目,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分級承擔、分級管理”的原則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中所涉及各環節的專家費用由組織單位支付,重新評審驗收專家費用由項目單位支付,具體支付費用額度按財政標準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16日發布的《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麗水市本級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麗政辦發〔2017〕66號)檔案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麗水市本級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麗水市政府門戶歡迎您訪問!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本級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月22日
政策解讀
一、《麗水市本級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背景
因政府機構改革,相關職能調整,《麗水市本級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是在2017年市府辦出台的《麗水市本級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麗政辦發〔2017〕66號)(以下簡稱老辦法)執行兩年多來的經驗總結和問題反饋基礎上,依據我省信息化促進條例等檔案依據,同時參考了《廣州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成都市電子政務項目管理辦法》《合肥市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湖州市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等國內地市相關檔案內容,在進行充分調研、徵求意見、公示等程式後制定出台。
二、《麗水市本級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檔案依據
4、《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號)
6、《浙江省電子政務雲計算平台管理辦法》(浙政辦發〔2015〕8號)。
7、《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政府投資預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浙財建〔2013〕245號)。
三、《麗水市本級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的目標及任務
本辦法出台的目標是為了解決政府投資性信息化項目規範化管理,確保信息化項目建設全生命周期的質量,實現對信息化項目年度建設計畫合理申報、建設方案規範性編制、項目立項評審科學決策、項目組織實施科學可控、項目驗收與績效管理客觀公正。
歷年以來各級部門和單位的信息化系統更新頻率較高,每年財政都要投入一定資金用於各部門新建業務系統或已有系統的維護、升級等,為減少各部門信息化項目重複投資建設,最大化高效利用市級財政資金投資效益、避免浪費。
本辦法明確項目建設必須遵循“統一規則、統一標準、統籌協調、資源共享、注重實效、保障安全”的原則,杜絕盲目投資、重複建設和信息孤島。項目審批原則如下:
(一)符合省、市政府數位化轉型頂層設計。
(二)按照“先急後緩、分步實施”的總體思路,所報建設項目目標明確、業務需求充分。
(三)統籌考慮部門(單位)間的信息資源共享需求,充分利用已建的全市電子政務公共基礎設施,整合歸併同類項目、避免重複建設。
(四)技術方案合理、先進,能提供廣覆蓋、多層次、差異化、高質量的公共服務。
四、檔案執行的範圍和有關期限
本辦法適用於利用到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含上級補助資金和專項資金)投資建設信息化項目的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涉密的信息化項目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指項目是指政務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數據資源開發套用,業務套用系統的新建、續建、升級改造及運維服務等項目;上級統一立項信息化項目在本地落地、部署不納入本辦法管理,但需在完成後向市大數據局報備。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16日發布的《麗水市本級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麗政辦發〔2017〕66號)檔案同時廢止。
五、《麗水市本級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解讀
本辦法由總則、信息化發展規劃和項目庫管理、項目立項管理、項目建設管理、項目驗收、項目績效和運維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8大部分組成,共有條款38條,分別就我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的計畫、立項、建設、驗收、評估、運維、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規定說明。
