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五指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五指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四屆市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五指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嚴格基本建設程式,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決策機制和組織實施程式,最佳化投資結構,保證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政府投資條例》(第712號)、《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
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瓊府〔2019〕61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市級人民政府使用下列資金所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一)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含中央、省、市級財政和主管部門補助的資金);
(二)納入財政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中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
(三)政府統借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由政府承諾還款的借款資金及國債資金;
(四)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收益,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其它財政性資金中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
(五)其它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政府投資主要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第四條 政府投資可以採取直接投資、項目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等方式。本辦法只適用於直接投資、項目資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為本級政府預算內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編制、項目儲備庫的管理、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和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預算安排和監督管理。
市審計局依法獨立履行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決算以及有關建設、運營情況審計監督職責。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科技和工業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分別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監督和管理等職責。
第二章 項目決策管理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各項規劃,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市政府提出擬建項目,市政府分管領導組織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審議或審核批示同意,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同意後,由市發展改革委列入三年滾動政府投資計畫,並納入項目儲備庫。新增政府投資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動態提出,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組織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審議或審核批示同意,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同意後,納入項目儲備庫。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原則上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取。
市發展改革委編制的年度計畫項目從項目庫中挑選,初步設計及概算獲批准並且用地落實的項目,優先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編制完成後,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報請市委常委會議討論通過後執行。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安排是財政部門列入年度計畫預算的依據,財政部門要優先保證續建項目的資金需求。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採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從投資決策角度須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與概算。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按許可權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由省發展改革委或市政府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程式逐級上報審批。
國家、省政府及省發展改革部門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除有市政府同意補辦項目審批手續檔案的項目以外,未經審批而建設完成的項目,不再補辦審批手續。
項目總投資估算價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嚴格執行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式,即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項目總投資估算價在200萬元至1000萬元(不含1000萬元)的項目,不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直接審批經過有工程諮詢資質的機構評審後的初步設計與概算;項目總投資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下(不含200萬元)5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委託具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或施工圖設計及預算,並委託有工程諮詢資質的機構進行評審後自行組織實施,市發展改革委不再審批;50萬以下(不含50萬元)的項目,不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由項目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及預算自行組織實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簡化審批程式:
(一)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視為已批項目建議書,只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各有關專項規劃中已經明確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以規劃代項目建議書的審批。其中,總投資在限額以下且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或已頒布有建設標準、設計規範的,可以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3個環節審批手續,合併為初步設計及概算1個環節審批。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總投資額不受限制,由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
(四)黨政機關和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辦公業務用房維修改造,由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審批,並按同級財政部門支出標準執行。
第九條 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項目建設單位可自行編制項目建議書或聘請有諮詢資質的單位編制,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初步分析;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申請項目建議書審批時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項目建議書審批書面申請;
(二)項目建議書;
(三)市委或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會議紀要等相關檔案;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供的其他檔案。
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有效限期為2年。期滿未開工建設工程的,批文將自動作廢,過期後如要建設的,則需重新申請審批。
第十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項目建議書經市發展改革委批准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工程諮詢資質的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後報市發展改革委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所發生的諮詢評估費用由本級財政部門在項目審批部門預算中安排經費予以保障。申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時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書面申請;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須由具備相應諮詢資質的機構編制,並包含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招標估算金額等招標投標相關內容);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報告(有資質諮詢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四)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和土地預審意見;
(五)招標核准申請表;
(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供的其他檔案。
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涉及農民利益民生類項目,可以委託多家具有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或委託另一家具有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對已完成的評估報告進行社會穩定評價。對經濟、社會、環境有重大影響,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項目,逐步推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公示制度,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經批准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初步設計的總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不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可直接委託具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完成後報市發展改革委委託具有工程諮詢資質的機構進行評審,所發生的諮詢評審費用由本級財政部門在項目審批部門預算中安排經費予以保障。申請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時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書面申請;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
