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陵水黎族自治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是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於2021年12月20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陵水黎族自治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0日
  • 發布單位: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陵水黎族自治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陵府規〔2021〕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陵水黎族自治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十四屆縣委常委會第207次會議和十五屆縣政府第1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0日

辦法全文

陵水黎族自治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3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6
第一節 項目儲備庫7
第二節 項目審批7
第三章 政府投資計畫12
第四章 建設管理14
第一節 管理要求14
第二節 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17
第三節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21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22
第六章 附 則2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陵水黎族自治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式和組織實施程式,提高投資效益,加強政府投資事中事後監管,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政府投資條例》和《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陵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政府基本建設投資(以下簡稱“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政府投資分為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等方式。本辦法只適用於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執行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本縣行政區域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各級財政資金及政府性債務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活動。
第四條政府投資資金只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前款所列項目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
第五條 依法批准的相關規劃和產業政策,是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符合省、縣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規劃要求,符合資源節約、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定;
(二)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的安排應遵循“突出重點、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應與本級預算相銜接;
(三)安排政府投資,應當符合有關要求,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
(四)項目審批報建、建設實施、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
(五)項目實施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工程監理制、安全生產責任制、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重大項目跟蹤審計制;
(六)項目建設嚴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控制投資成本;
(七)對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應實行公示制度、聽證制度、專家論證等制度,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級次及公示、聽證、專家論證結果做好項目組織實施決策。
第六條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政府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編制下達、項目儲備庫的管理和政府投資項目監督協調等綜合管理工作。
縣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採購管理,建設資金統籌調度和審核撥付,組織實施財務活動管理監督,項目預算評審及財務績效管理等工作。
縣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審批事項的辦理及相關行政性收費,對行政審批、政務服務事項流程進行規範和最佳化,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標準化建設。
縣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部門負責政府投資科技、工業、信息化項目統籌策劃和組織實施綜合管理監督等工作。
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涉農項目投資計畫的提出、實施、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審計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依法列入年度計畫進行審計監督。縣監察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商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水務、林業等政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分別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不具備自行建設技術和管理條件的項目可以實行代建制。代建管理模式及要求按照《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執行。實行代建制的項目,其項目單位仍是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全過程管理。
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外,政府投資500萬元以上(含)的社會領域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原則上實行代管制。代管制按《海南省政府投資社會領域基本建設項目實行代管制暫行辦法(修訂)》有關要求執行。其項目單位仍是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全過程管理。其他相應領域的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可參照上述辦法規定執行。
第八條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及概算批覆後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工程總承包項目範圍內的設計、採購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項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該採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負總責的原則,落實工程總承包單位在工程質量、安全生產、進度控制、造價控制等方面的責任。
第九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通過海南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辦理。通過線上平台實行項目一口受理、網上辦理、規範透明、限時辦結。運用信息化手段對項目儲備、審批、管理與計畫執行等相關數據進行動態採集、分析和預警,提高項目審核、投資監管、查核問題、評價判斷、綜合分析等能力,規範投資項目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一節 項目儲備庫
第十條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的項目應符合國家、省和本縣產業結構最佳化調整政策,符合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總體規劃、專項建設規劃、三年滾動政府投資計畫和經濟社會事業發展需要等有關要求,有利於加快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
第十一條項目儲備庫實行按月動態管理。各鄉鎮、各部門結合相關規劃、政策和建設需要,提出一定時期內需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形成各行業項目儲備清單,報縣投資主管部門統籌匯總審核論證,由縣投資主管部門報縣委主要領導組織相關領導研究批准後,列入項目儲備庫。
縣投資主管部門在增加項目的同時,對已實施或因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可實施的項目進行退出項目儲備庫管理。
第十二條列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項目單位可按照程式向縣政府申請安排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前期工作經費主要包括規劃、用地、用海、用林、環境影響評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勘察、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及概算等方面的編制、審查、論證等所發生的費用。
第二節 項目審批