1、辦法適用範圍。利用到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含上級補助資金和專項資金)投資建設信息化項目的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各縣(市、區)、市級國有企業、高校、醫院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2、信息化項目定義及分類。一般指政務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數據資源開發套用,業務套用系統。
3、信息化發展規劃和項目庫管理。項目單位可常年編制、常年申報本部門信息化項目;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應做好項目的常年編制、常年申報的組織工作;市大數據局對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報送的項目隨報隨審,定期批覆。
4、項目方案編制規範要求。200萬元(含)以上項目方案應委託具備信息工程諮詢能力的單位編制。明確項目施工單位不得與設計、監理、第三方評測公司有任何股權關係(設計施工一體化項目除外)。軟體投資估算參考國標《
軟體工程軟體開發成本度量規範》(GB/T 36964-2018)標準折算,硬體投資估算按“政務雲”資源服務的計算、存儲、網路安全等分類折算;數據共享承諾書作為申請必需的附屬檔案。項目施工周期應嚴格按照建設方案計畫執行,原則上不得超過12個月。
5、項目的建設及招標管理。項目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上的必須有信息系統工程監理能力的單位,監理單位應全程參與項目生命周期的各個環節工作。項目中軟體開發金額在200萬元(含)以上的,應在竣工驗收前,通過第三方評測機構的性能測評、信息安全測評。。
6、項目變更管理。進入評審庫的項目,項目單位不得調整、變更或取消項目需求;進入立項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得自行調整、變更或取消項目需求。進入立項庫的項確需調整、變更或取消項目需求的,項目單位應當書面報送市大數據局審核。需求變更必須在該項目招標前完成。具體如下:
(一)項目調整或變更內容涉及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10%(含)且低於50萬元(含)的,項目單位應編制變更說明,報市大數據局存檔備查。
(二)項目調整或變更內容涉及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10%或50萬元的,項目單位應重新編制項目方案,並按項目方案審核程式重新申報,市大數據局根據實際情況安排項目方案評審。
(三)項目因工作原因需取消部分建設內容的,項目單位應當書面報送市大數據局審核;審核同意的,項目單位應當對方案進行修改並核減對應資金,並報送市大數據局存檔備查。
(四)調整或變更內容後,項目總投資額不得超過立項批覆意見確定的項目總投資額。
7、項目驗收管理。項目建設完畢並投入試運行的2個月內, 總投資額小於30萬元的項目由項目單位自行組織驗收,驗收通過後將所有材料向市大數據局報備。總投資額超30萬的項目單位應自行組織項目初驗,若項目分標段由不同中標商承建,則應組織分標段初驗。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分別提交書面監理報告和項目竣工報告。初驗小組應有3名以上(單數)人員組成,200萬元以上項目應有5名以上(單數)人員組成,第三方專家不少於三分之二,初驗小組出具書面結論。項目單位在初驗合格後1個月內,向市大數據局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並將驗收所需材料附後。市大數據局會同有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小組由5名以上單數專家代表組成並出具書面結論。項目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通過後3個月內,將項目全周期檔案提交市大數據局備案。竣工驗收不合格項目的建設單位須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並提出竣工復驗申請,竣工復驗原則上不超過1次。
8、項目數據共享說明。項目單位應無償共享公共數據,不得拒絕其他部門提出的合理共享要求;數據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類、受限共享類和非共享類;要求列入受限共享類和非共享類公共數據範圍的,應當詳細說明理由,並提供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
六、《麗水市本級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的新老條款主要對比
(一)明確了不同項目分類的制度執行力度
明確200萬元(含)以上項目單位,應委託具備信息工程諮詢能力的單位編制正式項目建設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建設預算應包含項目建設的所有相關費用。項目施工單位不得與設計、監理、招標代理、第三方評測等公司有任何股權關係(設計施工一體化項目除外)。
明確由原先200萬以上(含)項目調整為100萬以上項目(含)應執行項目監理制度,監理單位應全程參與
項目生命周期的各個環節工作。
明確項目中軟體開發金額在200萬元(含)以上的,應在竣工驗收前,通過第三方評測機構的性能測評、信息安全測評,作為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
(二)明確項目立項管理及驗收要求
本辦法較老辦法明確總投資額小於30萬元的項目,只需將初步方案報市大數據局初核,初核通過後進入評審庫;總投資額超30萬元(含)的信息化項目報市大數據局初核,初核通過後須組織專家評審。
明確了項目初驗小組應有3名以上(單數)人員組成,200萬元以上項目應有5名以上(單數)人員組成,第三方專家不少於三分之二,初驗小組出具書面結論。
明確了信息安全建設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測評、同步驗收、同步運行。
(三)增加項目運維管理、法律責任
本辦法較老辦法明確了運維管理工作及違反辦法規定的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