(三)項目初步設計檔案;
(四)項目概算檔案;
(五)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評審報告(有相應工程諮詢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
(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供的其他檔案。
承擔諮詢評估評審工作的工程諮詢機構不得是承擔編制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工程諮詢機構。
項目總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投資估算10%以上的,必須重新申請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後再進行初步設計及概算評審。
項目建設單位向市發展改革委或其他有關部門報批初步設計及概算時,所有報送材料視同承諾嚴格按照初步設計及概算批覆的建設內容和規模開展後續設計和實施工作。
經審批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是編制施工圖設計及預算、安排年度建設資金計畫和資金撥付的依據。
項目建設單位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組織設計單位編制施工圖預算及詳實的工程量清單。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內容實行限額設計,設計預算不得超過批准的設計概算,即施工圖設計確定的建設內容、標準和規模不得超過初步設計批覆的範圍;工程總預算不得超過已批准的概算。
項目建設單位可在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准後組織施工招標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審批實行限時辦結制。對於符合條件、審批所需材料齊備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審批應分別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上述時間不含申請人補充資料導致的延時和諮詢評估機構評估、評審時間。
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政府投資項目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通過海南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辦理。
市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實行信息公開、協同監管,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投資計畫管理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應當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應當與本級預算相銜接。
市發展改革委對其負責安排的政府投資項目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其他有關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項目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執行。市發展改革委應及時匯總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並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庫跟蹤管理。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和規模、項目總投資及各類建設資金來源,建設年限,年度投資額以及資金來源、年度建設內容等事項;
(二)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批准後,市發展改革委應當及時下達投資計畫,市財政局應當根據批准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下達資金。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或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或者增減政府投資項目的,市發展改革委應當會同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
對已批准的年度投資計畫進行調整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經市發展改革委徵求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審批,但累計安排資金不得超過計畫明確的該項目政府出資總額。
第四章 項目建設和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建設單位法人責任制,由項目建設單位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經營管理、債務償還和資產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實行招投標制、監理制、契約制。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建立預算、進度、質量三大控制體系,切實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資項目效益。
不具備自行建設技術和管理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實行代建制,市政府另有規定的,可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嚴格控制項目總投資、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項目建成後交付給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的確定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代建實行代建契約管理。代建單位確定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和代建單位簽訂項目委託代建契約,明確代建項目的範圍、形式、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獎罰辦法等法律事項。實行代建制的項目,其代建管理費根據代建內容和要求,按照項目建設管理費標準核定,計入項目建設成本,不再計列建設單位管理費。一般不得同時列支代建管理費和建設單位管理費,確需同時發生的,按財政部門規定執行。
代建契約原則上應當經過公證機構的公證。實行代建制的項目,其項目建設單位仍是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全過程管理。
第十九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以及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省政府批准不公開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外,其他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市場競爭的方式擇優委託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按照現行的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招標工作。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照中標價格同項目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貨物單位簽訂固定價格契約,約定在合理工期內按既定的契約價格開展項目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貨物供應,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內容、標準和規模建設,不得擅自變更設計方案。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和監理等應當依法訂立契約。為確保勘察、設計和監理工作質量,契約中應明確規定,項目建設單位應留取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費的15%作為後期服務費用。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在具備國家規定的各項開工條件後,方可開工建設。
項目開工建設前,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法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意見或者履行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必須要按照有關規定確保資金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任意壓縮或隨意延長合理工期。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資金管理按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相關規定執行;實行專戶核算管理的資金,其管理程式按相關支付管理辦法執行。建設資金撥付實行概算控制和工程進度核准制,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前分別按工程中標價2.5%向屬地勞動監察機構指定的賬戶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施工單位憑資金審批檔案、契約及撥款申請,到項目建設單位辦理撥款手續。對有單位自籌和融資資金的項目,承諾籌措資金的單位必須按照項目進度同比例撥付。
工程進度款支付金額累計達到工程契約價款的85%時原則停止撥付金額,待工程竣工驗收後,以經過結算審核的工程價款為依據辦理竣工決算,保留3%的工程價款做為質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質保期到期後清算(契約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質保期內如有返修,發生費用應在質量保證(保修)金內扣除。
全額配置市級財政預算內投資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當視項目建設完成情況商請市發展改革委後再撥付其基本預備費。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不得超過經審批的投資概算。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一經審批,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調整。確因以下原因造成投資增加,無法在概算中調劑解決的,可以申請調整概算。
(一)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項目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地質條件發生變化、地下資源和考古被發現等情況的;
(三)重大政策變化、調整或者原材料價格波動超過上年度20%以上的;
(四)原設計方案經批准變更的。
如項目總投資超過審批概算總投資10%的(或未經結算審核的工程建安費超出已審批概算中工程建安費10%的,但工程總造價不超出審批概算總投資10%的情況也視為超概算處理),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原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部門提出,原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部門按許可權提出初審意見後,提交市政府審議,通過後以審議會議檔案做為調概依據,才能進行竣工結算審核。項目審批部門要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嚴格依照已批准概算對工程造價(建安費)進行控制。