第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及概算。按照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由項目單位報項目審批部門或其他有許可權的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項目審批實行限時辦結制。對於符合條件、審批所需材料齊備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及概算的審批均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上述時間不含申請人補充資料導致的延時和諮詢評估機構評審時間。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及概算報批時應當附資金來源說明書。審批前需徵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項目審批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函詢,行業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後3個工作日內函復(徵求意見時間不計入辦結時限)。
第十五條縣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及概算、調整概算書應當委託有資信的工程諮詢機構進行評估評審。工程諮詢機構的選擇應當符合政府採購法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關規定,並不定期進行考核管理。承擔評估工作的工程諮詢機構不得是承擔該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及概算編制工作的機構。
項目評估評審費由縣財政部門每年在縣項目審批部門預算中安排經費予以保障。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簡化審批程式。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各有關專項規劃中已經明確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以規劃代項目建議書的審批。其中,總投資估算在2000萬元(不含)以下且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或已頒布有建設標準、設計規範的,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式:
估算總投資1000萬元(含)—2000萬元(不含)的項目,直接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不再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估算總投資200萬元(含)—1000萬元(不含)的項目,由項目審批部門直接審批項目實施方案及概算,不再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及概算。
估算總投資200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縣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或縣長審批,不再列入項目儲備庫及年度投資項目計畫。
(二)估算投資200萬元(不含)以下黨政機關和公益性一類、二類單位辦公業務用房維修改造,由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報縣政府批准,按縣財政部門支出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項目建議書要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並附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等相關檔案資料。
項目建議書編制完成後,按規定程式向項目審批部門履行報批手續。項目審批部門對符合有關規定、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批准項目建議書,並將批覆檔案抄送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批覆檔案有效期為2年。
第十八條項目單位依據相關規劃和項目儲備庫的安排,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照規定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節能審查等審批手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後,由項目單位報縣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或轉報,同時應當附以下檔案:
(一)按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有關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管理規定,附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二)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縣項目審批部門委託工程諮詢機構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審,並依據評審報告對符合有關規定、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在審批時限內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核准項目招標事項,同時將批覆檔案抄送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有效期為2年。
第二十條 社會穩定風險分析與評估按照《海南省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試行)》(瓊辦發〔2018〕25號)檔案及縣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於需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完成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報縣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或轉報:
(一)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儲備及年度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如有)和核准的招標方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資信)的工程諮詢設計機構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並按照規定辦理規劃許可、正式用地等審批手續。
(二)項目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的有關要求,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並據此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及省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二十二條 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檔案編制完成後,項目單位按規定程式向縣項目審批部門申請報批,同時附以下檔案:
(一)初步設計及概算文本;
(二)按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有關項目用地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管理規定,提供項目用地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三)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四)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它檔案。
縣項目審批部門委託工程諮詢機構對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文本進行評審,並形成評審報告。縣項目審批部門依據評審報告於審批時限內完成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工作。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批覆有效期2年。
第二十三條 實施方案及概算原則上應由有資信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應達到初步設計及概算的深度。實施方案及概算報批和審批要求參照初步設計及概算執行。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項目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投資估算10%的,或者技術方案發生重大變更的,或者用地規劃選址、用地預審需重新報批的,項目單位應當重新組織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五條 初步設計及概算批覆後,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概算進行限額設計和編制施工圖預算。項目預算原則上不得超過經審定的項目概算。
項目預算編制完成後,由項目單位報送縣財政部門進行評審。經評審的項目預算,作為工程招標和施工契約簽訂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建立承諾審批制度。各審批部門受理審批事項時應當一次性告知項目業主所需提交的申報材料和材料應當載明的內容。對於主要材料齊全、僅缺部分尚在辦理材料(含原件核對)的項目,在項目業主作出書面承諾(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明確承諾期限後,可先受理審批,待補齊所缺材料後正式發放證照和批覆檔案。
第三章 政府投資計畫
第二十七條 政府年度投資計畫根據年度財政建設資金額度編制。財政部門每年10月底前負責提出本級政府下一年度的財政建設資金額度。
縣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年度財政建設資金額度和各有關部門、項目單位申請及各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意見,結合年度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縣委、縣政府工作重點,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取成熟度較高的項目,並按照“先收尾、後續建、再新開”的時序安排項目,於每年年底前編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初稿,報縣委、縣政府研究確定形成年度政府投資計畫,經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後,由縣投資主管部門下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列入年度政府投資計畫的項目,原則上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採用直接投資方式的投資項目,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實方案)及概算已經批准;
(二)項目涉及用地、用林和用海等的,用地、用林、用海等手續均已完成;
(三)項目涉及需配套建設資金的,配套資金已落實或資金來源渠道已明確並承諾及時足額落實到位。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計畫一經批准,項目單位應當採取有力措施,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和組織實施建設。縣各相關部門應當在縣政府規定的時限內依法完成各自的審批事項。
