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五指山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辦法》是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於2019年12月16日印發的辦法。

2021年1月18日,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印發《五指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五指山市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通知》,宣布《五指山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辦法》(五府規〔2019〕10號)保留,行政規範性檔案繼續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指山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16日
  • 發布單位: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五指山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五指山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辦法》已修訂並經四屆市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五指山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規範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等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項目。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性資金,財政性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三)使用社會捐贈資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的援助、貸款資金或者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等公益性資金投資建設,且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公共、公益性建設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實行計畫管理。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在其審計管轄範圍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條  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第五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或者技能的人員參與審計。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聘請人員的監督管理,並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審計機關聘請的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與審計:
(一)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主管人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
(二)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項目有經濟利益關係的;
(三)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項目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審計結果的。
第六條  本市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主管部門制定、調整年度項目計畫或者建設、管理實施方案時,應當將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和標準、年度投資安排和建設內容、概算等內容通報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應當會同政府投資項目相關主管部門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的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的內容包括交流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的有關信息,通報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和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檢查審計結果的執行效果等。
第七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向審計機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資料。
第八條  被審計單位和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代建、勘察、設計、招標代理、檢測、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本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下列資料,不得拒絕、拖延、隱瞞、謊報,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初步設計總體說明、初步設計及概算、概算調整、預算編制資料、開工報告等資料以及有關政府部門的批准檔案;
(二)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畫,建設用地批准檔案、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許可證明;
(三)設計、施工、監理、採購、諮詢、代理、征地拆遷等招標、投標有關資料和契約、協定文本;
(四)設計、施工圖紙、施工方案、施工圖審查檔案和設計變更等資料;
(五)隱蔽工程驗收記錄、主體結構驗收記錄、材料檢驗報告、設備檢驗報告以及工程質量檢驗報告、工程進度、計量支付、現場簽證、工程結算的有關資料;
(六)內部審計情況和內部控制制度資料、社會中介機構年度審計報告;
(七)財務會計報表、會計賬簿、會計憑證以及其他會計資料;
(八)工程質量驗收檔案、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竣工決算報告以及竣工財務決算表、交付使用資產總表、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等資料;
(九)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准的工程竣工財務決算檔案、決算報表;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有關的資料、資產、電子數據和計算機信息系統等;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有關的資料、資產、電子數據和計算機信息系統等;
(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有關的問題、情況,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四)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五)在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情況下,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六)制止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資料以及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資產的行為;必要時,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七)制止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制止無效的,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八)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職權。
審計機關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建設程式、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的合法性、科學性;
(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征地拆遷等基建程式的審批、執行、調整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建設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到位情況和資金使用與管理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方面招標、投標和工程承包、發包程式及其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與建設項目有關契約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六)建設項目設備、材料的採購、保管、使用等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七)建設項目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八)建設成本核算、其他財務收支核算、稅費計繳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九)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建設的同步性以及實施的有效性;
(十)勘察、設計、建設、施工和監理等單位資質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及對工程質量管理的有效性;
(十一)工程價款結算、實際完成投資、未完工程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工程造價控制的有效性;
(十二)建設項目的年度會計報表、竣工決算報表、交付使用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十三)竣工驗收、質量評定、竣工決算、交付使用等程式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十四)建設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等績效情況;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審計機關對本市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發現被審計單位或工程造價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其他部門法定職權範圍的,應當將相關資料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一)違反規劃、土地、征地拆遷、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環境保護等建設項目管理法律、法規的;
(二)勘察、設計、建設、代建、招標代理、諮詢服務、檢測、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三)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弄虛作假的;
(四)工程造價編制、諮詢等機構編制虛假工程造價檔案,或者串通虛報工程造價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有關部門收到移送資料後,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審計中涉及到的應予問責的領導幹部及工作人員,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並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
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出具的審計決定書,具有法律約束力,有關單位應當遵照執行。
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限期執行;逾期仍不執行的,審計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建議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聘請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員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時,發現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員給被審計單位造成損失的,審計機關應當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員追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6年5月18日印發的《五指山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辦法》(五府〔2016〕32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