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乾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實施辦法

江乾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乾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實施辦法
  • 法規分類: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09-10-22
  • 時 效 性:有效
基本信息,本辦法內容,

基本信息

名 稱:江乾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實施辦法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 2009-10-22
實施日期:2009-10-22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
正文:江政辦發〔2009〕108號
江乾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
江乾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江乾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本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區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規範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率,促進科學決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制定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審計局是我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機關,依法獨立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發改、財政、建設、城管、規劃、國土、環保、監察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區審計局開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區發改部門向政府投資項目單位下達建設項目與技術改造項目投資計畫時,應將批准檔案(立項檔案、經審查的概算)同時抄送審計機關;
區財政部門應向審計機關提供建設項目單位投資預算內、外資金安排的情況;
區建設部門應向審計機關提供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情況;
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給予配合,提供審計所需情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以財政資金、政府性專項資金、政府統一借貸資金或國有企事業單位、國有控股單位投入資金為主要來源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主要有:
(一)由區財政、鎮(街道)財政注入資金或上級財政資金撥款建設的項目;
(二)政府提供土地、市政配套等優惠政策或負債投資的公共性、公益性項目;
(三)各鎮、街道、各部門自籌資金投入組織建設的項目;
(四)國有企事業單位自行籌資建設的項目;
(五)國有控股企業籌資建設的項目;
(六)接受和使用社會捐贈的公益性建設項目,接受外商或私人捐贈、委託政府或政府部門實施的項目;
(七)區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區審計局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確保質量的原則組織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竣工決算和績效情況進行審計,對重點建設項目進行跟蹤審計。在本區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依照本辦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五條 區審計局作出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個人應當執行。區審計局作出的其他審計結論性文書,對被審計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個人具有約束力。
區審計局出具的工程價款結算審計結果函,應當作為被審計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契約訂立時,應載明工程結算需經審計以及依據審計結果支付工程款項和必須預留不少於20%的工程款待審計後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契約條款。
第七條 送審金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未經區審計局審計的,均不得辦理工程價款最終結算,資金管理和資金撥付單位一律不得撥付全額建設結算資金。
第八條 區審計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向區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向社會公布重要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
第九條 區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政府投資項目的內部審計監督;各鎮、街道應加強村、社區(經濟合作社)集體資金投資項目的內部審計監督。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區審計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區審計局對本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實行計畫管理。由區審計局編制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計畫,並根據政府中心工作做好計畫的調整。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將預計在下年度竣工的、結算送審金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報送區審計局。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根據江乾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江乾區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江政辦發〔2005〕92 號)要求,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建設項目投資控制,提高政府投資績效。
(一)做好竣工決算資料收集、檢查以及資料真實性審查工作,加強對施工單位高估冒算行為的管理,努力降低審計核減率。
(二)政府投資項目結算送審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不含50萬元和省市區重點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組織內部審計,內部審計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由建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從區審計局公開招標入圍的中介機構中確定。其審計結果應當報送區審計局備案,經審計局備案的審計結果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區審計局對內審結果抽取一定比例進行複審,對複審淨核減率超過5%以上、審計質量不佳的工程及其建設單位進行披露。
(三)對建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受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中反映有違法和重大違紀違規事項的政府投資項目,區審計局可以重新立項進行審計。建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受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應主動及時向區審計局如實反映。
第十三條 列入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範圍內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機關對其實施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設程式、建設資金籌集、征地拆遷等前期工作的真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資金到位、管理與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三)招投標程式及其結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發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契約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五)概算審批、執行、調整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六)建設成本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七)工程價款結算與實際完成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工程造價控制的有效性,設備、材料的採購、保管、使用情況;
(八)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項目未完工程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與項目有關的收費、稅費計繳及其他財務收支事項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十一)投資項目績效評價的真實性;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區審計局在審計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發現下列情況的,應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調查:
(一)違反規劃、土地、拆遷、招標投標、環境保護等建設項目管理法律、法規的;
(二)建設資金籌集涉及非法集資、攤派或收費行為的;
(三)建設資金被轉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設計、建設、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等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五)未有效實施工程質量管理的;
(六)其他應當由相關主管部門處理的違紀行為。
區審計局在審計中因前款各項情況而需要有關主管部門協助調查的,有關主管部門應協助審計機關查清與政府投資項目財務收支有關的事實。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政府投資項目交工驗收或竣工初步驗收通過後3個月內向區審計局報送工程決算的有關資料。在項目送審資料齊全的情況下,區審計局及時下達審計通知書、組織審計工作;區審計局原則上應在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或審計結果。大型項目(500萬元以上)可適當延長審計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並及時將延長理由等情況告知被審計單位。
經審計後,財政部門和單位財務部門方可撥付款項,建設單位同施工單位方可辦理工程價款結算。
第十六條 竣工決算審計報告必須書面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並由審計人員予以註明。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提出異議的,區審計局應當進一步研究、核實,對審計報告進行修改或者作出不予採納的說明。
區審計局對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建議的,應當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依法需要作出處理、處罰的,應當製作審計決定書。
第十七條 區審計局根據區政府要求,對重點建設項目進行跟蹤審計,以“發現問題、規範管理、提高效益”為目標,採用節點跟蹤或全程跟蹤的審計方法,審計人員提前介入指導,掌握建設決策、前期管理、招投標、契約簽訂、變更、工程款結算和支付等環節的動態情況,收集隱蔽工程、臨時工程、現場實施的數據資料,站在監督的位置對明顯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行為及時提出審計建議,促使被審計單位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減少損失浪費,有效控制投資成本。
第十八條 審計費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按審計淨核減額的10%上繳區財政專戶。其中包括向施工單位代扣淨核減額超過送審造價 5%幅度以外的核減追加費,計算公式為[(審計淨核減額-送審造價*5%)*10%],代扣核減追加費由建設單位開具統一收款收據並上繳財政專戶;5%幅度以內部分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區審計局實施審計監督時,根據需要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擇具備相應的審計資質、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社會信譽的社會中介機構(協審單位),或聘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協審人員)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
接受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應具體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審計內容組織實施,對審計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並向區審計局出具審計報告,對審計報告負責。區審計局應當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條 區審計局組織或聘請協審單位和協審人員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時,應明確有關單位或人員的權利與義務,並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區審計局組織或聘請協審單位和協審人員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包括跟蹤審計)所需經費,由區政府予以安排,列入區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解決。
第二十一條 承辦審計業務的審計人員應當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社會中介機構在審計中發現本辦法第十四條所述相關違法違紀情況的,應當及時向區審計局報告,區審計局視情況依法作出審計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可區別情況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並可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 區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將審計中發現的違法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按照規定程式移送有關部門,任何人不得隱瞞或者阻擾。受移送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區審計機關。
第二十五條 區審計機關應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廉政紀律教育。
審計人員在進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與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而不主動申請迴避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被審計單位財政方面違法違紀問題的;
(五)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社會中介機構和相關專業人員在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時,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對區審計局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杭州市審計局和江乾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對區審計局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區政府裁決,區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江政辦發〔200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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