第三十條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是納入年度預算或安排建設資金的依據。統籌納入財政預算保障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依法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項目單位應嚴格按規定將建設資金及時足額支付到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編制年度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時,應安排一定的預留資金,用於爭取中央、省財政投資項目配套及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等專項支出。
第三十二條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涉及城市建設急需啟動的,已納入項目儲備庫且具備招標或開工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由縣投資主管部門對項目單位、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的項目建設必要性進行論證,商縣財政局確認有明確資金來源後,上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同意後實施,項目補列至下一年度投資計畫中。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一節 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條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事項,由項目單位報縣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後,向招標部門備案。必須招標項目的範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部門發布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執行。
經依法核准不招標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由項目單位完成採購後報縣招標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與中標單位簽署項目施工等契約,約定工程價款結算方式,完善項目履約責任、質量與安全、違約處罰、設計變更內部控制、工程保險和工程擔保等條款,加強投資項目概算控制和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在具備國家規定的各項開工條件後,方可開工建設。
建設過程中必須要按照有關規定確保資金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同時不得任意壓縮或隨意延長合理工期。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情況報告制度。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六條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控制,對工程的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原則上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提倡工程造價5000萬元及以上未委託代建的工程項目實行全過程造價專業管理。
第三十七條項目建設資金由項目單位申報,應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工程預付款的撥付,原則上不高於契約金額的30%;項目單位應結合施工單位的誠信記錄、結算方式、項目管理模式和項目施工進度情況,合理設定和管控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應保留3%的質量保證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質保期到期後清算。
第三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工作。項目單位應加強工程變更籤證和現場簽證的管理,依據法律法規、相關規範及契約等,對項目有關事實進行真實、完整的簽證記錄,並有效收集現場影像資料。項目檔案驗收合格後,方可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按設計圖紙和契約約定的全部內容建成後,施工單位應先自行組織驗收,自驗合格後,向項目單位申請項目竣工驗收並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報告。項目竣工驗收前,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的工程質量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不得予以驗收。
項目單位在接到竣工驗收申請後應當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1個月內組織項目單位、發展改革、生態環境、消防救援大隊、人民防空、安全生產、建設檔案等有關部門人員及專家組成聯合驗收小組或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專家)參與對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投資決算、投資效益等方面進行聯合驗收,並在3個月內出具驗收報告(行業有規定者除外)。
第四十條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工程價款結算,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竣工結算的備案審查。項目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按照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組織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竣工財務決算經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主管部門批覆。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四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辦理產權登記,產權登記由縣不動產登記局負責。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竣工決算審批後,項目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向縣不動產登記局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產權登記後,項目單位應及時與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四十二條建立項目後評價制度。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或運營一年後、兩年內,項目單位應當進行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形成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報送縣投資主管部門。自我總結評價報告內容包括項目概況、項目實施過程總結、項目效果評價、項目目標評價、項目總結等。
投資主管部門應當結合項目單位自我總結評價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
第二節 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建設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可以申請項目設計變更。
(一)勘察不深入不詳盡,導致設計不準確甚至存在重大質量和安全隱患的;
(二)設計不深入不細緻,存在較大錯項、漏項、缺項或者設計方案與現狀地質、水文、地形等自然條件不符無法正常施工,無法滿足建設要求和使用需求的;
(三)根據施工現場需要,在不降低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為推廣套用先進實用技術,能有效減少工程量、降低施工難度和工程成本,有利於確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節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條件加快施工進度而進行設計最佳化的;
(四)涉及農田、水利、工礦、城鎮規劃、景區開發、生態建設以及文物、環境保護等工作,需要對原設計進行修改和完善的;
(五)因政策、規劃調整等實際情況及項目建設的需要,須對項目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等進行調整的;
(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項目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七)因資源、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考古及調查、勘察等情況有重大變化,造成投資增加或需要調整建設方案的;
(八)其他不可預見因素需設計變更及概算調整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 設計變更累計不增加概算投資的,項目單位應當按以下流程辦理變更手續:
(一)變更單項工程50萬元(不含)以下且變更累計未超契約價10%的一般設計變更由項目單位自行審核實施,同時報縣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二)變更單項工程50萬元(含)以上或者變更單項工程50萬元(不含)以下但屬於重大設計變更或者變更累計超契約價10%(含)以上的設計變更,需經行業主管部門技術審查通過後,由項目單位報縣項目審批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同時報縣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設計變更累計超過概算投資的,經行業主管部門技術審查通過後,項目單位應當按以下流程辦理設計變更手續:
變更累計超概算投資200萬元(不含)以下且不超概算總投資10%(含)的設計變更,由項目單位報縣項目審批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同時報縣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變更累計超概算投資2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不含)以下且不超概算投資10%(含)或變更累計200萬元(不含)以下但超概算總投資10%的設計變更,由項目單位報縣項目審批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同時報縣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變更累計超概算投資1000萬元(含)以上但不超概算投資10%(含)或變更累計超概算投資200萬元(含)以上且超概算投資10%的設計變更,由項目單位報縣項目審批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報縣委常委會議審議批准後實施,同時報縣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項目業主申請設計變更需提交下列所需材料:
