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管理辦法

《陵水黎族自治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管理辦法》是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9月3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陵水黎族自治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3日
  • 發布單位: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陵水黎族自治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陵府辦規〔2021〕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陵水黎族自治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管理辦法》已經中共陵水黎族自治縣委審計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擴大)會議和十五屆縣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陵水黎族自治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審投發〔2010〕173號)、《海南省審計監督條例》和《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審投發〔2017〕30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我省公共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瓊府辦〔2016〕161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等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財政預算安排的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國有控股單位投入的資金等;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以及與社會資本合作的PPP項目。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 縣審計機關是本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部門,依照審計管轄範圍,切實履行審計職責,實施審計監督。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政府投資項目業主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縣發改委和縣財政局應於年初將經人大批覆的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等相關資料抄送縣審計機關備案。
第五條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實行計畫管理,由縣審計機關根據審計職責和審計管轄範圍,按照縣委、縣政府重點中心工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
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經縣委審計委員會審批後實施,並函告建設單位,原則上不得變動。但計畫外急需建設的重大重點民生項目經縣委審計委員會批准後可列入當年計畫。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實行跟蹤審計制度,同時有計畫地安排對政府投資管理和投資政策制度執行情況的專項審計調查。
縣審計機關對關係國計民生和對地方經濟發展有特別重大意義的項目,要開展重要環節的跟蹤審計。實施領導幹部經濟責任過程中,將領導幹部是否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情形作為審計的重要內容。
審計監督範圍按照審計機關的許可權來確定,由縣審計機關根據情況抽審納入年度審計計畫統一安排審計。
縣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依法對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評審、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條 縣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應當依照審計法和國家審計準則規定開展。重點審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開工前的審批程式、開工條件、建設單位資信及財務狀況、資金來源及到位等情況;
(二)項目招標投標情況;
(三)項目概算批覆與概算調整情況;
(四)項目契約履行情況;
(五)工程征地、拆遷補償、居民安置情況;
(六)設備材料採購及管理情況;
(七)工程設計變更情況;
(八)工程質量監理情況;
(九)工程建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
(十)工程結算及財務管理、會計核算情況;
(十一)辦理工程驗收情況;
(十二)項目建設績效情況;
(十三)項目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情況;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縣審計機關工作,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等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按要求提供與審計事項相關資料,並對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建設單位辦理完結算後30日內將編寫的《政府投資項目結算審核結果報告》等資料報縣審計機關備案。未備案的項目,審計機關將重點抽查。
縣審計機關每年對上年度備案資料及其他情況進行梳理分析,再根據市縣高質量發展考核指標以及一定的比率,選定項目納入當年政府投資審計計畫,實施審計。
政府投資項目由建設單位依據契約和相關規定自行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結算審核,建設單位對結算審核結果負責,並將審核結果留存(含現場勘察取證、工作底稿等痕跡),縣審計機關將按照規定的辦法隨機對其審核質量進行抽查審計。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價款的支付,要按相關法律法規和契約條款辦理,任何單位不得將縣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工程價款撥付的前置條件,縣審計機關按審計監督許可權履行審計職責。
第十一條 縣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當依法出具審計報告;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作出審計決定,出具審計決定書;需要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處罰的,應當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構成違反黨政紀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由紀檢監察部門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縣審計機關應當向縣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並通報至有關部門。對跨年度的跟蹤審計項目,應當出具年度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 縣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審計人員不足時可以聘請協審機構和相關專業技術的人員參與審計。但協審機構或協審人員一律不得重複參與同一項目工程造價檔案的編制、覆核、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縣審計機關組織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計所需的經費,納入縣本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不按要求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在審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建設單位必須認真落實審計報告、執行審計決定。審計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審計結論落實的相關情況。
第十六條 參加或者承擔審計工作的專業機構和參與審計工作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審計機關依法予以糾正,並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而不主動迴避的;
(二)提交虛假審計報告或者相關文書、資料的;
(三)對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四)泄露審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或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五)索賄、受賄、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
接受縣審計機關委託承擔審計工作的專業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其承擔的審計工作委託給其他組織和個人的,由縣審計機關撤銷委託,並追究有關責任。
第十七條 縣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而不主動迴避的;
(二)不按照規定職責、程式進行審計的;
(三)對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四)違反規定行使處理、處罰權的;
(五)泄露審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或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六)索賄、受賄、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不正當利益的;
(七)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八條 縣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其組織和聘請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社會中介協審機構及專業人員的監督、管理、考核,明確有關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對於存在弄虛作假、審核差錯率過高、無職業道德的予以清退;對與施工單位串通作假損害政府投資利益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被審計單位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提請政府裁決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可以採取如下措施:
(一)責令限期執行審計決定;
(二)通知有關主管部門核減與應交款項等額的撥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任免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問責和處分。
第二十條 接受、使用社會捐贈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參照本辦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審計機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2021年10月,縣政府印發了《陵水黎族自治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促進我縣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一、制定的目的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審投發〔2010〕173號)、《海南省審計監督條例》和《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審投發〔2017〕30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我省公共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瓊府辦〔2016〕161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的依據
本《辦法》編制時,主要依據了國家、省、縣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檔案,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審投發〔2010〕173號)、《海南省審計監督條例》和《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審投發〔2017〕30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我省公共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瓊府辦〔2016〕161號)等。
三、《辦法》的內容
《辦法》共22條,分別是:
第一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等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條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範圍。
第三條 縣審計機關是本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監督部門。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政府投資項目業主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實行計畫管理,由縣審計機關根據審計職責和審計管轄範圍編制,報縣委審計委員會審批後實施,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實行跟蹤審計制度。
第七條 縣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的重點審查內容。
第八條 被審計單位應積極配合縣審計機關工作,並按要求提供與審計事項相關資料。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實行備案制,每年對上年度備案資料及其他情況進行梳理分析,在選定項目納入當年政府投資審計計畫,實施審計。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價款的支付,任何單位不得將縣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工程價款撥付的前置條件,縣審計機關按審計監督許可權履行審計職責。
第十一條 縣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當依法出具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和審計移送處理書,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縣審計機關應當向縣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並通報至有關部門。
第十三條 縣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審計人員不足時可以聘請協審機構和相關專業技術的人員參與審計。
第十四條 縣審計機關組織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計所需的經費,納入縣本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應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在審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十六條 參加或者承擔審計工作的專業機構和參與審計工作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應追究有關責任。
第十七條 縣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應追究有關責任。
第十八條 縣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其組織和聘請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社會中介協審機構和專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接受、使用社會捐贈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參照本辦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審計機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辦法》的特點
(一)明確政府投資項目的範圍。《辦法》明確了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是指全部使用財政預算安排的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國有企事業單位、國有控股單位投入的資金等;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以及與社會資本合作的PPP項目;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二)明確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時重點審查主要內容。《辦法》明確了縣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是重點審查主要內容包括:項目開工前的審批程式、開工條件、建設單位資信及財務狀況、資金來源及到位等情況;項目招標投標情況;項目概算批覆與概算調整情況;項目契約履行情況;工程征地、拆遷補償、居民安置情況;設備材料採購及管理情況;工程設計變更情況;工程質量監理情況;工程建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工程結算及財務管理、會計核算情況;辦理工程驗收情況;項目建設績效情況;項目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明確縣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的職責。《辦法》規定,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當依法出具審計報告;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作出審計決定,出具審計決定書。縣審計機關需要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處罰的,應當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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