申請調整概算的項目,如使用預備費可以解決或不符合上述調整概算情形的,一律不予受理調整。概算調整原則上在項目建設期內只允許調整一次。
第二十四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專項或聯合竣工驗收。項目建成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行組織施工單位和有關專家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完成後,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及時請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項目進行正式竣工驗收。
項目竣工驗收後,應當在3個月內編報竣工財務決算,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2個月,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因施工單位的原因,且經項目建設單位多次督促,無法提供結算報告等相關資料,導致項目建設單位無法送審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有權拒絕向施工單位支付剩餘資金。
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加強內部控制和監督,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工程價款結算;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局加強對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回統籌。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於竣工驗收後向歸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單位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按照財政部門批准的資產向項目建設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由項目建設單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貨物招投標採購信息及相關憑證、簽證等檔案、資料檔案存檔備查。
第二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主管部門通過線上平台實現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發展改革委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其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監督檢查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執行,並及時向市政府報告計畫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進行安排、使用進行監督,確保工程建設資金管理規範、使用合理。
第二十九條 市審計局依法對本市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市審計局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影響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相關契約的行為。
第三十條 市紀委監委負責監察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職責履行情況,依法查處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違紀行為。
第三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現場和建成後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顯著位置公示。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設定並公布舉報電話、網站和信箱。任何單位、個人有權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建設和運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或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項目法定代表人、代建單位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5年內禁止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有關程式擅自開工的;
(二)違反國家規劃、環保、土地、勞動、安全、消防、建築等有關法律法規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或縮小投資規模,投資嚴重超過原批覆概算的;
(四)未依法組織招投標的;
(五)轉移、侵占或挪用建設資金的;
(六)配套資金未按承諾及時到位的;
(七)弄虛作假騙取或套取建設資金的;
(八)發生重大質量或人員傷亡事故的;
(九)無正當理由拖延工期的;
(十)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或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一)其他違紀、違法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有關諮詢評估、招投標代理、監理、勘察、設計等機構對項目提供服務時結論意見嚴重失實或弄虛作假的,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其通報批評或3年內不準在五指山市從事相關業務活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擅自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總投資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本規定撥付建設資金或未及時撥付建設資金的;
(四)強令或授意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的;
(五)提供給審計、公證材料失實或弄虛作假的;
(六)工程質量出現事故的;
(七)其他違紀、違法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切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因不按規定及時撥付工程款或者是因工程結算拖延支付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業主管部門責成有關單位在未結清的工程款內撥付工程款用於墊付工資。對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人員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水利、交通項目的實施可按行業管理要求進行。
第三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有效期限為三年。2018年12月6日施行的《五指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五府〔2018〕77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五指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五指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五府〔2018〕77號)(以下簡稱《辦法》)於2018年12月開始實施,是我市實施較為系統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是多年來我市開展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基本依據。《辦法》的出台實施,有效規範了我市政府投資行為,加速了我市政府投資決策機制和實施過程的科學化和民主化進程,在發揮我市政府投資的引導和帶動作用上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國家和省級層面先後出台一系列政府投資項目改革檔案,特別是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瓊府〔2019〕61號),修訂前版本於2004年10月開始實施,新辦法重新界定了政府投資項目的內涵,調整了政府投資項目的範圍,引入了政府債務風險評估與預警機制,並對投資項目審批制度進行了較大力度的改革。
由於我市《辦法》實施時間較早,有些條款已相對滯後,內容不適應、監管空白等問題日益凸顯,迫切需要對《辦法》進行修訂,以鞏固“放管服”改革成果,建立科學的政府投資決策、實施和監管制度。
二、修訂依據
(一)國家層面的政策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政府投資條例》(第712號)。
(二)省級層面的政策依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瓊府〔2019〕61號)。
(三)市級層面的政策依據。《五指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五府〔2018〕77號)
三、主要內容
修訂的《五指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五府規〔2020〕6號)共7章,包括總則、項目決策管理、投資計畫管理、項目建設和資金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共40條。主要內容是:
(一)總則部分。共5條。界定了政府投資項目的概念,明確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安排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二)項目決策管理。共7條。一是根據國家和省簡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式的有關規定,進一步簡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審批,僅保留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兩項前置條件(規劃選址意見和用地預審意見)。二是按照建設全省統一的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要求,將政府投資項目納入線上審批監管,切實提高了項目審批和監管效率。三是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重新報批、項目招投標等方面予以明確。
(三)投資計畫管理部分。共4條。一是增加項目儲備制度。二是明確和嚴格規定政府投資計畫編報程式、調整方式、調整程式。
(四)項目建設和資金管理,共10條。一是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全過程管理提出了嚴格要求,規定政府投資項目立項時必須落實資金或者明確資金來源。二是明確政府投資與單位自籌資金拼盤的項目,資金應按比例同步到位。三是明確政府投資項目一經批准,一般不再追加投資資金。四是對工程價款結算、竣工財務決算也作了專門規定。
(五)監督管理部分。共5條。一是明確投資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監察部門等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職責。二是要求稽察機構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稽察有關規定實施稽察。三是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建立舉報電話制度。
(六)法律責任。共5條。一是明確項目業主及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二是明確諮詢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三是明確政府有關部門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四是明確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法律責任。
(七)附則。共4條。明確辦法施行時間。
四、實施時間
2020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3年。
五、解讀人及聯繫方式
該辦法由五指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政策解讀。