(一)設計變更申請公文;
(二)工程設計變更申請表;
(三)設計變更部分涉及的勘察資料及圖像(影像)資料;
(四)變更前、後的設計方案(圖紙)或說明、預算造價及變更前後造價對比表;
(五)其他必要補充資料(如參建單位協商、會議紀要)。
第四十七條建設期間確因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項目工程、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和貨物等價格上漲等原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可以申請調整概算。項目建設期內原則上只允許調整一次。
第四十八條 項目單位申請調整概算的,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調整概算書,應包含調整概算與原核定概算對比表,並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二)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招投標及契約檔案,包括變更、洽商部分;
(三)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預算檔案、設計變更及批覆檔案資料等調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條申請調整概算的項目,對於使用工程預備費可以解決的,不予調整概算;對於確需調整概算的,經縣項目審批部門委託評審後按規定程式報批核定調整,同時報縣投資主管部門備案。由於設計單位錯項、漏項、缺項等原因或者價格上漲增加的投資不能作為計算其他費用的取費基數。
申請調整概算的項目,如有未經批准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要求提交調整概算的申報材料外,必須同時界定違規超概算的責任主體,以及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縣項目審批部門委託評審,待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理意見落實後核定調整概算。
第三節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
第五十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是指本縣行政區域內因突發事件引發,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危害,必須立即採取緊急措施的建設工程。
第五十一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由行業主管部門報應急領導機構審核認定,工程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重大疫情、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採取措施,不採取緊急措施排除險(災)情可能給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財產造成較大損失或者巨大社會影響的。
第五十二條依照本辦法認定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總投資額不受限制,由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編制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及概算,經縣項目審批部門審核後,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或縣長審批。依法需辦理的審批手續,可以在開工後補充完善。
第五十三條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實施前,應當先簽訂契約,確因情況緊急未簽訂契約的,應當自工程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補簽契約,明確承包單位、工程費用或者計價方式、驗收標準、工期、質量安全保證責任等內容。
第五十四條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認定管理,不得擅自擴大認定範圍和條件。對違規認定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和險(災)情發生後不及時組織實施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項目審批部門要履行項目概算核定和實施監督責任,開展政府投資項目推進全過程跟蹤監管,實施以概算控制為重點的項目稽察活動,制止和糾正違規超概算行為。
第五十六條 縣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財務活動全過程實施監督,確保工程建設資金管理規範、使用合理、專款專用。
第五十七條行業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管力度,加強對勘察、設計、造價諮詢、施工和監理等行業的行政監管,督促行業協會提高本行業自律性,對本行業的產品和服務質量、競爭手段、經營作風進行嚴格監督,維護行業信譽。對圍標、轉包工程等違法違規行為,必須嚴肅查處。
第五十八條審計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等相關法律規定,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我省公共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瓊府辦〔2016〕161號)和《陵水黎族自治縣關於調整縣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作職能有關事項的通知》(陵府辦〔2016〕220號)的要求,在其審計管轄範圍內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及時移送發現的違紀違法案件線索。
第五十九條 監察機關要及時受理和處置相關職能部門移交的違法違規問題線索,對經調查核實構成違法違規的,嚴格依照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十條 項目法人、總承包、代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
縣政府有關部門應設定並公布舉報電話、網站和信箱。任何單位、個人和新聞媒體有權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建設和運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對舉報查證屬實的,由縣政府給予獎勵。
第六十一條有關行政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政府投資條例》追究相關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超越審批許可權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
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十二條行政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沒收非法所得,並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不良信用記錄,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具體情況,依法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依法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停止項目建設,並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政府投資條例》追究相關責任:
提供虛假情況騙取項目審批和政府投資;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開工建設;
未經批准擅自調整建設標準或者投資規模、改變建設地點或者建設內容;
擅自增加概算;
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已經批准的項目,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實施或者完成;
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檔案、資料;
第六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項目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切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發生因不按規定及時撥付工程款或者是因工程結算拖延支付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業主管部門責成有關單位在未結清的工程款內撥付工程款用於墊付工資。對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總承包、代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諮詢評估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或因其過錯導致項目總投資增加工程預算建安工程費達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或超過審定預算建安工程費10%以上的,項目單位及有關部門和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和許可權,依法將失信記錄採集至省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對企業失信行為的程度進行認定並按相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一)提供服務或者生產活動時弄虛作假的;
(二)提供的服務或者生產活動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項目審批檔案,影響項目推進的;
(三)因其過錯造成項目投資超批准概算的;
(四)因其過錯造成工期延誤的;
(五)因其過錯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以上情形,根據其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提請資質(資信)頒發機構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撤銷資質等處罰;造成損失的,項目單位要根據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向有關單位追償。相關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及海南省有關規定執行,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或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陵水黎族自治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陵府規〔201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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